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食品包装用聚乙烯、聚丙烯塑料容器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食品用聚乙烯(PE)树脂、聚丙烯(PP)树脂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色母经吹塑、注塑成型工艺生产的食品包装用聚乙烯、聚丙烯塑料瓶;以食品用聚乙烯(PE)树脂、聚丙烯(PP)树脂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色母经注塑成型工艺生产的食品包装用聚乙烯、聚丙烯塑料瓶盖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91GB/T2918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塑料试样状态调节和试验的标准环境GB31604.2-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高锰酸钾消耗量的测定GB31604.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脱色试验GB31604.8-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总迁移量的测定GB31604.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食品模拟物中重金属的测定GB/T6543GB9685-2016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GB4806.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4806.6-2016GB/T13508GB/T23887QB/T16483分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聚乙烯吹塑容器食品包装容器及材料生产企业通用良好操作规范聚乙烯树脂着色母料3.1按结构分为瓶、盖。3.2按材质分为聚乙烯、聚丙烯。4要求1Q/12FEH001-20174.1原材料要求4.1.1聚乙烯树脂应符合GB4806.6-2016的规定。4.1.2聚丙烯树脂应符合GB4806.6-2016的规定。4.1.3聚乙烯着色母料应符合QB/T1648的规定,及相关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要求。4.2感官要求本品应色泽均匀一致,不得有明显色差。瓶体表面应光洁、平整,不得有明显变形和擦痕。不得有黑点、砂眼、气泡和油污。瓶口应平整光滑;无异嗅。4.3尺寸偏差4.3.1瓶尺寸偏差应符合表1规定。表1项目高度瓶口内径瓶身外径(取1/2处)壁厚4.3.2盖尺寸偏差应符合表2规定。表2项目高度螺纹顶径盖外径(取1/2处)4.4容量偏差实际容量应大于公称容量5%。4.5质量偏差4.5.1瓶体实际质量与核定质量的允许偏差为±8%。4.5.2盖实际质量与核定质量的允许偏差为±8%。4.6物理力学性能4.6.1密封性瓶口与瓶盖应配合适宜,不得滑牙;无泄漏。盖尺寸及偏差尺寸及偏差标示值±0.5标示值±0.5标示值±0.5单位:mm瓶尺寸及偏差尺寸及偏差标示值±1标示值±1标示值±1标示值±0.25单位:mm2Q/12FEH001-20174.6.2抗跌性进行抗跌性试验,瓶体不得破裂,不崩盖、不破损。4.6.3应力开裂进行应力开裂试验,开裂的试样数≤1个。4.7卫生指标4.7.1感官指标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感官浸泡液4.7.2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目总迁移量/(mg/dm2)高锰酸钾消耗量/(mg/kg)≤8水(60℃,2h)重金属(以Pb计)/(mg/kg)≤14%乙酸(体积分数)(60℃,2h)脱色试验注:脱色试验仅适用于添加了着色剂的产品4.8添加剂4.8.1添加剂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的规定。4.8.2添加剂使用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9685-2016规定的要求。4.9真实性要求产品中不得使用未经国家批准的物质。阴性指标≤8色泽正常,无异臭、不洁物等迁移试验所得浸泡液无浑浊、沉淀、异臭等感官性的劣变要求3Q/12FEH001-20174.10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过程要求应符合GB/T23887的规定。5试验方法5.1试样状态调节和试验的标准环境脱模24小时后的产品方可取样。按照GB/T2918规定的标准环境及正常偏差范围进行调节。试样状态调节时间应不少于4h。5.2感官要求取本品3个,在自然光线或日光灯下目测,鼻嗅。5.3尺寸偏差采用精度为0.02mm的通用量具测量产品的高度、内径、外径、壁厚和螺纹顶径。其与设计尺寸之差即为尺寸偏差。5.4容量偏差取感官要求检测后样品,加入4℃纯净水至瓶口,使用1ml精度的量筒进行测量。按公式(1)计算,精确到1%。Q1-Q2P=------Q2P--容量偏差(%);Q1--容器实际容量(ml);Q2--容器公称容量(ml)。5.5质量偏差取试样,用精度0.01g的电子天平,精密称定。按公式(2)计算,精确到0.01%。M1-M2q=------×100M1式中q--质量偏差(%);Ml--容器实际质量(g);M2--核定质量(g)。········(2)×100········(1)4Q/12FEH001-20175.6物理力学性能试验5.6.1密封性试验取容量偏差测试后样品,在试样内注人公称容量的水并拧紧盖,横置于平地(瓶口近地面),4h后加以检查。5.6.2抗跌性试验取试样3个,加水至标示容量,拧紧瓶盖,从1.2米处自然跌落至水平刚性光滑表面,连续跌落三次。5.6.3应力开裂试验取试样3个,按GB/T13508中6.12规定的方法进行。5.7卫生指标试验按照GB31604.2-2016、GB31604.7-2016、GB31604.8-2016、GB31604.9-2016规定的方法进行。6检验规则6.1组批产品以批为单位进行验收,以相同配方、同一规格、同一工艺、同一生产线连续生产的为一批,每批不超过10万只。6.2出厂检验产品在出厂前应按本标准规定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尺寸偏差、容量偏差和质量偏差。6.3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对产品的全部要求。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当原料来源、工艺、生产设备有变化时;c停产半年以上再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6.4判定规则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卫生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不得复检。其他项目如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5Q/12FEH001-20177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7.1标志包装箱上应有产品名称、规格、执行标准编号、数量、生产厂全称及厂址、外形尺寸及食品用字样。包装箱内或每批产品应有检验合格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按GB/T191规定执行。7.2包装产品内包装用聚乙烯薄膜密封包装,应符合GB4806.7-2016的规定;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进行包装,应符合GB/T6543的规定。7.3运输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抛摔、撞击、挤压,运输过程中不得暴晒、雨淋、受潮,并不受污染。7.4贮存产品应贮存在清洁、阴凉、干燥、通风的成品库房内,防止污染。严禁与不洁或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贮,远离热源。7.5贮存期产品在符合上述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产品自生产之日起贮存期为二年。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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