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乙醇管理制度
1、 目 的:建立乙醇回收、使用管理规程,规范乙醇回收、使用的过程。 2、 适用范围:中药材提取需回收使用的乙醇。
3、 责 任 者:质量部、生产部相关人员及岗位操作人员。 4、 内 容:
4.1回收乙醇必须用标牌标明品名(例:板蓝根浸膏回收乙醇)、批号(本次生产品种的批号)、浓度、来源、日期、数量等,并建立专帐进行管理,以确保能有效的追溯。回收乙醇由车间储存保管。
4.2回收乙醇的有效期,以首次投料时用全部新乙醇(没有加入回收乙醇)进行中药材提取时的乙醇有效期(生产厂家出厂时标注的有效期)为有效期,在记录回收乙醇的台帐时应进行标注。使用有效期之日止,该回收乙醇不得再用,稀释后做报废处理。 4.3 在有效期内,每批生产结束时,需对回收的乙醇进行检验,根据质量标准中不挥发物(遗留残渣)的含量,确定回收乙醇能否继续使用。 遗留残渣 w ≤10mg w>10mg 处理结果 可以继续使用 稀释后做报废处理 4.4遗留残渣:取本品40ml,置105℃恒重的蒸发皿中,于水浴上蒸干后,在105℃干燥2小时,得遗留残渣(w)。
4.5在用回收乙醇进行下批产品生产时,生产前应测量其浓度。应先使用回收乙醇,用量不足时用新酒精给予补足。
4.6不同品种回收的乙醇应分开存放。每个品种回收的乙醇只能再使用于本品种的中药材提取。
4.7相关记录:《回收乙醇台帐》、《回收乙醇销毁记录》。 5、 变更记载: 文件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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