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做好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
检查复查阶段相关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安健〔2010〕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自2009年8月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印发《关于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09〕148号,简称《通知》)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部署,积极行动,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认真落实各项要求,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根据《通知》要求,目前已经进入地方监管部门检查复查阶段,从全国总体情况看,大部分地区按照工作要求,积极认真扎实地开展检查复查工作,但也有部分地区对检查复查工作不重视,积极性不高,主动性不强,工作处于被动应付状态,有的甚至至今还未开展检查复查工作。为认真做好检查复查阶段的相关工作,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检查复查阶段的各项工作 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能否达到预期目的,取得预期成效,检查复查是抓好落实的重要抓手,也是促进企业提高职业危害防治水平的有效措施,检查复查工作开展得好坏直接关系到专项行动的成败。各地区尤其是前一阶段检查复查工作力度不大的地区,要充分认识检查复查工作的重要意义,从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的高度出发,把检查复查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摆上议事日程,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切实抓紧抓好。一是要联合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制定检查复查工作方案,明确检查的范围、内容、方式方法和责任要求;二是要抽调业务骨干组成联合检查组,深入市(地)、县(区)、乡(镇)进行检查复查;三是要保证检查复查的覆盖面,省级检查复查要不少于1/3的市(地),市级检查复查要不少于2/5的县(区),县级检查复查要不少于1/2的乡镇,乡镇检查复查要对职业危害严重的企业做到全覆盖;四是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方
式方法。检查复查工作要认真听取所到地区、单位和企业的汇报,仔细查阅相关文件、记录及资料,认真组织检测检验机构到企业进行现场检测,全面了解被检查地区、单位和企业的职业危害治理情况。检查复查结束后,要向被检查地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反馈意见,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的意见和建议。检查复查中,要注意发现好的典型,及时予以宣传推广,同时要对治理行动不认真、走过场以及问题突出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二、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强化对职业危害严重地区和企业的检查复查
检查复查工作要做到点面结合、突出重点,把主要精力放在职业危害严重的地区、行业(领域)和企业,突出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场所、重点工艺、重点环节和重点岗位的监督检查。重点地区就是粉尘和高毒物品危害比较集中的地区,重点行业就是粉尘和高毒物品危害比较严重的矿山开采、石英砂加工、宝石加工、石材加工、冶炼、水泥制造、箱包加工、玩具制造、皮革加工、制鞋、家具制造、五金电镀、电子制造、装饰材料加工等行业(领域)。重点企业就是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缺失、职业健康管理水平低、职业危害严重的企业,特别是曾经发生过职业危害事故的企业。要根据企业的生产状况确定检查的重点场所、重点工艺、重点环节和重点岗位。在检查复查中要认真按照《通知》规定的治理内容逐项进行,突出检查以下内容:一是企业自查自改以及对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二是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设置、使用、维护,以及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情况;三是职业健康体检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情况;四是劳动用工和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对于不符合法规标准要求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等行政处罚。
三、采取措施,强力推动,积极开展石英砂加工企业和木质家具制造企业职业危害治理
为了将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推向深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以石英砂加工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和木质家具制造企业高毒危害治理为切入点,示范引导,重点推动,这既是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动专项行动深入的重要抓手。各地区要充分认识这两个领域职业危害的严重性以及开展治理的必
