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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2022-09-28 来源:年旅网


国家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一、重置价格: 单位:元/㎡

重置价格 结构 等级 (建筑面积)1 钢 混 1772 类 别 建筑结构及设施状况 备 注 钢筋混凝土框剪结构,梁柱墙承重,现浇整体装配,水、八层(含八层) 电、厨、卫等设施配套,且一次性设计施工。 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梁柱、现浇整体装配,水、电、厨、卫等设施配套,且一次性设计施工。 以上高层。 四层(含四层) 以上七层以下 框架结构。 三层以下框架 结构。 2 1520 3 混 合 2 1 1452 同上 1 1390 砖墙或部分钢筋混凝土梁柱承重,钢筋混凝土圈梁,构四层以上(含四造柱,预制或现浇楼地面,平屋面或瓦屋面,水、电、厨、层)七层以下。 卫等设施配套,且一次性设计施工。 砖墙承重,钢筋混凝土圈梁,构造柱,平屋面或瓦屋面,水泥楼地面,有水、电、厨、卫等设施。 三层以下。 1264 1170 砖 木 砖墙承重,钢(木)屋架,瓦屋面,水泥或木地面,有水、二层 (含二层) 电、厨、卫等设施。 以上。 钢(木)屋架,瓦屋面,砖墙围护,水泥或木地面,有水、电设施。 钢筋混凝土基础,混凝土地面,钢柱,钢梁,钢板或砖墙围护,钢板屋面,檐口高度8 米(含8 米)以上,有水、电设施。 钢筋混凝土基础,混凝土地面,钢柱,钢梁,钢板或砖墙围护,钢板屋面,檐口高度4.5米(含4.5 米)以上8 米以下,有水、电设施。 钢筋混凝土基础,混凝土地面,钢柱,钢梁,钢板或砖墙围护,钢板屋面,檐口高度小于4.5米,有水、电设施。 不规则木或预制屋架,瓦屋面,砖或水泥地面,有水、电。 不规则木或竹屋架,各类屋面,竹、木板或土墙,三合土或简易水泥地面,有电。 含其它结构。 单层。 2 1106 1 全 钢 1124 单层。 2 1017 单层。 3 简 易 1 2 946 568 408 单层。 说 明 ①住宅、商业、办公用房的重置价格按上述标准计算; ②生产(含生产性办公)、仓储用房和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的重置价格按上述标准80%计算(全钢结构除外),全钢结构房屋按表中的标准计算,全钢结构房屋中有证夹层的重置价格按400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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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区位价格:

(一)住宅用房区位价格(不区分土地使用权类型) 单位:元/㎡ 区位 区位价格 类别 (建筑面积) 3293 一 类 范 围 1级:长江-中山北路-吉和路-黄山西路-九华中路-二街-花津北路-青弋江-长江 2级:①中山北路-银湖南路-赭山公园西门-赭山公园南-九华中路-黄山西路-吉和路-中山北路②黄山中路-芜铜铁路-青弋江-花津北路-二街-九华中路-黄山中路③长江-青弋江-水木年华小区(含)-中山南路-箱子拐-长江 3级:①赭山西路-赭山东路-芜铜铁路-皖赣铁路-弋江中路-青弋江-芜铜铁路-黄山中路-九华中路-赭山公园(含)-长宁路-银湖南路-中山北路-长江南路-赭山西路②青弋江-芜铜铁路-利民中路-利民西路-长江-箱子拐-中山南路-水木年华小区南-水木年华小区东-青弋江 4级:长江-赤铸山西路-芜宁铁路-赭山东路-赭山西路-长江中路-中山北路-长江 1级:①长江-天柱山路-银湖中路-天门山东路-弋江北路-皖赣铁路-芜宁铁路-赤铸山西路-长江②长江-利民西路-利民中路-芜铜铁路-青弋江-弋江南路-红花山路-长江 2级:长江-红花山路-弋江南路-大工山路东段-芜铜铁路-文津东路-九华南路-大工山路-长江 3级:①长江-原东方纸板厂厂区、居住区(含)-长江北路-规划道路-龙山路-凤鸣湖南路-港湾路-九华北路-长江大桥入口引桥-铁路-水阳江路-武夷山路-长江北路-鞍山路-长江②长江-地方铁路-芜宣高速-弋江北路-天门山东路-银湖北路-天柱山路-长江③赤铸山东路-扁担河-神山路-海晏路-北京中路-中江大道-青弋江-皖赣铁路-峨山路-漳河-大工山路-九华南路-文津东路-芜铜铁路-大工山路东段-弋江路-赤铸山东路 1级:武夷山路-水阳江路-长江大桥九华北路入口引道-九华北路-万春西路-弋江北路-芜宣高速-赤铸山东路-弋江北路-芜宣高速-地方铁路-长江中路-武夷山路 2级:①长江-北边界-扁担河-芜宣高速-弋江北路-万春西路-九华北路-港湾路-凤鸣湖南路-龙山路-规划道路-长江北路-原东方纸板厂北-长江②长江-鞍山路-长江北路-地方铁路-长江③神山路-扁担河-青弋江-中江大道-漳河-峨山路-芜铜铁路-青弋江-中江大道-北京中路-海晏路-神山路④清水街道建成区 3级:北边界-芜马高速-扁担河-北边界 ①北边界-东边界-青弋江-荆山街道南-沿江高速-芜南路-规划道路-漳河-中江大970 道-西边界-长江-漳河-中江大道-青弋江-沿江高速-北边界(扣除清水街道建成区)②峨桥镇建成区③裕溪口区域④高安区域 646 397 荆山街道南-东边界-漳河-规划道路-水系-西边界-中江大道-漳河-规划道路-芜南路-沿江高速-荆山街道南(扣除峨桥镇建成区) 剩余区域 3072 2889 2790 2638 二 类 2407 2179 1827 三 类 1627 1299 四 类 五 类 六 类 — 2 —

