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出版规定(试行)
(2012年7月13日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四届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出版,提高质量,发挥地方综合年鉴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以县级以上(含县级)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以下简称“年鉴”)。
第四条 年鉴编纂出版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第五条 年鉴编纂出版应遵守国家关于保密、著作权、出版、广告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或规章,遵守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和对外关系等方面的法规或政策,维护国家利益、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 年鉴编纂出版应做到:观点正确,框架科学,资料翔实,记述准确,编写规范,编辑出版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章 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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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年鉴框架应涵盖年度内本行政区域的基本情况。
第八条 年鉴框架应做到:分类科学,层次清晰,领属得当,编排有序。
第九条 年鉴框架应突出年度特点和地方特色。
第十条 年鉴框架应相对稳定,同时依据年度特点和事物变化情况作适当调整,以体现稳定和创新的有机统一。
第十一条 年鉴分类可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并结合社会实际分工和本行政区域特点进行。
第十二条 年鉴框架各层次标题应简洁、准确、规范。
第三章 资料
第十三条 年鉴主要辑录反映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基本情况,以及与本行政区域密切相关的资料。
第十四条 年鉴主要辑录年度性资料,一般不上溯下延。
第十五条 年鉴资料应突出时代性、年度性和地方性,具有为现实服务的价值和存史的价值。
第十六条 年鉴资料应具有连续性和可比性,能正确反映事物发展的脉络和轨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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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年鉴资料应真实,人名、地名、时间、事实、数据、图片、引文等应准确。
第十八条 年鉴采用的数据应以统计部门提供的为准,未列入统计范围的,以业务主管部门的为准。数据不一致时,应加以说明。
第十九条 年鉴编纂单位应拓宽资料搜集渠道,资料除依靠各供稿单位提供外,还要通过查阅档案、报刊和提炼网络信息,以及调查访问等方式进行搜集。
第四章 内容
第二十条 年鉴内容应存真求实,客观反映经济社会发展中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年鉴内容记述应综合运用多种形式,其主要形式是条目,条目分为综合性条目和单一性条目等类型。
第二十二条 条目。条目编写应做到:
(一)选题选材注重有效性、完整性和新颖、准确、系统。
(二)综合性条目反映年度内各个领域发展变化的总体情况和主要特点,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单一性条目一事一条,基本要素齐全。
(三)信息含量大,避免空洞无物和简单重复。
(四)坚持述而不论,寓观点于记述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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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标题中心词突出,题文相符。
(六)条目排列有序。
第二十三条 大事记。选录大事要得当,做到重要事项不漏,记述要素齐备。可将编年体和纪事本末体相结合。
第二十四条 图片。图片选用注重典型性、资料性,突出反映重大事件、重要成果和热点问题。
图片要清晰、美观;文字说明应简洁、准确、要素齐全。
地图选用和绘制应遵守国家关于地图管理的法规和有关规定、办法。
第二十五条 表。表格包括表题、表体以及必要的表注等。
表格内容要准确,设计要规范。
第二十六条 附录。附录内容应具有参考性、实用性和便览性。
第二十七条 其他形式。年度内具有特殊意义的资料可采用特载、特辑、专文、专记或其他形式集中汇辑。
第二十八条 人物记述可采用简介、名录、表等形式,入鉴人物应严格掌握标准,人物记述应做到客观、准确、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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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年鉴应设编辑说明,主要介绍年鉴编纂的指导思想、记述的时空范围、栏目的设置情况、资料的来源等事项。
第三十条 年鉴具有工具书性质,应有完备的检索系统。
年鉴应编制中文、英文目录;中文目录详至条目。
索引应提供丰富的检索信息,名称概念清晰,标目符合主题原意,标引准确。
第三十一条 年鉴内容记述应减少交叉重复,多处记述同一事物的应各有侧重。
第三十二条 年鉴使用记叙文、说明文等文体,文风要朴实,记述要流畅。
第三十三条 年鉴使用规范、统一的简称和缩略语,名称、时间、地点、事实、数据、计量单位、术语等的表述前后要一致。
第五章 出版
第三十四条 年鉴编纂应建立健全审读、审核和校对制度,以确保质量。
第三十五条 语言文字、标点符号、汉语拼音、数字、计量单位使用和索引编制、图片选用等,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第三十六条 编辑校对应符合国家出版物质量管理的规定,差错率不超过万分之一。
第三十七条 封面设计应庄重大方,年鉴名称、卷号要醒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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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版式设计应疏密得当,留白页少,字体、字号选择要既能区别结构层次,又有较好的视觉效果。
第三十九条 版权页刊载版本记录应完整。
第四十条 采用16开本(889×1194mm),文字横排。
第四十一条 印刷、装帧应符合国家出版物质量标准。
第四十二条 制作出版电子版年鉴,应遵守国家关于电子出版物管理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年鉴应逐年编纂,做到在出版年度的上半年内出版。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志工作机构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 专业年鉴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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