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管理机制改革研究——以案件管理为视角
2020-03-13
来源:年旅网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 2012年第4期NO.4 2012 Joum ̄of Yunnan Police Ofifcer Academy 总第93期Sum93 检察管理机制改革研究 ——以案件管理为视角 张黎,张亚力,余芳 (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云南・昆明650011) 内容摘要:检察机关的管理主要涉及检察业务、检察队伍和检察事务。其中,检察业务管理机构及其模式选择,既 是当前检察机关办案业务管理改革中遇到的更深层次的问题,同时也是当前深化办案业务质量管理改革亟待解决的瓶颈 问题。高检院已要求各级检察机关推行案件集中管理,建立“统一受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督、综合考评”的执法办案 管理监督机制。因此,构建统一的案件管理机制,成立“案件管理中心”,突破传统的案件管理模式,将从根本上改变检 察业务工作长期各自为政的状态,是对以执法办案中心的检察机关缺失专门业务管理机构的重大制度改革。 关键词:检察;案件管理;机制 中图分类号:D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6057(2012)o4—76—09 案件管理机制是检察管理机制的重要内容之 间对检察业务的管理表现为上级业务部门对下级 一。我省目前案件管理的模式主要体现为条条管 业务部门的监督管理,主要通过业务报表和业务 理,这一管理模式有利于工作的规范化、专业 材料备案审查的制度来实施;检察院内部管理具 化,但容易出现各业务部门独立运作,只注重与 体分为纵向监督和横向管理两种:纵向监督主要 主管领导和上级院对口部门的联系,忽视业务部 通过检察长、分管检察长的宏观管理,各业务部 门之间的沟通和协作,不利于检察长和检察委员 门负责人对负责业务部门的直接管理来实现;横 会委员及时全面了解和掌握全部业务情况。本课 向管理主要是按办案流程环节,各个业务部门设 题组拟从分析全省案件管理现状人手,以设立 一名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受理案件的初步审 “案件管理中心”为契人点,构建案件管理机制 查、分案,按照要求及时报备、填录报表,同时 的新模式,探索符合检察机关自身特点的管理规 在办公室或其他部门下设一名统计员,定期将分 律,做到各业务环节、前道工序与后道工序之间 散的报表、材料进行汇总,再报上级院或本院领 既有协调与配合,又有监督与制约,从而使案件 导。自下而上形成了统计月报、重大典型案件专 质量得到真实具体的保障。 报、办案情况定期分析和上报、办案信息审查和 一、检察机关案件管理现状分析 对下指导、重大案件督办等案件管理办法。这一案件管理模式,主要以各个执法办案部 (一)我省现有案件管理模式及利弊 门为主体,在案件办理流程上依次顺流,不同部 当前我省检察机关普遍采用的案件管理办法 门之间相互分离,分别负责审查,有利于工作的 是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案件管理的 规范化、专业化,沿用时间较长,具有一定的科 规定》①所确立的模式进行的。上下级检察院之 学性。弊端是案件管理职权分散,检察长、分管 收稿日期:2012—03—20 201 1年度云南省检察机关检察理论研究课题。 作者简介:张黎(1968一),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张亚力(1964一),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 余芳(1981一),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干部。 032oo3年5月27日高检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4次会议通过。 一76— 张黎,等:检察管理机制改革研究——以案件管理为视角 检察长宏观管理太难、业务部门负责人直接管理 确、不全面、不及时,信息分析、总结工作不深 入、不到位,对经验总结、案件管理、检察决策 太软、综合部门多头管理太乱、上级部门监督管 理太远。【l 对外监督的缺陷主要反映在多为事后 等产生不利影响,案件管理的成效服务和促进检 察工作发展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监督,只注重结果管理,缺乏过程性监控,不能 及时发现和纠正检察环节上的超时办案、线索积 压和流失等问题,容易造成案件超期羁押和久拖 (二)外省案件管理模式及作用 基于传统案件管理模式的种种弊端,部分省 (区)市积极探索建立检察案件管理的长效机 不决。