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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简答题及答案

2022-09-13 来源:年旅网


银行法:

1. 商业银行设立的法定条件:(PPT:text9中有每条的详细解释,这里不赘述)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12条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①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②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③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④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⑤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2. 商业银行禁止的业务有哪些?(对应PPT:text10)

《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了商业银行的禁止性业务:

不得从事信托投资业务、股票业务、房地产业务及向其他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投资业务。

3. 存款合同的法律特征:(对应PPT:text13存款法)

无名性

消费寄托性

附合性

实践性

4. 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征:(对应PPT:text14贷款法)

(1) 借款合同的标的物为货币。

借款合同的标的物只能是货币,而不能为其他消耗物或不可消耗物。

(2)借款合同是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即所有权的合同。

这一点与存款合同一致。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货币这种种类物,且具有强制流通性,因此一经占有即具有了对其所有权。当然,这种所有权中的使用权能和收益权能有所限制,即借款的使用一般要受当事人合同约定范围的限制,否则,借款人有权在合法的范围内自由地使用。借款人享有借款的收益权,这种收益应是在扣除了出借方利息后的收益。借款人占有权、处分权则是完整的,即出借人须将货币交付给借款人,之后,借款人即拥有了对其处分权,依合同约定自主使用并收益。否则,借款合同就失去了意义。

(3)借款合同一般为有偿合同。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与自然人之间借款,应收取一定的利息。当然,法律不禁止自然人之间无偿借款关系的存在。

(4)借款合同一般为诺成性合同。

合同法规定出借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日期和金额提供借款,否则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这说明借款合同为诺成性合同。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则以货币交付生效,应是实践性合同。

(5) 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出借人应按约定提供借款,借款人则应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到期返还借款本息,可见是双务合同。

证券法:

1. 证券的特征:

证券是表示财产权利(民法和商法上的权利)的书面凭证。

证券是证券发行人和证券持有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凭证。

证券是可自由流通转让的书面凭证。由于证券投资变现性的需要,各国证券法都规定,绝大多数证券可以上市自由转让、买卖。

2. 简述股票发行注册制与核准制的区别:(PPT中无准确答案)

证券发行注册制,又称形式审查制,是指发行人充分、客观地把发行人及发行证券的信息资料向证券主管机关提示并申请发行,经证券主管机关实施形式要件审查并合格后予以注册,即可公开发行的审核制度。

证券发行核准制,又称实质审查制,是指证券的发行不仅应充分公开证券和发行公司的真实状况,而且主管机关还应于事实公开前,对预定发行证券的性质、价值加以判断,以确定该证券是否可以发行。对于不符合发行条件的证券,或对于投资人保护有危险的情况下,不予核准该证券的发行,所以核准制又被称实质管理原则。 (我国和欧洲)

——以下摘自百度知道:

形式审核(注册制)与实质审核(核准制)的区分在于审核机关是否对公司的价值作出判断,是注册制与核准制的划分标准:

1、形式审核(注册制)其最重要的特征是:在注册制下证券发行审核机构只对注册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不进行实质判断,指的是在披露哲学的指导下,“只检查公开的内容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符合要求,而不管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可靠,更不管公司经营状况的好坏……坚持市场经济中的贸易自由原则,认为政府无权禁止一种证券的发行,不管它的质量有多糟糕,注册制还主张事后控制

2、实质审核(核准制)不仅行政机关对披露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查与判断,而且还需要指行政机关对披露内容的投资价值作出判断,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进行实质审核,核准制主张事前控制。

3、注册制与核准制相比,注册组具有发行人成本更低、上市效率更高、对社会资源耗费更少,资本市场可以快速实现资源配置功能。审核时间相对比较短

4、注册制主要证监会形式审核,中介机构实质性审核。中介的诚信对公司市场相当重要。核准制是中介机构和证监会分担实质性审核职责,政府的审核工作量很大。

注册制的形成一般是在市场化程度高,金融市场更加成熟、制度更加完善,监管主体严格有效、发行人和中介机构更自律,投资者素质更高的国家,这也是未来金融发展的一个方向。

保险法:

1. 保险合同的特征:

A. 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B. 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C. 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

D. 保险合同为要式合同。

E. 保险合同可以单方解除。

2. 何为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健康状况等向投保人收取约定的保险费后,在保险期限内,若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保险事故,或者被保险人保险期限届满时仍生存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赔偿金或保险金的合同。

和财产保险相比较,人身保险具有以下特征:

保险价值不确定,但保险金额是固定的。具有一定的储蓄性。保险期限的长期性。

3.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能否行使代位求偿权?

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

在财产保险中,由于第三者的原因致使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履行了合同规定的赔偿责任,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后,在其赔偿限度内就取代了被保险人对该项财产的所有权,有权向造成损失的第三者提出赔偿请求。

代位求偿权只存在于财产保险中,人身保险中无代位求偿权,这是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显著区别之一,这种区别是由于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保险标的的不同而产生的。

财产保险的标的价值是可以确定的,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赔偿额度也是可以确定的。因此,财产保险适用补偿原则,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受到的损失。保险人在进行赔偿后,就在赔偿限额内取得了对该保险标的的权利,因为财产权利是可以转移的。

而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者身体,是无法确定其价值的。人身保险适用定额保险原则,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金额,但这一金额并不代表被保险人的价值,只是双方约定的一个金额,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偿。同时,人的生命或者身体与财产不一样,是不可能发生权利转移的,保险人在给付保险金后,并不能由此而取得任何权利。

因此,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即人身保险

的保险人不享有代位求偿权。

4. 保险的基本要素:

特定风险事故的存在。保险之所以产生并不断发展和完善,就在于具有补偿风险事故所造成损失的功能,没有风险,也就没有保险;但保险只承保特定的风险事故。

多数经济单位的结合。保险是通过集合危险实现其补偿职能的,即由多数人参加保险,分担少数人的损失,故保险以多数经济单位的结合为必要条件。

费率的合理计算。保险不仅是一种经济保障活动,也是一种商品交换行为。保险的费率即保险的价格如何制订,是不以人们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如果费率过高,就会增加被保险人的负担,从而失去保险的保障意义;如果费率过低,则使被保险人缺乏足额的保险保障。

保险基金的建立。保险基金是通过商业保险形式建立起来的后备基金,它是仅用于补偿或给付由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生自然规律所致的经济损失以及人身损害的专项货币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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