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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的成因探析

2022-02-16 来源:年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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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的成因探析

作者:张旺

来源:《新闻世界》2011年第12期

【摘要】“网络暴力”往往表现为语言暴力、敌意行为等。它不仅损害当事人的权益,也对青少年成长造成不良影响。因此,有必要加强对网民的媒体素养教育和自律意识,加强网络立法规范网络行为。

【关键词】网络 网络暴力 对策

网络在为网民提供一个自由开放的言论空间的同时,也因为它本身所具有的匿名性、虚拟性等特点而使得部分网民滥用网络传播自由,形成“网络暴力”现象。从“虐猫女”、“铜须门”、“死亡博客”等事件的发生,我们可以看到一些网民在滥用人肉搜索,利用各种手段行使“网络审判”,使本应成为民意表达自由平台的网络沦为网民非理性宣泄的工具,也为社会增添了许多不安定因素。

一、“网络暴力”的概念界定

“网络暴力”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近几年才进入公众视野的一个新词汇。迄今为止,国内外学术界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认识。

王刚在《从“铜须事件”看网络暴力的成因》一文中将“这类包括侮辱、谩骂、网上围观、诽谤、恶意暴露个人隐私等人身攻击、严重践踏网络文明的网络事件称为‘网络暴力’。”①这种观点仅表现了网络中的“语言暴力”,而网络暴力之所以称为“暴力”,最主要的原因在于它介入了现实生活并对当事人造成了伤害。

所以笔者比较赞同这样一种观点,即“网络暴力是由使用互联网的个体或群体实施的,基于一定的目的,借由虚拟社会中的非理性表达,采取诽谤、攻击、谣言、诬蔑、骚扰等方式介入现实社会,对网络以及现实中与之对应的个人、集体施加压力、造成影响、形成威胁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②

二、“网络暴力”的表现形式

网络作为一种信息传播工具,的确给人们带来了许多便捷,但也被一些不怀好意的人利用,成了伤害他人的“利器”,使其染上了“暴力”的色彩。“网络暴力”主要表现为语言暴力和敌意行为。

(一)语言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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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语言暴力,是指“施暴者直接或间接地对他人使用谩骂、诋毁、蔑视、嘲笑等侮辱歧视性语言,致使对方的人格尊严、精神和心理健康遭到侵犯和损害。”③它在“网络暴力”中主要体现在情绪化表达和对象扩大化两方面。 1、情绪化表达

网络中,网民对热点事件的信息来源与真伪是很难辨别的,往往对事件的进展和始末产生强烈的好奇心,并发表尖锐激烈的评论来谴责和谩骂当事人。由于网络的虚拟性,网民在网上的谩骂、诽谤显得肆无忌惮和不可遏制。网民缺乏辨别媒介信息真伪的能力,使得各种各样私人的情感超越了理性,异化为网民通过对当事人的谴责、谩骂来获得情绪上的宣泄。 2、对象扩大化

网民在谩骂、羞辱当事人时可能会迁怒于其他人,其周边所有的人都可能会被网民拖下水。网民有“正义感”,能够“不平则鸣”这是幸事,但是没有法律赋予网民有行“私刑”和“迁怒于人”的权利。最近几年,“网络暴力”行为不再像以往那样狂热,形成了一种娱乐化倾向的恶搞,但是这种恶搞仍是“换汤不换药”,不过是换了另一种形式对当事人来做人身攻击。 (二)敌意行为

笔者认为敌意行为是指专门针对当事人的有敌对意味的行为的总称。它在“网络暴力”中主要表现在曝光当事人个人隐私和骚扰当事人现实生活两个方面。 1、曝光当事人个人隐私

网民以“人肉搜索”为工具,追查当事人现实生活中的真实身份并公布到网上。由于网络传播的即时性与交互性特点,当事人在网上网下很快就会一“帖”成名。但需要注意的一点是,把当事人的相关资料及隐私曝露在公众面前,无形中触及了法律底线。 2、骚扰当事人现实生活

当事人真实身份遭曝光后,部分网民会执意将网络暴力转入现实世界,对当事人的现实生活造成干扰。比如用打电话、发传真等方式对当事人及其家人进行恐吓、谩骂;对当事人当面谴责;在当事人的住宅等处涂标语;恐吓并威胁当事人人身安全等。虚拟世界与现实生活的界限已经完全被混淆,网民对当事人的现实干扰已经是侵权,甚至是违法。 三、“网络暴力”的成因

“网络暴力”的形成有多方面的原因,网民自身、网络环境、网络传播机制等都在不同层面上对其形成产生影响。现从网民的年龄结构、文化背景、心理效应等方面分析其成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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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民年龄结构年轻化

