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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基坑支护专项监测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穗建安监字[2006]12号

2023-09-15 来源:年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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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基坑支护专项监测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穗建安监字[2006]12号

全市各安监机构,建设、设计、监测、监理、施工单位:

为了规范和加强基坑监测工作,我站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市建委科技委办公室对建设基坑支护专项监测工作要点,制定了《广州市建设工程基坑支护专项监测管理办法(暂行)》,现予以印发。请各有关单位执行实施,并及时反映实施中的意见或建议。

附:《广州市建设工程基坑支护专项监测管理办法(暂行)》

广州市建设工程基坑支护专项监测管理办法(暂行)

1 总则

1.1 为防止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加强建设工程基坑支护的专项监测管理,规范专业监测单位的作业行为,明确监测工作的重点和要点,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根据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和广州市标准《广州地区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定》

(GJB02-98)而制定,

1.3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范围内建设工程的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施工第三方的专业监测管理。

1.4 基坑支护专业监测必须符合基坑工程“信息化设计、信息化施工”的原则,准确、及时、全面地提供基坑支护结构稳定及周边相关环境变形的监测数据和分析报告。

2 监测单位人员及设备管理要点

2.1 监测单位人员应符合下列要求:

2.1.1 技术、管理和监测人员应是在职的专职员工(已购买社保并签订劳动合同)。

2.1.2 技术负责人须具备高级职称并有从事建设工程监测工作5年以上的经历;监测技术人员须具备中级职称以上并有从事建设工程监测工作3年以上经历。

2.1.3 每个监测单项有不少于3名从事该单项监测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和监测技术人员必须经市以上主管部门认可的监测培训并考核合格。

2.2 主要监测仪器、设备应满足以下要求:

满足广州市标准《广州地区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定》(GJB02-98)各监测项目的监测范围和精度要求,并定期按规定进行检定和标定。

3 基坑监测管理要点

3.1 基坑监测制度:

3.1.1 基坑施工过程中,业主必须委托有资格的第三方监测单位进行监测,监测单位不得与该项目的设计、施工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3.1.2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依照设计单位提出的监测项目要求与监测单位签订合同,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减少监测项目。基坑施工之前,监测单位须制定监测方案,监测方案必须经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审定批准并报工程安监机构备案后方可

实施。

3.1.3 监测方案应包括监测项目、监测方法、监测点布置、监测频率、监测时段、报警值、监测结果的分析要求及信息反馈系统等。

3.1.4 基坑施工过程中,第三方监测单位对基坑、支护构件、周围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设施进行动态监测的结果,必须作出分析,监测分析报告经监测人、监测项目负责人、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提供施工、监理、设计、建设单位。

3.1.5 基坑监测结果报告必须包括监测项目、允许值、报警值、数据分析、变形——时间曲线、以及监测结果评述。

3.1.6 监测数据接近或超过报警值时,监测单位应及时向工地有关各方报告,同时向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市建设科技委办公室、市建委建筑业管理处报告。若出现险情,监测单位首先口头报告再作书面报告签字确认,建设单位必须及时组织有关各方采取应急措施和抢险。

4 基坑监测项目、测点布置和监测要求

4.1 基坑监测项目、测点布置、精度要求和报警值必须符合广州市标准《广州地区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定》(GJB02-98)的规定。

4.2 基坑监测项目:包括基坑边坡土体顶部水平位移和支护结构侧移、监测范围内建(构)筑物的沉降和倾斜、地下管线变形、锚杆或土钉锚固力、支撑及立柱变形,其中基坑边坡水平位移、测斜、沉降监测为必做项目,其它监测项目视基坑侧壁安全等级选做。

4.3 测点布置:各监测项目的基准点须布置在基坑工程影响范围以外的稳固的基础上,距离基坑边不得小于3~5倍基坑开挖深度,测点密度必须满足规定要求。

4.4 监测频率:在土方开挖期间对于基坑边坡土体顶部水平位移和支护结构侧移必须每周观测不少于一次。当基坑开挖深度增大或发现变形发展较大时,必须加大监测频率;当变形急剧发展或出现破坏预兆时,必须对变形连续监测。

4.5 监测时限:监测工作必须从基坑开挖之前进行,直至完成地下室结构施工至±0.000和基坑与地下室外墙之间的

空隙回填,但对于基坑工程影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的变形监测应适当延长。

4.6 监测预警值:各监测项目的预警值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监测单位根据有关规范并结合基坑开挖深度、周边环境特点有针对性地设定,包括总量控制和增量控制。

4.7 监测数据的分析和反馈。监测单位对所测各项目数据应进行分析,包括总量和增量变化,对可能的变化趋势进行预测并作出警示。监测成果资料应及时反馈,对于异常情况首先口头通知后立即以书面报告形式通知并签字确认。

4.8 监测报告必须加盖CMA认证章,并经监测培训考核合格的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名。

5 附则

5.1 建设工程基坑支护监测除应符合本管理办法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的现行有关标准及广州市的有关管理和技术规定。

5.2 本办法由广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解释。

5.3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凡正在施工阶段的工程项目,基坑支护监测未达到本办法要求的必须及时补充完善。

广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

印发日期 :2006-06-12 上网日期 :2006-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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