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村民道德评议会运转程序,充分发挥村民道德评议会的作用,深
化以德治村工作,进一步加强和推动本村乡风文明建设,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村民道德评议会是在党支部和村委会领导下,组织和发动村民进行村民
道德建设的群众组织。
第三条 村民道德评议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二人,秘书长一人,会员若干人。
会长由村支部书记担任,一名副会长由村委副主任担任,另一名副会长由道德评议会会员从全体会员中推选产生,秘书长由村支部指定人员担任。
第四条 村民道德评议会日常工作由会长负责,秘书长负责各类活动的记录、资
料的收集、归档等工作。秘书长不参与具体评议活动。
第五条 村民道德评议会会员由村民投票选举产生。村民道德评议会实行任期制,
每届任期三年,如遇特殊情况,道德评议会会员由村民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另选人选。
第六条 村民道德评议会会员原则上每个自然村1人,村书记、村委委员可不占
其所在自然村名额。
第七条 村民道德评议会原则上每半年集中对全村村民道德情况进行一次评议,
评议结果向村两委会报告。遇到特殊情况随时组织评议。每次评出的好人好事记入公德榜,并通过宣传窗等多种行之有效的形式进行表扬;对评出的不道德行为,进行批评教育。
第八条 村民道德评议会集中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遇特殊情况经三分之二以上
会员同意可召开集中会议。会员必须按时参加集中会议,遇特殊情况经会长同意方可请假。
第九条 村民道德评议会通过开展评好事、议陋习为主要内容的评议活动,引导
村民践行道德规范。
第十条 本章程由村民道德评议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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