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铁路局文件 乌铁总〔2010〕174号
关于重新公布《乌鲁木齐铁路局铁路营业线
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铁道营运公司,各维管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和加强营业线施工管理和施工安全管理,路局组织对《乌鲁木齐铁路局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4月10日起实行,技术规章目录编号为WLG/ZH101-2010。前发乌铁总〔2009〕355号、乌铁总〔2009〕381号文件同时废止。
本次修订新增正文第5条,修改正文第6条(原第5条,以下依次类推)、第8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第15条、第18条、第19条、第20条、第23条、第25条、第31条、第34条、第64条、第73条、第77条、第80条、第102条;新增附件12,修改附件1、附件2、附件4、附件9。
各维管单位由其监管单位负责传达。 请有关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四月一日
WLG/ZH101-2010
乌鲁木齐铁路局铁路营业线施工
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一、总 则
第1条 为落实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08〕190号)的规定,加强铁路营业线施工管理和施工安全管理,做到运输、施工兼顾,确保行车和施工安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2条 营业线施工是指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设备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各种施工,分为施工作业和维修作业。主要项目如下: 1.施工作业
(1)线路及站场设备技术改造,增建双线、新线引入、电气化改造等施工。
(2)跨越、穿越线路、站场,架设、铺设桥、涵、道口、人行过道、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等设施的施工。 (3)在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架设、铺设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等设施的施工。
(4)在规定的安全区域内实施爆破作业,在线路隐蔽工程(含通信、信号光(电)缆、电力电缆径路)上作业,影响路基稳定的各种施工。 (5)在信号、联锁、闭塞、CTC(调度集中系统)/TDCS(列车调度指挥系统)、OPMS(计划调度管理系统)、列控、通信等行车设备上的大中修施工作业。
(6)线路大中修,路基、桥、涵、隧大修及大型养路机械施工作业,小机群成段起落拨道捣固施工作业,桥、涵、隧、路基重点病害整治,接触网大修作业。
2.维修作业
维修作业应利用维修天窗进行,作业开始前不需限速,结束后须达到正常放行列车条件。主要项目见附件1。
第3条 营业线施工必须把确保行车安全放在首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行车组织、设备管理等单位和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施工,必须纳入天窗,对影响行车和施工安全的每个环节,都必须强化管理,确保行车和施工安全。
第4条 营业线施工必须坚持运输、施工兼顾的原则,加强施工计划管理,加强施工组织和施工期间的运输组织。积极推广使用先进的施工机具和科学的施工方法,提高施工作业效率,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各项施工。
第5条 以维管单位为主体的施工作业,比照施工单位执行本细则的各项规定;以维管单位为主体的维修作业,经监管单位同意并出具书面授权证明后,维管单位比照设备管理单位执行本细则的各项规定;涉及维管单位配合的施工、维修作业,由施工单位与监管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经监管单位同意并出具书面授权证明后,可由维管单位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配合施工、维修作业。
二、天窗和慢行的规定
第6条 天窗是指列车运行图中不铺画列车运行线或调整、抽减列车运行线为营业线施工、维修作业预留的时间。局管内各区段的天窗由路局根据列车运行实际,在铺划列车运行图时合理安排,综合利用。天窗按用途分为施工天窗和维修天窗,规定如下:
1.施工天窗:技改工程、线路大中修及大型机械作业、接触网大修时,不应少于180分钟。
2.维修天窗:电气化双线不应少于90分钟,单线不应少于60分钟;非电气化双线不应少于70分钟,单线不应少于60分钟。阿克苏—喀什、精河-霍尔果斯、奎屯-北屯、乌北-准东北、六道湾支线不应少于120分钟。
维修天窗在时间安排上应与施工天窗重叠套用,除春、暑运,黄金周及铁道部调度命令停止外,原则上每月每区间不应少于20次(双线为单方向)。涉及轨温条件的维修作业应给予合理安排。维修单位不需要时,可不申请或减少天窗时间,不计入天窗修考核。
3.各条线路天窗时间和位臵在编制列车运行图时确定,铁路局调整影响跨局运输的干线天窗必须报铁道部运输局批准。 我局兰新线(安北至阿拉山口)和南疆线(吐鲁番—喀什)为干线。
4.双线车站同时影响上下行正线的渡线道岔或影响全站信号设备正常使用的电务为主、工务综合利用的设备检修,每月应保证2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的封锁时间。
柳园、哈密、鄯善、吐鲁番、乌鲁木齐、乌西、奎屯、阿拉山口、鱼儿沟、库尔勒站每月每咽喉确保一次(雅克拉、库车、阿克苏、喀什站每月每咽喉确保二次)60分钟的电务集中检修时间。其中一次前30分钟全站(场)停用。上述各站若运输组织条件不允许时,可按接发列车方向划分联锁区,按联锁区每月应确保一次30分钟封锁时间。其他各站每月确保一次60分钟全站设备停用的电务集中检修时间,同时对相关区间的设备进行检修。
柳园、哈密、鄯善、吐鲁番、乌鲁木齐、乌西各站相邻区间设备检修,每年每站4次,每季度按区间提报一次70分钟的维修作业。 驼峰设备维修每次不应少于40分钟,由设备管理单位在车站申请,车站值班员批准。驼峰设备维修每月不少于20次。 车站驼峰电务设备检修实行“停轮修”,应利用交接班、调车作业间休等时间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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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编组、区段站每个供电臂每月应保证1次不少于30分钟封锁停电时间。具备条件的电气化双线区段,应适当安排垂直检修天窗。 6.相邻两变电所两供电臂衔接处的分相绝缘器检修,每月应保证不少于1次停电封锁。 第7条 为做好日常运输调整工作,全路周六、周日停止安排施工天窗和维修天窗,货物列车对数小于8对的区段除外。遇有成段清筛道床、更换钢轨、更换轨枕、大型养路机械维修等连续性施工,允许周日安排施工。不影响局间分界口运输的区段可由运输处、调度所视情况调整。
第8条 各项施工、维修作业要采用平行作业的方式,综合利用天窗,提高天窗的利用率。要严格按照运行图预留的慢行附加时分控制线路慢行处所,原则上单线1个区段慢行处所不超过2处,双线1个区段每个方向慢行处所不超过2处,同一区间内慢行处所不超过1处(包括施工慢行处所)。各项施工要按规定控制慢行距离和慢行速度,桥涵顶进施工慢行限制速度为45km/h。
针对施工需要,编制了施工分号运行图时,可依据慢行附加时分,适当增加施工慢行处所。滚动施工阶梯提速,按一处慢行处所掌握。施工后产生的慢行在12小时以内恢复常速时,可不统计慢行处所。
施工区段系指:安北—哈密、哈密—鄯善、鄯善—乌西、乌西—奎屯、奎屯—阿拉山口,吐鲁番—乌斯特、乌斯特—库尔勒、库尔勒—库车、库车—阿克苏、阿克苏—喀什、乌西—芦草沟、奎屯—北屯、精河—霍尔果斯、乌北—准东北。
三、施工等级的划分
第9条 营业线施工等级分为三级。 1.Ⅰ级施工
(1)干线封锁6小时及以上或影响信联闭8小时及以上的大型站场改造、新线引入、信联闭改造、电气化改造施工。 (2)干线大型换梁施工。
(3)干线封锁2小时及以上的大型上跨铁路结构物施工。 2.Ⅱ级施工
(1)干线封锁正线4小时及以上,影响全站(全场)信联闭6小时及以上,路局TDCS/CTC中心影响调度台3小时及以上的施工。 (2)干线其它换梁施工。
(3)干线封锁2小时以内的大型上跨铁路结构物施工。 (4)涉及LKJ基础数据换装的施工。
大型养路机械维修、清筛,更换钢轨和轨枕,以及不影响正线行车的更换道岔施工除外。 3.Ⅲ级施工 除Ⅰ级、Ⅱ级施工以外的各类施工。 Ⅲ级施工根据管理需要分为A、B、C三类:
A类:干线线路拨接封锁区间3小时及以上;更换、拆除、新增道岔影响车站接发车3小时及以上;大型养路机械2个及以上机械队联合作业;全站(全场)信联闭停用3小时及以上,路局TDCS/CTC中心影响调度台1小时及以上;施工过渡、车站接触网硬横梁安装以及业务处在方案审查时确定须纳入A类的施工。
B类:干线线路拨接封锁区间3小时以下;更换、拆除、新增道岔影响车站接发车3小时以下;大型养路机械作业、机械清筛道床、无缝线路换轨大修;无缝线路应力放散、成段更换轨枕、成组更换混凝土岔枕;架设(拆除)钢便梁;信联闭停用3小时以下;更换信号单项主要设备以及业务处在方案审查时确定须纳入B类的施工。
C类:A、B类以外的Ⅲ级施工。 有关业务处根据以上原则将Ⅲ级施工项目进一步细化,并抄送有关单位。
四、施工组织领导
第10条 为加强营业线施工的组织领导,路局、站段针对每次施工应成立相应的施工领导小组。 Ⅰ级施工领导小组:
组 长:主管运输副局长 副组长:有关主管副局长
成 员:总调度长(副总调度长),调度所、运输、工务、电务、机务、车辆、建管处、项目管理所、多经处、集经处、信息处、工程建设指挥部、总工室、安监室和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
Ⅱ级施工领导小组:
组 长:总调度长(副总调度长),运输处处长(副处长、处长助理) 副组长:工务、电务、机务、车辆、建管处处长(副处长、处长助理)
成 员:调度所、运输、工务、电务、机务、车辆、建管处、项目管理所、多经处、集经处、信息处、工程建设指挥部、总工室、安监室、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主管人员。
Ⅲ级施工领导小组:
组 长:车务段(直属站、铁道营运公司)段长(站长)或指定人员。
副组长:设备管理单位段长、项目管理所、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人或以上单位指定人员
成 员:车务站段、铁道营运公司、工务、电务、供电、机务、车辆、信息技术所、项目管理所、工程建设指挥部等设备管理、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人员。
施工领导小组的职责: 1.Ⅰ、Ⅱ级施工领导小组负责审定相应施工等级的施工方案、施工过渡方案、施工安全措施。
2.负责组织召开施工预备会。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协调解决营业线施工、运输、安全等问题,做到运输、施工统筹兼顾,确保行车和施工安全。
ⅠⅡ级施工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Ⅲ级施工领导小组组长于施工开始前1天,组织施工方案审定会确定的施工负责人及相关单位人员,在指定地点召开施工现场预备会。ⅠⅡ级施工参加会议人员名单(附件6)及会议记录由天窗修办公室存查,Ⅲ级施工参加会议人员名单及会议记录由Ⅲ级施工领导小组存查。
3.负责施工现场的组织协调工作。检查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掌握施工进度,维护施工期间的运输秩序,协调解决施工各部门临时发生的问题。
负责一个区间(或站内)的各项施工(包括工程施工,工务、电务等单位的维修、大中修作业)的起始条件、开通条件的协调控制。 4.在施工结束后,负责召集参加施工预备会的人员,召开施工总结会,对施工情况进行全面总结。ⅠⅡ级施工参加会议人员名单及会议记录由天窗修办公室存查,Ⅲ级施工参加会议人员名单及会议记录由Ⅲ级施工领导小组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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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建设项目的营业线施工管理,成立建设项目施工协调小组。 组 长:工程建设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
成 员:车务站段、铁道营运公司、工务、电务、供电、机务、车辆、信息技术所、工程建设指挥部等设备管理、建设、施工、设计、监理单位主管人员。
工程建设指挥部应根据实际需要,每周定期组织召开施工协调会,及时协调解决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成员单位须按时参加,人员应相对固定。协调会议形成会议纪要,由工程建设指挥部将会议纪要抄送各有关单位及路局业务处。
第11条 为加强营业线施工现场的安全控制和组织协调工作,路局各有关业务处、站段和各指挥部须成立施工组织安全把关小组。业务处由处长(主任)任组长,副处长(副主任)任副组长,胜任科长和管理干部为组员;站段(指挥部)由各单位的段(站)长、指挥长任组长,单位副段(站)长、副指挥长任副组长,管理干部和胜任人员为组员。安监室、运输处、工务处、电务处、机务处、车辆处、建管处、调度所、各车务段(直属站、铁道营运公司)、工务段、电务段、机务段、供电段、车辆段、工务机械段、各工程建设指挥部、各施工、监理、设计单位要将小组成员报业务处和安监室。
施工组织安全把关小组职责:
