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试验检测工作在工程质量控制和指导施工方面的作用,使试验室各项试验检测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为工程施工和工程质量评定提供可靠的数据,根据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本项目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内威荣高速公路从事建设活动的施工、监理和管理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试验检测机构、任务及职责
第三条 本项目设置承包人工地试验室及试验点、驻地监理试验室、总监办中心试验室。各试验室应设试验室主任、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及专业试验检测人员。
承包人工地试验室、驻地监理试验室、总监办试验室的主要人员必须满足合同及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四条 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试验检测人员以及试验室的面积 (包括养护室)应满足合同要求和工程试验检测需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须经法定计量标定部门标定。各级试验室按照规定验收由项目质检机构登记备案后,方可开展试验检测工作。
第五条 承包人工地试验室的任务是:对本标段所有原材料试验、标准试验、工艺试验、现场检测试验(需外委的检测项目除外)按照招标文件及规范规定的频率自检,使所有工程全部处于受控状态、并达到质量标准。同时配合做好外委试验取样及验收试验检测准备工作。要充分重视做好首件工程的试验检测工作,应向驻地监理工程师提供详实的试验检测报告。
第六条 驻地办试验室的任务是:检查验收承包人提供的工地试验室、仪器设备和承包人试验检测人员上岗情况;负责工程质量抽检试验、材料抽检试验和监理工程师的委托试验;进行平行验证试验与审核工作;监督检查承包人试验仪器设备的校核标定情况及其试验检测频率、方式、方法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全过程监督检查首件工程的试验情况,审查和评价试验检测结果,及时准确地为驻地监理工程
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提供对基础资料的评价报告;承担工程交工验收的试验工作;协助总监办试验工程师工作;应按照招投标文件、合同等相关规定频率对所有工程进行抽检试验和检测。
第七条 总监办中心试验室的任务是:负责核实试验标准、规程,编制各种试验表格,提供各种试验统计报表的格式;指导与检查承包人、驻地办的试验室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和试验检测人员的上岗情况,督促承包人、驻地办定期标定仪器;检查承包人、驻地办的试验工作,审查试验方法、检测频率和测试结果;监督检查首件工程试验情况;对C40及以上的梁板混凝土配合比、沥青混凝土配合比等试验项目进行验证;对关键项目应进行平行试验,对全线的试验项目应按照招投标文件、合同等相关规定频率进行抽检试验;负责本项目试验检测人员的业务培训及考核工作;参加工程的中间交工验收和交(竣)工验收。
第八条 验证试验
验证试验是事前控制,主要是对材料、商品构件或工程设施采购前的预先鉴定或进场后的验收试验。验收试验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在材料或商品构件订货前的审查按总监办《原材料管理办法》执行。
(二)材料或商品构件进场后,承包人应按规定批量和频率自检,自检合格后填写《进场建筑材料报验单》报驻地监理工程师审核,驻地监理工程师根据自检报告及进场材料(商品构件)的数量通知驻地监理试验室,驻地监理试验室按规定频率抽检。试验检测不符合质量
标准的材料或商品构件不准用于本项目工程,并限时要求清理出施工现场。总监办中心试验室对全线材料不定期进行抽检,关键项目按不少于5%,一般项目不少于3%的抽检频率独立进行抽检试验。 (三)在施工过程中对用于工程的材料或商品构件,各级试验室可随机抽样进行符合性试验,以保证材料和商品构件的质量。
第九条 标准试验
