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一、总则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凡属于危险作业范围的都必须经主管部门办理危险作业审批手续,特制定本制度。
二、工作内容
1、范围
(1)登高作业:工人在离地面2米以上的地点进行作业时,称为登高作业(有固定操作室或作业平台除外)。登高作业分为四级:一级(2-5米);二级(5-10米);三级(10-30米);四级(30米)以上。
(2)带电作业;
(3)禁火区内进行明火或易燃作业。
(4)爆破或有爆炸危险的作业;
(5)有中毒或窒息危险的作业。
(6)起重作业等。
2、审批手续
(1)凡属危险作业,均由执行单位填写《危险作业许可证》,一式两份,经生产部审查后,方可进行作业,申请单存生产部、作业部门各一份。
(2)二级以上的登高作业,必须通知生产部派人现场检查后,方可施工。
(3)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必须进行气体抽样检验,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在现场指挥与严密监护下方可作业。
(4)如因工作需要,将一般作业改为危险作业的,也应按规定审查后再施工。如情况紧急不能及时履行审批手续,现场应有专人负责,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立即通知生产部。
(5)禁火区临时动火要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方可动火。
3、处罚
违反上述规定,擅自冒险作业,将追究部门及个人责任,并按厂有关规定进行经济处罚,造成后果的从重追究责任。
三、相关记录
《动火作业许可证》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高处作业许可证》 《吊装安全作业证》
《起重作业安全许可证》《破土作业安全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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