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卫生机构代码
6.1 代码结构:卫生机构(组织)代码由22位数字(或英文字母)组成,包括9位组织机构代码和13位机构属性代码。机构属性代码由行政区划代码(6位)、经济类型代码(2位)、卫生机构(组织)类别代码(4位)和机构分类管理代码(1位)四部分组成。卫生机构代码表示形式如下:
组织机构代码 机 构 属 性 代 码
XXXXXXXX - X XXXXXX XX XXXX X
本体代码_______| | | | | | |___机构分类管理代码
连字符_______________| | | | |______卫生机构(组织)类别代码
校验码__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经济类型代码
|__________________行政区划代码
6.2 编码方法
6.2.1 组织机构代码由8位本体代码、连字符和1位校验码组成,引用GB/T 11714。组织机构代码为每一单
位始终不变的、唯一法定代码,除代表某一机构外,无任何其他含义。有关部门也将
组织机构代码称为法人代码。
6.2.1.1 全国绝大部分卫生法人单位已取得《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尚未办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卫生机构(非独立法人的医疗机构除外),依据属地原则从当地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办理此证,以取得本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
6.2.1.2 GB/T 11714规定“PDY00001- PDY99999”为自定义区,供各行业编制内部组织机构代码用,不作为行业间信息交换的依据。因此,执业的非独立法人医疗机构代码由卫生行政部门赋予,其编码规则如下:
a. 代码结构为“PDYXXXXX - X”。其中“PDY”固定不变;“XXXXX”系五位数字码,从00001-99999,由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登记顺序统一编号;“X”系校验码,计算方法与法人代码一致。
b.“机构代码”+“行政区划代码”作为这类机构不变的、唯一的法定代码。已经注销(撤销)的机构代码应予废置,不得重新赋予其他机构。
6.2.2 机构属性代码共13位,由6位行政区划代码、2位机构登记注册类型代码、4位卫生机构类别代码、1位机构分类管理代码四部分组成。
6.2.2.1 行政区划代码由6位数字组成,完全引用GB/T2260。
6.2.2.2 经济类型代码由2位数字组成,部分引用GB/T12402。引用原则如下:
a.卫生行业经济类型较为简单,本标准仅引用大、中类两位代码。
b.目前国家政策不允许设立下列经济类型卫生机构,故本标准暂不使用相应代码,即:“15 有限责任(公司)”、“23 港澳台独资”、“24 港澳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9 其他港澳台投资”、“33 外资”、“34 国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39 其他国外投资”。
6.2.2.3 卫生机构(组织)类别代码系本标准的主体代码,由4位数字(或英文字母)组成(见附录A)。本标准采用线性分类和层次编码法,将卫生机构(组织)按其服务性质划分为大类、中类和小类。
a.大类用一个英文字母编码,即用字母ABC…顺次代表不同大类。为避免字母“I”和数字“1”混淆,大类不使用字母“I”。
b.中类、小类依据等级制和完全十进制,用2层3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中类由一位数字表示,从 1开始按升序编码,最多编到9。小类由三位数字表示,第一位码表示中类数码;第二、三位为小类数码,从10开始按升序编码。如“A”表示大类“医院”,“A5”表示中类“专科医院”,“A511”表示小类“口腔医院”。
c.如果中类不再细分,则它们后面的代码补“0”直到第四位。
d.个别卫生机构小类下面再细分类,则按细分类编码,不编“XXX0”代码。例如:各类中医专科医院不编代码“A220”,应根据其类别在“A221-A229”中选择代码。
e.小类尽可能留有一定空码,以适应今后增加或调整类目需要。
6.2.2.4 机构分类管理代码由1位数字组成(见附录)。
7 分类代码表
7.1 卫生机构(组织)类别代码表见附录A(规范性附录)
7.2 机构分类管理代码表附录(规范性附录)
代码 机构分类管理类型 说 明
1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注明为“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
2 营利性医疗机构 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注明为“营利性”的医疗机构
9 其他卫生机构 指未实行分类管理的其他各类卫生机构
附录A 卫生机构类别代码表
大类
代码 中类
代码 小类
代码 类别名称 说明
A 医院
A1 A100 综合医院
A2 中医医院
A210 中医(综合)医院
A220 中医专科医院
A221 肛肠医院
A222 骨伤医院 包括正骨医院
A223 针灸医院
A224 按摩医院
A229 其他中医专科医院
A3 A300 中西医结合医院
A4 民族医医院
A411 蒙医医院
A412 藏医医院
A413 维医医院
A414 傣医医院
A419 其他民族医医院
续表1
大类
代码 中类
代码 小类
代码 类别名称 说明
A5 专科医院 A511 口腔医院 A512 眼科医院 A513 耳鼻喉科医院 A514 肿瘤医院 A515 心血管病医院 不含中医专科医院
包括牙科医院
包括五官科医院
A516 胸科医院
A517 血液病医院
A518 妇产(科)医院 包括妇婴(儿)医院