根据高检院关于加强案件管理的有关规 定,监督还只是存在于文书、数字、简要案情、 综合情况分析上报的层面上,容易发生隐瞒不 报、上报不准确、不全面甚至弄虚作假的问题。 对外监督的缺陷主要反映在对公安机关报送案件 的期间监督不力: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之间经过 长期以来的磨合,普遍存在“借时间”的问题。 因某种特殊情形,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因为办 案期间临近届满或者办案时间不足,彼此之间相 互借用对方的时间,具体操作办法就是在送达回 证上将接收时间提前或者延后签署,以保证在公 安、检察两个环节均不出现超期羁押现象。另 外,作为法定期间的退回补充侦查制度也往往成 为两个机关相互配合、借用时间的工具手段。 据课题组初步分析,当前我省案件管理方面 存在的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在思想认识上,存在案件管理可有可 无、作用不大、重视不够的倾向,尤其是重视案 件办理的事中管理多,注重案件信息的事后管理 相对少。与此相联系,就是注重办案流程建设较 多,重视办案信息管理相对少。 二是在职能主体上,存在管理人员职责不明 确、业务部门条块分割,对案件信息的统计、整 理、分析、总结、报送等工作,存在时断时续、 时松时紧、时好时坏等问题,事后的检查、督促 和考核存在诸多困难,难以得到完全有效的开 展。 三是在管理机制上,各个办案部门受理案件 的途径、来源不同,形成了各自受理、互不知情 的现状,案件质量、办案时限、文书制作和送 达,分散而管理无序,全院文书无统一编号、无 统一签发,没有一个统一的管理协调部门,案件 管理缺乏统一的协调运作和监督机制,“各自为 政”的问题长期存在。 四是在管理效果上,信息收集和报送不准 制。早在2002年,郑州市金水区院、二七区院、 荥阳市院率先建立案件管理中心,2003年10月 初,郑州市院设立了案件管理中心,2005年6 月30日,全市两级检察机关已全部统一设置了 案件管理中心。2009年7月27日,曹建明检察 长到郑州市金水区检察院调研期间,对案件管理 中心的工作给予了高度肯定,认为“这项制度 创新,对提高案件质量,促进司法公正起了非常 积极的作用,为检察机关落实科学发展观找到了 一种比较好的、有效的管理办法”。此后,全国 各地纷纷学习郑州模式,2010年1月,全国首 个省级院“案管中心”在山西成立,随后,展 开试点,取得经验,全省范围内大规模推行这一 改革。山西全省139个检察院几乎都成立了编制 部门批准的案件管理机构。据课题组统计,目前 已建立案件管理中心的省份有吉林、山东、广 东、河南、上海、湖南、湖北、安徽、陕西、新 疆等近20个,占全国的70%以上。东部地区的 江苏、江西、山西等不少省份的检察机关,90% 的检察院都已成立了“案件管理中心”,西部地 区如四川等亦建立了专门的案件管理机构。 上述检察机关案件管理中心运行后,案件管 理由静态变为动态,由松散变为集中,由事后监 督变为事前、事中监督,规范了执法行为,提高 了办案质量,促进了执法公正,取得了一定成 效。例如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案件质 量管理中心自2008年至今,不批捕率从 13.59%降至11%,不起诉率从3.6%降至 2.9%。未出现一件超期案件,而且大大提高了 办案效率,审查逮捕案件和公诉案件的平均审限 分别缩短至4天和20天。 山西省山阴县检察院 是该省第一个成立“案件管理中心”的基层检 察院,运行3年以来,监督流转案件1352(卷) 次。考评督察各类案件183件。其中,不予受理 一77— 张黎,等:检察管理机制改革研究——以案件管理为视角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18件,发出办案期限预 警通知和督察意见88次,口头纠正程序违法17 件,纠正公安机关实体错误23件,纠正本院业 务部门实体错误2件。全院实现了所办案件无罪 判决、超期羁押、办案安全事故、检察人员违 法、涉检上访、自侦案件撤案不起诉均为零的好 成绩。[ ] 二、检察机关案件管理机制的 构建基础及现实意义 (一)构建基础 案件管理机制是一项新生事物,我们必须对 它得以建构的理论依据和基础予以求证,否则其 存在的合理性基础必会受到影响,终将不利于此 项机制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1.权力的监督制约。这是案件管理机制构 建的政治学基础。我国的检察权是法律监督权, 它是国家政治权力的基本要素之一,这种权力本 身面临着如何被监督的问题。建立案件管理机 制,就是要防止检察权被滥用,纠正检察权在行 使过程中出现的偏差,是新时期加强对权力的监 督制约,尤其是检察机关内部法律监督,防止检 察权滥用的必需。 2.自体化的法律监督。这是案件管理机制 构建的法理学基础。