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竖井工程验收
1、井筒竣工后,应检查下列内容:
1.1 井筒中心坐标、井口标高、井筒的深度以及井筒连接的各水平或倾斜的巷道口的标高和方位;
1.2 井壁的质量和井筒的总涌水量,一昼夜应测涌水量3次以上,取其平均值;
1.3 井筒的断面、梁窝位置和井壁的垂直程度; 1.4 隐蔽工程记录、材料和试块的试验报告。 2、井筒竣工后验收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2.1 实测井筒的平面布置图,应标明井筒的中心坐标、井口标高、与十字线方位,与设计图有偏差时应注明造成的原因;
2.2 实测井筒的纵、横剖面图(每隔5—10米测一个横断面,全井筒沿十字线方向测两个纵断面);
2.3 井筒的实际水文资料及地质柱状图; 2.4 测量记录;
2.5 设计变更文件、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材料和试块试验报告;
2.6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记录。
3、建成的井筒规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3.1井筒中心坐标、井口标高,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允许偏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测量规范、规程的规定;
3.2与井筒相连的各运输水平巷道和主要硐室的标高,应符合设计规定,其允许偏差应为±100mm; 3.3 井筒的最终深度,应符合设计规定; 3.4 井筒内半径的允许偏差:
3.4.1 当采用混凝土或砌块支护时,有提升装备的应为±50mm,无提升装备的应为±50mm。
3.4.2 当采用喷锚支护时,有提升装备的应为±150mm,无提升装备的应为±150mm。
4、砌块、混凝土的井壁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4.1 井壁厚度应符合设计规定,局部厚度的偏差不得小于设计厚度50mm,其周长不应超过井筒周长的1/10,纵向高度不应超过1.5m;
4.2 井壁的每平方米面积内表面不平整度,料石砌体不得大于25mm,混凝土砌块不得大于15mm,浇筑混凝土不得大于10mm,接茬部位不得大于30mm;
4.3 井壁表面不得有露筋、裂缝和蜂窝; 4.4、砌体的规格,应符合下列要求:
4.4.1 每层砌体的水平偏差,混凝土块不应大于20mm,料石不应大于50mm;
4.4.2 砌体纵向无重缝 ,压茬长度不应小于砌体长度的1/4;
4.4.3灰缝应饱满、无重缝。灰缝厚度,混凝土块、细料石应等于或小于15mm;粗料石不应大于20mm。
5、支护的质量验收标准除严格执行混凝土材料及强度检验,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5.1 喷浆、喷射混凝土的强度、厚度、锚杆的锚固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5.2 井筒的内半径应符合允许偏差的要求;
5.3 锚杆的间距、深度、数量及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5.4 锚杆支护的外观质量要求:无离层、无剥落、无裂缝、无露筋、锚杆尾端不外露。
6、井筒建成的总涌水量,不得大于6m/h,井壁不得有0.5m/h以上的集中涌水孔。
7、施工期间,在井壁内埋设的卡子、梁、导水管、注浆管等设施的外露部分应切除;废弃的孔口、梁窝等,应以不低于永久井壁设计强度的材料封堵。
8、井筒施工中所开凿的各种临时峒室,需废弃的应封堵。二、巷道工程验收
1、巷道竣工后,应检查下列内容:
1.1 标高、坡度和方向、起点、终点和连接点的坐标位置;
1.2 中线和腰线及其偏差; 1.3永久支护规格质量;
1.4 水沟的坡度、断面和水流畅通情况。 2、工程竣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2.1 实测平面图,纵、横断面图,井上下对照图; 2.2 井下导线点、水准点及有关测量记录成果表; 2.3 地质素描图、柱状图和矿层断面图;
