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创新法制完善研究
作者:周姝
来源:《市场周刊》2016年第06期
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金融机构作为金融业务的主体在经济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我国的金融法律制度还不是非常完善,特别注意的是我国在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的金融业务在世界金融迅猛发展的大背景下有着更大的压力。相应的金融创新法制的改革也是迫在眉睫。因此,文章对我国金融法律体系的现状做了简要分析,借鉴国际金融法律体系,通过修改完善商业银行法等逐步健全完善我国金融创新法律体系。 关键词:金融创新;国际金融法;法律制度;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4428(2016)06-111 -02
经济全球化更是一把双刃剑,在给各国带来经济利益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风险,而经济全球化的核心其实就是金融的全球化,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国际社会以及各国家间也逐步认识到各国的金融对经济全球化有着很深的影响。金融在进行着瞬息万变的创新,不断地自我完善与发展日益成为经济增长不可或缺的因素。事实上,无论是从世界还是从自身周围考虑,金融对经济的增长乃至对社会的发展都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营造更好的金融氛围,建立一个完整的金融创新法律体系至关重要。 一、我国金融法律体系的现状
随着金融体系在我国经济领域的地位越来越高,国家以及政府对金融创新法律制度的建设也越来越重视。我国金融法律制度的进程开始于1978年,自改革开放以来,经过30多年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金融法制化有了明显的起步与飞跃。金融法律制度的改革是以中国国情行政力量为前提的,由于改革开放是计划经济转向市场开放的转折点,我国计划经济的时代是根本不存在金融法律制度的,就连金融交易也是非常罕见的,所以由国家掌控着金融市场的“剩余权利”,在一定程度上也抑制了金融创新以及金融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但是1978年以后,我国走上了改革开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金融交易方面也有了很大的突破,与此同时一系列作为金融交易依托的金融法律制度也产生了,初步形成了以“证券、保险、信托等基本法为核心,金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为主体,金融方面的司法解释为补充”的金融法律体系。
二、我国现行金融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不健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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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中,大多是原则性规范,在交易过程中是否违背金融监管法相关法规,也没有完全的标准,并没有起到明确的指引作用。
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已不能完全满足监管日益增多的金融业务,比如基层人民银行对从事信托、基金业务的金融机构的规制。此外,金融全球化的趋势愈加明显,我国关于维护国际金融秩序的法律还不完善,导致跨国金融交易发生冲突时不能在最短的时间内解决争端。
(二)金融法律制度的立法原则不协调性
中国政府在加入世贸组织时对金融业开放作出一定承诺,在发放许可证、开放外汇业务、人民币业务以及金融咨询业务等都放宽了要求,但当前中国金融市场开放状况与加入世贸时的规定并不完全一致,在很多方面我国对金融业务的开放都没有达到国际上的要求。
世界贸易组织要求各成员国的金融方面法律、法规都达到公开透明,比如在制定或实施前要公布,其他成员国可以通过某种方式获得该法律法规, 另外成员国还应设立或指定一咨询点。但目前中国金融方面无论是法律制定还是执行过程中与其他成员国的交流与反馈的力度都远远不够。
(三)银行法与商业银行竞争要求不相符性
目前我国关于维护国际金融秩序的法律还不是非常完善,这对商业银行间的充分竞争也是非常不利的。国内银行与外资银行适用的是不同的银行法,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国际金融交易往来也越来越频繁,商业银行在激烈的竞争中往往会开拓一些新业务,但新业务的开展却得不到法律的保障,因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业务范围不相符,同时与国外的金融监管法律也不相符合,这对国际金融机构交易非常不便。 三、对外国金融创新法律体系的借鉴
20世纪90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金融业也朝着全球化、自由化的方向迈进。然而,世界经济的发展与金融的发展也存在着严重的失衡,金融业务的流向往往更倾向于发达国家,这在国际金融关系方面是非常不稳定的,在这样的形势之下,用来规范国际金融的国际金融法律体系逐步走向完善。