(1)负责本单位在营业线施工过程中的既有行车设备的施工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定本单位的施工和安全管理办法,完善安全管理措施,建立和健全施工管理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2)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监控和防护体系,采取措施,加强对既有行车设备的安全防护、加强对影响既有行车设备安全的施工作业过程的监控检查,及时纠正影响行车安全的施工行为。
(3)负责审查涉及本单位的施工组织方案,制定本单位的施工配合方案,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
(4)车务段(直属站、铁道营运公司)负责各单位参加III级施工的施工组织安全把关人员的登记、工作情况的评价。 (5)III级施工现场把关人员:
III级A类:车务段(直属站、铁道营运公司)领导、施工单位的段领导、配合单位科室(车间)副科长(副主任)及以上人员。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施工,工程建设指挥部须派领导或胜任人员参加。
III级B类:车务段(直属站、铁道营运公司)科室(车间)副科长(副主任)或胜任人员、施工单位的科室(车间)副科长(副主任)及以上人员、配合单位胜任人员。
III级C类:车务段(直属站、铁道营运公司)、施工单位、配合单位胜任人员。 (6)涉及TDCS/CTC中心的Ⅱ级及以上施工,电务处处长(副处长、处长助理)在施工现场盯控,调度所主任(副主任、主任助理)在调度所盯控。
第12条 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明确施工负责人;两个及以上施工单位综合利用天窗在同一区间或同一车站道岔咽喉(联锁)区作业时,由运输部门指定施工主体单位,明确主体施工负责人。主体施工负责人负责协调各单位施工组织,并对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负责。各单位必须服从施工负责人指挥,按时完成施工和维修任务,确保达到规定的列车放行条件。
两个及以上单位作业车进入同一个区间移动作业时,由主体施工负责人统一划分各单位作业车作业范围及分界点,作业单位必须按规定分别进行防护。
电气化区段综合利用 “天窗”以供电接触网作业为主,准许非供电单位共用“天窗”进行施工,非供电单位施工事先必须与供电段协商制定作业办法和安全措施。是否停电须在施工方案中注明。非供电单位检修负责人与接触网工区在现场办理完毕检修开工、完工手续后,方可在车站按规定办理登销记手续。
接触网停电检修的固定“天窗”一般不得占用,特殊情况需占用时,须经铁路局“天窗”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及其以上领导批准。在接触网检修天窗时间内,线路上除检修接触网所需车辆外,其他机车、车辆及轻型车辆均不准进入。遇特殊情况必须进入时,要取得供电调度员同意。
第13条 营业线施工组织和安全控制程序
施工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为现场施工组织的总指挥,必须经路局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两个及以上施工单位综合利用天窗在同一区间或同一车站道岔咽喉(联锁)区作业时,成立一个施工领导小组,其等级由主体施工等级确定,组织协调天窗内的各项施工。
1.施工前的准备工作程序
(1)新设备投入运用前的预验。新建线路、道岔、信联闭等新设备预铺、安装、模拟实验完毕,达到施工质量标准后,施工单位提出预验申请,项目管理机构(工程建设指挥部、项目管理所、设备管理单位等,下同)提前3天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备管理单位预验,经预验合格后,方可组织施工。
(2)召开施工现场预备会。施工前一日,按照施工等级,由施工总指挥召集各级施工组织安全把关人员、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备管理单位人员召开施工现场预备会。会议主要内容为:①核对施工作业范围和内容与批复的施工计划是否相符;②掌握同一天窗、同一车站内除主体施工外的供电、工务、电务等部门的维修和大中修施工和作业项目;③根据施工方案和调度所批准的日班施工计划再次确认施工主体,并布臵施工人员到位时间;④检查施工单位施工人员数量、机具到位和各项施工准备情况;⑤协调并解决营业线施工、运输、安全等问题;⑥确定施工安全控制关键环节;⑦预想施工中可能发生问题的安全隐患,并提出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⑧检查施工组织安全把关人员到位情况;⑨明确相关人员责任分工等。
(3)施工单位召开技术交底会。施工单位在施工前1日施工现场预备会后,由参加施工现场预备会的施工项目负责人召开技术交底会,组织施工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学习施工组织方案,明确安全质量关键控制点和控制措施。现场监理必须参会,进行技术交底。
(4)施工单位组织班前安全讲话。施工单位在施工作业前要对所有参加施工人员明确施工组织方案、明确施工要点、明确安全控制措施。 2.影响接发列车的施工起始条件把关程序。
(1)施工主体负责人、各系统把关人员须提前到达施工现场,分系统、按专业检查施工准备情况,于施工开始前40分钟,分别向施工总指挥汇报。在区间向施工总指挥汇报困难时,可通过驻站防护员向施工总指挥汇报并签认。经确认施工准备工作完毕后,通过车务段(直属站、铁道营运公司)把关人员安排车站值班员向列车调度员申请施工。
(2)列车调度员根据施工日计划,与车站值班员的施工请求核对一致后,按照施工有关规定下达调度命令。
(3)车务段(直属站、铁道营运公司)把关人员及时向施工总指挥通报命令内容;施工总指挥与施工主体单位负责人核对命令后,方可组织施工。
3.影响接发列车的施工开通条件把关程序。
(1)工程施工项目、设备管理单位的维修项目和大中修施工项目的销记内容应与施工登记内容相符,并可预先在车站《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内登记,施工完毕时间暂不填记,待施工完毕后再进行填记。
(2)各项施工作业完毕后,施工单位与设备管理单位按开通条件检查设备,分别在车站销记签认,同时,现场施工把关人员分系统、按专业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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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主体施工的开通条件和区间其他施工的开通条件,分别向施工总指挥汇报。在区间向施工总指挥汇报困难时,可通过驻站防护员向施工总指挥汇报并签认。
(3)车站值班员对本区间(车站)所有登记施工项目的“双签认”销记核对无误后,向车务段(直属站、铁道营运公司)把关人员汇报。
(4)施工总指挥听取施工主体负责人、各系统把关人员的开通条件汇报后,同车务把关人员核对本区间(车站)所有登记施工项目的“双签认”销记情况,具备开通条件后,方可通过车务段(直属站、铁道营运公司)把关人员安排车站值班员向列车调度员请求开通。
(5)列车调度员对照发布的施工调度命令逐项核减,待最后一项施工命令核减完毕后,根据施工申请内容,发布本区间(车站)开通等相关内容的调度命令。
4.召开施工现场总结会。施工结束后,由施工总指挥负责组织参加施工的现场把关人员、施工单位的负责人、现场监理人员召开施工总结会,对施工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运输处或车务段(直属站、铁道营运公司)施工组织安全把关人员做好登记和记录工作。
5.设备管理单位对新开通行车设备强化监控检查的规定。要重点加强对既有行车设备的安全防护、线路和设备开通条件的监督检查;加强对施工作业过程的监控检查,发现质量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隐患时要责令施工单位立即纠正,危及行车安全时要立即采取措施拦停列车,并责令施工单位停止施工。
第14条 为强化天窗修的管理,路局成立天窗修领导小组,下设天窗修管理办公室。其主要职责:加强天窗修管理和考核工作,检查指导有关单位实施天窗修基础管理、现场作业及安全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协调、解决天窗修出现的问题,负责考核天窗兑现率和利用率,定期总结工作,不断提高天窗修质量。
运输、机务、工务、电务、建设部门是实施天窗修的主要责任部门,要确定专(兼)职管理人员,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本部门天窗修的日常管理工作。
天窗修领导小组:
组 长:主管运输副局长
副组长:主管副局长,总调度长(副总调度长)
成员:运输、工务、电务、机务、建管处处长,调度所、安监室主任,项目管理所、工程建设指挥部、多经处、集经处负责人 天窗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运输处,办公室主任由运输处主管副处长担任。
成员:安监室、调度所、运输处、工务处、电务处、机务处、车辆处、建管处,项目管理所、工程建设指挥部、多经处、集经处负责人或专兼职人员。
项目管理所、工程建设指挥部、站段成立天窗修安全管理领导机构,建立施工计划审查会制度。
五、施工计划审批权限
第15条 营业线施工实行铁道部、铁路局、车务段(直属站、铁道营运公司)分级管理,逐级审批制度。 1.铁道部审批的施工计划
(1)影响跨局旅客列车停运、变更运行区段、改变始发终到时刻和局间分界站运行时刻。 (2)影响干线跨局货物列车停运。 (3)调整干线跨局货物列车编组计划。
(4)调整干线跨局车流运行径路,实行迂回运输。 (5)变更干线跨局货物列车牵引定数。 (6)编制跨局施工分号列车运行图。
铁道部审批的施工计划,应明确施工项目、时间、地点、工作量概况、跨局运输调整措施,并提出相关要求。 2.铁道部负责审批的施工计划以外的施工及维修天窗,全部由铁路局负责审批。
3.车务段(直属站、铁道营运公司)负责维修天窗作业计划的编制。负责车站不办理接发列车行车设备的施工、维修作业的审批与安排。影响段管线机车和客车出入库行车设备超过2小时、站线行车设备(接发列车设备除外)和岔线行车设备超过4小时的施工须报运输处审批,车务段(直属站、铁道营运公司)安排。
车务站段所属的在既有线路上的减速顶、挡车器、停车器等行车设备的施工、维修作业,由车务段(直属站、铁道营运公司)自行安排。 4.阿拉山口—多斯特克区间和阿拉山口站(阿拉山口与乌鲁木齐方向办理准轨接发列车的行车设备除外)的施工和维修作业,由阿拉山口站负责审批与安排。
5.非接发列车行车设备的施工、维修及限速命令,由车站下达。 第16条 大型客运站、枢纽、干线影响较大的Ⅰ级施工,按规定须铁道部审批时,由路局主管领导亲自组织研究,提出施工方案、运输组织和安全措施等报铁道部运输局。
第17条 影响行车或影响行车设备稳定、使用的施工项目未经申报批准严禁施工,擅自施工或擅自扩大施工内容和范围的,一经发现立即停工并追究施工单位责任。
六、施工方案审核程序
第18条 施工方案的基本内容:施工项目及负责人、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及限速范围、设备变化、施工方式及流程、施工过渡方案、施工组织、施工安全和质量的保障措施、施工防护办法、列车运行条件、验收安排、施工安全协议书和“三图一表”(施工方案示意图、施工作业流程计划图、施工防护示意图和安全关键卡控表)等。在电气化区段,施工方案中必须注明是否有需要接触网停电后方可进行的施工作业项目(见附件12)。对于电气化区段需停电的施工,由供电部门确定电气化区段停电范围。
第19条 施工安全协议由施工单位与设备管理单位和行车组织单位按施工项目(自开工至竣工)分别签订。设备管理单位在自管范围内进行的维修作业,不需签订施工安全协议,涉及到非自管设备时应与相关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
施工安全协议书的基本内容应包括:①工程概况(施工项目、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范围);②施工责任地段和期限;③双方所遵循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④安全防护内容、措施及专业结合部安全分工(根据工点、专业实际情况,由双方制定具体条款);⑤双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包括共同安全职责和双方各自安全职责);⑥违约责任和经济赔偿办法(包括发生铁路交通责任事故时双方所承担的法律责任);⑦安全监督和基建、更新改造项目配合费用;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未签订施工安全协议的不予审批施工方案,严禁施工。《施工安全协议》范本见附件4。
第20条 施工方案报审程序及要求 1.施工方案的报审程序:
(1)施工单位根据施工进度安排,按照固定的模板,编制主体工程施工方案、分项主体工程施工方案和施工配合要求,于每月5日前送交相关设备管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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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设备管理单位由主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同时根据施工配合要求编制配合方案。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后,将附有审查意见的施工方案和配合方案于每月9日前返回施工单位,并签订施工安全协议。
(3)施工单位根据设备管理单位审查后的施工方案及配合方案,编制综合施工方案,于每月12日前将综合施工方案和设备管理单位审查意见一并报项目管理机构。
(4)项目管理机构组织施工单位、施工配合单位进行综合施工方案的预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经配合单位会签(应注明是否需要现场配合)后,项目管理机构主管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并附审查人员名单,于每月15日前,将预审查后的综合方案及设备管理单位审查意见报相关业务处。
(5)主体工程施工项目的主管业务处(含多种经营管理处、不含建管处,下同)或主管运输副局长指定的主管业务处组织相关业务处及相关单位会审,初步确定施工等级以及是否影响LKJ基础线路数据。如影响LKJ基础线路数据,按路局相关规定执行。