(二)商业用房区位价格(国有划拔土地使用权)

序 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1.沿街商业用房区位价格 单位:元/㎡ 路 名 中山路(步行街) 中和路 二街 陡门巷 长街 新安街 女人街 凤凰美食街 九华中路 新芜路 银湖中路 北京西路 沿河路 长江中路、吉和路 上二街 赭山中路 青山街 东郊路 赤铸山西路 花津北路 文化路 银湖南路 冰冻街 九华南路 黄山西路 赭山西路 长江中路 新时代商业街 区位价格(建筑面积) 22426 14783 10667 8750 8750 8750 8750 8513 7023 7022 6693 6551 6545 6533 6347 6286 6258 6254 5990 5981 5978 5969 5964 5962 5960 5923 5794 5729 起止点 二街至北京西路 黄山路至沿河路 民生路至中和路 二街至沿河路 陡门巷至新安街 二街至沿河路 新安街至花津北路 中山北路至银湖南路 芜宁路立交桥至中江桥 长江中路至中和路 赭山中路至天门山路 黄山中路至长江中路 新安街至临江桥 临江桥至中山北路 民生路至九华山中路 银湖路至文化路 北京西路至新芜路 北京路至原营盘山路 长江中路至银湖中路 二街至沿河路 两站广场至北京路 新市口转盘至工农路 北京西路至长江中路 中江桥至马仁山路 长江中路至九华中路 银湖路至弋矶山医院 赭山西路至中山北路 长江南路至九华南路 — 3 —

序 号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路 名 银湖南路 中山北路 工农路 环城北路 黄山中路 黄山东路 中山南路 环城东路 利民西路 康复路 花津中路 银湖北路 天门山西路 天门山东路 砻坊路 长江中路 环城南路 九华南路 弋江北路 赭山东路、北京中路 九华中路 南塘湖路 花津南路 利民中路 长江北路(原褐山路) 长江北路 齐落山路 万春大道 芜南公路 区位价格(建筑面积) 5728 5670 5416 5252 5182 4760 4758 4585 4585 4525 4467 4400 4385 4251 3917 3910 3882 3590 3575 3500 3450 3401 3256 3039 2858 2750 2471 2411 2352 起止点 工农路至赭山西路 北京西路至吉和路 银湖南路至赭山西路 九华中路至芜铜铁路 九华中路至康复路 黄山中路至弋江中路 中山桥至利民西路 环城北路至环城南路 长江南路至芜铜铁路 芜铜铁路至砻坊路 浮山路至利民西路 天门山西路至长江大桥铁路引桥 银湖中路至春江花园 银湖中路至九华中路 环城东路至弋江中路 赭山西路至天门山西路 环城东路至九华中路 马仁山路至马饮转盘 赭山东路至天门山东路 芜铜铁路至鸠江北路 芜宁路立交桥至天门山东路 利民路至乌霞山路 利民路至峨山路 芜铜铁路至弋江南路 沿江路至四褐山转盘 天门山西路至武夷山路 长江北路至九华北路 北京东路至黄山东路 马饮转盘至海螺集团 — 4 —