2.4 主要岩石和矿石标本、水文记录和水样、气样、矿石化验记录;
2.5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材料和试块试验报告。 3、 巷道起点的标高与设计规定相差不应超过100mm。 4、主要运输巷道轨道的敷设,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4.1 铺轨:
4.1.1 轨距不得小于设计规定3mm,不得大于设计规定5mm,轨道中心线与设计的偏差不得超过50mm;双轨轨道的中心距离不得大于设计规定20mm;
4.1.2 轨道的坡度应符合设计的规定,其局部允许偏差应为±1%0;
4.1.3 轨道的接头应平整,其高低及内侧偏差均不应超过2mm,螺栓夹板必须齐全。在直线上,两侧钢轨的接头应对齐;在弯道上,两侧钢轨的接头必须错开,其错开长度宜为钢轨长
度的1/3—1/4;
4.1.4 钢轨接头的间隙, 在直线部分不得超过5mm,曲线部分不得超过8mm。当采用焊接时,焊缝不得有裂纹;
4.1.5 直线段两轨轨面的水平差,不应大于5mm; 4.1.6 弯道曲轨应符合曲线弯度,外轨超高,内轨加宽,双轨中心距加宽,均应符合规定数值。其允许差:外轨超高应为+5mm,-2mm;内轨加宽应为+5mm,-2mm;双轨中心距加宽应为20mm。两轨之间应设拉杆固定;
4.1.7 架线电机车的轨道回流线,应符合设计规定。 4.2、道岔:
4.2.1 铺设的道岔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以线路的轨型一致。道岔基本轨起点与设计位置的允许偏差应为±300mm;
4.2.2 岔尖必须紧贴每块滑板, 岔尖趾部必须紧靠基本轨,其间隙不得超过2mm,岔尖不得高出基本轨,但也不得低于基本轨2mm;
4.2.3 护轨与主线或支线钢轨的高度一致,位置应符合计。转撤器应操作灵活。
4.3道渣和轨枕:
4.3.1 轨枕间距的允许偏差应为±100mm,轨道中心与轨道中心宜一致;
4.3.2 曲线轨道的轨枕应以曲线半径方向一致;
4.3.3 道渣应采用碎石和卵石,其粒径应为20mm—60m 不得混有软岩、矿石、木块等;
4.3.4 道床应平整,轨枕埋入道渣的深度,应为轨枕厚度的1/2—1/3,轨枕底面下的道渣厚度,不应小于100mm。
5、水沟深度和宽度的允许偏差应为±30mm,其上沿的高度允许偏差应为±20mm。水沟的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其局部允许偏差,应为±1%0,并保证水流畅通。水沟盖板应齐全、平整牢固。
6、架线电机车的导线掉挂高度,不得低于设计规定,亦不得超过设计规定60mm,并应符合下列数值:导线距巷道顶或棚梁之间不得小于200mm,距金属管线之间不得小于300mm。
7、架线电机车的导线左右偏移:板式或环式集电弓,不应大于设计规定20mm;滑轮式或滑块式集电弓,不得设计规定10mm。
8、巷道底板应平整,局部凸凹深度不应超过设计规定100mm。巷道坡度必须符合设计规定,其局部允许偏差应为±1%0。
9、砌碹巷道的净宽:从中线至任何一帮的距离,主要运输巷道不得小于设计规定,其它巷道不得小于设计规定30mm,均不应大于设计规定50mm。巷道净高:腰线上下均
不得小于设计规定30mm,也不应大于设计规定50mm。
10、砌碹巷道的表面不平整度:每平方米面积内,料石砌体不应超过25mm;毛石砌体不应超过40mm;混凝土砌体不应超过15mm;浇灌混凝土不应超过10mm。 各种砌体的外观,不得出现曲折和倾斜现象。 各种砌体的灰缝,应灰浆饱满,无重缝。
11、支架巷道的规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1.1巷道净宽、净高应符合本规范第9条的规定; 11.2 支架立柱斜度的允许偏差应为±2º; 11.3 支架梁应水平,两端高差不应超过40mm; 11.4 两支架的间距允许偏差,应为100mm;
11.5 支架应垂直于底板,前倾后仰不应超过40mm,倾斜巷道支架迎山角允许偏差应为±1º;
11.6 支架应垂直于巷道中心线,梁端的扭距不应超过100mm,曲线巷道支架的方向应与曲线半径一致;
11.7 梁与立柱的结合面应严密;
