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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和BOT

2020-03-28 来源:年旅网
BOT模式主要有以下优点:

1、新型的城市污水治理融资手段

(1)BOT项目融资是指通过项目的资产、收益作低押来融资。其项目导向、有限追索、风险分担、信用结构多元化的特征,使项目融资的信用结构灵活多样,债务承受能力高,风险分担合理,也使项目融资易获得较高的融资比例和较长的贷款周期。这些特点,非常适用于一次性投资大、回收周期长、投资回报稳定的城市污水治理工程。

(2)BOT项目融资是现阶段城市污水治理的重要融资方式。在我国,要提高城市治理污水的水平,首先要解决资金来源问题。而这正是BOT项目融资的优势所在;其次,可以利用资本的杠杆效应,发挥政府有限资本的导向性作用。我们以政府资本在项目融资中占总资本10%为例(原来是100%),那么,1元的政府资本就直接拉动9元的社会资本为城市污水治理服务,其导向作用和杠杆效应是非常明显的。

(3)BOT方式是推动城市污水治理产业融资体制改革的有效形式。BOT项目融资使得大量中小社会资本进入技术密集型和资金密集型的城市污水治理领域成为可能,是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和产业资本向城市污水处理市场转移的重要方式。通过城市污水治理领域投融资体制改革,培育城市污水治理领域的投资主体,增强政府和社会投资城市污水治理

领域的资本实力,促进城市污水治理产业走上良性发展的道路。

2、新型的城市污水治理设施建设手段

(1)BOT工程建设是由项目公司进行工程建设、运营、移交的工程建设方式。项目公司作为工程主体,全面负责城市污水治理设施的资金筹措、工程建设、运营管理,使得项目投资主体与运作主体相统一,从根本上解决了城市污水治理中的“委托-代理成本”问题。与工程设计招投标、工程建设招投标和工程总承包招投标形式建设城市污水治理设施相比,BOT招投标从制度上克服了低价竞争和高质量工程之间的矛盾。

(2)BOT工程建设降低了政府在城市污水治理建设中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风险。城市污水治理设施的建设与其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有很大的不同,在城市污水治理设施建设中政府既要审核工艺路线、工艺设备,还要审查HRT、生化和物化处理方式、污泥出路及调试、运转管理等各个环节,而政府在这些环节完全处于信息劣势的地位。由于城市污水处理工艺的特点,其建设中的各个环节甚至是一些重要细节都对设施的正常运行产生影响。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增加了城市污水治理设施建设的技术风险,也影响着资金的使用效率。而BOT工程建设把项目投资主体与项目运作主体合二为一,政府只负责污水处理结果的监控,大大降低了监督

成本,而把风险转移给了项目公司。项目公司作为风险主体,一方面,通过加强自律行为,提高项目管理的效率,控制风险;另一方面,通过不断的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以减少技术风险。

3、实现城市污水治理产业化、市场化的有效方式 (1)BOT方式改善并明晰了城市污水治理厂的产权结构,明确了政府(特许经营权授予方)、项目发起人、项目公司、运营公司之间的职责,形成城市污水产业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经营管理机制。

(2)BOT方式促进了政府职能的转变,有利于改善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力度,有利于加强污水处理企业的自律行为。 (3)BOT方式促进了城市污水治理企业进行技术革新和科学管理,降低污水治理成本,实现城市污水处理产业良性发展。由于项目公司要以运营收入来偿还借款,实现盈利,因此,作为项目运作主体的项目公司有追求以最低成本运营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动力。项目公司通过采用先进工艺技术,利用高新技术改造污水处理设施,采用自动控制,实行科学管理等手段提高生产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实现政府、企业双赢的局面。

BT模式特点

1. 解决了政府在项目建设中的资金压力,政府无需投入

资金即建成了城市污水处理厂。与BOT模式相比,还款期缩短,政府对投资者获得的投资回报很容易计算和控制,投资者的利润减少。

2. 项目前期工作,操作更加规范、成熟,风险降低、融资成本大大减少。政府运做污水厂BT项目与其他国有产权工程的前期工作基本相同,只不过是付款方式不同(工程竣工使用后才开始付款,并分几年偿还),政府操作起来得心应手。同时与BOT模式相比,由于投资者不参与污水厂的运营,减少了双方商务谈判的烦琐和随之而来的一系列条款与协议,自然时间和投入也大为减少。

3. 污水厂建成后,即交由政府运营,纳入市政整体水循环体系,规划、运营、管理、维护主体(当地政府)统一,收费合理,管理规范,将更好的保证污水厂正常的运行。污水处理厂作为市政公用设施,其根本作用是保障城市功能,保护当地环境,政府会以此作为污水厂的经营核心(BOT模式中,投资者是以赢利为核心),协调各部门、各企业与污水厂的关系,避免了可能出现的纠纷。

4. 卸掉(减轻)了政府的财政负担,并可从污水处理厂的运营中获得可观的收益。

(1)在极少数经济落后地区,向企业和居民收取的排污费很低(甚至没有),如果由投资者运营(BOT),除去处理成本额外付给投资者的运营费用和投资回报将令政府不堪

负重,而由政府运营,只需付出最基本的处理成本,政府的压力和负担显然大大的减轻。

(2 )在大部分地区,政府收取的排污费已能保证污水处理的成本,政府无需财政补贴,污水厂完全能够自给自足。例如,辽宁某城市,政府收取的排污费除去相关费用(管网维护等其他费用)后,实际用于污水厂0.6元/吨,而吨水处理的全部成本为0.35元左右,每处理一吨水,政府可以获利0.25元,如果污水厂的规模是5万吨/日,那么污水厂一年的收益将365万元(可以把这部分收益用于污水管网的维护和改造或其他环保设施)。

(3 )如果在污水处理的基础上能够使中水回用(中水的售价为0.9元),那么污水处理厂给政府带来的收益将更加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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