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的学生实习管理工作,提升学生的技能水平,维护学生和合作实习企业的共同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学校经过与各实习企业平等协商,共同制定本实习管理办法如下:
第一条 建立专门的实习工作管理机构——就业办公室,具体负责学生实习工作。就业办公室设主任1人,副主任2名,并配备适当数量的工作人员。
第二条 制定具体的实习工作管理制度,加强对实习工作的监督检查,形成良好的实习管理机制,确保实习工作安全、有序地进行。
第三条 对实习中发生的重大或突发事件,建立一套完整的应急预案,确保及时做出处理,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主管部门。
第四条 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本人事先签订实习协议,明确各自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经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本人签字盖章,三方各执一份。
第五条 实习期间,学校建立与实习单位及家长的沟通联系机制,印发实习学生家长知情同意书,使学生家长充分了解实习情况,争取实习单位的支持,共同帮助学生完成实习任务。
第六条 承担学生实习的单位应根据需要推荐安排实习指导老师,提供生活学习条件和实习报酬,协助学校做好实习学生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校根据专业教学需要,建立相对稳定的实习基地,选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规范管理以及生产经营范围与学生所学专业方向一致或相近的企业组织实习。
第八条 学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实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实习劳动环境。
第九条 学生实习期间实习单位应按工作量或工作时间计发实习报酬,实习报酬应当按照协议规定以货币形式直接发放给学生本人,实习单位不得扣留或延期发放。
第十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联合对实习学生进行考核鉴定,从职业道德、劳动 态度、技术技能、出勤等方面提出评鉴意见,确定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 次。
第十一条 对违反实习纪律的学生,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可以对其进行教育批评,对严重违反纪律的学生学校可责令其暂停实习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第十二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分别选派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实践技能的教师和工作人员担任实习指导教师。并与其本人签订聘任协议,明确其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实习指导教师需掌握学生实习情况,与实习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对学生的政治思想表现、专业能力、上岗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协调实习单位解决实习中的问题,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学校、实习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由实习单位根据接收学生实习的需要,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为实习场所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为实习学生提供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和实习生产单位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实习学生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二十三条 学校和实习企业必须为实习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保险,具体事宜由学校和实习单位协商办理。
第二十四条 实习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树立安全和自我保护意识,在实习指导教师的指导下,严格按规程进行实习,不断提高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水平。
第二十五条 对实习期间发生的问题及突发事件,学生要及时向实习指导教师报告;学生不能及时与指导教师取得联系的,应当及时向实习单位报告。实习期间,实习学生未经实习指导老师准许不准擅自离开实习单位。
第二十六条 实习期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应当依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在实习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生以及实习指导教师予以表彰奖励。对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 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6月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