11.8 背板的长度,宜大于支架间距300mm,背板应排列整齐,背板与岩帮间充填严实;
11.9 倾斜巷道支架间的横撑和拉条应齐全、牢固。 12、裸体巷道和喷射混凝土巷道的规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2.1 巷道净宽:从中线至任何一帮最凸出处的距离,主要运输巷道不得小于设计规定,其它巷道不得小于设计规定50mm,均不应大于设计规定150mm。
巷道净高:腰线上下均不得小于设计规定30mm,也不应大于设计规定150mm。
12.2 喷射混泥土厚度应达到设计要求,局部的厚度不得小于设计规定的90%;
12.3 锚杆端部及钢筋网,不得露出喷层表面; 12.4裸体巷道的壁面,应符合光爆质量要求: 12.4.1 巷道轮廓线,应均匀留下60%以上的眼痕; 12.4.2 岩面上不应有明显的炮震裂缝。
13、混凝土、喷射混泥土的强度和锚杆拔力的检查与验收应按有关规范执行。
三、天(溜)井、硐室工程验收
1、硐室及天井、溜井竣工后,应提供下列资料: 1.1 实测平面位置图;
1.2硐室实测平面图,主要部位剖面图; 1.3主要天(溜)井实测井筒纵、横剖面图; 1.4 主要硐室、天(溜)井实测地质柱状图; 1.5 实测设备基础图;
1.6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材料和试块实验报告。
2、天井、溜井的规格,应符合下列要求:
2.1无提升设备的天井及溜井:从井筒中心线至任何一帮的距离,不支护的天井、溜井,得不小于设计规格100mm,也不得大于设计规定200mm;
支护的天井、溜井,不得小于设计规格50mm,也不得大于设计规定100mm。
2.2 有提升设备的天井,应执行井筒工程验收规范的规定。 3、机电硐室的中心线,不得超过设计规定20mm,底板标高的偏差,不得高于或低于设计规定50mm。
4、硐室净宽,从井筒中心线至任何一帮的距离,机电硐室不得小于设计规定,其它硐室不得小于设计规定20mm。砌碹硐室不应大于设计规定50mm,喷锚硐室不得大于设计规定100mm。硐室净高,砌碹硐室不应大于设计规定50mm,喷锚硐室不应大于设计规定150mm,均不得小于设计规定30mm。
5、机电硐室的设备基础,纵横轴线位置的偏差不得超过设计规定20mm,基础面标高不得高于设计规定。基础的埋入部分不得浅于设计规定。锚杆基础,找平层厚度不应小于100mm。
6、主硐室中安装连动设备的附属硐室位置应准确,实际中心线与设计中心线偏差不应超过20mm,底板标高与主底板标高的偏差不应超过设计规定20mm,断面和体积不应小于设
计规定。
行车梁及立柱允许偏差 项目 允许偏差 (mm) 柱 中心线对硐室中心线的位移 截面尺寸 8 +8 -5 垂直度 柱高 <=5米 >5米 上表面标高(包括牛腿) 梁 中心线对硐室中心线的位移 截面尺寸 8 10 ±10 8 +8 -5 上表面标高(包括作行车梁用的墙)
7、硐室的起重梁或起重环的高度和位置偏差,不应超过 设计规定50mm。
8、安装桥式起重机的硐室,其行车梁及立柱的允许偏差应按下表规定执行。
±10 9、防水闸门,排泥仓密闭门硐室的抗压强度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9.1试验水压应逐渐升高,注意观察硐、闸门及邻近巷道的涌水、渗水情况,并做出记录;
9.2 水压升至设计规定,保持24h,其涌水量不得大于1m3/h。
四、井筒安装工程验收
1、立井井筒装备竣工后,应按设计检查罐道梁、罐道的位置、垂直度及管露系统等设施的质量,并绘制纵横断面图。
2、工程验收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2.1 设计施工图和安装后的实测竣工图; 2.2 主要原材料出厂合格证或材料实验报告; 2.3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3.1 梁埋入井壁的深度,梁窝内垫用的材料,填堵梁窝的混凝土强度等试验记录;
2.3.2 井壁上管卡子的埋深与填堵材料:
2.3.3 当采用树脂锚杆固定罐道梁及管梁时,应提供锚杆直径,埋入深度及锚固力的试验记录。
2.4 第一层罐道梁的验收记录。 3、井筒内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3.1 罐道梁纵向中心线和缺口板中心,对井筒平面十字中