(6)I、II级施工由主体工程施工项目的主管业务处将审核后的综合方案,经处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每月22日前交运输处。铁路局负责审批的III级施工,由主体工程施工项目的主管业务处组织相关业务处共同审定并会签留存。铁路局负责审批的Ⅲ级施工项目在方案审定时确定Ⅲ级施工类别。
(7)运输处依据审核后的Ⅰ、Ⅱ级综合施工方案编制运输组织方案,经运输处领导签字盖章,连同综合施工方案分别报送Ⅰ、Ⅱ级施工领导小组审定。Ⅲ级施工根据运输需要由运输处组织相关站段编制运输组织方案。
(8)施工方案变更对批准的运输组织产生影响时,应按本报批程序重新进行施工方案的审查、审核、审定。 2.对运输影响较大的Ⅲ级施工,由Ⅱ级施工领导小组提级到Ⅱ级,按Ⅱ级施工编制施工方案。 3.各施工领导小组成员是否参加现场预备会,由施工领导小组施工方案审定会议确定。
4.不影响接发列车并由车务段(直属站、铁道营运公司)负责审批的行车设备施工,由项目管理机构预审查后,直接报Ⅲ级施工领导小组审定。
5.涉及TDCS/CTC中心的施工,施工方案由电务处提报并负责组织实施。
七、施工计划的编制
第21条 施工计划分为年度轮廓施工计划、月度施工计划和施工日计划。铁道部运输局负责审批干线部管施工项目月度施工计划和干线分界口施工停运计划;局运输处负责组织编制局年度轮廓施工计划、月度施工计划;调度所负责编制施工日计划。
第22条 运输处每年12月组织有关业务处编制次年路局年度轮廓施工计划,各业务处应提前提出部门年度轮廓施工计划。年度轮廓施工计划包括:站场、线路、桥涵、隧道、信联闭、接触网等行车设备大、中修及技术改造等主要施工。
第23条 运输处负责编制路局月度施工计划(格式见附件7)。
(1)施工单位应于每月20(二月份提前2天)日前将次月施工计划(注明施工等级、是否影响LKJ基础线路数据变化)上报路局主管业务处,其中,建设项目施工计划应先报项目管理机构预审,由项目管理机构报主管业务处。各业务处对施工计划进行审查汇总,由主管处长批准后,于22(二月份提前2天)日前向运输处提出月度施工计划表(附件7)。
(2)运输处每月25(二月份提前2天)日前组织项目建设单位、相关业务处、室、所和主要施工单位审查编制月度施工计划,主要内容报主管运输副局长决定。月度施工计划经主管副局长批准后,以铁路局文件下发各站段和有关施工单位。施工方案未审定和未参加施工计划审查编制会单位的施工计划不予审批。
(3)第5条规定的双线车站电务为主、工务综合利用的每月每站2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的设备检修封锁时间,分站别在月度施工计划中公布(或在运行图文件中公布)。
(4)超出维修天窗时间的区间装卸路料计划应纳入月度施工计划;未纳入月度施工计划的临时区间装卸路料,有关业务处提前3日向调度所提出计划,由调度所负责协调安排,按《行规》路料装卸作业的有关规定办理,可不按施工掌握。防洪、抢险区间装卸路料由调度所及时安排。
第24条 涉及干线分界口停运计划的施工项目,申报程序如下:
(1)施工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将次月施工计划上报路局主管业务处。各业务处对施工计划进行审查汇总,由主管处长批准后,于12日前向运输处提出月度施工计划申请表。每月13日前,局运输处与相关处室及施工单位协调编制次月干线分界口停运申请计划,以及其他部管施工项目申请计划,经主管运输副局长批准后,以文电形式上报部运输局调度部,同时抄送部运输局相关专业部门。
对于干线以外的其他线路影响跨局运输的施工,施工计划与相邻铁路局商定后报铁道部备案。 (2)干线分界口停运计划,根据铁道部文件,纳入路局月度施工计划。 第25条 调度所负责局施工日计划的编制,程序如下:
(1)施工单位通过相关站段于施工前3日将施工计划报调度所专业调度(工务、电务、车辆、供电,以下简称专业调度),其中,建设项目施工计划应先报项目管理机构预审后提交相关站段,由相关站段报局专业调度。各专业调度报局主管业务处,经主管业务处审核(盖章)后,于施工前2日9:00前向调度所施工调度室提报施工计划申请。
(2)Ⅰ级施工项目,局调度所于施工前2日15:00前将施工计划申报部运输局调度处。
(3)编制施工日计划应以月度施工计划为依据,施工调度室应将主管业务处提报的施工计划与月度施工计划(临时施工与批复文电)进行核对,编制施工日计划,经运输处主管副处长或调度所主任(副主任)审批后,纳入调度日计划。Ⅰ级施工项目的施工日计划于施工前1日15:00前报部运输局调度处。
(4)施工调度室于施工前1日13:00前(0:00-4:00执行的施工日计划于前1日8:00前)将施工日计划下达有关机务段、运转车长所属单位和车务段(直属站、铁道营运公司),传(交)主管业务处,相关列车调度和计划调度台,主管业务处负责通知施工单位、配合单位,车务段(直属站、铁道营运公司)负责通知相关车站。
第26条 乌局在柳沟—安北间的所管设备的施工,由施工单位向乌局提报施工方案,乌局按规定程序审核。施工方案审核后,由施工单位于每月9日前向兰局运输处提报次月施工计划(附带施工方案审核资料),由兰局安排月度施工计划,部管施工项目由兰局按规定报部审批。施工单位于施工前3日将施工计划报乌局主管业务处,经主管业务处审核(盖章)后,于施工前2日9:00前向兰局调度所施工调度室提报施工计划申请,由兰局调度所编制、下达施工日计划,发布相关运行指示和施工调度命令。施工现场组织实施工作由乌局负责。
第27条 在线间距不足6.5m地段进行清筛、成段更换钢轨及轨枕、成组更换道岔、成锚段更换接触网线索作业时,邻线列车应限速160km/h及以下,并按规定进行防护。施工单位在提报施工计划时,应提出邻线限速的条件。局调度所编制施工日计划时,应注明施工地段邻线限速条件,由调度所及时向有关车站、动车组、机务段发布限速调度命令和运行揭示调度命令。
第28条 建立健全干线施工分析制度,局调度所对施工天窗和工作量进行分析,对于未能按施工计划完成施工任务,特别是施工延时造成较大影响时,调度所要督促施工单位查找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并写出书面报告。
八、计划变更及临时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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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条 未纳入月度施工计划的施工项目原则上不准进行施工。特殊情况必须施工时,由施工单位提出施工申请,并签订安全协议,制定安全措施,通过主管业务处审查,经主管运输副局长(总调度长)批准,由运输处批复临时施工计划。
第30条 月度施工计划原则上不准变更。特殊情况必须进行调整时,由施工单位提前5天向局主管业务处和运输处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业务处审核通过后报运输处,由运输处调整施工计划。调整后的施工计划,于施工开始前3天以电报向有关单位下达。涉及LKJ基础数据变化的施工日期不得提前。
仅调整施工日期时,在不影响运输组织的情况下,调度所可按施工单位的申请调整日计划。月度施工计划,因特殊情况可顺延至次月5日内。 纳入月度施工计划的施工项目原则上不准停止施工,因专特运、调整车流和天气等原因停止施工时,经主管运输副局长(总调度长)批准并于前日14:00前以调度命令通知有关单位。
已批准的铁道部管理的施工项目需停止施工时,须经部运输局调度部主任(副主任)批准。对于停止的施工,局调度所应尽快重新安排,因停止施工引起的本月未按月计划完成的连续性施工,可顺延至下月。
纳入日班计划的施工、维修项目不得停止施工,因特殊情况需要取消时,施工或维修单位应及时向调度所提出申请。提出申请的施工或维修单位,要向主体施工单位、分项主体施工单位和配合施工单位及部门事先通报。施工单位已提报的施工日计划,因特殊原因未批准的,由调度所纳入待批计划顺延至次日批复。
施工日计划批准后,确因施工(配合)单位方案不周全、准备工作不到位等原因,在施工现场预备会上决定取消次日施工的,施工领导小组要查明原因,落实责任单位。各车务站段在上报月度“施工安全重点环节考核小结”中应逐项说明取消施工的原因、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分析等,纳入对有关单位的考核。
第31条 对突发性设备故障和灾害的紧急抢修及轨道状态超过临时补修标准处所的临时补修等临时封锁要点施工。按下列程序办理: (1)涉及影响接发列车设备的作业(含地方临时性停电),需临时封锁要点时,由设备管理单位向路局主管业务处提出申请,主管业务处审查,经主管运输副局长(总调度长)批准后,由调度所安排施工。不影响接发列车设备的作业,需临时封锁要点时,由设备管理单位向车务段(直属站、铁道营运公司)提出申请,由车务段(直属站、铁道营运公司)安排施工。
(2)危及行车安全需立即抢修时,设备管理单位按规定登记,通过车站值班员报告路局列车调度员,经调度所值班主任批准,发布调度命令进行抢修。设备管理单位同时通知配合单位和路局主管业务处。
(3)牵引供电(电力)设备危及行车安全需停电抢修时,由供电段及时通知调度所供电调度及相关单位,供电调度报请调度所值班主任同意后进行抢修。
第32条 综合检测列车及设备管理单位发现160km/h以上区段行车设备需要临时维修时,由设备管理单位向主管业务处提出施工申请,同时报调度所,由主管业务处会同调度所向主管运输副局长(总调度长)汇报并同意后,由调度所及时安排施工。
九、维修天窗的组织实施
第33条 维修天窗内安排的作业项目,其条件是作业开始前不需限速,结束后须达到正常放行列车条件,并且在维修天窗时间内能完成的项目;双线V型天窗区段,一线作业时不得影响另一线行车设备的正常使用。同一区间当日安排有施工天窗时,维修作业应在施工天窗内完成,不再安排维修天窗。
第34条 维修天窗作业计划由设备管理单位于20(二月份提前2天)日前向有关车务段(直属站、铁道营运公司)提报,由车务段(直属站、铁道营运公司)负责编制,于22(二月份提前2天)日前报局运输处审批后,交调度所安排实施。各设备管理单位提报维修天窗计划时,要注明作业项目、地点、施工负责人、配合单位、影响范围等。
批准后的月度维修天窗作业计划须以文件形式下达调度所、各有关业务处和各有关站段。各有关站段须转抄所属各有关工区和各中间站。 各单位将维修日计划于维修作业前3日18:00前报调度所专业调度,维修计划要注明作业项目、地点、负责人、配合单位、影响范围等。各专业调度审核汇总后于维修作业前2日9:00前报调度所施工室,由调度所施工室在日班计划中安排,并于维修前1日16:00前以调度命令下达至各专业调度和车务段调度(直属站技教科、铁道营运公司),各专业调度通知维修单位调度。各维修单位通知车间、工区,车务段调度(铁道营运公司)通知车站。
各有关单位根据批准的日班计划,于维修作业当日持《配合通知单》或维修单位与配合单位人员共同提前到车站办理登记手续。车站值班员根据批准的日班计划和《配合通知单》,在得到列车调度员维修天窗命令(内容仅为同意维修作业)后方准同意作业。
供电段需要电务部门配合切换电源的施工、维修计划,供电段应提前一天通知相关部门,电务值班人员于停电前3小时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车站及时与调度所联系确定切换时机,确保电务人员在停电前1小时完成电源切换。停电影响多个车站时,供电部门在其中1个车站的《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上登记。
第35条 车站不办理接发列车(含到达场、出发场不办理接发列车一端)的行车设备,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维修作业由车站负责安排。车站驼峰设备检修实行“停轮修”,应利用交接班、调车作业间休等时间进行。
各机务段、乌西车辆段内有关行车设备的施工和维修作业,在确保安全和不影响机车出入、车辆取送的前提下,由机务、车辆段负责安排。乌鲁木齐车辆段内有关行车设备的施工和维修作业由乌西站负责安排。
第36条 下列维修作业可在天窗点外进行,但严禁利用速度120km/h以上的列车与前一趟列车之间的间隔时间作业,其他维修项目必须纳入天窗。
(1)日常在道床坡脚(限界)以外,可进行整修栅栏、油刷线桥标志等不影响路基(道床)稳定,不侵入限界,不影响线桥设备正常使用的作业。
(2)在道床坡脚(限界)以内,不影响路基、道床稳定,仅限使用可随时带下道的小型液压起道机、小型液压起拨道机,进行均匀道砟、个别松开扣件垫片、调整轨距、紧固各类螺栓、使用道尺、弦线、探伤仪、轨道检查仪检查线路等不影响线桥设备正常使用的作业,可利用列车间隔时间进行,不在车站登记,但必须设驻站联络员、现场防护员,在联系中断时必须停止作业。
(3)不影响电务设备机械强度、电气特性,进行道岔缺口检查、道岔转换试验、轨道电路电压测试、主副灯丝转换试验、各部螺栓检查紧固等不影响电务设备正常使用的作业(详见附件2),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登记后由车站值班员掌握安排。
(4)电力设备的检修作业按维修项目安排。对没有自闭线电力设备区段的电力设备检修,应保证5小时的维修作业时间,期间应保证提供一次备用发电机倒接或停机加油时机,由电务部门提前向车站提出申请,车站联系调度所掌握安排。
第37条 运输部门要加强运输组织和调度指挥工作,确保天窗次数及时间兑现。因客运列车晚点等原因,准许变更天窗起止时间,列车调度员应提前通知有关车站值班员,车站值班员通知施工负责人。天窗需移动超过3小时的经调度所(副)主任批准,不超过3小时的列车调度员应提前2小时通知车站值班员,车站值班员通知施工单位。
十、集中修的组织实施
第38条 集中修是集中调配施工机械、人员、路料,综合利用施工天窗,在短时期内集中完成一条线路行车设备大中修和技术改造任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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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施工组织形式,有利于提高施工效率和质量,有利于减少施工对运输的整体影响。
第39条 集中修的施工时间根据施工工作量来确定,可集中安排一段时间,也可分段进行施工。为做好集中修工作,一般需调整施工分号运行图,在运输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施工天窗、施工慢行附加时分和处所可适当增加,同时,相应采取整体运输调整措施,为集中修创造条件。
第40条 集中修的施工计划由路局编制,先编制总体施工计划,根据施工进度,在总体施工计划的基础上适时进行计划调整,以旬或周计划的方式组织实施。施工计划报铁道部运输局有关部门备案。
