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1-12-30 阅读:466
通知来源:办公室
教育系统各单位,教委机关各科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严肃查处我市公务员酒后驾驶机动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杜绝教育系统工作人员酒后驾车行为,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树立全区教育系统良好形象,现就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严禁酒后驾驶提出如下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法制观念,充分认识酒后驾车的严重危害。
全区教育系统广大干部教师,教委机关工作人员、学校党政领导干部,要坚决执行教育系统工作人员严禁酒后驾车的相关规定,充分认识到违反交通法规酒后驾车不仅影响教育系统良好形象,更是事关个人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家庭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大事。全体党员干部、教职员工要切实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遵守法律法规的责任意识,切实发挥带头表率作用,形成自觉守法、严格自律的良好作风,坚决杜绝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防止和杜绝党员干部、教职员工违反规定酒后驾车危险行为发生。 二、严肃纪律,认真落实严禁酒后驾车各项规定。
(一)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全区教育系统工作人员无论是工作日还是节假日,无论是驾驶公车还是私车,一律不准酒后驾车,并有责任和义务对酒后驾驶行为进行劝告和制止,不得怂恿酒后人员驾驶车辆,不得乘坐明知驾驶人员饮酒后驾驶的车辆。
(二)定期开展交通法律法规教育。通过反面案例进行警示教育,让酒后驾驶成为不能
碰、不敢碰的高压线,做到警钟长鸣;同时教育系统工作人员特别是党政领导干部要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要求他们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严禁酒后驾车。 三、加强监督检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全区教育系统各单位要对广大党员干部、教职员工驾驶机动车高度重视,加强教育,加强公车管理。
(一)对有酒后驾车行为的党员干部、教职员工,除按《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处罚外,在全区给予通报批评;对于酒后驾驶公务车辆的、两次以上酒后驾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免职、辞退等组织处理;醉酒驾车的及酒后驾车造成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二)加强对党员干部、教职员工违反规定酒后驾驶机动车和公车使用情况的监督。对顶风违规违纪,违反规定酿成重大事故的,区教委纪检监察机关要及时严肃处理,同时严格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区教委纪检监察、安全保卫等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明查暗访,并公开通报检查结果。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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