心线位置的允许偏差:
3.1.1 装设钢轨罐道、组合罐道的梁应为±1mm; 3.1.2 装设木罐道的梁,应为±1.5mm; 3.1.3 其它钢梁应为±3mm。
3.2 同一提升容器两侧的罐道梁缺口板中心,在平面位置上的间距允许偏差:
3.2.1装设钢轨罐道、组合罐道的梁应为±2mm; 3.2.2装设木罐道的梁,应为±3mm。
3.3 每根梁的上水平面应保持水平应,其允许偏差: 3.3.1 安装罐道的梁,不应超过梁长的1/1000; 3.3.2 不安装罐道的梁,不应超过梁长的3/1000。 3.4 罐道梁的层间距允许偏差 :
3.4.1装设钢轨罐道、组合罐道的梁应为±10mm; 3.4.2装设木罐道的梁,应为±12mm;
3.4.3 每节钢轨罐道、组合罐道长度内累计允许偏差,应为±30mm;
3.4.4 每节木罐道长度内累计允许偏差,应为±24mm。 3.5 梁埋入井壁内的深度不应小于设计值70mm。 4、当采用树脂锚杆固定托架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4.1 托架的水平允许偏差:
4.1.1 托架的支撑面不应超过3/1000;
4.1.2 同一根梁的两端托架的水平支撑面,应为于同一平面,其偏差不应大于5mm。
4.2 托架的层间距允许偏差:
4.2.1 装设钢罐道的托架,应为±7mm; 4.2.2装设木罐道的托架,应为±12mm;
4.2.3 每节钢罐道长度内,托架的层间距累计允许偏差,应为±15mm;
4.2.4每节木罐道长度内,托架的层间距累计允许偏差,应为±20mm。
4.3直接固定罐道的托架立面,以及固定罐道的螺丝孔中心线与十字中心线的允许偏差:
4.3.1装设钢罐道的托架,应为±2mm; 4.3.2装设木罐道的托架,应为±3mm。
4.4直接固定罐道的托架立面应垂直,不垂直度不得大于2%0。
5、罐道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5.1 罐道应保持垂直,在沿井筒全深任一平面上的位置与设计允许偏差:
5.1.1。钢罐道应为±5mm; 5.1.2组合罐道应为±7mm; 5.1.3木罐道应为±8mm。
5.2 同一提升容器两罐道在井筒全深任一处的间距允许偏差:
5.2.1钢罐道应为±5mm; 5.2.2组合罐道应为±7mm; 5.2.3木罐道应为±8mm。
5.3 在井筒全深任一处同一提升容器两罐道平面中心线,应在一直线上,其允许偏差:
5.3.1钢罐道应为±4mm; 5.3.2组合罐道应为±6mm; 5.3.3木罐道应为±6mm。 5.4 两节罐道接头处的间隙: 5.4.1钢罐道应为2mm—4mm; 5.4.2组合罐道应为2mm—4mm; 5.4.3木罐道不应大于5mm。
5.5 两节钢罐道的接头应位于罐道梁中心线上,其偏差不应超过50mm;
5.6 罐道卡子与钢轨底版的斜面接触应严密,卡子前爪与钢轨腰板的间隙,和卡子内面与钢轨底版外侧的间隙,应为10mm—20mm。
6、井筒的管路安装后,其垂直度沿井筒全深任一平面上与设计偏差,不应超过 50;并应分别进行下列试验,无漏风、
漏水为合格。
6.1 排水管路应进行排水试验; 6.2 洒水、消防管路应进行灌水试验;
6.3 充填、泥浆和水采井的高压管路,应安设计规定进行加压试验;
6.4 压风管路应按额定压力进行风压试验。
摘自于《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指挥部施工管理科
2001年5月10日
指挥部施工字(2001)04号
关于转发《井巷工程验收规范》的
通 知
指挥部科办:
随着矿山开发的全面启动,各种井巷、硐室和安装工程必将遇到,为了方便工程施工、便于施工管理,进一步保证工程质量,特将《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摘编成《井巷工程验收规范》,望施工单位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资源接替工程指挥部 2001年5月10日
附件《井巷工程验收规范》
抄送: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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