要性和紧迫性,在全面开展检查复查工作的同时,要认真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石英砂加工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0〕59号)和《关于开展木质家具制造企业高毒物质危害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0〕111号)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开展治理工作,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坚决淘汰落后产能。要通过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典型引导、案例曝光等方式,督促石英砂加工企业和木质家具制造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技术改造,完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改善作业场所劳动条件,提升职业危害防治水平。对于粉尘和高毒物品危害防治措施不落实、作业场所无防护设施或达不到要求、不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要求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以及作业场所粉尘和有毒物品浓度超过国家标准的企业,要坚决依法进行查处,确保石英砂加工企业粉尘治理和木质家具制造企业高毒物品危害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四、盯住隐患,挂牌督办,确保治理工作中查出的问题得到及时整改
存在粉尘和高毒物品危害的企业,要紧紧抓住整改这个关键环节,按照“问题不解决不放过、整改不到位不放过”的要求,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认真进行梳理,分门别类,逐项进行整改,确保查出问题及时得到解决。凡能当场整改的,要立即整改到位;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明确整改责任、整改措施、整改资金和整改时限,确保整改到位,不留后患。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认真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对重大隐患和问题,要根据管辖权限或隐患严重程度,按照省、市、县三级不同层级进行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做到整改一项、销号一项。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要坚决责令停产整顿;对难以整改到位或根本不具备防治条件的,要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五、加强信息调度,搞好统计分析,认真做好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专项行动有关信息的调度与统计分析工作。一是要组织辖区内企业根据自查自改情况,认真填写《企业职业危害自查自改情况明细表》(见附件1);二是要按照《企业职业危害自查自改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的要求,对企业自查自改情况,自下而上,逐级进行汇总;三是要按照《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复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的要求,对检查复查情况进行统计。同时,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的沟通和联系,相互配合,认真做好专项行动有关材料的收集和总结报告的撰写工作。总结专项行动工作时,务必要突出本地区开展专项行动的特点,认真总结专项行动开展的总体情况,企业自查自改情况,监管部门检查复查情况,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领域)、重点企业所采取的治理措施,对典型经验的推广借鉴、对典型案例的媒体曝光,以及专项行动所取得的主要成果与体会等情况。总结报告要做到例证典型、数据确凿、内容详实,分析问题深刻透彻,对策措施具体可行。总结报告和统计表格要逐级上报,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将本地区专项行动总结报告连同附件2和附件3,于10月15日之前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 2010年第四季度,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会同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地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届时将对专项行动工作不力、治理效果不明显的地区予以批评。
附件:1.企业职业危害自查自改情况明细表 2.企业职业危害自查自改情况汇总表 3.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复查情况统计表
二○一○年八月三日
附件1
企业职业危害自查自改情况明细表
填报企业:(盖章) 填表日期:2010年 月 日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接触职业危害人数 二、职业危害自查自改情况 计划整改 序号 1 2 3 4 … 小结 查出的问题或隐患名称 已整改 整改措施 整改期限 落实的整改资金 (人) 所属行业 其中: 接触粉尘人数 (人) 企业地址 接触化学毒物人数 (人) 共查出隐患或问题 项。其中,已整改 项,列入计划 项,落实整改资金 万元。 填表人员: 联系电话:
注:1.所属行业一栏填写:金属非金属矿、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制药、建筑施工、
电力、工矿商贸其他等。
2.查出的问题或隐患名称一栏,是指对照《通知》所列的治理内容查出的问题或隐患。 3.若查出的问题或隐患已整改,在“已整改”栏打“√”;若未整改但已列入整改计划的,在“计划整改”栏中分别填写:整改措施、整改期限、落实的整改资金。
附件2
企业职业危害自查自改情况汇总表
监管部门:(盖章) 填表日期:2010年 月 日
其中: 序号 行 业 存在职业自查自改自查问接触职业已整改情况 危害的企的企业题或隐危害人数 接触粉尘接触化学业(家) (家) 患(项) 已整改整改人数 毒物人数 (项) 率 其中: 列入计划情况 列入整改落实资金计划(项) (万元)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金属非金属矿 石油化工 烟花爆竹 冶金 有色 建材 机械 轻工 纺织 烟草 制药 建筑施工 电力 工矿商贸其他 总计 填表人员: 联系电话:
附件3
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复查情况统计表
监管部门:(盖章) 填表日期:2010年 月 日
监督检查情况 序号 行 业 被检查的 发现的问题企业(家) 或隐患(项) 责令当场 改正(项) 其中: 责令限期 改正(项) 警告 (家) 行政处罚情况 罚款 责令停产 提请关闭 (万元) 整顿(家) (家)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金属非金属矿 石油化工 烟花爆竹 冶金 有色 建材 机械 轻工 纺织 烟草 制药 建筑施工 电力 工矿商贸其他 总计 填表人员: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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