2、区域内商业用房区位价格 单位:元/㎡ 区位类别 区位价格 (建筑面积) 范 围 一类 5083 中山北路—银湖南路—凤凰美食街—更兴路—中山北路—黄山西路—镜湖路—民生路—二街—新安街—沿河路—长江 赭山西路—文化路—九华中路—九华南路—新时代商业街—长江 (扣除一类地区) 地方铁路—芜宁铁路—芜铜铁路—利民中路—利民西路—长江 (扣除一、二类地区) ①沿江路—长江北路—规划道路—鞍山路—凤鸣湖南路—越秀路—长江 ②长江大桥铁路引桥—九华北路—芜宣高速—鸠江北路—利民东路—弋江南路—峨山路—长江南路—长江(扣除一、二、三类地区) 二类 4112 三类 3181 四类 2842 五类 2216 ①龙山街道建成区(含奇瑞BOBO城) ②奇瑞铁路专用线—九华北路—清和路—芜宁铁路—弋江北路—万春西路—中江大道—漳河—长江(扣除一、二、三、四类地区) ③火龙岗镇建成区 ④三山区建成区 ⑤清水、万春街道建成区 六类 1363 ①规划道路—芜宁铁路—规划道路—扁担河—沿江高速—水系—龙窝湖堤埂—长江(扣除一、二、三、四、五类地区) ②清水、万春街道近期规划区 ③三山区近期规划区 ④峨桥镇建成区 七类 809 ①北边界—沿江高速—万春东路—欧阳湖路—规划道路—清水河—东边界—漳河—三山区远期规划区—长江(扣除一、二、三、四、五、六类地区) ②峨桥镇规划区 八类 720 ①清水街道东北边界—南边界 ②长江—规划道路—浮山—水系—道路—东边界—漳河 剩余区域 九类 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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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公用房区位价格(国有划拔土地使用权) 单位:元/㎡

区位类别 (一) (二) 区位价格 区位价格 (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 2396 2033 范 围 一类 中山北路—银湖南路—凤凰美食街—更兴路—中山北路—黄山西路—镜湖路—民生路—二街—新安街—沿河路—长江 赭山西路—文化路—九华中路—九华南路—新时代商业街—长江 (扣除一类地区) 地方铁路—芜宁铁路—芜铜铁路—利民中路—利民西路—长江 (扣除一、二类地区) ①沿江路—长江北路—规划道路—鞍山路—凤鸣湖南路—越秀路—长江 ②长江大桥铁路引桥—九华北路—芜宣高速—鸠江北路—利民东路—弋江南路—峨山路—长江南路—长江(扣除一、二、三类地区) ①龙山街道建成区(含奇瑞BOBO城) ②奇瑞铁路专用线—九华北路—清和路—芜宁铁路—弋江北路—万春西路—中江大道—漳河—长江(扣除一、二、三、四类地区) ③火龙岗镇建成区 ④三山区建成区 ⑤清水、万春街道建成区 ⑥其它地区 二类 1970 1587 三类 1550 1240 四类 1111 875 五类 644 561 (四)生产 (含生产性办公)、仓储用房区位价格(国有划拔土地使用权)

单位:元/㎡

区位价格 区位类别 工业 控制区 一类 二类 (土地使用权面积) 182 182 164 长江大桥—弋江北路—北京中路—鸠江北路—黄山东路—皖赣铁路—青弋江—弋江南路—峨山路—漳河—长江 北边界—芜宁铁路—长江大桥—长江 东北边界—扁担河—北京东路—清水河—南边界—荆山南—沿江高速—漳河(扣除工业控制区和一类地区) ① 北边界—东边界—清水河—北京东路—扁担河—北边界 ② 裕溪口区域 ③ 东南边界—漳河 三山区建成区和近期规划区 ①三山区其它区域②高安区域 范 围 三类 四类 五类 155 109 91 — 6 —

三、非住宅房屋用途分类:

用 途 范 围 零售经营日用百货、五金、家电、化工、糖业、烟酒、土产、日杂、服装、布料、鞋业、文体、建筑及装饰装修材料等房屋。 专业商贸市场,经营餐饮、宾馆、洗浴休闲中心、美容美发(面积150㎡以上)、文化娱乐等房屋。 (三) 金融、邮政、电信、移动等营业网点(不含办公),小型旅社、美容美发(面积150㎡以下),加油加气站等房屋。 (四) 民办私有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诊所,菜市场等房屋。 (一) 经营性办公楼、写字楼、商务楼等。 办 公 (二) 会议及公用事业、社会事业(含行政事业、科教、文体、医疗、卫生、市政公用设施、车站、码头、港口、金融、邮政通信等)等房屋。 (一) 商 业 (二) 生产(含生产性 办公)、仓储 用于生产、加工及区域内配套的生产办公、仓储,专用停车场等房屋。

四、成新系数:

(一)住宅房

建筑年代 成新系数 86年以前 0.80 86年至95年 0.80—0.89 96年至2005年 0.90—0.99 2006年以后 1.00 (二)非住宅房

建筑年代 成新系数 76年以前 76年至85年 86年至95年 96年至2005年 2006年以后 0.70 0.70—0.79 0.80—0.89 0.90—0.99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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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住宅房楼层系数: 总减 楼 层 系 数 层 次 增 一层楼 +0.08 二层楼 +0.04 +0.04 三层楼 +0.02 +0.03 +0.02 四层楼 0 +0.02 +0.02 0 五层楼 -0.01 +0.01 +0.05 +0.03 -0.01 六层楼 -0.01 +0.01 +0.05 +0.05 +0.04 -0.02 七层楼 -0.01 +0.01 +0.05 +0.05 +0.04 0 -0.02 一层 二层 三层 四层 五层 六层 七层 注:总层数八层(含八层)以上的住宅房各楼层系数均为0。

六、商业用房修正系数:

修 正 系 类 数 型 次 层 商 业 (一) 1 1 一 层商 业 (二) 0.9 0.95 商 业 (四) 0.50 0.65 商 业 (一) 0.80 0.95 二 层商 业 (二) 0.75 0.90 商 业 (四) 0.45 0.55 商 业 (一) 0.70 0.85 三 层商 业 (二) 0.65 0.85 商 业 (四) 0.45 0.55 商 业 (三) 0.80 0.90 商 业 (三) 0.70 0.85 商 业 (三) 0.62 0.85 沿街 区域内 注:层次四层(含四层)以上的商业用房修正系数等同于三层。

七、各类房屋拆迁补偿计算公式:

(一)住宅用房

基准价格=重置价格×(成新系数+楼层系数)+区位价格 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基准价格×房屋建筑面积

(二)商业用房

基准价格=重置价格×成新系数+区位价格×修正系数 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基准价格×房屋建筑面积

(三)办公用房

基准价格=重置价格×成新系数+区位价格 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基准价格×房屋建筑面积

(四)生产(含生产性办公)、仓储用房

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生产(含生产性办公)、仓储用房的重置价格×成新系数×房屋建筑

面积+区位价格×土地使用权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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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一、各类附属设施补偿 名 称 有线电视 通 讯 单位光纤 家庭宽带 固定电话 空 调 分体式 窗 式 中央空调 太 阳 能 电 能 燃、煤气 水 泥 砖 石 室外 地坪 补偿金额(单价) 350元/户 2000元/条 移装费 200元/条 150元/门 300元/台 移装费 200元/台 100元/KW 250元/个 100元/个 100元/个 25元/㎡ 5元/㎡ 25元/㎡ 非住宅机动车辆 停车坪 45元/㎡ 100元/㎡ 门 斗 砖 石 墙 土、篱笆墙 30元/㎡ 40元/㎡ 8元/㎡ 30元/㎡ 50元/㎡ 30元/㎡ 100元/扇 300元/扇 120元/㎡ 100元/㎡ 50元/㎡ 有注册商标 混凝土厚<10㎝ 10㎝≤混凝土厚<20㎝ 混凝土厚≥20㎝ 移装费 按额定制冷输入功率计算 备 注 热 水 器 围墙、防盗门铁 门 卷帘门 防盗网、透空围墙 简易防盗门 品牌防盗门 PVC门窗 外阳台铝合金门窗 木门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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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锅 炉 炉 灶 抽油烟机 单口灶 双口灶 灶 台 洗脸池 卫 生 设 施 浴 缸 座便器 蹲便器 化粪池 粪 缸 水池、煤池 补偿金额(单价) 3元/kg(产气量) 100元/个 60元/个 80元/个 60元/个 30元/个 250元/个 150元/个 80元/个 100元/个 100元/个 50元/个 400元/口 备 注 移装费 移动式燃气灶具不补偿 压水井 深10米以内水井 深10米以上水井 简易 竹木大棚,拱高1.5米以上 塑钢大棚,拱高1.5米以上 砖墙、瓦顶 泥墙、瓦顶或砖墙、草顶 泥墙、草顶 水泥结构,一冢两棺 水泥结构,一冢一棺 土坟、一冢两棺或两棺以上 土坟 水 井 600元/口 1000元/口 消防池、浴池 雨棚、雨罩 屋面隔热层 100元/m3 10元/㎡ 30元/㎡ 60元/㎡ 2元/㎡ 3.5元/㎡ 110元/㎡ 其 (自建) 蔬菜大棚 它注:1、未列入的附属设施可参照表中相近的设施给予补偿,或者根据其重置价格结合

