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使用管理办法(总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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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强化属地管理意识,落实燃气使用单位的安全责任,确保我矿燃气使用的安全、规范。在铭石公司对我矿燃气设施管理的基础上,我矿要加强对燃气设施的巡察和对使用的燃气设备、器具的安全管理,保障职工家属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煤层气、液化石油气等。
燃气设施,是指从减压站出来到用户立管中间的部分管线及设备主要包括:埋地或架空的管线、地面标识桩、埋地的警示带、调压器、阀门、抽水缸、阴极保护系统。
燃气燃烧器具,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业用户所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调器等器具。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机电管理部负责对矿区燃气使用进行综合管理,牵头对燃气使用单位进行指导、协调、督察等职能,参与燃气设备的选型论证,对燃气设备改造、大修、使用、检验检测进行业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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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安全监察部负责燃气设备、设施安全使用的监督管理,牵头组织燃气事故调查分析。
第五条 调度指挥部负责对燃气事故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审核,并牵头燃气事故应急演练。
第六条 科教中心负责矿燃气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培训(初训、复训)工作,建立燃气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档案。并负责廉政教育基地食堂的燃气设施的日常检查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水电工区负责矿公共区域以及燃气锅炉房和燃气茶炉房的燃气设施的日常检查和安全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后负责协调铭石煤层气有限公司进行处理问题。
第八条 社区居委会负责对各生活小区以及托儿所食堂燃气设施的日常检查和安全管理工作居委会负责对矿各生活小区以及幼儿园食堂燃气设施的日常检查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 生活服务部负责职工食堂、班中餐食堂、零点餐厅和招待所食堂燃气设施的日常检查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 物业管理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商场、饭店、个体经营户以及各小区市场燃气设施的日常检查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 燃气使用
第十一条 燃气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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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
第十二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盗用燃气;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第十三条 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作业。
第十四条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四章 燃气设施保护
第十五条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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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单位应当与铭石公司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第五章 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
第十八条 燃气使用单位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九条 燃气使用单位在使用燃气前必须对现场进行检测,发现燃气浓度超标时,要采取排放措施并查找原因,排除隐患并把燃气浓度降到1%以下时方可使用。
第二十条 使用燃气场所必须安装燃气报警装置,并每年进行一次检验,取得检验合格证后方可继续使用。重点场所如燃气锅炉房、燃气茶炉房,每月由监测队提供标准气样并指导使用单位进行测试,要做好测试记录。其它由铭石公司进行检漏的单位也要做好相应的记录。
第二十一条 各相关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设施和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尽快通知铭石公司、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如遇燃气管路上搭接线路等情况时,谁管理谁处理分管单位负责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机电管理部牵头组织其他相关部门和使用单位参加,每月对全矿燃气设备、设施进行一次检查,季度检查覆盖面应达到100%。检查出的问题以“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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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管理五因素表”形式对管理单位进行落实,属铭石公司处理的问题汇总后交给铭石公司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援。
第二十四条 对燃气生产安全事故,依照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机电管理部代矿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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