标准试验是对工程施工进行事前控制确定标准,是控制和指导施工的依据。标准试验包括各种标准击实试验、混凝土(砂浆、水泥净浆)配合比、路面组成设计等。标准试验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先完成标准试验,填写《标准试验结果报审表》并附试验报告(原件一式三份),与试验资料一起报驻地办试验室审查。
(二)根据承包人的试验报告,驻地办试验室对承包人的标准试验进行独立复核(对比)试验;对C30以下混凝土配合比、所有砂浆配合比,标准击实试验由驻地办进行审查和批复,对C30以上(包括C30)混凝土、砂浆配合比,需报总监办审查和批复。总监办认为必要时由中心试验室进行复核试验,总监办根据复核试验结果进行审批。
第十条 抽样试验
抽样试验是事中控制,是对各项工程实施中的内在品质进行符合性的检查,其内容包括各种材料的物理性能、土方及其它填筑施工的
密实度、混凝土(砂浆、水泥净浆)强度等测定和试验。抽检试验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承包人按规定频率自检,监理人员对其抽样频率、取样方法及试验过程进行检查监督。承包人自检达到质量标准后,驻地办试验室独立进行不少于20%的抽样试验,以鉴定承包人的抽样试验结果是否真实可靠。
(二)当现场监理人员对施工质量或材料有疑问时,驻地办试验室应随时进行抽样试验,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增加抽检频率,以保证工程质量处于受控状态。
(三)总监办中心试验室应不定期地独立进行抽样试验,以鉴定承包人、驻地办的试验检测结果。
第十一条 工艺试验
工艺试验是事前控制,为工程施工提供依据和指导。
(一)对路基、路面及其它需要通过预先试验的分项工程,必须进行工艺试验。
(二)承包人提出工艺试验的施工方案和实施细则报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
(三)工艺试验的机械组合、人员配备、材料、施工程序、预埋观测以及操作方法等有两种以上方案,以便通过试验做出选择。
(四)监理工程师必须对承包人的工艺试验进行全过程的旁站监理,并应做出详细记录。
(五)试验结束后应提交试验报告,并经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 中间验收试验
中间验收试验是事后控制,是在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的全面试验检测和评定。中间验收试验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承包人对已完项目进行全面的试验检测。在试验检测前,承包人应提出试验检测方案报驻地办、总监办审批。承包人根据批复的试验检测方案进行试验检测,并汇总、出具详实的试验检测报告,报驻地监理工程师审查。
(二)驻地办试验室对已完工项目应按规定的检测频率进行抽检,以鉴定承包人的试验检测结果是否真实可靠,并汇总、出具检测报告。
(三)总监办对承包人、驻地办的试验检测过程进行全方位检查监督,对试验结果进行抽查并按有关标准及时组织质量评定。
第三章 试验检测依据及检测频率
第十三条 试验检测工作依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招标文件、合同图纸及说明、公路工程试验检测现行技术规范、规程、《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06)、《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2004)、《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标准化指南》、交通部及四川省颁布的监理法规及业主总监办的相关管理办法、监理大纲及监理实施细则等。
第十四条 试验检测频率
(一)承包人应按现行技术规范、招标文件及《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2004)等规定的检测频率进行100%自检。自检频率不得低于规定的检测频率,同时必须满足工程质量控制的需要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
(二)驻地办试验室对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水泥、钢材、沥青、砂砾、砂、碎石等原材料及各种混合料进行抽检,抽检频率不低于承包人自检频率的20%,其余材料应不低于10%;对已完工程实体质量的抽检频率不低于承包人自检频率的20%。