在法理学中关于法的运行理 论,对“法律监督”一词的涵义做过解释,即 在狭义上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 对立法、执法、司法等法制运作过程的合法性进 行的监察、制控和督导。而根据监督主体与对象 是否共处同一组织系统,又可以将法律监督分为 异体监督和同体监督(亦称自体监督)。毋庸置 疑,案件管理机制正是一种自体化的法律监督, 它的主要功能就是制约法律在检察机关内部的运 行过程,特别是针对检察权中如不诉权、撤案权 等具有终局性的自由裁量权以及逮捕权等限制人 身权利的权力。通过自体化的法律监督制控权力 的运作,防范权力滥用,并在检察实践中起到保 证案件质量、规范执法行为的作用。 3.案件质量的监控评价。这是案件管理机 制构建的管理学基础。检察机关各项业务工作围 绕着办案开展,实施案件管理机制就要建立起办 一78一 案质量的监控评价系统,通过对案件的全流程监 控和办案质量绩效考评机制,确保案件管理一体 化、信息化和规范化目标的实现。 4.一体化的创新要求。这是案件管理机制 构建的政策性基础。高检院在2003年5月制定 并实行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案件管理 的规定》,要求在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加强案件管 理工作,这是开展案件管理工作的直接政策依 据。之后高检院又在《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 革的三年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中提出建立检务督察制度,要求在检察机关内部 “建立以纠正违法办案,保证案件质量为中心的 检务督察制度,对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审查逮 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等各个环节进行跟踪监 督,形成统一、全程、严密、高效的执法监督体 系”。这一《实施意见》又为案件管理工作的开 展提供了更加具体明确的法律依据。2009年, 中央发布了《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 革部署及深化检察改革2009—2012年工作规 划》,将检察改革工作提上了议事13程,着力破 解制约检察事业科学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和保 障性障碍。 (二)现实意义 从我省的检察工作实际需要来看,构建案件 管理机制,不仅有利于解决前述的四个案件管理 方面存在的问题,而且对提高工作效率、执法水 平与案件质量有重要意义。首先,构建案件管理 机制,设立专门机构,对案件进行统一管理,可 以使业务部门摆脱大量程序性、事务性工作的困 扰,减轻业务部门负担,实现“管办分离、业 务事务分离”,建立起隔离屏障,更好的整合办 案力量,提高办案效率,从而达到检察资源使用 合理化、部门职能专业化、工作效率最大化的实 际工作效果。其次,通过对办案环节的管理,保 障了业务流程运转畅通,同时对所有案件流转程 序和案件质量实行全程监控,有利于及时发现和 纠正检察环节上的超时办案、线索积压和流失等 问题,防止办案中发生违法违纪现象,加强了内 部监督。实行案件集中管理,还能有效改变对自 侦案件监督不到位的局面。目前我省检察机关自 侦案件初查后没有立案的案件,除检察长外,无 张黎,等:检察管理机制改革研究——以案件管理为视角 人过问,也无权过问。通过构建案件管理机制, 革,也是检察机关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 自侦部门初查后未立案的、立案的、采取强制措 施的、扣押款物的,都要报案件管理部门备案审 查。 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体 现。 从全国已经积极开展试点工作实际效果来 看,实行案件管理机制改革的检察院的业务流转 三、检察机关案件管理机制的构建模式 (一)路径选择——“大案管”模式 近几年,检察机关积极探索案件管理机制改 更加顺畅:专门的案件管理部门集中管理案件流 程,汇总案件数据,分担案件事务性工作,监督 办案质量,统筹兼顾全院工作,从总体上做好了 案件流转与工作衔接,使得管理更加科学合理, 各业务部门的工作联系和互补联动得到进一步加 强,充分发挥了其在检察业务协调和枢纽方面的 重要作用。办案效率明显提高:案件管理中心将 受理案件、分配案件等事务性工作承接过来进行 集中管理,由专职案管人员通过部门人员轮案方 式,将案件分配给承办人,切实减轻了业务部门 负责人和办案干警的案外负担,使他们集中精力 审查案件,各业务部门的办案效率较之以前有了 很大进步。执法办案质量和规范性提高:案管系 统设定严格程序节点,使程序缺失案件无法在网 上正常流转,预警机制杜绝了超期羁押,从程序 上保证案件依法进行;系统自动提取数据,保证 了统计数据的准确;系统自动生成法律文书,规 范了法律文书的制作。