公司内部管理处罚条例(试行)
为加强员工管理,规范公司纪律处罚政策及管理程序,规范员工行为,创造一种高效、公正、公平的工作环境,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条例.
一、考勤管理
第1条 上、下班必须考勤,未考勤按旷工半天论处,一个月内累计3次未考勤的,加罚20元/次。代考勤,罚双方当事人各50元/次。
第2条 考勤卡未带,但必须到保安部签到,处罚5元/次。
第3条 迟到或早退1~30分钟罚款10元,30分钟以上每10分钟加罚10元。 第4条 因事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提前打电话请假同意后,允许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第5条 确因堵车或特殊原因迟到,由部门负责人出具证明,可以免去处罚,但如经查与事实不符,将处以十倍的罚款.
第6条 旷工半天,罚款100元;旷工一天,罚款200元。
第7条 年累计旷工达6天或连续3天(班)旷工者,以及一个月内迟到早退5次以上者或经常离岗者,予以辞退处理或作请其自动离职。
第8条 厂部值班人员值班期间内未经批准离岗、不在岗值班的,按旷工论处。 第9条 接公司《岗位调动通知单》后,不服从公司安排,不按规定时间到新岗位报到(上岗),按旷工论处.
第10条 进出门自觉配合保安员的检查,违反者,罚20元/次。
第11条 生产一线人员上班时间应穿工作服,特殊岗位及未发工作服的除外,违反者罚款20元/次。
二、行为规范
第12条 不佩戴胸牌或佩戴不规范,每次罚款20元。
第13条 自行车、摩托车等交通工具不按指定地点停放,每次罚款50元。 第14条 提前就餐、提前上交通车,每次罚款20元。 第15条 在工作场所吵闹喧哗,妨碍他人工作,每次罚款50元.
第16条 不遵守公共卫生,乱扔果壳纸屑、随地吐痰,随地大小便,罚款10~50元。 第17条 踩踏草坪、攀摘花草树木,每次罚款20元;
第18条 不按规定开关电灯、空调,浪费电源的,处罚责任人及部门负责人各20元/人。
第19条 工作不负责,浪费原材料的罚款20~50元。
第20条 在浴室内洗衣物,不关水龙头,浪费水电资源罚款10~100元.
第21条 随意损坏名贵树种或花草、盆景、办公用品等公物者,除照价赔偿外,另罚
款50元;对蓄意破坏者,情节严重的,由保安部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22条 偷拿夹带、侵占公司财物,均按偷窃论处,除全额退回公司财物外,另罚款200—1000元,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作出开除或辞退的处理。
第23条 本公司员工在社会上犯罪,依法刑事拘留以上处分,公司给予辞退处理。 第24条 在本公司范围内调戏妇女、传播色情书刊杂志、黄色光碟,造成有损公司形象的,罚款100~300元,发生不良后果的,给予待岗或辞退处理;触犯刑法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25条 保安部人员对外来闲杂人员或小贩进入厂区不制止,每次罚款50元。对来厂区挑衅事端的人,不履行保安职责的给予待岗或作辞退处理。
三、岗位纪律
第26条 员工在上班时间睡岗、串岗、离岗等现象,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 第27条 无故不执行工作指令或拖拉执行工作指令,或不服从工作分配、不听指挥、扯皮、推诿、拖拉、消极怠工者,每次视情节罚款50~200元,并且作待岗或辞退处理。 第28条 酒后上岗,每次罚款50元;当班喝酒,每次罚款100元(业务需要除外)。造成未遂事故扣除当月工资的20%,并予以警告处分。发生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200~1000元罚款,并作辞退处理,扣除当月的工资及奖金.
第29条 上网聊天、玩电子游戏、看电影、打牌,每次罚款50~200元; 第30条 在公司内赌博,罚款100~500元,围观者罚款50元. 第31条 保安人员上岗不穿整齐保安服,每次罚款20元; 第32条 保安人员违纪的,按本条例加倍处罚。
第33条 配电房、化验室、中控室、包装局控、余热中控及车间电力室、仓库是公司的禁烟场所,工作人员不得吸烟,发现一次罚款50元-200元,对外来人员吸烟不阻止者加罚50元.
