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桶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聚乙烯树脂为原料,采用吹塑工艺成型的5L及以下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4806.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15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迁移试验预处理方法通则 GB 968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 GB/T 23887 食品包装容器及材料生产企业通用良好操作规范 GB 31604.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迁移试验通则 GB 31604.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高锰酸钾消耗量的测定 GB 31604.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总迁移量的测定 GB 31604.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食品模拟物中重金属的测定 3 要求 3.1 原材料 聚乙烯树脂应符合GB4806.6的规定。 3.2 外观 外观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外观 项目 气泡 黑点杂质 (个数) 桶体 擦痕 3.3 尺寸偏差 尺寸偏差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尺寸偏差 项目 外 径,mm 高 度, mm
3.4 容量偏差: 实际容量偏差应大于公称容量1%。 3.5 质量偏差: 尺寸偏差 ±3 ±4
要 求 不准有 不允许有 应色泽均匀,表面光洁、平整。无塑化不良,无裂缝孔洞,无明显变形、无油污 轻度,约小于表面积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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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质量与标称质量的允许偏差:±6%。 3.6 对称部位壁厚比及最小壁厚 对称部位壁厚比及最小壁厚应符合表3规定。 表3 对称部位壁厚比及最小壁厚 项 目 对称部位壁厚比≤ 最小壁厚,mm 3.7 跌落试验 跌落试验应符合表4规定。 表4 跌落试验 项目 跌落试验 要求 不破裂 指 标 1.5:1 0.1-0.4
3.8 卫生性能 卫生性能应符合GB 4806.7的规定,其中,总迁移量≤8mg/dm2,高锰酸钾消耗量≤8mg/kg。特定迁移物质依据树脂类别符合GB4806.6的规定。 3.9 添加剂 3.9.1 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3.9.2 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应符合GB9685的规定。 3.10 真实性要求 产品中不得使用未经国家批准的物质。 3.11 生产过程
生产过程要求应符合GB/T23887的规定。 4 试验方法 4.1 取样 脱模24h后的产品方可取样。 4.2 外观 在自然光线下目测或采用精度为0.02mm的游标卡尺测量。 4.3 尺寸偏差 采用精度为0.5mm的通用量具测量,精确到1mm。 4.4 容量偏差 按式(1)计算,精确到1%。
P= (Q1 -Q2)/ Q2×100……………………………………(1) 式中:P----容量偏差,% ; Q1 ----实际容量,mL ; Q2----标称容量,mL 。 4.5 质量偏差 采用感量0.1g的通用衡器称量并按式(2)计算.精确1%. P=(M1-M2)/M2×100 ………………………………………(2) Q/04C2024S-2017
式中:q----质量偏差,% ; M1---实际质量,g ; M2---核定质量,g 。 4.6 对称部位壁厚比和最小壁厚 4.6.1 量具用精度0.02mm的游标卡尺。 4.6.2 对称部位壁厚比:
以桶体中截面上连接塑模接缝的中线或与其相互垂直的中线为对称轴。在该面任意选取不在同一侧的对称点,测出壁厚,按式(3)计算,精确到0.1mm。 n=N1/N2……………………………………………………(3) 式中:n--对称部位壁厚比 ; N1 ---较厚处壁厚 mm N1 ---较薄处壁厚 mm 4.6.3 最小壁厚: 用测厚仪或其他方法找出桶体的最薄处(桶口颈部除外),然后剖开后加以测量,精确到0.1mm。 4.7 跌落试验 取5个试样,在试样内按标称容量分别注入水并拧紧盖,在混凝土地面进行跌落试验,跌落高度1.8m,瓶口向上,自由下落,使试样底部撞击水泥平地,连续跌落3次加以检查。 4.8 卫生性能 迁移试验条件及感官测定按GB 31604.1和GB/T5009.156执行,总迁移量测定按GB 31604.8执行,高锰酸钾消耗量测定按GB 31604.2执行,重金属测定按GB 31604.9执行。特定迁移量测定执行相应的国家标准或技术方法执行。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与抽样 5.1.1 组批 产品以批为单位进行检验。以同一规格、同一工艺连续生产的同一类产品为一批。每批不得超过5万个,不足5万个的以不超过3天产量为一批。每批随机抽取10个样品进行检查。 5.2 出厂检验 产品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的项目为:外观、尺寸偏差、容量偏差、质量偏差、跌落试验。 5.3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对产品的全部要求。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投产时; b) 当原料来源、工艺、配方、设备变化时; c) 停产半年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 国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 5.4 判定规则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卫生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不得复检。其他项目如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 Q/04C2024S-2017
6 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6.1 标志 产品外包装应标有产品名称、材质、制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规格、产品标准代号及\"食品用\"字样等,每批瓶应有合格证,并附有说明书。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 6.2 包装 包装应采用聚乙烯包装袋,应符合GB9687的规定。 6.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运输中应避免摔跌,避免与坚硬锐利物碰撞。 6.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通风、阴凉、干燥、无化学品及有害、有毒物品污染的仓库内,常温储存。自生产之日起产品的贮存期为12个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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