监督效果得以强化:对全 院案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对各项执法办案活动 进行全程监控。发现超期办案情况或办案过程中 违反程序的行为,及时向案件承办人发出预警提 示,进行监督纠正。对公安机关到期未报、人民 法院到期未结的刑事案件向案件承办人发出预 警,督促承办人履行相关监督职责。集中管理赃 证物,杜绝了不廉洁隐患;案件全部网上流转, 打破部门之间的信息壁垒,加强了各业务部门之 间的监督制约;实施案件督察,便于及时发现和 纠正问题;建立案件系统查询机制,确保了检察 权的阳光规范运作,有利于防止办案中可能发生 的违法违纪问题。 实践证明,检察机关实行案件集中管理,提 高的不仅是效率和质量,对检察权的制约也发挥 了很大作用。从根本上改变了过去检察业务工作 长期各自为政的状态,是对以执法办案为中心的 检察机关缺失专门业务管理机构的重大制度改 革,并取得了初步成效。课题组将了解的案件管 理机制归纳为以下几类模式:一是“集中管理 模式”。设立案件管理中心,对全院各业务部门 办理的案件实施集中统一管理。此种模式以河南 省郑州市检察机关为代表。一改由各检察业务部 门条条管理的模式,规定各业务部门受理的所有 案件经案件管理中心登记后,由案件管理中心按 案件性质直接转交给主办检察官办理,包括自侦 案件在流转过程中也必须通过案件管理中心登记 转办。主办检察官作出的决定也由案件管理中心 登记后转交侦查机关或审判机关。案件管理中心 实行诉讼程序预警系统,在办案期限到来前若干 天发出警报。通过这种方式,案件管理中心能够 及时全面了解和掌握检察机关全部业务情况,便 于检察长对办案进行统一指挥、协调、督办,使 检察机关的整体优势和效能得到充分发挥。_4 二 是“程序审查模式”。实行专门的程序性审查工 作,使程序审查与实体审查相分离。此模式以北 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为代表。即设立专司公 诉案件程序审查的法制科,所有审查起诉案件均 由其集中管理、统一分流。在实行程序性审查后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确定管辖,以避免从前由公诉 部门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造成的职能交叉和重 复劳动等问题。这一管理模式充分发挥了业务协 调管理作用,解决了侦诉矛盾,减少了退诉率, 缩短了办案期限,避免了超期羁押。三是“监 控评查模式”。统一受理案件,监控案件流程, 评查案件质量。此模式以湖北省随州市人民检察 院为代表。对进入检察环节的案件实行受案审 查,由控告申诉部门依法对案件的整个诉讼过程 进行程序性审查,及时了解各类案件在不同诉讼 环节的办理情况,准确掌握各类案件在办理过程 中存在的具体问题,为检察委员会讨论决策提供 依据。l5 四是“大案管”模式。以江苏省检察机 一79— 张黎,等:检察管理机制改革研究——以案件管理为视角 关为代表。成立在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领导下的 独立的案件管理机构,处理受案、送达、归档等 案件管理方面的事务性工作;在程序管理的同 时,对自侦部门不立案案件、撤销案件、侦查监 督部门不批捕案件和公诉部门不起诉案件及无罪 事后监督,没有把每一个办案环节完全纳入管理 之中,更没有实行全程跟踪的弊端。同时由于其 监督主体和监督对象之间在执行、管理、决策等 方面具有统一性,工作职能相近,监督制约内容 更为详尽细致;特别是上级在监督下级过程中, 判决案件进行复查;负责对案件质量进行考评; 负责对赃款赃物管理、处理情况进行监督;负责 还可利用自身层级权威来加强对下级的约束,使 内部监督制约能够更深入持久、及时适当,也较 对案件的专项督察及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对比分析上述的“集中管理模式”、“程序 审查模式”和“监控评查模式”,课题组结合我 省检察工作实际,更倾向于建立既要有利于管 理、方便办案,又要强化监督、提高案件质量 “大案管”模式。“大案管”模式较之其它模式 有以下几个优势:第一,案件管理主体更集中, 责任界限更明晰,整体执法效能增强。目前案件 管理主要弊端之一就是多头管理,案件承办人、 业务部门负责人、主管检察长三级审批,欠缺连 贯性和全局性,而由专门的机构对全院各类案件 进行统一归类管理和质量监管,可以全方位、全 过程对办案流程、案件质量、办案规范、责任追 究等方面全面评价,避免出现办案脱节,管理主 体分散等情况。第二,更能保障案件质量,规范 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集中管理模式”、 “程序审查模式”更注重案件的“进口”和“出 口”管理,偏向程序上的监管,主要就办案中 是否严格遵守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是否遵循 职责权限、办案时限等程序性规定进行监督,而 “大案管”模式突破了程序审查的局限,增加了 实体检查的内容,重点查找办案过程中存在的法 律程序、事实认定、案件定性、法律适用、文书 制作、涉案款物处理等方面的问题,能够发现共 性问题。