与此同时应满足以下规定:
1、路面基层、面层、及其它野外工程实体的抽样试验,驻地办和承包人双方共同按承包人的抽检频率进行抽检。总监办的见证率不应低于25%。
2、对于野外破坏性工程实体试验,承包人、驻地办、总监办三方应共同进行检测试验。
3、对于新工艺、新材料及科技创新等试验检测,承包人、驻地办、总监办三方可共同进行检测试验,必要时三方应独立进行检测试验。
第四章 试验检测管理
第十五条 试验检测旁站见证制度
驻地监理人员应完成现场抽检的一切工作,并执行试验检测旁站见证制度,以监督承包人试验室试验检测工作的运行情况,见证承包人试验室试验检测数据的真实性。驻地监理人员应对以下试验检测项目进行旁站见证:
1、桥涵、路面等项目的混凝土工程及预制梁板的水泥净浆项目,对于承包人所留取的混凝土(水泥净浆)试件强度试验进行100%旁站见证。
2、承包人所进行的水泥稳定性及28d龄期强度试验进行旁站见证。
3、承包人所进行的钢筋焊接试验检测从取样到试验结束全过程旁站见证。
4、对于路面基层、面层以及其他野外工程实体试验检测进行全过程旁站见证。
5、对于承重模板拆除、松张、张拉、压浆等试件强度试验进行旁站见证。
6、对于新工艺、新材料及科技创新等试验进行旁站见证。 7、对于重点部位或返工处理工程进行旁站见证。
总监办中心试验室应不定期对监理试验人员旁站进行检查和业务考核。根据现场工程质量的实际情况,总监办(驻地办)可要求承包人增加抽检频率,必要时驻地办监理人员进行旁站见证。
第十六条 取样见证制度
总监办、驻地办抽取试样必须有监理、承包人试验检测人员在场,对所抽取的试样共同见证,并在“取样见证单”上签字认可。取样见证的内容包括:样品规格、型号、外观质量、厂家,取样部位、地点、时间、方法、封存等。取样见证应满足以下规定:
(一)取样方法和部位必须符合抽样原则。
(二)样品须由监理人员现场粘贴标签。标签要保证粘贴牢固,书写标签必须用碳素墨水或记号笔等标记。
(三)样品一般由取样单位封存。 第十七条 试验月报制度
为及时掌握各级试验室自检、抽检、送检的工作情况,为有效控制工程施工质量,建立试验月报制度。
(一) 承包人试验月报表格由三个工地试验室分开报送三个驻
地办,包括自检、外委月报汇总表。
(二) 驻地办、总监办试验月报包括抽检月报汇总表。 (三) 承包人、驻地办试验月报汇总表统计时段按自然月执行。 (四) 承包人和监理单位的试验月报在每月20号汇总上月试
验检测情况并逐渐上报。中心试验室应及时综合分析汇总试验月报,
写出总结报告并报总监办,总监办审查无误后于每月25日前上报业
主。
第五章 试样取样、留存管理
第十八条 试件取样后必须及时进行有效编号,保证编号在试验前的清晰度,并做好取样台帐记录。
第十九条 对砂、石、水泥等原材料的取样要有代表性,如发现试验数据与实际检验情况相差异常,按无效报告处理,应按试验操作规程重新取样试验。
第二十条 水泥、沥青、水泥胶砂、砂浆、水泥净浆、混凝土、钢筋等的各项试验的试件试验完毕后,在固定地点分类存放,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后,方可统一处理。试件残体及溯源样品留存要建立独立的留存仓库,要求分门别类进行存放,对留存的样品进行标识并建立台帐。
第六章 外委试验检测管理
第二十一条 外委试验检测管理:未经母体试验室授权的试验项目,或因试验仪器等不能满足试验及精度要求时,可外委经总监办、业主批准的、具有乙级以上公路工程试验检测资质的单位。
第二十二条 外委社会检测机构必须经总监办审查批准并报业主备案。非总监办批准的外委社会检测机构所进行的试验为无效试验,所出具的试验报告为无效报告。
第二十三条 外委试验检测执行取样见证制度。
第二十四条 在样品外委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预外委
试验。
第二十五条 外委试验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受检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 业主对一切试验检测项目进行随时抽检试验,以鉴定承包人、监理单位的试验结果。
第七章 数据处理及数据溯源
第二十七条 异常数据处理制度
(一)异常数据,是指测量值低于或高出标准值较多的数据。在试验过程中发现有异常数据,应立即终止试验,如试验不能终止,也应该在试验段结束后暂停试验,不管属于哪种情况,须在事故后立即向上级主管领导报告。