A519 儿童医院
A520 精神病医院 含20张床以上精神卫生中心
A521 传染病医院
A522 皮肤病医院 包括性病医院
A523 结核病医院
A524 麻风病医院
A525 职业病医院
A526 骨科医院
A527 康复医院
A528 整形外科医院 包括整容医院
A529 美容医院
A539 其他专科医院
A6 A600 疗养院 不包括休养所
A7 护理院(站)
A710 护理院
A720 护理站
B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B1 B100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B2 B200 社区卫生服务站
C 卫生院
C1 C100 街道卫生院
C2 乡镇卫生院
C210 中心卫生院
C220 乡卫生院
D 门诊部、诊所、医务室、村卫生室 包括卫生所(室)
D1 门诊部
D110 综合门诊部
D120 中医门诊部
D121 中医(综合)门诊部
D122 中医专科门诊部
D130 中西医结合门诊部
D140 民族医门诊部
D150 专科门诊部 不含中医专科门诊部
D151 普通专科门诊部
D152 口腔门诊部
D153 眼科门诊部
续表2
大类
代码 中类
代码 小类
代码 类别名称 说明
D154 医疗美容门诊部
D155 精神卫生门诊部
D159 其他专科门诊部
D2 诊所
D211 普通诊所
D212 中医诊所
D213 中西医结合诊所
D214 民族医诊所
D215 口腔诊所
D216 医疗美容诊所
D217 精神卫生诊所
D229 其他诊所
D3 D300 卫生所(室)
D4 D400 医务室
D5 D500 中小学卫生保健所
D6 D600 村卫生室
E 急救中心(站)
E1 E100 急救中心
E2 E200 急救中心站
E3 E300 急救站
F 采供血机构
F1 血站
F110 血液中心
F120 中心血站
F130 基层血站、中心血库
F2 F200 单采血浆站
G 妇幼保健院(所、站) 包括妇幼保健中心
G1 G100 妇幼保健院
G2 G200 妇幼保健所 包括妇女、儿童保健所
G3 G300 妇幼保健站 包括妇幼保健中心
G4 G400 生殖保健中心
H 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
H1 专科疾病防治院
H111 传染病防治院
H112 结核病防治院
H113 职业病防治院
H119 H2 H211 H212 H213 H214 H215 H216 H217 续表3
其他专科疾病防治院
专科疾病防治所(站、中心)
口腔病防治所(站、中心) 包括牙病防治所(站)
精神病防治所(站、中心)
皮肤病防治所(站、中心) 包括性病防治所(站)
结核病防治所(站、中心)
麻风病防治所(站、中心)
职业病防治所(站、中心)
寄生虫病防治所(站、中心)
大类
代码 中类
代码 小类
代码 类别名称 说明
H218 地方病防治所(站、中心)
H219 血吸虫病防治所(站、中心)
H220 药物戒毒所(中心)
H229 其他专科疾病防治所(站、中心)
J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防疫站)
J1 J100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J2 J200 卫生防疫站
J3 J300 卫生防病中心
J4 J400 预防保健中心
K K1 K100 卫生监督所(局)
L 卫生监督检验(监测、检测)所(站)
L1 L100 卫生(综合)监督检验(监测、检测)所(站)
L2 L200 环境卫生监督检验(监测、检测)所(站)
L3 L300 放射卫生监督检验(监测、检测)所(站)
L4 L400 劳动(职业、工业)卫生监督检验(监测检测)所(站)
L5 L500 食品卫生监督检验(监测、检测)所(站)
L6 L600 学校卫生监督检验(监测、检测)所(站)
L9 L900 其他卫生监督检验(监测、检测)所(站)
M 医学科学研究机构
M1 M100 医学科学(研究)院(所)
M2 M200 预防医学研究院(所)
M3 M300 中医(药)研究院(所)
M4 M400 中西医结合研究所
M5 M500 民族医(药)学研究所
M6 医学专科研究所
M611 M612 M613 M614 M615 M616 M617 M618 M619 M620 基础医学研究所
病毒学研究所
老年医学研究所
肿瘤(防治)研究所
心血管病研究所
血液学研究所
整形外科研究所
精神卫生研究所
放射医学研究所
医学生物学研究所
M621 生物医学工程研究所
M622 实验动物研究所
M623 结核病防治研究所
M624 M625 M626 M627 M628 M629 M630 续表4
大类
代码 中类
皮肤病与性病防治研究所 寄生虫病防治研究所
地方病防治研究所
血吸虫病防治研究所 流行病学研究所
医学微生物学研究所
环境卫生研究所
代码 小类
代码 类别名称 说明
M631 劳动卫生(职业病)研究所
M632 营养与食品卫生研究所
M633 儿少卫生研究所
M634 医学信息研究所
M649 其他医学专科研究所
M7 M700 药学研究所 包括药用植物研究所
N 医学教育机构 N1和N2类编码不再使用
N1 医学普通高中等学校
N110 医学普通高等学校
N111 医学院(医学大学) 不含综合大学医学部
N112 中医(药)学院 包括中医药大学
N113 民族医(药)学院
N119 其他医学普通高等学校
N120 医学普通中等专业学校
N121 卫生学校
N122 中医(药)学校
N123 民族医(药)学校
N124 护士学校
N129 其他医学普通中等专业学校
N2 医学成人学校
N210 医学成人高等学校
N211 职工医学院
N212 卫生管理干部学院
N219 其他医学成人高等学校
N220 医学成人中等学校
N221 卫生职业(工)中等专业学校
N222 中医(药)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N223 卫生进修学校
N229 其他医学成人中等学校
N3 N300 医学在职培训机构 含各类卫生培训中心