对职务犯罪案件撤案案件、捕后不起诉 案件、法院判决改变定性或判决无罪的案件、刑 事申诉复查后改变原决定的案件和刑事赔偿案件 复查后作出赔偿决定的案件等重点案件全案评 查,分优秀、良好、差三个档次,确保案件在遵 守程序法的同时,实体质量也得到有效保证。第 三,更能强化内部监督制约,实现公正廉洁执 法。“大案管”模式有程序管理也有质量管理, 统筹和协调各部门的检察业务工作,实现监督的 系统化和专业化,避免传统案件管理模式因偏重 一80一 为节约成本。 。 (二)职能部门——“案件管理中心” 依托上述“大案管”模式,课题组认为在 机构设置上,应单独设置独立于办案部门,直接 受检察长领导的专门机构,有权力也有能力拒绝 各业务部门对案件不当处理的要求,并有权建议 相关业务部门进行整改。内部可考虑设立综合协 调、案件流程管理、案件审查、个案督查、案件 质量评估等机构,分别肩负起案件的统一管理和 程序监督、实体审查、个案督查、质量监督等职 能。在机构称谓上,课题组认为称“案件管理 中心”较好。因为案件管理机构是检察长与检 察委员会一体化管理办案的专门业务管理机构, 负责调度、协调案件管理工作。“中心”表明了 案件管理机构在组织机构上不等同于一般业务处 室,高于一般业务处室,有利于管理职能的实 现。在职能定位上,从全国现已设立的“案件 管理中心”来看,管理、监督、考核这三项职 能普遍都有,而其它职能根据机构设置及定位的 不同小有差别。有的将检委会日常工作纳入案管 部门,有的统一受理和办理当事人、委托律师、 相关单位等对检察机关作出具有结论性决定提出 异议的案件,有的对交办、督办案件及社会反映 强烈、事实、定性发生变化等案件进行实体审 查,纠正错误决定,有的将控告申诉部门的工作 纳入案管部门。结合我省检察工作实际,课题组 认为“案件管理中心”是负责案件管理的职能 部门,应具备管理、监督、参谋、考核四方面职 能。一是案件管理:统一受案、登记、分配、流 转案件,控制案件进出口;统一管理、出具和送 达法律文书,管理案件电子文档。二是案件监 督:对收案、结案、移送和归档等主要办案流程 节点适时进行监控。监控的重点是案件办理期限 是否届满、案件流程是否完整、法律文书是否网 张黎,等:检察管理机制改革研究——以案件管理为视角 上备案等内容。程序以节点控制的方式,限制流 程缺失的案件流转到下一环节,并对超期办案自 动发出预警。三是参谋指导:对办案数据进行汇 门集中管理,部分单联文书可以由案件承办人直 接以打印方式制作。特别是对立案类、人身强制 措施类和财产强制措施类法律文书实行重点管 理。对于需要制作的法律文书,由检察长签发后 予以制作、送达,对于由部门自行制作的法律文 书由案件管理部门统一编号。同时进行案件质量 督查,“案件管理中心”依照本部门对全院案件 总、分析、整理,及时发现存在的普遍问题,分 析原因,为领导决策、工作部署、总结调研提供 全面、客观的依据。四是质量考核:对业务部门 办理的案件进行检查、抽查、质量评估并定期进 行情况通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执法监督检 查,进行办案质量及效率评定,质量问询及错误 纠正,提升办案质量。依据这四方面职能,“案 件管理中心”具体有以下九项职责:负责统一 受理和分流审查逮捕类、公诉类、民事行政类等 检察机关管辖案件;负责法律文书管理,对案件 的各个诉讼环节进行程序管理;负责对自侦部门 不立案案件、撤销案件,刑检部门不批捕、不起 诉案件及无罪判决案件进行复查,对执法办案质 量进行评查;负责对查封、扣押涉案款物进行监 督管理,依法规范查封扣押行为;负责检察业务 综合考评工作;负责对检察业务数据和案件运行 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通报;负责建立完善办案 业务流程规则,协调推进执法办案信息化技术应 用;负责接待律师阅卷,案件信息发布等工作; 负责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在具体运作上,“案 件管理中心”首先是案件受理。将原先各业务 部门独立受理案件的工作集中起来,在受理案件 过程中履行原各业务科室内勤的职责,对案件进 行初步审查,主要对案件的管辖权、侦查是否超 期、案件材料是否齐备、法律文书是否规范、材 料和实物与清单是否一致,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 况是否清楚及其他应当审查的事项进行审查。对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报分管领导批准下达 《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于当Et退回移送机关;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当El建档,及时分配到 相关业务部门办理,并做好相关登记和交接手 续,由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决定指定承办人。