成新给予补偿;

2、涉及供电设施或各种管、杆、线迁移的,应由相应资质单位评估后,由拆迁人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补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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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棚、柴草间、厕所、农机具用房 80元/㎡ 60元/㎡ 960元/冢 坟 冢 720元/冢 480元/冢 240元/冢

附二、房屋装璜补偿

名 称 补偿金额(单价) 备 注 墙 纸 天 棚 吊 顶 石膏板 8元/m2 12元/m2 9元/m2 15元/m2 25元/m2 10元m2 15元/m2 10元/m2 150元/m2 120元/m2 不含结构性原有木地板 50元/m2 30元/m2 80元/m2 70元/m2 15元/m2 不可移动的 纤板、灰板条、扣板 胶合板 瓷 砖 墙 布、墙 纸 墙 面 喷漆、喷瓷、喷塑 胶 合 板 1、外装璜不予补偿 2、不含隔墙墙体 壁柜式组合家具 装配式成品实木地板 地 板 砖、其他木地板 室 内 地 面 花 岗 岩 水 磨 石 大 理 石 油 漆 地 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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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三、树木补偿

种 类 法梧、杉、 松、柏等 10元/株 樟树、 榆树等 15元/株 围径(cm) 泡桐 备 注 10 cm以下 5元/株 11—20 cm 8元/株 20元/株 25元/株 21—30 cm 一 般 树 木 51—60 cm 41—50 cm 31—40 cm 10元/株 35元/株 40元/株 20元/株 50元/株 60元/株 1、围径(cm)离地面1.3米处丈量; 30元/株 65元/株 75元/株 2、相邻树木间距在2米以内的不予补偿; 40元/株 80元/株 100元/株 61—70 cm 50元/株 90元/株 120元/株 3、名贵树木按园林管理部门的标准71 cm 以上 60元/株 100元/株 140元/株 核定; 10 cm 以下 50元/株 4、房前屋后及集体土地上合法宅基地范围内的树木按本标准执行。 11—20 cm 果 树 100元/株 21—30 cm 250元/株 31—40 cm 350元/株 41—50 cm 450元/株 51 cm 以上 500元/株 12

附四、拆迁补助

一、搬迁补助费

(一)实行货币补偿的:

住宅房:国有土地上按被拆迁房屋有证建筑面积10元/m²一次性计发,集体土地上按被拆迁房屋确认的建筑面积10元/m²一次性计发。

非住宅房:国有土地上按被拆迁房屋有证建筑面积15元/m²一次性计发,集体土地上按被拆迁房屋确认的建筑面积15元/m²一次性计发;有重型机械按重型机械所处房屋建筑面积增加10元/m²;有大型设备的,按拆迁时点货物运输价格计算。

(二)实行产权调换以现房安置的,按上述标准计发。 (三)实行产权调换以期房安置的,按上述标准计发两次搬迁补助费。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住宅房)

国有土地上按被拆迁房屋有证建筑面积计算,集体土地上按被拆迁房屋确认的建筑面积计算。其标准为: 区 位 补偿金额 12.00 (元/㎡·月) 10.00 7.00 6.00 5.00 4.00 一类地区 二类地区 三类地区 四类地区 五类地区 六类地区 (一)实行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计发6个月。 (二)实行产权调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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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现房安置的,按上述标准计发4个月。

2、以期房安置被拆迁人自行过渡的,18个月内安置的,从其搬出之月起至被安置后的4个月按上述标准计发;超过18个月至24个月未安置的,拆迁人应当从逾期之月起按上述标准增加50%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24个月未安置的,拆迁人应当从逾期之月起按上述标准增加100%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直至安置为止。