针对金融交易方面的分歧问题,一些金融私法统一规则相继出台, 如国际贸易中应收账款转让公约等。随着世界贸易组织的不断发展,WTO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双边金融条约规则等顺应时代的步伐① ,且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国际信贷担保、国际支付结算、跨国证券融资等众多之前并没有法律明确规范的金融业务。各国涉外金融立法空前活跃,金融法成为各国法律中发展最快、变化最大的法律部门之一,并且随着国际金融危机的频发,世界经济也受到重创,各国也逐步认识到金融安全问题,并对金融立法有了新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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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完善我国金融法律体系的建议
(一)加快转变对金融及金融创新的立法观念
随着金融业的不断发展,金融业务的主体金融机构、投资者以及金融消费者都逐步有了自己的观点与意见,金融法律规则也逐步建立起来。立法理念的转变成为加强金融立法至关重要的举措, 要做到产权主体权益的保护逐步实现金融规则的完善。作为金融业务的立法主体要将立法与国家政策相结合,转变形成更加规范的立法观念。 (二)修改商业银行法并实施存款保险制度
由于金融交易的逐渐增多,商业银行逐步扩大其业务范围,很多内容找不到相应的法律规范,并且,世界各国的商业银行都有不同的业务范围。所以,商业银行法的修改不仅要从我国自身方面考虑,还要与众多的国际新型金融业务相结合,增设新的金融法律法规,或者制定统一的《金融法》,使各项金融活动都能纳入法治轨道。②
另外,中国《存款保险条例》已于2015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为人民币50万元。这是中国金融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打破了政府担保银行的惯例;一旦银行经营危机或破产倒闭,存款保险机构可提供财务救助,政府不再为银行兜底。这次存款保障制度的颁布是金融法律制度改革的亮点,我国商业银行作为金融机构的主力军更要实施好这项变革。
(三)修改证券法、保险法加强金融法律体系
证券法作为证券市场的根本大法,立法目的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确保市场公平有效和透明,减少系统风险。要实现这些目标,建立完善的证券市场体系,《证券法》应立足建立一个完善的市场框架和一套有效的市场规则。保险法是保险法律制度体系的基础,也是保险业工作的行动指南。对于保险业法律制度的改革,主要分为四个部分。一是放松管制,推动市场创新发展。二是强化监管,防范化解市场风险。三是加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权益保护。四是规范市场秩序,增强监管的有效性。
制定完善的金融法律体系是非常关键的,虽然我国已制定了相关的金融监管法律,但还没有涵盖金融业全部内容,因此非常有必要加强对银行、证券、保险三大金融机构的协调性,形成更加完善的金融法律体系。
(四)从金融创新角度分析法律制度的完善
互联网金融是金融创新的典型实例,它的健康持续发展,固然离不开互联网技术,良好的商业模式,但更重要的是金融消费者。从本质上来说,互联网金融创新必须以金融消费者为中心,既要创造性地满足用户需求,提供更加快捷高效的服务,又要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安全和防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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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创新体制的另一个实例是我国上海自贸试验区建设中制度的创新,自贸试验区作为我国金融创新体制改革的缩影,全面开放金融服务业并提出新的金融业务,创立新的监管模式,在政策上支持上海自贸试验区金融的投资与创新,对法治化、国际化都有要求,力争建设成为具有国际水平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做到投资便利、货币兑换自由、监管高效有力,并且不断深化金融创新体制改革,加强国际交流与联系,成为我国自贸区金融创新体制的典范。 (五)积极参与并对外开展国际金融监管合作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金融机构走出国门进行跨国业务已并不新鲜,但金融监管归属权这一复杂的法律问题也同时存在着,比如跨国银行由于业务需要,在东道国设立了许多分支机构,但并没有具体的法律和规范指明该分支机构由哪国行使监管权。因此,国际金融监管的协调与合作成为必然要求。
随着对国际金融监管法律的逐步重视,一些国际间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也陆续出台。我国也紧跟国际步伐,不断进行国际间金融活动的交流同时也对国际金融创新法律制度做了调整,将适合中国国情的国际性指导原则转化成国内法律法规,并积极参与国际金融交易活动,在维护国家主权和避免国内外监管法律的冲突方面都发挥着很大的作用。
总之,金融创新离不开制度创新,我国的金融创新法治化是一个逐步实现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不仅仅要保证法制创新在数量上可以满足日益增长的金融交易业务的需求,而且还要根据现实的实际情况,把握适当的时机,甚至有时候要将国际金融交易与我国国情相结合,建立更为完善的金融创新法律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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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周姝,女,江苏人,南京财经大学经济法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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