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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案件行政查处中的若干问题

2020-08-26 来源:年旅网
第33卷第5期 2O1O年9月 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Liaoning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Vo1.33 No.5 Sep. 2O1O 商标侵权案件行政查处中的若干问题 田建军 (北京亿嘉律师事务所,北京100005) 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和现实情况,在保护商标权方面, 现有侵权嫌疑时,有权采取相应的行政执法措施,还可以根 《商标法》规定了颇具中国特色的“双轨制”,就是司法保护和 行政保护“两条途径、协调运作”,即对于商标侵权案件,当事 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请求处 理。对于商标侵权案件,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均有管 辖权,不仅可以应当事人的投诉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而且可 据当事人的请求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二是效率高【3]。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请求查处商标侵权行 为,在手续(申请书、委托书、初步证据等)基本齐全时,从递 交查处申请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采取行动可快到 只需几个工作日,这种效率是司法诉讼程序办不到的。在案 以依照职权主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在大部分国家,当事人 遇到商标纠纷一般必须通过司法程序解决。而在我国,绝大 部分的商标侵权案件都是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的,而且 其中大部分案件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职权主动查处的。 一件的处理结果方面,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时 间一般均快于司法判决。三是可协助调查取证。商标权利 人或其代理人受身份和手段限制,无法进入侵权产品生产、 储存场所,靠购买、公证等手段取证往往方式单一,获得的证 据有限,在以后的司法诉讼、索赔程序中显得证明力不强。 、商标侵权行政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具有法定职权,可依法进入涉嫌 侵权人的生产工厂、储存仓库等,可通过现场拍照、录像、询 问笔录、查封或扣押等手段获取侵权成品、半成品、模具、销 商标侵权的行政查处,指的是国家商标行政管理机关以 行政执法手段调查和制裁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以保护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对商标权的保护,世界上很多国家有司法保护,也有行 政保护,但是大部分国家是以司法保护为主,行政保护主要 体现在海关保护。而有一支活跃在全国各地的工商队伍是 我国特色,司法行政双轨并行的保护体制是符合中国国情 的,商标领域的行政制裁在我国现阶段还是必不可少的L】]。 1.行政机关对商标侵权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措施。 售侵权产品单据等,为商标权人获得有利的证据。 3.商标侵权行政查处效果显著。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总局发布的统计数据,2008年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共查处商标侵权假冒案件47 045件,比2007年增长 11.18 。查处国内案件45,492件,比2007年增长13.74%; 查处涉外案件11 142件,比2007年增长7.97 。在查处的 商标侵权假冒案件中,涉及侵犯港澳台和外国商标注册人权 益的案件10 965件,比2007年增长7.93%;罚款4.67亿 元,比2007年增长儿.92 ;收缴和销毁违法商标标识l 对于商标侵权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侵权物品;(2)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标 识;(3)消除商品上的侵权商标;(4)收缴直接用于商标侵权 963万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涉嫌商标犯罪案件137件, 商标犯罪嫌疑人145名。 的模具、印版和其他作案工具;(5)在采取前四项措施不足以 制止侵权行为的情况下(或商标与商品难以分离),责令并监 督销毁侵权物品;(6)对侵权尚未构成犯罪的,可处以非法经 营额50 以下或者侵权所获利润5倍以下的行政罚款;(7) 对侵权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行政罚 款;(8)责令侵权人向被侵权人赔偿损失。 2.商标侵权行政查处的特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 查处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主动性强L2]。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商标专用权查处实行“依职权主动查处” 与“依投诉被动查处”相结合的原则,既可以依照商标注册人 二、商标侵权行政查处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商标侵权的日益复杂化、高度组织化和科技化,能 否有效遏制、打击违法活动,是摆在权利人及工商机关面前 的一大难题。 1.行政处罚金额过低,处罚依据的适用存在问题。对侵 犯商标专用权的行政惩戒力度不够,是商标行政保护中较为 明显的不足之一。根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对商 标侵权行为往往采取以下三种形式进行处罚:一是责令停止 侵权行为;二是没收,即将部分或全部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 或利害关系人或其他人的投诉(举报),查处商标侵权假冒行 为,也可以对商标使用人的商标使用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 收归国有 三是罚款,即强制侵权人在一定期限内缴纳一定 收稿日期:2010—03—2O 作者简介:田建军(1975一),男,河北高牌店人,律师,主要从事法学理论研究。 