其次 是案件送达和文书档案管理。在案件办理过程 中或办结后,“案件管理中心”负责案件送达, 并对送达案件统一登记,以便实时有效的握全院 案件的办理情况,同时减轻案件承办人负担,提 高工作效率。案件管理部门根据办案需要主要是 将院里印制的两联以上的法律文书由案件管理部 的管理信息,对经过本院的所有案件构建案件跟 踪机制,从案件进入检察环节即开始跟踪监督。 如自侦部门办理案件从立案开始,公安机关办理 的案件从提请批准逮捕或移送起诉开始即进行跟 踪监督。通过建立案件跟踪机制对办案期限进行 监督,主要包括对本院办理刑事案件的办案期限 和经过本院的侦查机关办理案件的期限进行监 管。发现即将到期案件,及时提醒本院办案部 门,如发现检察环节即将到期的案件及时提醒案 件承办人,避免超期办案;发现侦查机关有超期 办案情况的及时通知相关业务部门,由各业务部 门予以监督。“案件管理中心”还负责涉案款物 专项监管:依法扣押的涉案款物及时经案管部门 登记后,填写出入库申请单交专门的保管部门保 管,可以实行实物与台账分离管理,确保案件监 督管理工作的独立性、公正性,确保扣押的赃 款、赃物各个环节都在监管之下,有效地杜绝赃 款、赃物的流失和不当使用。同时加强对扣押、 冻结款物的检查,特别是检查已决案件涉案款物 的处理,督促办案部门对扣押款物根据判决结果 依法依规处理。同时,领导可以根据系统授权对 案件进行简便查询和综合查询,了解有关案件的 流程、数据等情况,方便履行管理职责。及时提 醒办案部门办案时限,对延长办案时限的必要性 进行审查。使执法办案活动由静态管理转为动态 管理,由事后监督转为同步监督,由结果控制转 为全程监督。 四、检察机关案件管理机制的构建体系 构建科学的检察案件管理机制,运用现代管 理科学改善检察机关的管理,是各项检察工作沿 着规范健康轨道深入发展的保证。全国多数检察 机关十分重视案件管理机制的构建,例如上海市 检察机关正着力构建一套以组织管理机制为基 一81— 张黎,等:检察管理机制改革研究——以案件管理为视角 础、以流程管理机制为前提、以监督控制机制为 重点、以考核评估机制为核心、以引导改进机制 为导向、以协调配合机制为纽带、以宏观调控机 制为保障的,统一、协调、高效的运行系统。 我省也需要构建一系列的配套制度,使各项管理 工作形成一套制度化、体系化的运作模式。 (一)构建配套管理机制 1.案件流程管理机制。案件流程管理机制, 就是在检察机关内部建立的,为保证办案质量, 实现公正执法目标,对检察业务流程、内部制 约、质量监督实行制度化、规范化管理的机制。 通过对本院各业务部门所办理的案件进行程序上 的监督管理,对办案期限及时预警,对违反办案 时限的情形及时处理,同时进行法律文书的备案 审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促进程序公 正,规范执法。 2.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机制。一是预警。主 要是对办案程序、办案效率,完成时间段工作以 及上级考核考评要求完成的量化工作,进行提醒 催办。在对案件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以口 头、书面方式进行信息通报,及时予以纠正。二 是督办。对上级院督办案件、检察长批示呈报办 理结果的案件、逾期未上报结果的交办案件、可 能存在质量隐患等重点案件进行督办。做好备 案,加强督促检查,定期向主办单位了解情况, 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督查意见,重大问题 及时向检察长报告。三是评查。对自侦部门不立 案及撤销案件,刑检部门不批捕、不起诉案件及 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的案件进行评查,发现案件实 体、程序和法律文书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检 察长报告。如发现干警涉嫌违法违纪问题,向检 察长报告后,转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四是检 查。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工作、案件质量进行 专题性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整改 意见,并进行通报,督促各部门限期整改,在纠 错中不断提高执法办案水平。五是考评。制定案 件质量考评规范,包括考评原则、考评组织、考 评途经、考评结果的认定等,建立检察人员的执 法档案,作为绩效考核的依据之一。