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1. 目的
根据安全管理有关规定,为加强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2. 危险作业的定义
危险作业是指作业过程中可能造成人身伤害事故或财产损失的、具有较大风险和需采取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才能进行作业的活动。一般指: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高处作业(无固定栏杆、平台且高于基准坠落面2米); 带电、带气、抽(堵)盲板、高温作业;
高压母线、配电柜、变压器、高压电场设备的清扫作业; 易燃易爆区域及要害部位内动火作业; 可产生气体爆炸、中毒或窒息的作业; 在较复杂区域的起重吊装、提升吊挂; 停(送)煤气、氧气等能源介质作业; 受限空间作业;
其它具有较大风险的作业。
3. 危险作业的分级 3.1.
危险作业实行分级控制管理,以控制危险因素为核心,制订和
落实安全对策措施,落实作业责任人,有效控制事故发生。 3.2.
作业范围和管理难度,危险作业分为厂级、工区级、作业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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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厂级:作业范围涉及到两个或以上工区或全厂认定具有较大危险性的,需厂主管部门协调管理的危险作业。工区级:作业范围涉及到工区内两个或以上作业区(车间)或总厂、工区认定具有较大危险性的,需工区协调管理的危险作业以及受限空间作业。作业区级:作业范围只涉及到一个作业区,符合危险作业条件的作业。 4. 危险作业的申报及确立 4.1.
各部门要在开展维修作业项目危险危害辨识及措施制定的基
础上,由部门主管领导或技术负责人组织专业评审组对所有的作业项目进行辨识、评估、分级,审查确定为危险作业的,填写《危险作业项目登记表》,针对每项危险作业进行危害辨识、制定对策措施,填写《危险作业安全对策措施表》,并将危险作业分级管理台账报设备科、安保部备案。 4.2.
各部门应根据作业条件、环境的变化,及时开展对危险作业安
全对策措施的补充、修订和完善工作,定期对各级危险作业级别组织进行审核,对不符合当前级别的危险作业及时进行调整,并将调整情况报设备科审核同意后,报安保部备案执行。 4.3.
应采用科学方法对危险作业进行辨识和分析,针对辨识出的危
害因素和可能产生事故的原因,制定安全对策措施。 4.4.
辨识和分析。从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作业环境、
管理等方面系统分析,辨识出危害因素。根据可能产生的事故分析原因。 4.5.
对策措施。根据辨识和分析情况,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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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标准化要求制定针对性强的技术、管理措施,同时制定突发情况下的应急救援措施。 5. 危险作业的安全技术要求 5.1.
危险作业应事先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同意后办理审批手续;
特殊情况(如抢险或紧急处理事故等)允许事后补办手续,安保部负责监督检查。 5.2.
危险作业审批前,有关人员必须亲临现场通过必要的检测数据,
落实好相应的防护和救护措施后方可批准。 5.3.
高空、高温、有毒、有害、压力容器及危险化学品区域的作业,
必须设置警示区域、警示标识,要采取防撞、防滑、防坠落、防烫伤、防毒害等安全措施,安排专人负责监护后方可作业。进入煤气区域作业,要选择上风站位,并携带煤气报警器,若煤气含量达160PPm,必须佩戴空气呼吸器。 5.4.
危险作业人员必须有一定实践经验和专业技术,若是特殊工种
必须持有有效的特种操作证件方可进行操作。同时要身体状态良好,禁止老、弱、病、残人员参加。 5.5.
危险作业现场必须有明显标志,有专人监护,做到可干可不干
的一律不干;能够到安全地点或安全期间干的一定转移到安全地点或延迟到安全期间干;能用比较安全的方法代替的一定采用较安全方式作业。 5.6.
作业前必须详细检查工机器具、吊具和特殊用具安全性能的可
靠性,破损、残缺、无明显标识和用途不明的严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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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必须相互交底,并明确指定一名安
全负责人统一协调指挥,监督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作业。 5.8.
作业前要组织参与作业的人员,对作业危险因素开展危险预知
预警活动,制订预防对策措施,进行安全交底,填写维修作业任务单或安全确认卡,并组织实施。 5.9.
要对照作业标准逐项对作业条件、安全措施进行确认,不具备
安全作业条件的,不得盲目上场作业。作业中发现异常情况,要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指挥人员撤离。
5.10. 作业后,应对现场进行清理,做好“三清退场”工作,确认后方可撤离。
6. 从事危险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 6.1. 6.2. 6.3.
必须年满18周岁;
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工作认真负责,人员必须有一定实践经验和专业技术,若是特
殊工种必须持有有效的特种操作证件方可进行操作; 6.4. 6.5.
身体状态良好,禁止老、弱、病、残人员参加;
作业前、作业中不准喝酒,不准吃速效感冒药、苯海拉明、非
那根等能使人打瞌睡、困倦或精神不振的镇静剂药物。 7. 危险作业的检查与管理 7.1.
危险作业应有专人负责组织实施、协调工作。原则上厂级危险
作业由厂主管领导或委托、授权维修管理部负责,工区级危险作业由工区主管领导负责,作业区级危险作业由作业区主任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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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各级危险作业审批人应对危险作业的安全技术交底落实情况
进行检查确认,对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的作业应及时停止,重新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7.3.
作业现场项目负责人必须对作业人员开展以安全对策措施等
为主要内容的交底教育。 7.4.
对于各级检修互助,原则上不得安排危险作业;特殊情况,确
实需要通过检修互助来完成的,须由本单位行政一把手批准,并由作业单位制定作业方案,受助单位负责审核把关。 7.5.
工区间的互助,由总厂维修管理部审批并组织双方作业前现场
交底;工区内互助的,由工区主管领导审批并组织双方作业前现场交底。互助单位必须有相关领导带队,受助单位作业审批人负责对作业单位负责人进行安全交底并指派专人配合,作业负责人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交底。 7.6.
公司设备科、安保部等部门负责对批准的危险作业实施进行协
调、监督检查,对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应立即责令停止作业。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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