第34条 中控室非工作人员或与工作无关人员及外来人员未经厂部领导批准不得入内,违者对相关人员处以罚款50~100元。
第35条 私自委托他人代班、换班,当事人双方各罚款50元。
第36条 上班吵闹、打架、无理取闹者,罚款200元;无理取闹、谩骂他人罚款20~50元;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作待岗或劝其辞职,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予以辞退.
第37条 公司用车未经主管领导(夜间厂部值班负责人)调度私自出车,每次罚款10~200元;造成事故的处以事故损失的10%~60%赔款。
第38条 准时参加公司、部门召集的各种会议、培训等活动,迟到罚款20元;无故缺席者罚款50元.
第39条 规范使用对讲机,不得用对讲机聊天,唱歌,吹哨或故意发射,违者罚款
30~50元。
第40条 对讲机因使用不当造成对损坏的,由使用部门和当事人按原价的50%赔偿. 第41条 由于疏忽大意,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对讲机丢失,由使用部门和当事人按原价的80%赔偿。
第42条 对非正常损坏或遗失对讲机的,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扣罚使用部门200~500元.
第43条 工作失职,致使所管财物被盗窃、诈骗、流失,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按不同损失程度予以赔偿,或作辞退处理.
第44条 印鉴存放、管理不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按损失额度给予200~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作辞退处理.
第45条 清洁工、园林工不按规定清洁、浇花的,一次罚款30元。
第46条 销售人员提供虚假市场信息,造成公司决策失误的,一次罚款100~1000元。 第47条 物资出库不按规定办理出库手续的,一次罚款50~100元。
第48条 销售部人员利用工作之便,以用户(货主)名义借水泥和占用货款、扰乱帐务、影响公司销售声誉的,按违反财经制度“挪用公款”论处,追回货款,调离销售岗位,并处以货款20%的罚款,严重的追究经济刑事法律责任.
第49条 销售部人员泄露调价信息、库存、成本等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利用工作之便,损害客户利益、公司声誉的,根据情节罚款100~2000元,调离销售岗位,严重的追究经济刑事法律责任。
第50条 工器具及各种物资借用未按规定办理借用手续,不按规定清还的,一次罚款50~100元。
第51条 报废物资不按规定处理的,一次罚款50~100元。
第52条 未经厂部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准利用中控室的电脑进行输入或拷贝各生产线的有关数据,违者每次罚款50~100元,情节严重的立即辞退。
第53条 公司规定送餐的岗位(中控室、地磅、开票处、门卫),离岗就餐的罚款50元。
第54条 化验室人员未按规定取样、检验及报出检验结果,每次罚款50元;弄虚作假者作开除处理.
第55条 化验室人员叫车间工人代取样的,取样没有代表性的,制样未按规程操作的,检验台帐涂改不清的,每次罚款50元。
第56条 私自使用电炉等用电设施的,每次罚款50~100元。
第57条 水泥发货员及装车工多发、少发水泥,视情节轻重处以同等价值1~3倍的罚款。
第58条 出厂水泥,未经批准擅自补发的,按补发数量的1~3倍处罚。
第59条 散装水泥车必须铅封,不打铅封的,每车罚款200元,情节严重的作辞退。
第60条 水泥装车工、发货员、司磅员等人员自向用户收取财物的,处以财物价值的10倍的罚款。
第61条 装车工在装水泥不小心轻放,造成破包的,每包罚款10元;将破包水泥装入车内,销售部或货主(驾驶员)提出后不予以调换,每包罚款50元,故意刁难用户影响公司声誉的,作辞退处理。
第62条 发货员未在现场发货及监督的,罚款50元。
第63条 袋装水泥、散装水泥、熟料等重要岗位必须按公司规定发货,不按规定发货的,每次罚款50~200元。
第64条 发货员无票据发放或伪造票据发放,视为私拿出厂,按货物价值的2~10倍处罚,并立即辞退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65条 包装出厂水泥未打包装批号、打印不清、打错批号的,每次罚款50元。 第66条 出厂物资检查核对不严,未收取、核对出门证的,未检查空车出厂,以防止带货物及其它物品出厂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500元罚款,或辞退处理。每天早上8:00将前一天的所收出门证整理好送到能源计量部,每少一张罚款10元。
第67条 司磅员不按规定过磅的,每次罚款100元,弄虚作假的作辞退处理. 第68条 进厂物资,未按规定验收和堆放的,每次处罚相关人员各50元。
第69条 原燃材料场地验收员工作失职,验收不到现场,对质量不符合要求不扣除数量,原料场地管理员卸车时不检查车箱,造成车箱内有货物存留带出厂区,每车罚款50~100元.