第41条 为加强集中修的组织管理,路局Ⅰ级施工领导小组同时为集中修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施工方案、施工计划、施工组织协调、施工安全管理等工作,领导小组可指定人员具体负责集中修日常协调组织工作。根据集中修范围,可分片区成立集中修施工管理小组,负责本片区的施工组织协调实施工作。
第42条 为强化集中修的安全监控工作,设备管理单位应配备专人对每处施工地点进行监控,加强对施工安全和质量的监督检查,并负责与施工单位负责人共同确认开通条件,严把施工开通关。集中修有关的车站,站长(或主管副站长、车间主任)必须到岗监督作业,保证行车安全。铁路局成立集中修施工安全监督队伍,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危及行车安全时有权责令施工单位恢复设备停止施工。
第43条 相关业务处应提前做好集中修的各项准备工作。为保证集中修的路料运输工作,局运输处应制定路料运输方案,调度所应加强路料运输的日常组织。
第44条 为加强集中修考核工作,天窗办安排专人对施工天窗兑现率和利用率进行逐日统计、分析、考核,掌握施工进度,提高施工天窗的综合利用效率。
十一、施工登销记程序
第45条 进行施工和维修作业时,施工负责人应确认已做好一切施工准备,于施工开始前40分钟,由施工负责人或驻站联络员在车站《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见附件8)内登记完毕,通过车站值班员向列车调度员申请施工,车站值班员应尽速与列车调度员联系,由列车调度员向有关车站和单位发布实际施工调度命令。
第46条 封锁施工时,施工单位在车站行车室设驻站联络员,施工地点设现场防护员,驻站联络员和现场防护员应由经过考试合格的人员担当。驻站联络员与现场防护员要保持随时通信状态,掌握施工现场和列车运行情况,做好邻线通过列车时的安全防护,发现异常及时通知车站值班员和施工负责人。
第47条 施工单位应在实际施工调度命令的起止时间内完成施工作业,施工单位作业完成后,经施工、设备管理单位检查达到放行列车条件,由施工负责人(或驻站联络员)、设备单位检查人(或设备单位指定人员)办理开通登记(施工销记),车站值班员签认后,由车站值班员报告列车调度员开通线路。
对扰动道床不能预先轧道的线路、道岔施工,开通后第一趟列车不准为旅客列车,大型机械施工经过稳定车作业,施工后经过单机或重型轨道车牵引的施工列车可视为轧道。速度160km/h以上区段施工和维修作业开通后,第一趟列车不准为动车组。第一趟列车不准放行旅客列车(动车组)时,施工单位须在施工计划中予以说明。
十二、施工过渡工程
第48条 施工过渡是增建双线、新线引入、技术改造、电气化工程等营业线建设项目组织施工和运输配合的重要环节。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行车组织、设备管理部门和单位要加强过渡工程管理,保证施工和运输安全。
建设单位要将过渡工程按正式工程组织建设,并组织行车组织、设备管理、设计、监理部门和单位对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过渡方案进行审查,报施工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设计单位要按照正式工程进行过渡工程勘察设计,提出指导性施工过渡方案和保证安全运营的具体措施;要优化设计方案和指导性施工过渡方案,减少线路换边拨接次数,减少过渡工程;要根据规程规范、线路条件和运输需要,合理选择便线的曲线半径以及其他技术标准,保证勘察设计质量;设计审查部门要按照正式工程进行审查。
施工、监理单位要按照正式工程组织过渡工程施工和实施工程监理。施工单位要对既有设备布臵进行现场核对,根据设计文件和审查后的指导性施工过渡方案编制施工过渡方案,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批准的施工过渡方案进行施工。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过渡方案进行施工,并实施旁站监理,参与竣工验收。
行车组织和设备管理部门要参加指导性施工过渡方案和施工过渡方案的审查工作,做好现场配合工作,全过程对换边拨接地段施工进行指导监督。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过渡工程的监督,检查施工过渡方案,对实施过程和竣工验收工作实施监督。
第49条 严禁进路有关道岔未纳入联锁时开放信号接发列车。营业线站场改造工程中,凡所接入或移动的道岔,必须按信号过渡工程设计、施工,将道岔表示纳入车站联锁后方可开放相应的进出站信号机。否则,只能按非正常情况办理接发列车作业。
第50条 过渡工程的竣工验收要按照正式工程组织。过渡工程除拢口拨接地段外,其他应提前进行验收。对不能预先轧道的过渡工程,由施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合检查并确认达到《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开通。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运营单位,也不得开通运营。
第51条 过渡工程的开通速度和运行速度由施工单位依据设计和施工资料提出申请,经运营单位审查后确定。验收合格的过渡工程,由运营单位(维管单位)维护,开通后24小时内,施工单位协助运营单位进行维护。施工单位对过渡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运营单位对过渡工程的设备维护负责。有关费用按规定办理。
十三、工程验收交接
第52条 营业线基建、更新改造项目的施工必须遵照“建成一段,投产一段”的原则,及时验收交接、拨接开通。经施工单位、设备管理单位在《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上登记后,由车站向列车调度员申请开通。未经验收合格的工程不得拨接开通使用。
第53条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基建、更新改造项目必须达到设计规范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且竣工资料齐全后方可申请验交。行车组织、设备管理部门要提前做好各项接管准备工作,对新增人员提前进行培训,提前调配到位。
电气化改造项目在受电前15天由项目管理机构将具体受电日期通知路内外有关单位,并进行路外安全宣传。
第54条 营业线的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工程完成并达到设计要求后,施工单位要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验收交接申请;建设单位按照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及时组织工程验收交接。验收交接工作要在开通使用前进行。竣工验收交接后,方能正式移交使用单位运营或投产使用,未办理验收交接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一律不得交付使用。
第55条 铁路建设项目新线施工中的正、站线线路在验交开通前要经过机车多次轧道(正线轧道50次、站线轧道30次)、检查、整修或大型养路机械整道,直至达到《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经验收交接后方可开通。凡正式办理验交手续的线路及设备,均应由设备管理单位负责维修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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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能预先轧道和进行动态验收的线路、道岔施工,由施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合检查并确认达到《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开通。开通后由运营单位接管,开通后24小时内,施工单位协助运营单位进行维护。运营单位要使其尽快达到规定的允许速度。
第56条 车站信联闭设备施工后,必须封锁进行全面的联锁试验,确认联锁关系无误后方可开通使用,涉及列车进路使用的设备严禁利用列车间隔进行联锁试验。列控设备须动态试验正确后方可开通使用。
更换钢轨、道岔作业前施工单位需对轨面除锈。
自动闭塞区间成段换轨、新线接入施工作业,线路开通后,须进行区间轨道电路轧道试验或采用站间行车,经确认轨道电路分路良好后,再按正常办理行车。
站内更换道岔、换轨作业,须停用相关联锁设备。线路开通后,须进行轨道电路轧道试验,经确认轨道电路分路良好后,方准开通联锁设备。
十四、施工安全管理责任
第57条 确保施工安全是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行车组织、设备管理等单位和部门的共同责任。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措施和责任,正确处理施工与行车安全的关系,严格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服从行车安全的需要。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清楚,措施具体,管理到位。
第58条 建设单位负责按照国家及铁道部有关规定审核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查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机械设备、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等。在设计、工程招投标、审批施工方案、项目经理和有关人员的安全培训、法制教育、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程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上,要做好确保行车安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建设单位或负责大修、中修、维修施工项目的管理单位每半年一次组织行车组织、设备管理、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部门对营业线施工安全进行联合检查。
第59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必须明确施工期间营业线的行车安全条件,施工影响范围内各种行车设备的状况,对所涉及的行车设备的防护措施,以及为确保行车安全必须采取的施工工艺和指导性施工安全方案等。
第60条 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监理合同,按旁站监理的原则监督施工单位按设计标准和有关规范、规定施工,及时防范施工中的安全隐患,彻底消除因施工质量不良给行车安全留下的隐患。
第61条 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证体系,按规定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施工安全管理和日常检查的职责;负责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责任制;要严格执行营业线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对Ⅰ、Ⅱ级施工还要制定施工方案示意图、施工作业流程计划图、安全关键卡控表,并严格按审定的方案、范围和批准的封锁慢行计划组织施工。
第62条 施工单位必须明确施工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因施工原因发生的铁路交通事故,首先要追究施工负责人的责任。
施工负责人应具备必需的施工安全素质。施工项目经理、副经理,安全、技术、质量等主要负责人必须经铁道部(或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不允许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担任上述工作。
第63条 施工单位的安全员、防护员、爆破员、带班人员和工班长必须经过路局有关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担任上述工作,要追究施工单位领导的责任;培训合格的上述人员担任上述工作时,因业务素质不达标发生事故的,将追究培训部门的责任。
第64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要做好充分准备,并提前向设备管理和使用单位进行技术交底,特别是影响行车安全的工程和隐蔽工程;施工中,要严格执行技术标准、作业标准、工艺流程和卡控措施,严禁超范围作业,确保施工质量;施工完成后,必须达到放行列车条件并经设备管理单位确认后,方可申请开通线路。
轨道车、施工机械、接触网作业车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上线运行必须符合铁道部的有关规定。施工单位要接受运输、设备管理单位和部门安全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要立即整改。
第65条 封锁施工开通后,施工单位和设备管理单位要加强检查和整修,设备管理单位要严格把关;开通后列车运行速度必须按速度阶梯逐步提高(按附件9执行)。线路慢行应尽快恢复正常速度,并按有关规定尽快办理交接。
第66条 施工单位至少在正式施工72小时前向设备管理单位提出施工计划、施工地点及影响范围的“配合通知单”(格式见附件11)。设备管理单位接到施工单位的施工请求后,应对施工方案和计划及影响范围进行认真核对,并在施工开始前派员进行施工安全监督。