制定考评各 项业务案件质量要求和量化标准,并初步整合了 传统的刑事申诉案件复查制度、自侦案件回访监 一82一 督制度、不起诉案件复查制度、错案责任追究办 法等,作为案件质量考评总体规范的配套规定, 通过案件检查、案件抽查、走访相关单位听取意 见,对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质量评价等, 全方位地考评案件质量,同时结合人民监督员工 作,加强外部监督,使考评工作形成一个完整的 体系,并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3.案件业务统计机制。为保证信息的完整、 准确、及时,“案件管理中心”由专人负责受理 案件,从受理之日起即统一将案件信息录入案件 管理系统,所有关于案件的数据统一由案件管理 系统根据日常录入的案件信息自动生成,并导人 统一的统计案卡系统,保证检察业务数据的一致 性、权威性,从而客观、及时、全面地反映检察 业务的真实情况。实现办案系统信息与检察业务 统计报表系统的衔接,真正达到提高效率、为业 务决策提供客观依据的目标。 4.责任追究机制。主要是对已发生错案进 行责任划定并提请追究。检务督察加强与纪检监 察部门的联系,加大发现问题以及追责力度,使 案件管理工作的监督效用不断增强,真正实现案 件质量监管与检风检纪监督“走向共和”,形成 一套完善的内部执法办案监督机制。严格按照高 检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 的规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检察官违反 法定程序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由直接责任人员 承担责任;因案件事实、证据认定错误造成错案 的,承办人应当承担责任;经主管人员批准或者 许可后出现错案的,由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检察长、副检察长因 重大过失造成案件决定错误的,应当承担责任; 因案件事实、证据认定错误导致检察委员会讨论 案件出现错误的,承办人、审核人、主管检察长 或者副检察长应当承担责任;下级检察院向上级 检察院请示的案件,上级检察院批复、决定错误 的,由上级检察院有关人员承担责任;下级检察 院提供的案件事实不真实,证据不确实或者隐瞒 事实、证据造成的错案,由下级检察院有关人员 承担责任。 (---)构建检察机关案件管理机制应注意的 几个问题 张黎,等:检察管理机制改革研究——以案件管理为视角 1.先行试点,逐步推广。总体来看,全国 部分检察机关正在研究和探索的案件管理机制, 虽然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还没有形成比较科 学、规范的操作系统,还不能完全适应检察工作 纽,涉及到多个部门有争议的个案的协调解决, 也包括对总体办案情况和办案政策的宏观把握; 既涉及到对具体办案活动的答疑解析、法律政策 适用,也包括对具体办案活动的监督管理。有宏 的需要,存在案件管理发展不平衡、案件管理定 位不一、案件管理模式不同、案件考评标准和方 式不同、案件管理手段不同、案件管理机构设置 观、有微观;有法律政策适用、有办案业务管 理。同时也是检察长或检委会与具体业务部门之 间联系的枢纽,对上向检察长或检委会负责,对 不统一等问题。 这就需要我们在进行案件管理 机制改革时,不能完全照抄照搬其他省市检察机 关的做法,应结合本省实际,先行试点,待机构 健全,运行顺畅后再逐步在全省检察机关推广。 昆明市官渡区、西山区人民检察院已经尝试建立 了“案件管理中心”,运行状况良好,昆明市人 民检察院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正积极开展调 研,启动案件管理工作。 2.准确定位。找准定位是做好案管工作、 促进规范执法、增强检察机关履职能力的关 键。_9 在管理方面,案件管理中心应是全院统一 的业务管理部门,集中统一管理案件,统一受 理、登记、转办、送达文书、录入统计案卡,把 住全院案件的“人口”和“出口”,有效解决 “统一管理、同步监督”这两大问题。如果仅将 案管中心当做大内勤,只是将各部门自行受案变 为在案管中心受案,那么当前检察机关在业务上 分散、条块管理的问题仍无法解决,实际上是在 重复劳动。在监督方面,案件管理中心负责对本 院全部案件进行监督管理。其一,案件管理中心 对于各类案件中的违法行为仅享有建议监督权, 即建议其他有法律监督权的业务部门进行监督, 而不具备直接监督权。其二,案件管理中心仅具 有程序上的监督权,而不能有实体上的决定权。 检察机关的决策权属于检察委员会。即坚持定位 于监督而不是多一个办案部门多一道办案程序, 坚持做到不介入案件的实体审查,不负责业务印 章,不参加案件讨论会,不占用办案时间,不直 接参与案件走向,不代行职能,保证业务部门独 立行使检察权。 3.处理好案件管理的形式化与实质化的关 系。“大案管”模式打破管理层级,设立专门机 构——“案件管理中心”,为检察案件管理改革 开创新的途径。既是业务活动和业务管理的枢 下则针对业务活动进行督促管理。