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2021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第三章安全生产保障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置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避免和增加生产安全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推动经济,保护社会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融合本省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
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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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秉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创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管理、群众参予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制度,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别对本地区、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正数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正数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正数领导责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就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管理;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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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第八条各级工会应依法非政府职工出席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生产意识。
广播、电视、网络、报刊、出版发行等媒体,应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公益性宣传教育,强化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舆论监督。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报告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或者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本单位各级、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包括全体从业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列明以下内容:(一)安全生产责任;(二)安全生产例会;(三)安全生产奖惩;
(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
(五)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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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全生产检查;
(七)关键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报告、自查;(八)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置;(九)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十)其他确保安全生产的内容。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推行安全质量标准化,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质量标准。生产流程各环节、各岗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技
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三条矿山、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单位,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高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搭载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最高严禁多于一人。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五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最低不得少于二人;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一名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引导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具备适当资质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或者登记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更多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有下列责任:
(一)创建、完善并非政府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三)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和安全生产费用的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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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使用;
(四)依法为本单位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交纳工伤保险费和;(五)非政府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解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非政府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抢险,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不得擅离职守;
(八)向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拒绝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决策;
(二)参予制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继续执行;(三)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检查,阻止和严肃查处违章统一指挥、违章操作、违背劳动纪律的犯罪行为;
(四)发现事故隐患,督促有关业务部门和人员及时整改,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五)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推展安全生产一流技术和经验;
(六)参与本单位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的安全性能检测及事故预防措施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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