第67条 设备管理部门和单位要建立施工安全监督体系,加强对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设备管理部门应根据工程规模和专业性质,对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进行培训,并对合格人员发培训合格证(施工安全监督证格式见附件3)。“施工安全监督证”由主管业务处考试并核发。设备管理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派出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的管理,要委派熟悉业务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持证上岗,对各种施工涉及行车安全的各方面实行全程监督检查。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对施工单位违章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以及危及行车安全的施工,有权停止作业;对封锁施工要根据施工质量,最终确认满足线路放行列车条件后,方可开通线路;线路开通后,对于需要慢行的地段还要对慢行的速度、距离和时间进行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修,直到列车恢复常速、线路质量稳定。
设备管理单位要加强对施工的点前准备、点中控制、点后开通、逐步提速等情况的监护工作,实行开通、提速检查签认制度(开通和提速的标准按附件9执行)。
第68条 设备管理单位应积极协助设计和施工单位核查既有设备情况,提供地下管、线、电缆等隐蔽设施的准确位臵。无法提供准确位臵时,由设计单位会同施工、设备管理单位(对行车安全影响较大的还必须有铁路局参加)共同探查、核实,划定防护范围。并在签订安全协议时,明确各方安全责任。
第69条 设计和施工单位对既有设施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防止施工中造成损坏。由于设备管理单位提供的设施位臵错误造成损坏的,设备管理单位应承担责任并及时修复。因设计单位提供的设施位臵不准确或遗漏造成损坏的,设计单位应负主要责任;提供的设施位臵准确,因施工造成的损坏,施工单位应负主要责任。施工单位和设备管理部门要经常监视既有设备,发现异常必须立即停工处理,确认对既有设备无影响后,方可继续施工。因施工造成既有设备发生损坏时,施工单位应及时组织抢修,设备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尽快恢复正常使用。
第70条 行车组织部门必须积极做好施工组织协调工作,制定非正常情况下的行车组织措施,提前调整车流,加强施工期间的行车组织指挥,为施工作业创造条件。
行车部门要加强施工期间行车组织和调度指挥,非正常情况下接发列车,站长(或主管副站长、车间主任)必须到岗监督作业,严格执行作业标准,落实施工安全卡控措施。控制好发布行车命令、确认区间空闲、进路检查确认、行车凭证填写交付、引导信号使用等关键环节。施工开通必须严格执行施工单位、设备管理单位登记开通、车站签认和列车调度员发布开通命令的程序。
第71条 运营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及配合费用纳入概(预)算,按铁道部《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铁建设〔2006〕113号)及路局相关规定办理。
第72条 各级施工领导小组,必须提前确定现场监控人员,深入施工现场,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强化现场安全监控。建设、设计、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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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设备管理、行车组织、安全监察等部门、单位人员,要在组长或副组长的领导下,明确工作重点,盯住关键环节,督促安全措施落实,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临时发生的问题,保证施工安全。施工现场安全重点监控表见附件5。
十五、加强施工安全专项管理
第73条 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既有线提速200~250km/h线桥设备维修规则》、《铁路线路修理规则》、《铁路工务安全规则》、《信号维护规则》、《接触网运行检修规程》、《接触网安全工作规程》、《牵引变电所安全工作规程》、《牵引变电所运行检修规程》和有关规范等各项安全生产规定。对于施工前超范围准备、施工中挖断电缆、爆破损坏行车设备、作业车辆溜逸、轨道车辆违章行驶、施工后线路未达到放行列车条件违章放行列车、开通后整修线路不及时、机械和料具侵限、使用封联线和违章使用手摇把等危及行车安全的问题,要制定专项管理制度,坚决杜绝此类问题发生。施工料具要集中管理,必要时派人看守。对影响行车的各个环节,必须加强管理,落实措施,严密防范,确保行车安全。
第74条 参加营业线施工(包括营业线维修)的施工人员须经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施工(维修)上岗证格式见附件10。对无证上岗或证件与实际不符的人员,除对施工单位进行严肃处理外,还将对相关项目管理机构进行考核。劳务工必须由具有带班资格的正式职工(即带班人员)带领,不准劳务工单独上道作业。用工单位对劳务工要进行施工安全培训、法制教育和日常管理;要先培训,培训合格并颁发上岗证后,方可上岗。对营业线施工的轨道、桥隧、信号、接触网等技术复杂、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作业项目,严禁分包。劳务工不能担任营业线施工的爆破工、施工安全防护员及带班人员等工作,不准单独使用各类作业车辆。
第75条 切实加强雨季施工安全工作。营业线施工要认真执行铁道部《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落实防洪措施。施工中必须保持营业线排水系统的畅通,对可能影响营业线路基、桥涵、隧道等设施设备稳定的任何作业,必须有足够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做到防患于未然。
建设单位要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管理等单位和部门,对施工地段联合进行汛前防洪检查,发现问题由设计、施工单位及时
处理。
凡可能影响安全渡汛的施工地段,施工单位要认真接受防洪部门的防洪检查和指导,按要求认真落实责任,并制定防洪预案。 第76条 施工期间需设臵临时道口时,要依照铁道部《设臵或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审批办法》(铁道部令第20号)办理相关的行政审批手续。施工单位在临时道口设臵期间要设人看守,并按规定日期拆除。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必须保证道口(含临时道口)设备符合标准,并按铁路道口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对因双线工程造成道口不符合要求的,要修改道口设计,达到道口标准后方可启用,防止道口事故。
十六、夜间施工管理
第77条 夜间施工作业时间及作业范围
1.夏季21:00~次日8:00,冬季19:00~次日9:30为夜间作业时间。各作业地点根据时差及日照实际情况,由设备管理单位提出,允许提前或推后不超过2小时进行施工作业。
2.5月1日~9月30日为夏季,10月1日~次年4月30日为冬季。
3.乌西~鄯善区段维修天窗原则上应尽量安排在昼间,设备管理单位根据批准的月度施工计划,按规定提前3日报调度所,调度所根据运输组织和车流调整情况,提前1日进行批复。原则上昼间维修天窗每月不得少于5次,工务、电务、供电等设备管理部门应在天窗内完成主要维修工作,其余维修作业仍与既有施工天窗合并实施。安排维修天窗作业的当日,夜间施工天窗取消。
第78条 夜间施工计划安排
1.同一施工作业单位在一个夜间施工作业时间内只能安排一个天窗。遇连续夜间施工,周三、周六应停止施工,以便人员充分休息和检修施工机具。施工单位在提报夜间施工计划时,须按上述原则提报,主管业务处严格审核。
2.电务施工计划、方案的编制应考虑夜间作业的站场、防护等特点,施工作业面尽量集中;室外防护员的防护范围应控制在5米范围内,严禁单人独立作业。
第79条 夜间施工组织要求
1.编制夜间施工组织方案须增加施工照明设备配备情况、制定详实的照明布臵图、施工人员的休息安排、施工配合方案中的夜间照明设备情况、夜间应急方案、夜间安全防护联控要求。
2.参加夜间施工人员基本要求:
(1)参加夜间施工作业人员,作业前应保证足够的休息和睡眠时间,保证在夜间施工作业中精力充沛。
(2)建立施工人员休息制度, 卧床休息时间不得少于6小时,休息时间不足的不得参与施工。自轮运转设备的司乘人员连续值乘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第80条 夜间施工照明
1.夜间施工必须按施工组织方案确定的照明布臵图配臵足够的照明设备,确保施工现场充足照明。
2.夜间施工的作业照明可分为三类:一是大型养路机械作业照明,二是施工车辆照明,三是轻便移动照明。 (1)大型养路机械作业照明
大型养路机械照明系统须保障完好,达到作业所需的照明度。大机作业需地面人工配合时,必须补充辅助照明。保证机械两侧照明度达标。 (2)施工车辆照明
施工车辆主要有长轨车、换轨小车及卸砟车。长轨车在每辆运轨车的立柱、作业首车顶部、作业尾车顶部、轨道车头部、卸砟车在操作室内、两侧和底部安装照明设施。
(3)轻便移动照明
轻便移动照明设备主要为夜间施工地面配合作业提供照明。 3.作业基本照明度参考标准
昼间地面照度约为1000Lx,夜间满月地面照度约为0.2Lx,根据现场测试,各项作业需要的基本照度见表。
作业基本照明度表 作业项目
基本照度(lx) 作业项目 基本照度(lx) —9—
测量轨距、水平 目视轨面高低、方向 曲线正矢复核 松紧扣件 连接接头夹板 锯轨 卸枕 更换信号器材 道岔开口、密贴测量 道岔转辙装臵机械调整 配线端子松紧 更换箱盒配线 测量导高、拉出值 接触线接头 5 4 8 3 5 10 8 30 30 30 20 20 5 20 卸道砟 卸新长轨 换长钢轨 长钢轨拉伸 钢轨焊接 垫枕木头 人工回填道砟 焊、接配线 转辙机锁闭缺口测量 更换继电器、电路插版 紧固道岔螺栓 电缆割接 检调接触悬挂 检调线岔、分段、分相 2 3 5 5 30 20 20 20 30 30 10 20 10 10 4.编制施工方案时照明设备要求 参加夜间施工的人员须每人配备一个照明工具。作业人员配备头灯,施工负责人及安全质量监控人员应配备手电。 (1)工务轻便移动照明: 地面固定、移动照明设备 施工项目 备注 地面照明 行车安全 轻便式多功能强光灯5个;遥控多功能声光报警灯1个;多功能大机施工作业(每台) 探照灯2个;强光探照灯灯头4袖珍信号灯2个。 1、固定照明指个 临时固定在施轨道车装卸路料(每台) 遥控探照灯1个 多功能声光报警灯1个 工场地某点上轻型升降泛光灯8个;强光探照的照明; 更换道岔(2组) 多功能袖珍信号灯4个 灯4个; 2、移动照明指施工范围小于200m的施轻型升降泛光灯2个;强光探照能随施工人员多功能袖珍信号灯2个 工 灯2个。 移动的照明 注:范围小于200m的施工包括:无缝线路永久处理、道口大修、架设钢便梁、整治翻浆冒泥、钢轨辙叉焊修、整修桥面系、隧道内修补作业、道岔综合维修、设备故障处理等 (2)电务照明灯具配备 室外每个工作面至少要有两盏大灯照明,每个设备作业点要有一盏小灯局部照明。室内照明灯齐全、完好,每个工作点至少配备一盏工作灯。”
地面固定、移动照明设备 施工项目 地面照明 移动照明 备注 道岔检修(1组)、轨道电路检修(每个作业点)、信号机检修(每架)、电缆过道(1处) 轻便式多功能强光灯2盏 作业人员每人1个头灯或1个手电。 1、固定照明指临时固定在施工场地某点上的照明; 2、移动照明指能随施工人员移动的照明 更换道岔(1台) 轻便式多功能强光灯2盏 作业人员每人1个头灯或1个手电。 作业人员每人1个头灯或1个手电。 电缆割接(1处) 轻型升降泛光灯2个;轻便式多功能强光灯2个 —10—
施工范围在20m范围内 轻型升降泛光灯2个;轻便式多功能强光灯4个 作业人员每人1个头灯或1个手电。 每个工作点至少1盏工作灯 信号机械室内设备测试、检修 室内照明灯齐全 注:范围小于20m的施工包括:信号机柱起立、1组以上道岔作业(车工电联合整治道岔等)、电缆应急抢修、配合工务道岔大修、设备故障处理等。 (3)供电部门电力电缆穿越铁路线照明要求:电力电缆穿越上下行线路时,需轻型泛光灯2个,轻便式多功能强光灯2个,作业人员每人1个头灯和1个手电筒。
电力电缆穿越上行或下行线路时,需轻便式多功能强光灯2个,作业人员每人1个头灯和1个手电筒。
5.照明设备的管理:夜间施工照明设备应专管专用,段、车间、班组应有专人负责照明设备的管理、使用和维护。 (1)夜间施工前,应确保所使用的照明设备良好,电量充足。
(2)大机、轨道车等施工车辆上配备的警示灯、防护灯应放臵在指定位臵。
(3)升降式泛光灯、强光探照灯等应调整好照明角度,严禁水平照射,以防干扰其他人员作业。 第81条 夜间施工前准备
1.夜间施工确保施工负责人级别到位、防护到位、人员到位、机具到位、准备工作到位。
2.施工前,施工负责人组织参加夜间施工人员召开专门工作会议,进行针对性的安全讲话、安全交底和技术交底,进行讨论和预想,施工开始前60分钟到达现场。
3.施工前,派专人对照明设备、防护信号、仪器仪表、施工机具、材料、通讯用品和发电机等进行检查和清点,并确认完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施工使用的上线机械应贴有反光标志。 (2)无线列调、手持通讯设备等良好。
4.施工前,应熟悉、清理施工现场,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施工前一天,由施工负责人带领安全、技术人员勘察施工现场,熟悉施工场地和道路情况并进行工作量调查。施工场地需增加照明时,应在施工前一天准备完毕。
5.作业工具、仪器仪表及材料摆放集中、定臵,作业中便于取放,作业后易于清点。
6.施工单位须在昼间与施工范围内的设备所属单位人员共同对施工地段隐蔽设施进行人工预挖处理,明确隐蔽设施位臵、数量、走向、深度,并做好防护标记。施工时须指派专人对隐蔽设施进行监护。
7.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穿着带反光标志的服装、携带照明灯具方可上线。 第82条 夜间施工中安全管理
1.线路未封闭严禁上线。本线封闭后严格执行下道避车制度。封闭线路内的大机、轨道车运行时,作业人员下道距离不得少于800m。下道后,严禁使用照明设备迎着来车探照。
2.夜间质量回检,由施工负责人(或指定专人)负责,全项目检查线路,确认达到放行列车条件。 第83条 夜间施工后要求