第70条 当天进厂货物当天现场验收签字有效,漏签或事后补签,经查实,每车处以50元~2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作辞退处理。
第71条 能源计量部必须履行职责,对进出厂货物(进厂原燃材料,出厂水泥、熟料等)未进行严格审查,造成损失的每次罚款50~100元。
第72条 对原材料未按规定结算造成损失的,每次罚款50~100元.
第73条 各岗位规定应上报的报表(记录)未按规定时间报送,每次罚款10元。 四、现场管理与环境卫生
第74条 车间地面、控制室、楼层等地方积灰、积料、积油、堆放杂物等不整洁,处罚车间或部门100~500元。
第75条 设备漏油、漏水、漏气或标牌缺失,每项罚100元;维护保养不及时或保养不符合要求,造成设备带病运转而影响生产,处罚车间500~2000元,责任人200~500元.
第76条 安全防护设施破损、不齐全、不规范,罚车间200元;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处罚车间200~500元.
第77条 办公室、值班室工器具、办公用品摆放不整齐罚款50~100元;卫生状况差,工器具、办公用品乱堆放罚款100~200元.
第78条 窑头、窑尾电收尘器超标排放,每次罚中控操作员50元.
第79条 袋除尘器超标排放每次罚车间100元,主管现场大班长50元。 第80条 窑头、窑尾电除尘器跳停,中控操作员5分钟内未发现罚款100元。 第81条 窑头电除尘器入口温度持续10分钟大于380℃,罚中控操作员50元。 第82条 除尘设备收尘效果较差或损坏,不及时修复,致使环境污染严重,每次处罚车间100~500元。无特殊原因造成粉尘超标排放,每次罚款50元。
第83条 因增湿塔断水或水压偏低造成电收尘器入口废气持续超温,中控操作员应及时通知处理,15分钟内未通知相关人员罚款50元;处理不及时(30分钟内)罚相关责任人100元。
第84条 物料输送下料口跑冒,每次罚车间主管负责人50元,罚巡检工100元。 第85条 水泥散装、熟料外溢每次处罚操作人员50~100元.
第86条 外来运输车辆将废弃物遗留在厂区内,每次罚当班巡逻保安20~50元。 第87条 固体废弃物未定点堆放、定期清理,罚车间主管人100元,罚相关责任人50元。
第88条 未经生产部同意,擅自处置危险废物、露天焚烧破包纸袋等,每次罚责任人50元。
第89条 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罚相关责任人500~3000元。 五、安全生产
第90条 设备检修时未按《停送电操作规程》执行停送电程序的,每次视情节罚款50~500元。
第91条 设备检修要严格执行“谁挂警牌,谁取警牌\"的原则,而其他人擅自取警牌开机而造成严重安全未遂事故的,当事人处以100~500元的罚款,造成事故视情况并处停工或辞退处理,严重的按伤害罪论处,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92条 进入设备内部检修未使用36V以下的低压照明灯,每次罚责任人50元。 第93条 带电检修或接电时,未按《带电检修规程》作业的,每次罚责任人50~500元.
第94条 生产操作人员设备检修时必须做到“专人监护\",监护不到位罚款100~500元,造成事故或未遂事故,处罚监护人200~1000元。
第95条 作业人员进库清料时,未系安全带及其安全防护用品,现场责任人与当事人各罚500~1000元;现场责任人未在现场指挥,罚款500~1000元.