l35— 田建军:商标侵权案件行政查处中的若干问题 的货币。从以上三种处罚形式来看,其处罚力度都较低,很 难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0。 2.调查取证比较困难。商标侵权违法行为一般具有隐 目的。我国驰名商标“鸭鸭”就曾经遭遇区域外侵权而难维 权的情况 ]。为此,一方面从系统内部看,建议建立跨区域 的信息共享与联动执法机制。(1)要排除地方保护主义,依 法办案,保护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2)对商标侵权行 为查处出现管辖异议的,成员之间应当本着“谁先立案、谁查 蔽性、专业性、复杂性的特点,时常给工商部门的调查线索、 获取证据带来麻烦,执法办案效果也大受限制和影响。在很 多情况下就显得有些束手无策。如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往往 处”的原则,协商解决;(3)如需对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的 会涉及商标许可使用,就自然牵涉到合同、财务等专业知识, 工商干部要通过现象看本质,获取有力证据线索实属不易。 3.案件性质,轻重判断比较困难。要对商标违法案件定 性,确定罚款数额是重要一环。而罚款数额确定的主要依据 是非法经营额,但由于当事人千方百计隐瞒真相,工商部门 只能根据当事人陈述材料和账目来确定非法经营额,容易造 成定罚偏轻,该从重处罚的、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却因为缺 乏证据而不能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再加之在查处商标侵 权案件中,即使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若没有商标权利人的鉴 定报告,商标侵权案件就难以定性。 4.重复侵权比例高,很难彻底查处。对造假者缺乏后续 性法律制裁,重复侵权的比例非常高,且造假者更加狡猾。 比如,建材市场的销售摊位往往并不储存大量侵权物品,往 往只存放1~2包样品,根据接到的买家订单电话调货,中间 环节几乎不停留。工商部门对这种情况往往无可奈何,权利 人调查的成本非常高。同时,在商标侵权案件的查处过程 中,发现一些违法案件往往是案发地、案源地相隔甚远,受属 地管理所限,各地工商部门打击商标侵权行动未形成合力, 案发地工商部门往往只能查封侵权商品,很难跟踪彻查,而 真正的制造、生产违法者却难以受到法律的制裁,形成“此处 打、彼处存”现象,致使不法商贩有空可钻。 三、完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商标侵权 行为的几点构想 在国家日益重视打击知识产权违法活动,保护知识产权 权利人方针的背景下,如何有效改善商标假冒侵权案件的工 商执法,笔者提出一些建议。 1.提高工商所执法人员对商标执法办案的综合素质。 通过机关处、科、室的指导、协调,并针对工商所在商标办案 中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强化指导,找准症结,努力提高 工商所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办案质量和办案水平。在基层 工商所实行重要领域项目管理,成立商标项目管理组,落实 商标监管制度、职责和人员,由2~3人专门负责商标的巡 查、监管、登记、违法违章查处等,改变过去片区干部集众责 于一身的大杂烩监管,增强商标监管的针对性。结合辖区实 际,建立商标信息“两簿、两档”并根据动态变化实时更新,促 使商标监管执法工作制度化、程序化。 2.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的“大监管”联合执法机制。商标 监管执法受地理区域、部门职能的限制往往不能达到彻查的 违法主体实施处罚,而又不在同一省(区)的,有关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应及时协助查处;(4)各成员方及其下属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查处商标侵权违法案件需跨省(区)进行调查的,可 以发出委托调查函,请求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调查有 关案件情况。有关成员方接到委托调查函后应及时进行调 查,并将调查结果按时回复发函单位;(5)对重大案件或涉及 面广、影响大的商标案件,可根据具体情况,经相关成员方协 商,开展统一的联合执法行动。另一方面,从系统外部来看, 建立相关职能部门的协作机制。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公安 等部门的配合与协作,定期通报案件查处动态,信息互通,资 源共享;对一些重、特大商标侵权案件,集合相关部门专题研 究,制定查处方案,借助司法强制手段,联合执法,重点整治, 强化行政执法效果。 3.建立完善工商所商标管理信息查询系统。首先,建议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参考法院判决网上公开的做法,工商行政 处罚决定书也应该网上公开,权利人应该充分知晓,提出自 己的意见。其次,各地工商联网,建立黑名单数据库。信息 完善,信息共享,是市场监管的一大进步。部分地方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有网站,且网站上有关申请查处商标侵权行为的 办事指南、联系方式等,方便了投诉办理。但有的地方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没有网站,或网站上没有关于申请查处商标侵 权行为的有关介绍,则需要投诉人打电话或上门咨询该找哪 些科室及需要准备哪些材料等。给投诉人及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均带来了较大工作量。商标侵权的发生,具有特殊性, 因此,建立完善商标管理信息查询系统既是执法人员的需 要,又是监管商标侵权行为的急需。 ①比如,如果查处的窝点是仓库而无法找到财务账簿等经营单据 (基本找不到这些书面文件),不少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往往仅 没收货物而不处以罚金。 参考文献: [1]郑成思.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HJ版社,2003. [2]黄晖著.商标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E33叶秀进.商标权行政保护法律制度需完善[J].中华商标,2009 (10). [4]朱广亮,朱新军.浅谈驰名商标行政保护[N].九江日报,2006— 12一】8. (责任编辑:林凤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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