1.加强施工线路巡查养护。开通后的线路慢行速度若小于45km/h时,应由施工单位设臵现场防护人员、线路检查和养护人员,每通过一趟车全面检查一遍线路,发现病害立即整修。
2.线路开通后应进行人员和机具清点,防止人员、机具遗留在施工现场。人员不全不得撤离施工现场。 第84条 大型养路机械夜间维修施工
大机夜间施工各种灯光必须良好,保证行车、作业的照明度。安全警示灯安全有效,车尾部必须贴反光标志。
十七、爆破施工的规定
第85条 凡在铁路线路两侧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各1000m范围内,及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1000m范围内,从事施工爆破作业,必须报铁路局审批。
第86条 凡在铁路线路两侧从事施工爆破的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爆破资质,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技术等级。
爆破施工在提报计划时,须同时提供“爆破施工资质证书”、“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证书”、公安机关颁发的“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及设立爆破器材库的“爆破物品安全贮存许可证”(复印件即可)。
《爆破方案设计》主要内容:
1.爆破环境平面图(包括:爆破安全区范围内的各种设施的具体位臵); 2.爆破参数选择与装药量计算; 3.爆破施工组织。
4.爆破区地形、地质图或被爆物体结构; 5.药包布臵平面图、断面图及钻孔设计; 6.装药和填塞结构图; 7.起爆网络敷设图;
8.爆破安全范围及岗哨布臵图; 第87条 施工爆破级别的划分:
A级:爆破点距线路两侧按第84条规定的起点至5m的范围;
B级:爆破点距线路两侧按第84条规定的起点5m以上至10m范围; C级:爆破点距线路两侧按第84条规定的起点10m以上至50m的范围。 D级:爆破点距线路两侧按第84条规定的起点50m以上至1000m的范围。
第88条 施工爆破中个别飞散物的最远距离,应严格控制在《爆破安全规程》中的最小安全允许距离之内。
—11—
第89条 A、B、C级施工爆破必须封闭(双线须同时封闭)线路,封闭线路时间A级施工爆破不少于1.5小时,双线区段非爆破侧线路45分钟;B级施工爆破不少于1小时,双线区段非爆破侧线路30分钟;C级施工爆破不少于30分钟;D级施工爆破由审批部门根据施工爆破点距铁路线路安全距离确定是否封闭线路。
第90条 A、B、C级的施工爆破,施工单位必须针对施工爆破可能造成行车设备的损坏程度,制定相应(行车、设备、人身)的安全防护措施和抢修预案,配合单位和设备管理单位也应制定抢修预案。
第91条 A、B级的施工爆破,施工单位必须具有C级及以上的施工资质,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有中级及以上的技术职称,并制定和采取排架、炮被、覆盖等有效防护方案和措施。
第92条 在铁路线路两侧施工爆破时,为防止杂散电流、感应电流对爆破安全的影响,原则上禁止使用普通电雷管,必须使用时,应执行《爆破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第93条 各施工单位必须按以上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及图纸,经单位总工程师签认,经项目监理人员审核,报铁路公安处和项目主管部门审批。路外施工项目须报铁路公安局和局总工室审批。
第94条 对营业线两侧施工爆破的要求:
1.营业线施工爆破设计原则:必须采用松动控制爆破,达到爆破的岩石松动破碎而不飞散、不坍塌,清碴方便为准。有效地控制飞石、冲击波和爆破振动。
2.施工单位上报的A、B级施工爆破方案,经批准后不得变动,如需改变方案时必须重新报批。 3.设备防护材料、机械、人员必须按批准的施工爆破方案于爆破封闭前全部到位。
4.A级施工爆破由车间级领导负责,其他级别爆破可指派胜任人员负责。封闭施工爆破前,施工爆破影响范围内的设备的管理单位,由胜任人员带队,携带抢修器材于封闭前30分钟到达施工爆破现场。
5.由于施工、爆破造成的设备损坏,施工单位应向设备管理单位赔偿损失费。 第95条 路堑地段的施工爆破
1.B、C级爆破点与线路间有自然屏障,采用纵向隔墙或拉槽爆破施工法,可降低一个级别进行爆破。
2.A、B级爆破施工,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的孔距和排距布孔,确保设计深度、装药量、回填堵塞质量。采取排架、炮被或沙袋、木枕覆盖等有效防护措施后方可封闭施工。
3.A级爆破作业前,由施工单位将6m备用轨(包括鱼尾板、螺栓)提前存放于爆破点附近并妥善保管,以备急用。 第96条 路堤坡角外方爆破对铁路线路可降级防护,但爆破药量应严格控制,重点控制飞石距离。
第97条 对可能造成行车设备扰动的爆破,应采用毫秒爆破法或预裂技术,控制爆破振动波对设备的冲击。
十八、施工考核和安全奖惩制度
第98条 要加强对施工的考核工作,建立经济考核制度和奖惩办法,对施工计划和施工、维修天窗的兑现率、利用率进行考核。运输部门考核兑现率,兑现率是指运输组织部门实际给点时间、次数与计划时间、次数之比。设备管理部门考核利用率,利用率是指施工单位实际作业时间、次数、工作量完成与计划时间、次数、工作量之比。
路局天窗办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两率”基数,严格按月考核。对超过“两率”基数的要给予奖励,对达不到“两率”基数的要给予处罚。 第99条 在营业线施工中,要建立施工安全奖惩制度和抵押金制度(具体办法由路局有关部门制定)。
对在营业线施工保证行车安全中做出贡献的人员和单位,要给予奖励。对不遵守铁路施工安全规范,影响铁路行车安全及运输设施安全的施工单位,要按照《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发生铁路交通责任事故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要根据事故性质,按《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和铁道部营业线工程施工招标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方式可采用停工整顿、责令改正、赔偿经济损失、辞退责任施工单位等;铁路运输企业在一定期限内不再委托责任单位承担铁路营业线工程项目,或在招投标时对其进行扣分。具体处理办法应在施工安全协议书中予以明确。
特大事故按照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100条 局安监室每月10日前将局管内上月有关施工单位发生事故(包括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情况,上报铁道部安监司。铁道部建设司根据安监司的事故统计报告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铁路工程项目招投标时,招标人要将事故责任情况作为评标重要的评审条件。
第101条 发生事故,要按照《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进行认真分析,查明原因;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对施工的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和定责情况,要及时通知有关单位(设计院、工程局、监理公司等),责成其对事故责任者、责任单位及有关领导进行严肃处理,追究其责任。
十九、附 则
第102条 各车务段(直属站、铁道营运公司)应根据本细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103条 本细则由局总工室负责解释。
第104条 本细则自2010年4月10日起实行。铁路局前发《乌鲁木齐铁路局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乌铁总〔2009〕355号)、(乌铁总〔2009〕381号)同时废止。前发有关规定(规则)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一律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1.维修天窗作业项目
2.天窗点外进行的电务维修作业项目 3.施工安全监督证式样
4.施工安全协议书(参考协议) 5.施工现场安全重点监控表
6.施工方案(计划)审批会议参加人员名单表 7.月度施工计划格式 8.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
9.各项施工作业放行列车条件
10.营业线施工(维修)上岗证式样 11.配合通知单
12.接触网停电后方可进行的施工作业项目
附件1:
维修天窗作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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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务维修天窗作业项目
1.成段更换伤损钢轨或更换桥梁护轨。 2.更换接头夹板。
3.更换或整修道岔尖轨、基本轨、辙叉、护轨、扳道器、转辙连接杆、可动心轨道岔辙叉的长心轨、可动心轨凸缘与接头铁联结螺栓。 4.更换道岔扳道器下长岔枕、可动心轨道岔钢枕及两侧相邻岔枕或辙叉短心轨转向轴处轨枕。 5.在线路上焊接钢轨。
6.在线路上使用轨缝调整器调整轨缝而不插入短轨头。 7.单根抽换轨枕。
8.使用有碍行车的小型养路机械。
9.桥梁施工进行试顶需要起动梁身并回落原位。 10.抬起钢轨,单根抽换桥枕。
11.拨正支座,支座垫砂浆厚度在5Omm及以下时。 12.有碍行车的隧道内刨冰。
13.检查桥隧施工所搭的脚手架。
14.跨越线路上部且有碍行车安全的施工。 15.清理危石、砍伐危树影响行车安全时。
16.利用小型爆破开挖侧沟或基坑 (限于不影响路基稳定的范围)。 17.整修道口。
18.整治钢轨接头错牙、伤损钢轨焊补、小型养路机械打磨等综合项目(可随时下道的手提砂轮机除外)。 19.冻结钢轨。
20.清筛道床、边坡。 21.成段松开扣件。 22.夹板螺栓涂油。
23.成段整治或更换胶垫。
24.移动桥枕进行钢梁上盖板涂装。 25.隧道拱顶漏水整治。 26.隧道衬砌裂损加固。
27.跨线路转移较重的小型机械等作业。 28.影响行车的长大桥隧的综合检查。 29.不破底处理道床翻浆冒泥。
30.非电气化区段起道量、拨道量不超过40mm的起道和拨道;电气化区段起道量、拨道量不超过30mm的起道和拨道。 31.在天窗内可以完成的其他影响行车的维修项目。 二、电务维修天窗作业项目
1.室外转辙机、轨道电路、信号机、电缆、各种变压器箱、电缆(接线)盒等各种信号设备的检修、整治和影响设备正常使用的测试。 2.室内电源屏、组合架、控制台等各种信号、通信设备的检修、整治及电源接地、电缆全程、光电缆芯线测试等影响设备使用的测试。 3.影响道口及车站设备正常运用的检修及试验。 4.可在维修天窗时间内完成的零小型器材的更换。 ⑴更换一处调谐单元、空心线圈、补偿电容; ⑵更换人工解锁盘、更换电源屏、控制台(显示器、鼠标)内单元设备; ⑶更换20台以下继电器(电务段纳入施工管理,制定更换方案和联锁试验方案); ⑷更换5个以下电路插板或插接器材(计算机联锁设备除外); ⑸更换(单个)自动闭塞、电码化插接件、继电器插座(电务段纳入施工管理,制定更换方案和联锁试验方案); ⑹TDCS、CTC设备集中检修;更换TDCS、CTC终端设备器材; ⑺更换信号机构、LED发光盘、点灯单元及引入线; ⑻更换信号机灯泡、调整信号显示; ⑼更换终端信号电缆及箱、盒(不含道岔电缆盒); ⑽更换轨端接续线、道岔跳线、变压器箱连接线; ⑾更换各类变压器; ⑿更换2组以内道岔各种杆类、检查更换道岔转辙机挤切销; ⒀更换钢轨绝缘。
5.影响驼峰信号设备使用的检修作业实行停轮修。 6.更换一台转辙机。
7.年度信号联锁关系检查试验。
8.CTC/TDCS、CTCS-2、计算机联锁设备检查。
9.车站有线、无线调度通信设备检修及隧道中继器及漏缆检修。 10.GSM-R区间设备检修。
11.车站传输及接入网设备检修。
12.车站通信电源、无线站台、直放站、无线车次号解码器、天线设备检修。 13.在天窗内可以完成的其他作业项目。 三、接触网维修天窗作业项目 1.检调接触网悬挂。
2.检调(更换)软横跨。
—13—
3.检调锚段关节。
4.检调(更换)中心锚结。 5.检调线岔。
6.检调(更换)分段绝缘器。 7.检调(更换)分相绝缘器。 8.检调(更换)电联结器。 9.检调(更换)支撑定位器。 10.测量导线磨耗。
11.检修隔离开关、避雷器及引线。
12.检调正馈线、供电线、回流线、架空线。
13.检调、安装接触悬挂、支撑装臵上的设备标志、号码。 14.车梯巡检。
15.轨道吊车立杆、拨杆。 16.安装、改造软横跨。
17.清扫、更换、安装绝缘子。
18.检调(更换)接触网补偿装臵。 附件2:
天窗点外进行的电务维修作业项目
1.转辙机电操转换试验、检查表示缺口; 2.道岔外部清扫;
3.驼峰缓行器制动、缓解试验; 4.电液转辙机油压测试;
5.站内信号机主副灯丝转换试验; 6.轨道电路电压测试;
7.控制台表示灯点灯、按钮操纵试验(不含改方按钮); 8.微机联锁或TDCS、CTC键盘或鼠标操纵试验; 附件3:
施工安全监督证式样
施工安全监督证
施 工 安 全 监 督 证 式 样 一、监督证封皮格式:
施工安全监督证 a、选用仿羊皮材料
b、尺寸:长19.8cm、宽7.4cm c、颜色:黑绿色
××处 d、字体:黄色烫金宋体。“施工 安全监督证”用一号字、落款“乌 乌鲁木齐铁路局 鲁木齐铁路局××处”用二号字。 二、监督证内页格式:(尺寸:长 19.2cm、宽6.5cm)
—14—
单 位 职 名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施工安全监督人员的职责及权利 1、 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严肃、认真地对施工安全实行监督。 2、 熟悉行车设备、施工方案及各项施工作业技术标准。 3、 检查施工安全协议、施工安全措施的签订、制定和落实情况。 4、 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施工及施工验交进行检查。 5、 对施工中发现的不安全隐患有权予以纠正,对违章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及危及行车安全的 施工,有权停止作业。 6、可通过单位领导,参加或召集施工安全会 议。 7、使用各种电话、电报。 持证须知 1、 施工安全监督人员执行职务时,必须携 带此证。 2、此证不得借给他人或涂改。 3、施工安全监督人员调离时,必须交还此证。 附件4:
XX处监证第 号 填发单位 年 月 日填发 施工安全协议书(参考协议)
(行车组织单位)
甲方:行车组织单位 乙方:施工单位
根据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及乌鲁木齐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乌铁总〔××〕××号)文件要求,切实搞好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保证施工期间行车安全,经甲乙方双方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施工项目: 作业内容:
施工时间、地点(地段): 影响范围:
二、施工责任地段和期限工程期限: 责任地段: 工程期限:
三:双方所遵循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 甲方:
1.执行《技规》、《行规》和乌鲁木齐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乌铁总〔××〕××号)文件等有关规定。 2. …… 乙方:
1.执行《技规》、《行规》和乌鲁木齐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乌铁总〔××〕××号)文件等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铁道部、路局有关本项施工的设计、施工、验收规范和技术、质量标准及施工工艺。 3. ……
四、安全防护内容、措施及专业结合部安全分工:
1.及时转交有关施工的调度命令,封锁时间结束前提前预告施工单位和设备管理单位的驻站防护员
—15—
2.督促施工单位和设备管理单位的驻站防护员,正确及时的填写运统-46,并做好确认工作。 3.按照有关规定,有车时及时通知施工单位和设备管理单位的驻站防护员。
4.工程开工前一天,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设备管理单位,由设备管理单位派出施工安全监督人员,到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无设备管理单位施工安全监督人员到场工程不得开工。
五、双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
(一)双方共同责任、权利和义务:
确保施工安全是施工、行车组织部门的共同责任。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严格执行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正确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措施和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清楚,措施具体,管理到位。
(二)甲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1.行车组织部门必须严格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规定及非正常情况下行车组织办法指挥行车。要积极做好施工的组织、协调工作。一般施工要根据施工方案及安全卡控措施,对运输影响较大的施工还要运用“两图一表”(施工方案示意图、施工作业流程计划图、安全关键卡控表)完善施工方案,严格落实施工天窗和封锁、慢行计划,为施工创造条件。
2.为使运输设备终始处于良好状态,保证运输、施工两不误,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及时申请和办理已批复的施工计划,并如期兑现。 3.根据施工单位和维修单位的施工计划申请,及时安排施工和维修作业时间。 4.施工计划没有特殊原因,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须变更时,应提前通知施工单位。 5.对没有施工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及安全协议的施工计划一律不予批复和安排。 6.对有特殊要求的施工,必须按规定给予安排。 (三)乙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1.施工单位是施工安全的主体,承担施工安全的主体责任。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营业线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责任制,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和责任,严格责任追究;应严格按审定的方案、范围和批准的封锁慢行计划组织施工,认真落实施工安全措施。
2.施工项目必须与批准的施工计划相符,具体起止时间均以调度命令为准,无调度命令不得施工。必须按批准的时间完成施工任务。有其他单位参与施工时,应密切配合。
3.委派指定人员办理施工登记、销记手续。施工结束后施工负责人将施工现场的情况通知车站并指示指定人员销记后方可收工。 4.必须做好施工中的安全防护,保证施工和行车安全。 5.必须确保施工质量,按规定达到列车运行速度。 6.不得擅自变更或扩大施工计划。 7.料具堆放不得侵限。
六、违约责任和经济赔偿办法:
严格执行《乌鲁木齐铁路局施工安全抵押金管理办法》(乌铁安〔××〕××号)文件有关规定。 七、安全监督和配合费用: 八、其他
九、本协议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十、说明事项:
1.双方发生争议时,由建设管理单位调解,调解无效时,按司法程序办理。 2.甲乙双方违反本协议时,按铁道部、铁路局的有关规定处理; 3.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不得擅自更改。
4.本协议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各自保存备查。 甲方:(单位公章) 乙方:(单位公章) 甲方负责人(签字): 乙方负责人(签字): 甲方经办人(签字): 乙方经办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施工安全协议书(参考协议)
(设备管理单位)
甲方:设备管理单位 乙方:施工单位
根据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及乌鲁木齐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乌铁总〔××〕××号)文件要求,切实搞好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保证施工期间行车安全,经甲乙方双方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施工项目: 作业内容:
施工时间、地点(地段): 影响范围:
二、施工责任地段和期限工程期限: 责任地段: 工程期限:
三、双方所遵循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 甲方:
1.执行《技规》、《行规》和乌鲁木齐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乌铁总〔××〕××号)文件等有关规定。
2.设备管理单位应依据与本工程相关的设计、施工、验收规范和技术、质量标准及施工工艺,对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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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安全措施》认真审查,并派出持有局有关业务处核发的《施工安全监督证》的安全监督人员到场进行安全监督。
3. …… 乙方:
1.执行《技规》、《行规》和乌鲁木齐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乌铁总〔××〕××号)文件等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铁道部、路局有关本项施工的设计、施工、验收规范和技术、质量标准及施工工艺。 3. ……
四、安全防护内容、措施及专业结合部安全分工:
1.施工单位要建立各级领导安全责任制,对施工组织方案及安全措施,加强日常检查。对安全卡控重点、环节要明确,安全卡控方法要具体,卡控措施要落实到岗位责任人。
2.联络员、防护员、安全员一律持证上岗。 3.加强联系,确保信息畅通、准确无误。
4.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下班前设备管理单位检查人员会同施工单位的有关人员按局营业线施工《实施细则》对施工地段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行车安全。
5.施工单位必须遵照局防洪指挥部的部署,制订得力的防洪措施,并在施工中逐项落实。 6.结合部的安全由甲、乙双方共同负责。 7.隐蔽设备的位臵及走向、埋深等。
8.工程开工前一天,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设备管理单位。由设备管理单位派出施工安全监督人员,到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无设备管理单位施工安全监督人员到场工程不得开工。
五、双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
(一)双方共同责任、权利和义务:
确保施工安全是施工、设备管理部门的共同责任。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严格执行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正确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措施和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清楚,措施具体,管理到位。
(二)甲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1.设备管理单位要加强对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对施工单位的施工作业进行全过程监督,发现质量不合格及安全隐患要责令施工单位立即纠正,危及行车安全时有权责令其停止施工。
2.设备管理单位对因自身未履行施工安全协议造成行车事故的,负主要责任;因监督不力发生行车事故的,还要追究设备管理单位及部门的责任,影响安全成绩。
3.设备管理单位要加强对施工的点前准备、点中控制、点后开通、逐步提速等情况的监护工作,实行开通、提速检查签认制度。
4.选派责任心强、施工经验丰富符合要求的人员担任设备单位检查人,持“施工安全监督证”对施工单位的施工安全及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督。 5.检查人员应熟悉施工技术图纸,掌握关键内容,检查、落实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对施工现场要经常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各种安全隐患,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处理。发现下列情形之一者,有权下令停工整顿:
①擅自变更施工计划或扩大施工范围时; ②安全组织和技术措施不落实时; ③对新工、临时工、民工及关键岗位人员未进行安全培训时; ④对需整改的安全隐患,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时。 (三)乙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1.施工单位是施工安全的主体,承担施工安全的主体责任。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营业线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责任制,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和责任,严格责任追究;应严格按审定的方案、范围和批准的封锁慢行计划组织施工,认真落实施工安全措施。
2.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达不到资质的严禁施工。
3.施工期间须把行车安全放在首位,当施工与行车安全发生矛盾时,要严格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
4.施工前,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组织方案及安全措施,并严格按照施工方案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 5.施工前须将施工图纸、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施工计划提供给设备管理部门及行车组织部门各1份。
6.施工时,要严格按照各该工程的工艺流程和网络图规定的施工程序进行作业,保证施工质量达到有关技术标准。 7.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安全培训、法制教育,特殊工种必须持双证上岗(上岗证、职工技能鉴定合格证)。 六、违约责任和经济赔偿办法: 如因违反本协议,出现安全问题或造成设备损坏,设备管理单位有权按比例扣发应返还的安全保证金。若造成设备损坏则还应全额赔赏损失。同时,双方应严格执行《乌鲁木齐铁路局施工安全抵押金管理办法》(乌铁安〔××〕××号)文件有关规定。