(二)出现异常数据后,应细心观察样品的状态,及时分析原因: 如属于非破坏性试验或样品有剩余,在证实试件本身没有可疑问题后进行复核试验;如发现试件的尺寸或品质有明显的问题,应纠正后再试验;如未发现样品的问题,应检查仪器,如发现仪器故障,须及时校正,并对之前试验数据做出处理;如仪器运作正常,则重点分析试验方法、试验过程和其它不可预测因素;不属于以上问题的,应向专业工程师提供试验报告,分析工程实体质量。
(三)出现异常数据的样品,在原因查明之前,应存放在固定的地点并进行有效标识。
(四)试验监理工程师负责将试验数据、资料上报主管领导。 第二十八条 平行试验审批数据处理
标准击实试验采用驻地试验室数据和承包人试验室数据之中的高值为批复数据,两者数据之差超过规定视为无效试验。
配合比及其它试验项目应执行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复的数据。 第二十九条 数据溯源
各级试验室必须建立试验检测台帐和试验检测仪器使用台帐。 试验检测台帐应明确反映取样日期、取样地点、试验人员、检测频率、检测部位、材料批量、使用部位等。
试验检测仪器使用台帐应明确反映仪器操作人员、试验项目、试验日期、仪器设备维修、保养、运行情况等。
第八章 试验检测资料管理
第三十条 试验资料内容、格式应按四川省交通厅质监局及总监办文件要求填写。
第三十一条 资料整理要求分类归档,台帐条目清晰。 第三十二条 原始记录必须单独装订成册,手工填写,不允许记录在草纸上再转录于原始记录或计算机中,无原始记录的试验报告视为无效报告。
第三十三条 对故意弄虚作假、伪造试验检测资料的试验单位及个人,在全线进行通报批评,对责任单位进行重罚。情节严重者,将相关责任人清退出场,并抄报省质量监督站备案。
第三十四条 报告审核必须认真严肃,签字不得代签、不得打印,否则视为无效报告。试验检测资料整理必须具有准确性、统一性、时间性。
(一)试验检测资料必须使用本工程规定的统一试验检测表格,填写方法、要求、内容要保持一致;试验资料统一使用“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数据处理系统”软件中的表格,纸型为A4型纸。
(二)试验检测资料应结论明确,评定依据、使用标准、评定办
法、分析统计、参数代号准确、计算无误,并有齐全的签字和试验室专用红色印章;签字实行三级签字制度即:试验员、复核人、试验室负责人。试验检测报告签字人必须是持证的试验检测人员。
(三)原始记录要清晰,一律用黑色签字笔填写,不得涂改,只能在错处划双横杠,以示作废,在错误记录上方填写更正记录,并加盖试验室专用章;对空白部位要加盖“以下空白”印章。监理工程师应不定期对试验检测资料进行检查审核。
(四)试验检测资料归档按照四川交通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主要内容有:试验检测报告、原始记录、试验台帐等。
(五)由计算机出具的试验检测报告要根据工程需要进行打印,不得复印,并加盖试验室红色印章;同时备份电子版存档。在竣工验收时,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向筹建处提供一套完整的电子版本试验检测资料。
第三十五条 档案管理:设一名档案管理员负责试验检测资料归档的管理工作。技术资料存档时要办理交接手续,填写技术资料交接单,统一编号。试验检测人员借阅技术资料,应办理借阅手续,阅后按时归还,未经试验室主任同意不得随意复制试验检测报告或原始记录;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技术保密制度,未经试验室主任批准,不得将技术资料借予与试验检测工作无关人员。
第九章试验室检测人员及设备管理
第三十六条 试验室人员及资质管理
市质量监督站对试验室验收时通过考试并备案的人员,一般不得更换,确需更换时必须事先书面申请总监办及业主批准。更换人员的
资质不得低于原有人员的资质,并报质监站重新备案。未通过考试的备案人员无签字权。
试验检测人员资质、到位情况等由总监办中心试验室组织进行定期考核落实,并上报业主。
第三十七条 各施工、监理单位试验室负责人离开工地3天(含)以内,必须向驻地办请假,3天以上需报总监办;擅自离开者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试验检测仪器设备管理
(一)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每年必须经市级以上计量部门检定合格,每次使用前由试验操作员检查是否完好,并认真填写设备使用记录。
(二)对发生故障的仪器设备应挂牌标示并及时修复、标定,在使用记录中应明确记录故障发生、修复时间,在此期间需进行的相关试验项目,应根据外委试验检测规定进行外委检测。
(三)在试验检测仪器、设备使用记录中必须认真填写使用时间、使用人、仪器设备运行情况及本批次使用次数等相关信息。
