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责任书2016

2020-04-28 来源:年旅网


兰州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工程名称:

监理单位:

为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推进我市房建工程安全标准化,有效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到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标准化与规范化,确保建设工程项目安全、优质、按期完成,同时为进一步明确有关各方的安全职责,提高本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整体水平,保证国家与人民的财产与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监理单位与兰州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站签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如下:

一、目标责任

1、杜绝死亡事故,重伤事故控制在0.5‰以内,轻伤事故控制在3‰以内。

2、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安全生产特点在工程开工前制定监理规划,编制专项监理细则和旁站方案,明确责任人。

3、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4、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未取得工程施工许可手续的不得下达开工令。

5、监理单位应严格审核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和专职安全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审核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情况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

6、监理单位应严格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安全管理制度的各项要求,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旁站监理并参与验收。

7、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

位应当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8、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9、监理单位应按施工进度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状况进行评价,及时报监督站。

10、监理单位应定期组织建设、施工等单位开展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召开工地例会,分析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管理问题。

11、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12、监理单位应当贯彻落实《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项目施工中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甘建工〔2015〕88号文件精神,将建筑施工扬尘防治纳入工程日常监管工作,对发生扬尘污染行为及时纠正,对拒不整改的施工单位及时上报建设主管部门。

二、检查考核

1、监理单位违反上述目标责任要求的,市安全质量监督站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对其法定代表人进行约谈并作不良行为记录。

2、对安全责任不落实,现场监理不到位的监理单位及发生安全事

故的责任人,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责任。

3、经市安全质量监督站进行检查考核,对达到上述目标责任要求且表现突出的监理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任一一项达不到目标责任要求的监理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签订双方各执一份。本责任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兰州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站 (公章)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 项目总监(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