七、安全监督和配合费用:
安全监督和配合费分别按铁道部《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铁建设〔2006〕113号)、《乌鲁木齐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配合费暂行标准》(乌铁计〔2005〕276号)的规定,由项目管理机构在建设管理费中直接向营业线施工的配合单位支付。
大型养路机械或设备管理单位自行施工时,无论何种修程,只与有关部门签订安全协议,不向任何部门或单位支付配合费。 八、其他
九、本协议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十、说明事项:
1.双方发生争议时,由建设管理单位调解,调解无效时,按司法程序办理。 2.甲乙双方违反本协议时,按铁道部、铁路局的有关规定处理; 3.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不得擅自更改。
4.本协议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各自保存备查。 甲方:(单位公章) 乙方:(单位公章) 甲方负责人(签字): 乙方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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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经办人(签字): 乙方经办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附件5:
施工现场安全重点监控表 施工项目 施工日期 施工等级 设备管理单位 施工内容 单位及部门 组长或 副组长 安监部门 运输部门 机务部门 设备主管 业务部门 施工单位 及 主管部门 设计部门 监理部门 附件6:
施工方案(计划)审批会议参加人员名单表
施工项目: 年 月 日 顺序 单位 姓名 职务/职称 联系电话 单位及职务 姓名 施工地点 起止时间 施工单位 重点监控处所 监控关键项点 —18—
附件7:
月度施工计划格式 限速长度(m) 施工主负体责单人位 (职务) 施工负责人 设备管理单位 施所编工线行属号 等路 别 系级 统 施工日期 开始里程 结束里程 施工地点 施工施工项内容 目 封锁时间(起) 封锁时间(止) 封锁时间(分) 影响范围 限速及行车方式变化 附加时分(客) 附加时分(货) 供电方式 设备变化 运输组织 施工单位 配合单位 配合内容 施工标记 施工备位注 臵 限速要求 行车方式 线路数据变化:站场线路、道岔、径路变化:信号机位臵及显示变化:接触网信号标志位臵变化:其它变化: 附件8: 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
运统—46(施工)
请求施工(慢行及封锁)登记 本月施工编号
(1)影响使用范围(需要的慢行或封锁条件) (2)施工负责人签名 (3)设备单位检查人签名 (4)车站值班员签名 承认施工 施工后开通检查确认、销记 (1)恢复使用范围和条件(开通后恢复常速确认) (2)施工负责人签名 (3)设备单位检查人签名 (4)车站值班员签名 施工开通 (1)开通(恢复常速)命令号及开通时间 (2)施工负责人签名 (3)设备单位检查人签名 (4)车站值班员签名 备 注 施工项目 月日时分 所需时分 (1)命令号及发令时间 (2)慢行及封锁起止时间 (3)车站值班员签名 (4)施工负责人签名 月日时分 —19—
附件9:
各项施工作业放行列车条件 顺号 项 目 (1)破底清筛轨枕底道砟连续3根及以上 (2)成段更换道床(含道岔) (3)大型养路机械换砟 (4)基床换填 (5)曲线平面改造 (6)一次起道量超过l00mm (7)一次拨道量超过150mm (8)利用小型爆破开挖侧沟或基坑(限于影响路基稳定范围) 施工条件 作业方式 大型养路机械捣固、稳定车作业 封锁施工 小型养路机械捣固 放 行 列 车 条 件 1.大型养路机械道岔两捣作业程序,第一列25km/h,第二列45km/h,第三列60km/h, 24小时后恢复常速。 2.大型养路机械两捣一稳作业程序,第一列35km/h,第二列60km/h,第三列80km/h,24小时后恢复常速。 3.大型养路机械三捣两稳作业程序,第一列60km/h,第二列80km/h,第三列120km/h,24小时后恢复常速。 4.因设备配备不足、临时故障等原因不能达到捣固、稳定遍数的,应适当降低放行速度,最高不超过60km/h。 施工期间,当日第一列25km/h,第二列45km/h,不少于4小时,以后限速60km/h至下次封锁前1小时。施工结束,开通后第一列25km/h,第二列45km/h,不少于12小时,以后60km/h、80km/h、120km/h各不少于24小时,其后正常(速度≤120km/h线路80km/h24小时后恢复正常)。 施工期间,当日第一列15km/h,第二列25km/h,第三列45km/h,不少于4小时,以后限速60km/h至下次封锁前1小时。施工结束,开通后第一列l5km/h,第二列25km/h,第三列45km/h,不少于4小时,以后60km/h、80km/h、120km/h各不少于24小时,其后正常(速度≤120km/h线路80km/h24小时后恢复正常)。 1.大型养路机械道岔两捣作业程序,第一列25km/h,第二列45km/h,第三列60km/h, 24小时后恢复常速。 2.大型养路机械两捣一稳作业程序,第一列35km/h,第二列60km/h,第三列80km/h,24小时后恢复常速。 3.大型养路机械三捣两稳作业程序,第一列60km/h,第二列80km/h,第三列120km/h,24小时后恢复常速。 4.因设备配备不足、临时故障等原因不能达到捣固、稳定遍数的,应适当降低放行速度,最高不超过60km/h。 施工期间,第一列25km/h,第二列45km/h,不少于4小时,以后限速60km/h至下次封锁前1小时。施工结束,开通后第一列25km/h,第二列45km/h,不少于12小时,以后60km/h、80km/h、120km/h各不少于24小时,其后正常(速度≤120km/h线路80km/h24小时后恢复正常)。 施工期间,开通后第一列15km/h,第二列25km/h,第三列45km/h,不少于4小时,以后限速60km/h至下次封锁前1小时。施工结束,开通后第一列l5km/h,第二列25km/h,第三列45km/h,不少于4小时,以后60km/h、80km/h、120km/h各不少于24小时,其后正常(速度≤120km/h线路80km/h24小时后恢复正常)。 放 行 列 车 条 件 扣轨加固线路和便梁加固施工:施工期间速度不超过45km/h,施工结束后第一列25km/h,第二列45km/h,不少于12小时,60km/h、80km/h各不少于24小时,后120km/h一列恢复正常。 开通后,列车速度不得超过45km/h,限速时间、次数和速度由施工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一影1 响道床路基稳定的施工作2 业 人工捣固 (1)成组更换道岔或岔枕 (2)一次起道量超过40mm,不超过l00mm (3)一次拨道量超过40mm,不超过150mm (4)成段更换、方正轨枕连续3根及以上 大型养路机械捣固、稳定车作业 封锁施工 小型养路机械捣固 人工捣固 顺号 3 4 施工条件 封锁施工 封锁施工 封锁施工 封锁施工 项 目 在线路上安装、拆除轨束梁、横梁和D梁。 更换道岔扳道器下长岔枕、可动心轨道岔钢枕及两侧相邻岔枕、辙叉短心轨转向轴处轨枕 大型养路机械线路、道岔维修作业 电(光)缆穿越铁路线路敷设施工 作业方式 小型养路机械捣固 小型养路机械捣固 一 影响道床路基稳定的施工作业 5 6 不超过120km/h区段线路开通后,放行列车不限速;超过120km/h区段第一列80km/h,其后正常。 电(光)缆过道施工,施工时设备管理单位派员进行安全监控。施工单位不具有防护资质时,应委托工务部门进行安全防护。放行列车速度、时间、由工务部门确定。 —20—
二不影响道床稳定的施工作业 顺号 1 2 3 4 5 6 7 项 目 (1)成段更换钢轨(2)无缝线路放散(3)成段调整轨缝,拆开接头并插入短轨头(4)成段修整轨底坡 使用冻害垫板一次总厚度超过40mm 长大隧道宽轨枕垫砟 道口大修(若影响道床稳定,比照第一大项办理) 隧道整体道床翻修 拆除钢轨,全面更换桥枕 不拆除钢轨更换桥枕 施工条件 封锁施工 封锁施工 封锁施工 封锁施工 封锁施工 封锁施工 封锁施工 放 行 列 车 条 件 开通后第一列25km/h,第二列45km/h,其后正常。超过120km/h地段第一列25km/h,第二列45km/h,第三列80km/h,其后正常。 开通后第一列25km/h,第二列45km/h,第三列60km/h,其后正常。(超过120km/h区段60km/h、80km/h、120km/h各一列后恢复正常) 开通后第一列25km/h,第二列45km/h,第三列60km/h,其后正常。 开通后第一列25km/h,第二列60km/h,其后正常。 施工期间速度不超过25km/h,施工结束后第一列45km/h,第二列60km/h,其后正常。 开通后第一列25km/h,第二列45km/h,第三列60km/h,其后正常。(施工期间每日开通后至次日封锁前最高速度不超过60km/h) 施工结束后第一列45km/h,第二列60km/h,第三列80km/h,第四列120km/h,其后恢复正常。 顺号 1 2 3 成段换轨不超过100m 更换绝缘接头夹板 项 目 施工条件 封锁施工 封锁施工 封锁施工 封锁施工 封锁施工 封锁施工 封锁施工 封锁施工 封锁施工 封锁施工 封锁施工 封锁施工 放 行 列 车 条 件 放行列车不限速,特殊情况下由施工领导人决定。 放行列车不限速,特殊情况下由施工领导人决定。 放行列车不限速,特殊情况下由施工领导人决定。 放行列车不限速,特殊情况下由施工领导人决定。 放行列车不限速,特殊情况下由施工领导人决定。 放行列车不限速,特殊情况下由施工领导人决定。 放行列车不限速,特殊情况下由施工领导人决定。 放行列车不限速(但扣件必须齐全有效),特殊情况下由施工领导人决定。 放行列车不限速,特殊情况下由施工领导人决定。 放行列车不限速(但钩螺栓至少每隔1根桥枕拧紧1根),特殊情况下由施工领导人决定。 放行列车不限速,特殊情况下由施工领导人决定。 放行列车不限速,特殊情况下由施工领导人决定。
更换或整修道岔尖轨、基本轨、辙叉、护轨、长心轨、可动心轨凸缘与接头铁联结螺栓、扳道器转辙连接杆 更换道岔扳道器下长轨枕、可动心轨道岔钢枕及两侧相邻岔枕或辙叉短心轨转轴处轨枕 在线路上焊接钢轨,焊补、打磨钢轨(不含手提砂轮打磨机)及整治接头错牙 在线路上使用直轨器、平轨机直轨 在线路上使用轨缝调整器调整轨缝而不插入短轨头 快速区段单根抽换轨枕 桥梁施工进行试顶需起动梁身并回落原位 抬起钢轨单根抽换桥枕 有碍行车的隧道内刨冰 隧道施工或检查所搭的脚手架不包括可迅速拆装的轻便装臵),侵入机车车辆限界的左右及上边各加150mm的范围内时 三不限速的施工作业 4 5 6 7 8 9 10 11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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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桥隧涵的施工作业 五 应急处理 六 其他施工作业 顺号 项 目 施工条件 放 行 列 车 条 件 1 (1)更换或拨正钢梁、圬工梁 (2)抬高或降低桥梁 封锁施工 (3)拨正支座、更换桥梁支座或翻修支撑垫石、砂浆厚度超过50mm. (4)喷锚加固隧道衬砌 隧道内增设密井暗管施工 新建明、棚洞开挖基础 桥涵顶进及加固线路或拆除加固设备 个别更换重伤钢轨、辙叉或联结零件 钢轨、辙叉、尖轨、夹板折断后的紧急处理 线路发生胀轨的紧急处理 跨越线路上部且有碍行车安全的施工 电务更换电动转辙机及道岔安装装臵 信联闭设备停用施工中的联锁试验 更换钢轨绝缘 新旧接触网线过渡中的接触网大修 慢行施工 慢行施工 慢行施工 封锁施工 封锁施工 封锁施工 封锁施工 封锁施工 封锁施工 封锁施工 封锁施工 开通后第一列25km/h,第二列45km/h,第三列60km/h,不少于24小时,其后正常。 2 3 4 1 2 3 1 2 3 4 5 施工期间限速25km/h,施工结束后第一列45km/h,第二列60km/h,其后正常。 施工期间限速45km/h。 加固施工:施工期间限速45km/h,施工结束后第一列45km/h,不少于12小时,60km/h、80km/h各不少于24小时,后120km/h 2小时恢复正常。 按《铁路工务安全规则》有关条款执行 按《铁路工务安全规则》有关条款执行 按《铁路工务安全规则》有关条款执行 放行列车不限速,特殊情况下由施工领导人决定。 放行列车不限速,特殊情况下由施工领导人决定。 放行列车不限速,特殊情况下由施工领导人决定。 放行列车不限速,特殊情况下由施工领导人决定。 放行列车不限速,特殊情况下由施工领导人决定。 —22—
附件10:
营业线施工(维修)上岗证式样
营业线施工(维修)上岗证 姓 名: 照 片 岗 位: 签发人: 上岗资格及岗位培训记录 培训情况或资培训单位或培训或发格证书名称 发证部门 证时间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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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通知单
提出单位 计划作业日期 乌市鑫天方建筑有限公司第五项目部 2011年8月1日 配合单位 作业地点 7街供电段 北二路(江苏西路至河南路) 作业内容、影响范围及所需时间: 因北二路(江苏西路至河南路)路段(人行道,路沿)进行施工,需供电段配合。 每日所需时间:早时间: 至 下午时间: 至 夜间时间: 至 提出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 配合单位作业内容、影响范围及所需时间: 配合单位人员现场做好监督,指导作业人员做好电 缆的开挖,防护,监督,指导人员不在场,严禁对电缆开挖,电缆开挖严禁使用机械。 每日所需时间:早时间: 至 下午时间: 至 夜间时间: 至 配合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 —24—
备注: m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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