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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公民网络表达自由权的保障

2021-02-10 来源:年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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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公民网络表达自由权的保障

作者:李同源

来源:《科教导刊·电子版》2014年第05期

摘 要 网络表达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的民主权利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予以认可;但是,国家基于社会统治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对网络表达自由进行制约和限制;文章从国家承认公民表达自由目的的视角探讨我国公民网络表达自由权的限制与保障之间的辩证关系,以网络信用机制与网络实名制相结合的方式进一步完善网络表达自由的保障机制,减少对网络表达自由的限制。

关键词 网络表达自由 民主 保障 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识码:A 1网络表达自由的理论背景及内涵 1.1表达自由的理论背景

按照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的阐述,国家是由公民为了保障个人权利的实现,按照一定的社会契约将个人手中的一部分权利赋予特定的组织统一行使而产生的。但是,国家成立之后,获得人民授权的组织摇身一变,成了统治人民的①统治者,为了维护其专制统治而无限制的剥夺人民的权利。和世界其他国家一样,我国也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我国公民的表达自由权。现行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些规定为我国公民行使表达自由权提供了最根本的理论支撑及法律保障。 1.2网络表达自由的内涵

表达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的民主权利,是人之所以为人的基本条件之一。不同的国家对表达自由有不同的称呼,我国宪法中称表达自由为“言论自由”;不同的学者,对表达自由也有不同的定义。我国学者侯建将表达自由分为逻辑结构和基本内容进行分析,指出表达自由的逻辑结构包括权利主体、义务主体、客体、内容及依据五个要素组成。其内容包括:(1)知情权,即搜集、接收、获取、理解信息的权利;(2)表达权,即发表言论,将所见所思所闻表达出来的自由;(3)传播权,即将某种言论传播、传递、扩散出去的自由。

正如《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那样,概括起来可以将表达自由定义为:人们借助不同的外在形式,获取外部知识,表达内心活动,将自己的内心情感传播于他人的权利。在获取知识及传播知识的方式上没有特别的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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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达自由最原始的状态作为天赋人权的一项重要内容而存在,在国家成立之后被统治者以各种目的和理由而剥夺了,后经人民艰苦卓绝的斗争,各国均以宪法的形式予以确认和保障。在网络快速发展的大时代背景下,我国承认公民享有网络表达自由权具有特定的目的。 2网络表达自由的意义

2.1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的和谐稳定

纵观历史发展进程,每一次大的社会动乱之前都有一段极其专制的社会统治,历史告诉我们:民意不达,民怨犹深,民怨至极,暴乱也!我国在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稳定的社会局面是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但社会发展的过程中,避免不了的造成少数人权利无法保障的局面,因此,必须赋予公民正当的途径表达其权利诉求,及时解决国家发展过程中造成的国家与公民之间、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矛盾,减少危害社会和谐稳定的不利因素。而网络表达自由正是当下我国公民表达权利诉求的常用方式,因此,为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必须要确认和保障公民的网络表达自由权。

2.2促进公民个人的全面发展

网络表达自由,能够使人们更加便捷的从社会中获得最前沿的知识,丰富个人的知识积累。同时,人们可以将自己对社会生活中的种种现象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发表自己的看法,表达自己内心最真实的感受,培养自己健全的人格,在社会生活中体现其国家主人公的地位和作用,促进其全面发展。反之,如果对公民表达自由权不加以确认和保障,公民表达自由权不能合理行使,往往导致其失去认识社会和被社会认识的机会,生活在自己狭隘的世界里,知识积累得不到更新,因长时间的压抑而造成心理扭曲,不利于公民身心健康发展。 2.3保障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

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决定》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推向了一个更高的层次。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需要从立法、司法(执法)、守法等几个方面同时推进;网络表达自由能够在立法的过程中吸纳更多人的意见,考虑社会公众的权利诉求,使立法民主化、科学化;在司法(执法)过程中对权力主体进行监督,使司法更加公正;在守法方面,网络表达自由能够引导人们遵守法律规定,积极维护自己的权利,维护法律的尊严,发挥网络的功能,引导人们做合格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守法公民。 3网络表达自由限制与保障之间的关系

由于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匿名性等特点,网络犯罪及网络侵权案件时常发生,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冲击。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国家从立法及行政执法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对网络表达自由进行规范和限制。立法局面的混乱、行政权对公民网络表达自由权的过分干预,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公民网络表达自由权的行使。笔者认为,对公民网络表达自由权进行限制的目的是要为公民充分行使网络表达自由权及其他民主权利提供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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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对公民网络表达自由的限制是为了更好的保障公民的网络表达自由权,而不能借此理由践踏以及剥夺公民的网络表达自由权。 4对公民网络表达自由的保障

基于国家承认公民网络表达自由的目的及网络表达存在的不足之处,国家对网络表达自由作出一定的规范与限制也无可厚非。但是网络表达自由是适应社会发展潮流,是现代民主社会下公民不可缺少的民主权利,是国际社会及国家根本法予以确认的民主权利。一味的对其限制并不是解决网络表达问题的出路。正如美国联邦法院大法官布兰代斯在whitney.v.california案中说:“企图对人们思想的,对未来的希望及想象进行恐吓和阻挠是危险地,因为恐惧会使自由受到压制,长期的压制将会导致怨恨,而怨恨则将危害政府的稳定”。因此,国家公权力应以保障公民的表达自由权为出发点,引导公民正确的行使网络表达自由权。 4.1完善互联网立法