第三十九条 试验仪器的标定
为保证试验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各级试验室须经国家法定计量部门对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进行定期标定,同时总监办中心试验室应不定期(至少每季度一次)对工地试验室仪器进行检查,并不定期组织工地试验室进行对比试验。拌合站等设备也必须经国家法定计量部门标定。
第十章 拌合站管理
第四十条 各分部试验室要针对拌合站建立试验小组。由试验
室主任负责,安排1-2名试验员实施拌合站的日常管理工作,且有一名须专职管理拌合站。
第四十一条 试验室负责开出《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每次开盘前根据砂石含水量,及气温天气状况,确定施工配合比报驻地监理审核,《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由拌合站开盘,一份试验室存档。
第四十二条 拌合站的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进行数据输入,不得擅自改变参数及程序,试验员应随时检查生产配料误差情况,确保各种材料计量误差。标化工地要求的集中拌合站必须打印配合比施工数据备查。
第四十三条 拌合站专职试验员负责混凝土的质量控制,每次开盘之初,应观察或检测2-3盘砼的工作性能,进行开盘鉴定,对砼的坍落度、泌水率、入模温度等进行记录,砼在施工过程中拌合站人员不予调整设定好的开盘砼施工配合比,随意加的用水量,如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必须由试验员经驻地监理确认后进行调整。
第四十四条 拌合站离施工现场较远,应在施工现场检查混凝土的坍落度,如不满足施工要求,应返站加水泥浆进行二次拌合,严禁现场加生水。
第四十五条 试验员负责对拌合站的试件取样、制作、养生。
拌合站混凝土抽样应随机进行,试件必须在监理人员旁站下进行制作,试件拆模后要及时送进标养室养生。
第十一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未向监理工程师报检,如工地试验室擅自开展试验检测工作,其结果资料不作为工程质量评定和交工验收资料使用。
第四十七条 未经总监办、业主同意,工地试验室擅自调换试验检测人员,其签认的试验检测资料无效。
第四十八条 工地试验室使用未经检定、测试(自校)或检定、测试(自校)不合格的仪器设备完成的试验检测工作,其试验检测结果资料不能作为工程质量评定和交工验收资料使用。
第四十九条 工地试验室编造虚假的试验记录和报告,工地试验室应停业整顿,由总监办查明相关责任人,上报项目业主将其清退出场。
第五十条 试验检测人员代签试验报告和记录,其试验检测报告作废,并由总监办向业主通报或清退相关责任人员。
第五十一条 外委材料的试验检测机构未经总监办及业主同意或试验检测项目及参数范围不包括的;未通知监理见证送样的试验检测报告无效,并需重新组织送检。
第五十二条 被认定为无效的试验检测资料所代表的工程材料或工程实体了,必须根据事件性质,考虑试验检测数据可能偏离的程度,通过补检、专家论证等方式确认其质量状况,在无法保证其质量状况的情况下,必须返工处理。
第十二章 违约处罚
第五十三条 对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将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罚款直至清除责任人出场。
(一)不能自觉遵守试验检测人员职业道德,缺乏工作责任心,造成不良影响者;
(二)试验检测工作失误,造成试验检测工作事故或经济损失者; (三)无资质或超越业务范围从事试验检测工作的; (四)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的;
(五)以试验检测人员的个人名义承接试验检测业务的; (六)以虚假或不正当手段获得试验检测人员资格证书的; (七)损毁、涂改、转借、出让资格证书者。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由内威荣高速公路总监办负责解释。
内威荣高速公路总监办
二0一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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