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办法
(1998.6.11)
为强化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遏制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腐败现象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现根据《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指建设工程完工后,有关单位和部门,根据国家对工程造价的规定,编制、审查、确认工程竣工结算书的过程。包括实行工程建设总承包、设计概算包干、施工图预算包干以及其他形式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仿古园林工程、绿化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装饰、房屋维修等工程。
第三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本办法第二条建设工程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股份制企业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均执行本暂行办法。
第四条 竣工结算是建设工程实施和造价管理的重要环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实行全省统一管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各级建设工程造价(定额)管理站,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管理具体执行机构。专业工程竣工结算由各专业部、省主管厅局会同有关部门管理。
第五条 工程开工前,建设、施工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施工合同。施工合同应明确工程总造价、计价依据、定额外费用结算办法、施工期间价差调整等有关事宜,并送交当地建设工程造价(定额)管理站审查备案。
第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可以单项工程为对象,也可以单位工程为对象。在建设工程完工后,工程质量等级核定之前,施工单位负责编制并向建设单位提供竣工结算书。
第七条 竣工结算书应由交接双方经办人签字,并注明交接日期。竣工结算书应包括以下资料:
l.竣工结算计价表;
2.竣工结算的工程量计算底稿;
3.设计变更通知书及附图;
4.基础处理核定单;
5.甲方现场签证的工程量核定单;
6.经甲方签定的材料设备采购、租赁清单及购货发票复印件,租赁协议书复印件;
7.经批准的开工报告、工期延期联系单;
8.经甲方现场签字的工程造价调整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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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造价调整文件;
第八条 施工单位编制的竣工结算,应提交建设单位审查认可。具备工程造价自审能力的建设单位,可自行组织竣工结算审查。建设单位不具备工程造价自审能力的工程,可委托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湖北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社会中介单位负责组织审查。
第九条 竣工结算书审查后,审查单位应编制竣工结算审查说明书,并提交给施工单位。
竣工结算审查说明书包括以下内容:
l.工程名称、地点;
2.设计单位、施工单位;
3.工程规模(生产能力或建筑面积)、工程性质及用途;
4.工程特征:结构形式、层次、跨度、檐高;
5.送审竣工结算造价;
6.审查认定的竣工结算造价;
7.调整造价的主要内容(按单位工程列出)
(1)直接费;(2)价差;(3)间接费及利税;(4)定额外费用;(5)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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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送审竣工结算书存在的主要问题;
9.其他需要说明的有关问题。
第十条 竣工结算书的编制和审查,应由执业造价工程师或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编制、审查人员应在编审的竣工结算书上载明本人姓名和资格证号码。
竣工结算编审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的工程造价管理法规,政策。信守合同,遵守职业道德,不得高估冒算,巧立名目,压级压价,也不得粗制滥造、共同作弊。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承担竣工结算审查业务,双方应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工程造价编审质量、时间要求和双方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竣工结算审查业务。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收到竣工结算30 天内(造价在1000 万元以上的工程为50天),应当提出审查处理意见,交施工单位确定。由于建设单位原因,施工图预算未经审定或中间结算末按规定编审,需要延长审查时间,应征得施工单位同意。
第十三条 经过审查和商洽不能办理结算手续的,双方任何一方可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出协调处理要求。对协调处理决定不服,可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向法院提出起诉。如在协调处理意见收到15 天内,既不申请复议和起诉,又无其他正当理由,可视为建设单位已经认可竣工结算。
第十四条 委托给中介组织审查的竣工结算,若其中一方有异议者,应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复审和审定,其他中介组织不得承担工程竣工结算的复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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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经审查认定的竣工结算书应由编审双方和建设单位签字,并整理归档。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归档资料除竣工结算书外,还应包括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的其他竣工结算资料。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实行监督审核制度。经建设单位和编审双方签字的竣工结算书,由施工单位报送当地建设工程造价(定额)管理站监督审核。
第十七条 报送监督审核的竣工结算资料应提供竣工结算审查说明书和竣工结算书。
第十八条 竣工结算监督审核可以根据工程特点和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方法进行;
1.逐项审查法(全面审查法);
2.重点审查法;
3.类似工程比较法;
4.其他科学有效的审查法;
竣工结算监督审核,必须保证审查质量和时间要求。
第十九条 竣工结算监督审核应着重下列方面:
1.竣工结算审查说明书提出的送审竣工结算书存在的主要问题;
2.定额套用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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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材料价格是否合理;
4.是否符合有关工程费用标准及造价政策。
第二十条 竣工结算监督审核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建设工程造价(定额)管理站从接到符合要求的工程结算审查资料起,工程造价在400 万元(含400 万元)以内的工程,7 天完成,工程造价在400 万元以上工程,15 天完成,超高层等特殊工程,可适当延长监督审核时间。
第二十一条竣工结算监督审核后,建设、施工单位10 天内完成工程造价价款的结算,从第11 天起,末结算的工程价款,建设单位按银行计划外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利息;建设单位在收到本办法第十三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协调处理意见并认可后,从收到协调处理意见第25 天起,末结算的工程价款,按银行计划外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利息。
第二十二条竣工结算监督审核确认的工程造价为最终结算价格,最终结算价格超过(低于)合同工程造价的部分,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批准的建管规费项目和标准,在建设工程造价(定额)管理站集中办理规费缴纳手续。建设工程造价(定额)管理站集中收取费用后,按规费内容分别划给相应部门,每月清算一次。竣工结算督查审核不另行收取审察费用。
第二十三条竣工结算督查审核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环节,建设工程造价(定额)管理站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上签具监督审核意见盖章后,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方可进入工程质量等级核定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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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有关条款者,不予办理工程质量验收,并按照《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的罚则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湖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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