O 健康教育所(站、中心)
O1 O100 健康教育所
O2 O200 健康教育站(中心) 包括卫生宣教馆
P 其他卫生机构
P1 临床检验中心(所、站)
P110 临床检验中心
P120 临床检验所(站)
P2 卫生新闻出版社
P210 卫生图书出版社
P220 卫生报纸出版社
P230 卫生杂志社
P290 其他卫生新闻出版社
P9 其他卫生事业机构
P911 精神病收容所
P912 麻风村
续表5
大类
代码 中类
代码 小类
代码 类别名称 说明
P913 卫生消毒站 包括消杀灭站
P914 乡防保组
P915 农村改水中心
P916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站)
P917 卫生机关服务中心
P918 卫生统计信息中心 含卫生信息管理中心
P919 医学考试中心
P920 卫生人才交流中心
P921 医学科技交流中心
P939 其他
Q 卫生社会团体
Q1 Q100 红十字会
Q2 Q200 医学会 含各类卫生专业学会
Q3 Q300 卫生协会
Q311 输血协会
Q312 医师协会
Q339 其他卫生协会
Q9 Q900 其他卫生社会团体
(五) 经济类型分类与代码(GB/T 12402-2000)
代码 经济类型 说 明
10 内资 资金主要来源于内地的经济组织。
11 国有全资 全部资产(资金)归国家所有,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
制的经济组织(不含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和联营中的国有联营)和国家和政党机关。
12 集体全资 全部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不
含有限责任、股份合作和联营中的集体联营)。
13 股份合作 以合作制为基础,由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社会资产
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14 联营 两个及以上相同或不同的经济类型的经济组织,按自愿、平等、互利
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非公司型经济组织。
15 有限责任
公司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经济组织。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16 股份有限
公司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17 组织。
私有 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赢利性经济
19 其他内资 以上未包括的内资经济类型。
20 港澳台投资 资本(资金)部分(达国家规定比例以上)或全部来源于港澳台的
经济组织。
21 内地和港
澳台合资 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经济组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合资合同规定
的比例投资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经济组织。
22 内地和港
澳台合作 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经济组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经济组织。
23 港澳台独资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内地由港澳台地区独资者全额投资设立
的经济组织。
24 港澳台投资
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依法批准设立,其中港澳台投资
者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29 其他港澳
台投资 以上未包括的港、澳、台投资经济组织。
30 济组织。
国外投资 资本(资金)部分(达到国家规定比例以上)或全部来源于国外的经
31 中外合资 国外法人或个人与内地经济组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合资合同
规定比例投资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经济组织。
32 中外合作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
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经济组织。
33 外资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内地由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经济组织。
34 国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依法批准设立,其
中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39 其他国外
投资 以上未包括的国外投资的经济组织。
90 其他 以上未包括的经济组织。
注:①卫生行业经济类型仅采用GB/T12402前两位代码;
②卫生行业暂不使用代码15、23、24、29、33、3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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