截至2011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已达到4.85亿人。④58.1%的网民年龄集中在30岁以下,并且77.7%的网民文化程度在高中学历以下。新增网民在年龄结构上呈现明显的年轻化,在学历结构上呈现下移的趋势,这一类网民血气方刚,冲动易怒,乐于接受新鲜事物,容易被表面信息左右,难以对自己的行为后果做出客观估计,而这些无形中成为网络暴力现象出现的直接原因。

2、“道德”与“法制”界限的混淆

在网络暴力事件中,网民往往以一种“执法者”的身份出现。他们以自己的道德标准对当事人的行为给予是非对错的评判,进而将个人的处罚意愿强加在当事人身上,站在道德的致高点上肆意对当事人进行所谓的“审判”,以“德”代“法”。这本身就是一种不理智的行为,明显混淆了“道德”与“法制”的界限。

3、网民对“言论自由”的错误解读

网络使人们表达意见的门槛降低,人们在这个自由开放的空间里可以对任何自己感兴趣的事物发表意见。网民一旦参与到“网络暴力”事件中去,其表达的意见必然是情绪化的、随意的,甚至是偏激的。但是万事有度,世界上不存在不受限制的自由。网络言论作为公民言论的一种形式,需要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之上,否则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4、网民的从众心理

网民往往会因为一些刺激或是一些煽动性言论的误导,而处于一种非理性状态,继而盲目地对事件作出是非判断。“从众行为是由于在群体一致性的压力下,个体寻求的一种试图解除自身与群体之间的冲突、增强安全感的手段。”⑤很多网民就是在这样一种心理驱使下表现为凡事“人云亦云”。从众心理在“网络暴力”事件中发生得相当典型。当同一种声音占据一个帖子绝大比例的时候,网民会逐渐失去自己独立的思考而跟从大家,从而成为推动“网络暴力”的发展。

5、网民的狂欢心理

“狂欢是一种宽泛的精神文化现象,它强调民间文化、俗文化的价值,并且与一切等级、权威相敌对,表现出一种鲜活的生命力。”⑥这种心理可以很好地解释“网络暴力”的相关问题。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由于一些诉求没有得到满足,导致了部分网民利用网络来逃避现实和追求娱乐。

四、“网络暴力”的规制对策

1、加强对网民的媒介素养教育和自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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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的出现,归根到底还是网民的素质上的问题。虚拟空间里信息杂糅,网民对信息的辨别能力参差不齐,一些网民不辨真伪,造成信息以讹传讹,而另一些网民基于并非完全真实的信息来发表评论,可能造成冤案错案。

2007年,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了《文明上网自律公约》,号召互联网从业人员与广大网民从自身做起,坚持文明办网、文明上网,合理利用互联网资源。古时君子有“慎独”的修身法,即在无人的场合也不能无所顾忌。现今的网民也应该遇事保持平和心态,尽量避免在对“失德”之人批判怒骂的同时,自身也无视了法律和他人尊严。

网民不仅要学会利用网络满足自己的需求,还应该掌握对于各种网络信息的分辨能力和选择能力,能正确处理不良信息,保护自己不受侵害。同时,网民还要明确自身的社会责任,以冷静理性的自律意识来约束自己的上网行为。 2、完善网络立法,规范网络行为

我国虽然已经出台了《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管理办法》等法规,但还不够完善。因此,针对现阶段网络传播的特点,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用明确的法律条文来约束和制裁网络暴力事件,这样,网民的行为才能有法可依,才能真正保障网民的言论自由。

另一方面,鉴于网络匿名性的特征,为了进一步规范普通市民的上网行为,防范网络暴力,实行网络实名制是一个行之有效的办法。网络实名制作为一种以用户实名为基础的网络管理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升网络道德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利用互联网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综上所述,网民自身媒介素养的缺乏是造成网络暴力事件中产生非理性言论和行为的内在原因,网民在充分利用网络的时候,也要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和自律意识,而网络媒体也要坚守和承担自己的媒介责任,这样才能遏制网络暴力事件频发的现状,为人们提供一个文明、有序的网络环境。

【本文系湖南省社科基金项目“西部民族地区群体性突发事件显示的网络舆论问题与对策研究”(项目编号:2010YBB 277) 的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①王刚,《从“铜须事件”看网络暴力的成因》[J].《网络天地》,2007(1):36-37 ②李媛,《虚拟社会的非理性表达——“网络暴力”初探》[D].上海:复旦大学硕士论文,20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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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网民缺乏教养吗?漫谈网络语言暴力》[EB/OL].http://www.tianya.cn/ publicforum/content/free/1/1516358.shtml,2009-03-08/2010-04-22 ④《第2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调查统计报告》,2011-07-19 ⑤⑥孙薇,《从传播心理学视角分析“网络暴力”成因》[EB/OL].http://media.people.com.cn/GB/22114/44110/11 3772/6942840.shtml,2008-02-29/2010- 04-22

(作者:吉首大学讲师) 责编:姚少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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