第96条 窑头、窑尾捅料或清灰作业时未按规定穿戴防烫、防灼伤劳保用品,罚款50~200元。
第97条 清库时未明确现场责任人处罚车间负责人100元;未明确清库人员及人数,每项罚现场责任人100~200元。
第98条 公司员工必须严格执行《岗位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由于玩忽职
守,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导致主机设备停产,或造成设备和人身安全事故的,当事人罚款200~1000元,并处劝退或辞退处理。除个人按规定处罚外,车间还应并处损失总额的1~3%罚款。
第99条 在检修设备时岗位交接班应交接清楚,交接班未交代清楚,而造成未遂事故的处以100~500元罚款;造成事故,作待岗或辞退处理。
第100条 车间电路闸刀盖未盖好的或未安装的,设备连接部位的防护网罩,防护栏杆不完整的,每个部位罚款20~50元。
第101条 高空作业、高空打扫卫生在无人监护情况下,乱抛物品、材料、工具、杂物,每次罚款10~200元.造成人身伤亡事故,按医疗费的20~50%赔款,并作待岗处理. 第102条 进入生产现场必须规范穿带安全防护用品,违者每次罚款20元。严重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每人次罚款50~100元,造成严重事故的,予以辞退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103条 严禁穿拖鞋(中控室除外)及赤膊作业,生产车间女工不得穿高跟鞋,长头发必须卷入安全帽中,违者每次罚款20元.
第104条 违章作业、冒险作业或不服从指挥,视情节罚款50~200元。
第105条 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员工冒险违章作业,罚指挥者100~5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待岗处理。
第106条 违反安全管理,有翻越栏杆等危险行为的,每次罚款50元。 第107条 设备保养及日常巡检必须两人同行,确保安全,违者每次罚款50元。 第108条 消防器材管理不善,造成丢失、失效、数量不足的,每次罚款50元。 第109条 强酸、强碱未经批准流失,视情节罚责任人200~500元。 第110条 氧气与乙炔存放或使用间距少于5米,每次罚款50元。
第111条 在易燃易爆场所吸烟或未经批准擅自电焊、气割、动明火,每次罚款50—200元.
第112条 在垂直工作面同时进行两项以上(含两项)作业,处罚现场指挥人员100~500元。
第113条 高空(2米以上)作业不系安全带,当事人和现场监督人各罚款100~500元。
第114条 高压柜、变压器、配电箱无防护栏及警示标志,机电设备未接地或接零,每项处罚责任人100~500元。
第115条 照明灯应完好,灯泡(管)不亮,应及时联系处理,否则每只灯泡(管)罚责任人5元。
第116条 发生事故(含质量事故、设备和人身安全事故),必须在24小时内向安环部、生产部、综合办、机电部报送“事故报告”,未报送的处罚车间100~500元. 第117条 发生事故或未遂事故,职能部门必须在一周内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否则处罚职能部门负责人500~1000元
第118条 新招职工或调换岗位员工,必须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录用,并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方可上岗。未经公司领导批准、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擅自安排的上岗的,扣除该部门安全考核奖金500元。
六、交接班与工艺纪律
第119条 接班者未在交接班记录上签名,每次罚款20元。
第120条 交接班时发生重大问题(如预热器堵料,生料磨堵斜槽等),交班者、接班者均须积极主动参与处理,以最快的速度、最短的时间恢复生产,否则每人罚款100元. 第121条 《设备点检表》未签字或只有一人签字,每人罚款50元;大班长、主任未按要求(每班监督检查3次以上,两次之间间隔不超过4小时)督查签字,每次罚款50~100元。
第122条 《巡检记录表》上乱写乱画、缺张少页或污损,每项次罚款10元。 第123条 未按时(正点前后十五分钟)填写点检记录及巡检记录表,每次罚款20元;委托他人代签名,当事双方各罚款30元。
第124条 巡检工作不认真、存在问题未发现、发现问题不处理,且又不联系处理,产生隐患,视情节罚款50~100元。
第125条 仓库帐、卡、物不相符,出入库手续不规范,每次视情节罚款50~100元;造成物品流失的,按损失金额的10%~50%处罚,并作辞退处理.
第126条 原燃材料验收质量不合格,未按规定扣除数量的,每次处罚现场验收人员50~200元。
第127条 水泥生产过程(原燃材料进厂、过程质量控制及销售过程)中,不执行化验室质量指令,每次罚款100元~200元;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视情节处以5~10倍的罚款.
第128条 水泥装车工不督促买方或驾驶员清理车厢内积水和杂物,造成水泥结块及破损的,罚款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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