这种专门针对 检察业务中涉及综合性、业务性的问题的管理模 式,对解决“块块状”管理方式的弊端,具有 针对性、有效性和可行性。因此,案件管理工作 既不能纠缠于形式化工作,也不能忽视实质化工 作。【lo]结论与思考:构建科学高效的案件管理机 制的目的是为了改革检察机关现行的案件管理监 督分散的模式,实行对执法办案的统一管理,变 静态管理为动态管理,变事后监督为同步监督, 变结果控制为过程监控,从而把强化内部监督的 要求落实到每一起案件、每一个办案环节,通过 强化案件的监督管理,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促 进公正廉洁执法,提升执法效果和执法公信力。 当前的案件管理机制还处在一个逐步完善发展的 阶段,所以在制度上还需要与检察工作一体化机 制的要求进一步融合,需要检察机关各部门的高 度重视,全力配合开展各项工作。案件管理机制 也是新生事物,怎么样才能找到适合自身发展的 案件监管模式,需要不断摸索不断借鉴不断总 结,必须对案件监督体制的构建基础进行学理上 和司法实务上的探讨,逐步完善相关制度机制, 推动规范化建设和检察改革工作的发展。 参考文献: [1][7][8]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 检察院课题组: “检察机关案件管理机制研究” [z].检察理论课题成果荟萃(第一辑). [2]李冰.“辽宁鞍山,积极探索案管渠道”[EB/OL]. 正义网,辽宁,2007年12月12日. [3]郭洪平.“山阴,把案管中心捧起来”[N].检察 日报,2011—7-27,9. [4]李百建.“构想与实践——案件管理机制改革探索” [J].中国检察论坛,2003,(1). [5]石京学.“构建科学的案件管理机制”[N].检察 日报.2010—4—30,3. 一83— 张黎,等:检察管理机制改革研究——以案件管理为视角 [6]张智辉主编.中国检察(第8卷)[M].北京大学 出版社.2005. [N].检察日报,2011—8-7,3. [10]权建立,王姝玉,吕昊. “案件管理工作要厘清 “四对关系”[N].检察日报,2011—9-28,3. [9]李秦英.“做好案件管理工作,准确定位是关键” Research on Reform of Management Mechanism of Procuratorial Work Zhang Li,et a1. (People's Procuratorate ofKunming,Kunming,Yunnan 650011) Abstract:Management of procuratorial organs is mainly related to procuratorial workprocuratorial team ,and related affairs.Among them,management organs and the selection of proper modes are issues in—depth f0r the reform currently underway.and also known as bottleneck problems for carrying on the reform on case- solving quality management.The Supreme People"s Procuratorate has demanded procuratorial organs of all lev . els to conduct centrliazed management on cases,by implementing a management and supervision mechanism of ”Uniied case acceptance,whole course managementdynamic superfvision,comprehensive evaluation”. ,Thus,by setting up a unified case management mechanism,.founding a Center for Case Management.and breaking through the traditional case management modethe situation of procuratorial work could be changed fundamentally,which is right now treated separately.And this could be a signiicant mechanism refform for . supplementing the missing specialized operation management organKey words:Procuratorial;Case Management:Mechanism (责任编辑梁晋云) 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