国家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公民的表达自由权,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因此,有关网络表达自由的立法都应该基于国家公权力应以保障公民的表达自由权为出发点,引导公民正确的行使网络表达自由权。根据根本法的立法精神,应该给公民的网络表达自由权一个完整的法律保障体系。在内容上,即便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而需要对网络表达自由作出限制,也应该有一个全国范围内都能够实行的标准,应该是基于网络表达自由权人的行为不符合国家目的的事后限制。而且,限制与保障要均衡,不得一味的强调限制而忽略对网络表达自由的保障。在形式上,在法律位阶有冲突的时候,应该坚持法律优先,低位阶的法律要让位于高位阶的法律,减少立法数量及立法混乱状态。完善的立法体系,能够让人们在行使网络表达自由的时候做到有法可依,做网络社会守法的好公民。 4.2建立有效的事后追惩机制

网络表达自由与传统的表达自由一样,难免会存在一些问题。但是对网络表达自由的限制也应该有原则。网络表达自由对社会的危害,只有行为人不正当的行使了网络表达自由权之后才会显现,而且,并不是每一次不正当行使网络表达自由权都会对社会造成极其严重的危害。因此,追究网络违法行为人的责任,应坚持必要性、明显而即刻的危险性原则,即当网络违法人的行为具有可追责性,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明显危险的时候才能够对其进行惩罚。于是,我们就要建立有效的事后追惩机制,利用网络表达自由留下的行为人的电子数据证据追究其责任,发挥事后追惩机制在打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中的主要作用,进而弱化事前审查等事前措施的作用。这样就能保证人们参与网络表达自由的积极性,充分行使其民主权利。 4.3网络实名制与网络信用机制相结合

近年来,针对网络表达自由存在的问题,“网络实名制”得到很高的呼声。当然,网络实名制在强化网络追责方面具有很大的作用。但是个人认为,单一的网络实名制亦有不可取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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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网络实名制会将用户个人信息暴露在互联网世界里,不利于对网络用户个人隐私权的保障;另一方面,网络实名制违反了网络虚拟性、匿名性的本质特征,会让人们畏惧在互联网世界里行使表达自由,人们对社会的真实情感不敢再表达于外界,这样就相当于利用了一种无形的方法剥夺了公民的网络表达自由权,网络表达自由将会失去其存在的最大价值。 由此,不适合统一对所有的网络用户实行实名制,因为守法的网络用户还是占绝大多数,只有少数人行使其表达自由权将会对社会造成危害,不能因为惩罚少数人而无形中侵犯大多数人的民主权利。例如人身自由权,在公民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侵犯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其享有充分的人身自由权。但是为了打击犯罪,当其行为触犯了刑法中所规定的犯罪,国家依照法定程序可以对其人身自由进行限制。因此,和人身自由权一样,可以在网络世界里建立一套信用惩罚机制,对那些扰乱网络秩序,侵犯社会公共利益而被追究责任的网络表达自由权的主体,不需要利用刑法对其进行处罚的,可以因其对社会造成的不利影响的大小对其限期实施实名制;在限期内,如果该用户不再实施危害社会的表达行为,期限届满之后再取消其实名制。而对那些坚守信用,在国家承认公民网络表达自由权目的之下合理行使网络表达自由权的人们,仍然遵从互联网匿名性的特点。这样做不仅能够惩罚那些危害社会的网络表达自由权的主体,还可以在网络世界里对其进行监督,有利于其改正。同时还能够鼓励和引导更多的人按照国家承认公民表达自由权的方式行使网络表达自由权。 5结语

著名学者王利民在《民法学》中对社会本位论的阐述认为:“权利本系社会的制度,其行使应有一定的范围。如果权利的行使完全无视他人及社会利益,理应看作违反了权利存在理由。”网络表达自由权作为公民的一项民主权利,其行使也应有一定的范围,法律是对其行使范围最好的规定。法律的规定也应该是有限度的,对其进行限制的最终目的也应该是为了对其进行保障。法律不得以任何限制网络表达自由的借口在公民行使其权利之前实质上剥夺了公民的网络表达自由权。其权利的行使,只要符合国家承认该项权利的目的,都应得到充分的保障。 注释

① 《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第二款;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 ② 来自:http://www.kj-cy.cn/htm/20131113/38062.htm 参考文献

[1] 韩大元,林来梵,郑贤君,等.宪法学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2] 侯建.表达自由的法理[M].上海三联书店,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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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王世杰,钱端升,等.比较宪法[M].商务印书馆,2009. [4] 王晨.论网络表达自由的保障与限制[D].郑州大学,2010.

[5] 李尚旗.网络表达自由的利弊分析及其管理[J].学术论坛,2008(10). [6] 侯健.言论自由及其限度[J].北大法律评论,2000(2). [7] 王利民等.民法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 [8] 白雪峰.美国沃伦法院评述[J].南京大学学报,2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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