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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职业卫生(危害)管理制度

2020-03-22 来源:年旅网
2021年职业卫生(危害)管理制度

1、新工人上岗前,医疗部门必须进身体健康检查,不适于从事矿山井下作业时,不得录用,患有呼吸系统,心血管系统疾病者不得从事接触有毒有害气体的作业;

2、对职业病和其他病患者,应调离原工作岗位;

3、在淋水的井筒内作业,要设防水圈,井下巷道内淋水,要导入排水沟,人员来往的巷道经常清扫杂物和污泥,定期清洗岩壁,保持井下卫生:

4、地面和井下各作业地点附近必须设饮水站,及时供应清洁开水,并设专人供应饮水,饮水容器必须有保温装置并加盖上锁,送保健食品的器具要经常消毒,巷道内的空气必须新鲜不受污染;

5、每一个中段应在项板岩石稳定,回风巷道处设置厕所,经常清扫和消毒,保持井下卫生:

6、井上和地面各作业地点的噪声水平,不得超过90 分贝(A声级);

7、各坑口应设保健站或医务室,并备有电话、急救药品箱和担架,班组长应学会急救知识,医务部门每年要进行培训;

8、井下凿岩必须湿式作业,不能出干货,爆破后要洗· 刷巷道:

9、必须搞好矿区环境卫生,作到文明生产;

10、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要提交职业病危害预防评价报告;

11、每年要对职业病重点人员进行医疗诊断,对接触危害人员进行普查,必须对职业病重点人员建立健康监护挡案;

12、井下空气中氧气含量不得低于20%,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8℃; 13、对井下通风、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温度、湿度、噪声等应定期检测,发现超标,应及时采取措施。

2021年职业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为确保企业财产和职工的生命安全,促进生产发展,及时掌握事故发生情况,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减少和杜绝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危害事故的等级划分:

根据职业危害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和对生产造成的影响将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和重大事故。

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

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5人以下的;

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5人以上的。

二、职业危害事故的经济损失:

直接经济损失。包括设备损失,原材料损失,成品、半成品损失,设备维护费用。

间接经济损失。因事故造成的停产、减产而带来的经济损失,用于事故抢救、恢复生产等与事故有关的各种费用。

三、职业危害事故报告程序

职业危害事故最先发现者,除立即处理外,还应以最快捷的方法向领导或调度报告,而后逐级上报。对重大事故,企业要立即将事故概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初步原因、伤亡、经济损失等)向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事态仍在继续,要随时报告。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基层单位,要按规定填写事故报告送主管部门车间发生职业危害事故,一般类型的,需在七十二小时内提出书面报告,如发生重大特大事故,需在五日内,提出书面报告。

四、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重大职业危害事故处理过程中,在不影响抢救事故的原则下,尽量保持现场原状,未经领导许可,不许乱动。

(一)职业危害事故发生后,要尽快采取措施,设法排除,并及时通知上级部门。

(二)轻微职业危害事故由工段长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分析。 (三)职业危害事故由车间主任组织本单位人员和有关科室人员组织调查分析。

(四)重大职业危害事故由总工程师和分管事故的有关管理科室组织调查分析。

(五)重大恶性职业危害事故由厂长和总工程师组织调查分析,并通知上级主管部门派人参加。

(六)职业危害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处理人员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

原则进行处理。

(七)职业危害事故查清之后要召开大会,让群众从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

(八)于抢救事故和防止职业危害事故扩大而迅速恢复生产做出成绩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荣誉和物质奖励。

五、职业危害事故的处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追究肇事者和有关人员的责任:由于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职业危害事故的。由于玩忽职守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规章制度而造成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现有发生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或积极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职业危害事故或造成职业危害事故损失更大的。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擅自启动而造成职业危害事故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有关人员从严处罚:

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后,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在职业危害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推卸责任甚至稼祸于人的。职业危害事故发生后,由于抢救不积极或不尽力造成职业危害事故损失更大的。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后,不认真分析原因,采取整改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违反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三)发生下列事故应追究各级有关领导的责任:

因没有经过教育和培训就上岗操作造成职业危害事故的。缺乏操作规程或规程不健全而造成职业危害事故的。用具不齐全不清楚而造

成职业危害事故的。设备严重失修、超负荷运行、对存在的隐患和缺陷不采取措施和修复而造成职业危害事故的。对职业危害事故熟视无睹,不认真采取措施和对职工违章作业制止措施无力,重复发生同类事故的。违章指挥、强令和擅自冒险操作而造成职业危害事故的。

(四)对职业危害事故责任人的处罚标准:

轻微职业危害事故对事故直接责任人经济处罚50—200元;一般职业危害事故经济处罚事故直接责任人200——500元;重大职业危害事故经济处罚事故直接责任人500----2000元,并予以记过、留厂察看直至开除。

___有限公司 (盖章) ___年___月___日

第二篇: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样例)

为规范我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置与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公司部门负责及时报告城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

二、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

四、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青岛___有限公司(盖章) 年月日

第三篇: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为了规范矿职业危害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职业危害事故,减轻职业危害事故造成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本规定。

一、事故处置

1、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害的生产作业场所,设置职业危害警示牌版、通信报警装置、应急撤离通道、冲洗设备;

2、生产部门及辅助生产部门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生产作业场所要配置满足需要的现场救援设施;

3、当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现场人员要立即向调度室汇报,调度室要立即向值班领导汇报;

4、发生事故后,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5、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作业人员、组织抢险;

6、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7、对遭受或者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人员,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8、配合上级行政部门,按照要求如实提供事故发生情况、有关材料和样品;

9、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职业危害事故进行调查并形成事故分析报告;

10、对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部门,矿要根据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处理结果进行通报;

11、职业病防治科要建立职业危害事故台账,事故调查的报告有关资料要存档保存。

二、事故汇报

1、生产现场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调度室接报后应及时向值班领导和矿长汇报,并通知相关部门。

2、接到重伤以上和一级非伤亡事故报告后,在规定的时限内,经职业卫生科研究决定后向上级监管部门报告。

3、事故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类别、伤害程度以及事故简要经过,初步原因或直接原因的判断等。

4、事故报告要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对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和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一经查清,除责成补报外,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5、凡工作范围内的人身伤害,无论是否构成工伤级别,均应立即报告调度室和安全科。超过期限的按照故意迟报、瞒报处理。

第四篇:健康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健康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为及时有效遏制健康危害事故及传染病的发生和蔓延,保障顾客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要求,特制定本报告制度。

1、单位负责人是健康危害事故、传染病疫情责任报告人。其他服务人员发现健康危害事故均有义务向责任报告人提供情况。

2、疫情报告内容及时限。当发现健康危害事故、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报告人应当立即报出相关信息。发现顾客或员工出现不明原因的高热、呼吸急促或剧烈呕吐、腹泻、急性结膜炎等症状时,报告人应当在1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3、当出现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报告情况时,报告人应当以最方便的通讯方式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报告。

4、医疗急救单位电话。120。

第五篇: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为了规范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置与报告,有效地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减轻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的损害,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本制度的制定、修订及执行,并由职业卫生领导小组进行指导监督。

二、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措施、程序。

(一)发生职业病事故时,单位应根据情况立即采取以下紧急处置措施:

1、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治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2、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作业人员,组织泄险;

3、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4、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安排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5、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

6、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卫生行政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事故发生情况、有关材料和样品;

7、落实生产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要求,采取防控措施。 (二)职业病事故报告程序

1、当发现单位内出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以规范格式,书面报告单位所在地县级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等。

2、当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立即电话报告所在地县级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发出书面报告卡。

3、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

4、不得以任何借口对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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