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分工安排规范细则
一、教职工分工分课程序
教职工分工分课由学校讨论决定并通过。通过后进行公示,教工若有特殊情况,则在公示期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理由,交由学校讨论决定。公示期过后,一律不再更改。
二、学校教师正常工作量的计算:
①平均课时=(全校总课时量-行政人员课时-照顾人群课时)÷(全校总人数-行政人数-照顾工作人群数-长期病假人数)
②正常课时=平均课时±1节
③行政人员按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参照平均课时,可适当增减,学校特殊需要时除外。
三、课时照顾人群及照顾原则:
①年满50--54周岁教师,平均课时减1—2节;
②年满55周岁教师,平均课时减3—4节;
③经学校确认的其他照顾人群,课时由学校讨论决定其课时量;
④重病长假人员不安排具体工作;
注:⑤在学校需要时,则不受此限制,教师必须服从组织安排。
四、教工长期非住院病假及长期事假(非法定假)和应急情况下的课务安排
1、因教师请假、缺席或学校需要时,教务处安排的课务,教师不得拒绝,学校按正常课务进行考勤。
2、已经达到正常课时量上限的教师被安排临时上课,按超课时量给予补助。未达到正常课量上限的教师不得补助。
3、属于非住院病假及长期事假(非法定假)的课务,请假期间教务处安排由他人代上的课时,请假人在假期结束后须无条件补回所缺课时,学校不予补助。
4、调课通知单由教务处下发,教务处、政教处、上课人各一份,不再经过上课人签字。若教师不服从学校安排而故意旷课,除按《学校教学工作常规管理细则》及《学校考勤管理条例》处理,还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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