3、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18个月至24个月未安置的,拆迁人应当从逾期之月起按上述标准的50%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24个月未安置的,拆迁人应当从逾期之月起按上述标准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直至安置为止。

4、每户住宅房屋面积人均不足15 m²的,按人均15 m²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停产停业损失费(非住宅房)

非住宅房停产停业损失费以被拆迁房屋实际使用有证建筑面积计算。其标准为:

商业(一):每月25元/m²; 商业(二):每月20元/m²; 商业(三)、(四):每月15元/m²; 办公:每月8元/m²;

生产(含生产性办公):每月12元/m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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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每月5元/m²。

(一)实行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计发4个月。 (二)实行产权调换的:

1、以现房安置或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再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费。

2、以期房安置被拆迁人自行过渡的,从搬迁之月起至被安置之月止,按上述标准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费。

四、住宅房放弃安置补助费

住宅用房放弃安置实行货币补偿的:国有土地上按被拆迁房屋有证建筑面积200元/ m²计发补助费;集体土地上按被拆迁房屋确认的建筑面积100元/ m²计发补助费。

五、商业房货币补偿补助费

国有土地上商业用房实行货币补偿的:按被拆迁房屋有证建筑面积基准价格的20%计发补助费。

六、拆迁补助发放原则

(一)私房出租的,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放弃安置补助费、货币补偿补助费发放原则: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的发放应以租赁合同约定为依据发放;无约定的,搬迁补助费应发放给承租人,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租赁双方各占二分之一;放弃安置补助费、货币补偿补助费发放给被拆迁人。

(二)公房出租的,按附六确定的原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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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五、房屋拆迁相关项目补偿

一、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补偿:

按照被拆除建筑的工程造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二、房屋架空层、地下室补偿:

(一)有房地产权证的架空层、地下室、半地下室,层高2.2米以上的按架空层、地下室的上一层住宅房补偿标准的50%计算补偿,层高2.2米以下的按40%计算补偿。

(二)经规划部门批准,而房地产权证未注记的,有围护墙体、水泥地面及其相应的出入通道(楼梯、门)的架空层、地下室、半地下室补偿: 层高2.2米以上500元/m²; 层高2.2米以下至1.8米400元/m²; 层高1.8米以下至1.5米300元/m²; 层高1.5米以下200元/m²。 三、房屋跃层、阁楼补偿:

(一)有房地产权证的跃层,檐口高度2.2米以上的按跃层的下一层住宅房补偿标准的70%计算补偿,檐口高度2.2米以下的按50%计算补偿。

(二)房地产权证注记的阁楼计算补偿:

檐口高度2.2米以上按住宅房补偿标准的60%计算; 檐口高度2.2米以下至1.8米按住宅房补偿标准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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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

檐口高度1.8米以下按住宅房补偿标准的40%计算。 (三)房地产权证未注记的阁楼补偿: 檐口高度2.2米以上400元/m²; 檐口高度2.2米以下至1.8米300元/m²; 檐口高度1.8米以下至1.5米150元/m²; 檐口高度1.5米以下至1米80元/m²; 檐口高度1米以下至0.5米50元/m²。 四、公共厕所补偿:

(一)水冲式市政公厕,按每蹲位1.5万元计算补偿,其房屋不再计算补偿。

(二)单位或宿舍区独立公厕,根据房屋有证建筑面积按仓储用房计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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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六、承租公房补偿

1998年底以前承租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的住宅,在房屋拆迁时原则上按有关规定优先出售给承租人,承租人不愿购买的,拆迁人可按房屋补偿标准的30%补偿承租人,70%补偿被拆迁人。1999年元月以后承租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的住宅,拆迁人可按房屋补偿标准的20%补偿承租人,80%补偿被拆迁人。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给承租人,放弃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拆迁人。各类附属设施以租赁合同约定为依据补偿;无约定的,按权属给予补偿。

对于承租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的非住宅,在房屋拆迁时应解除租赁关系,搬迁补助费发放给承租人,房屋补偿费发放给被拆迁人,停产停业损失费以租赁合同约定为依据发放,无约定的,租赁双方各占二分之一;货币补偿补助费发放给被拆迁人。各类附属设施以租赁合同约定为依据补偿;无约定的,按权属给予补偿。

出租房屋应凭房屋租赁相关有效凭证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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