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各部门达成本年度预定经营目标,并充分掌握各职层所分担勤务责任,以达到本年度营业利润为目,特颁布各部门别奖金核发办法。 第二条 适用资格
下列各部门人员皆适用本资格规则: 1. 生产部门; 2. 营业部门; 3. 开发部门; 4. 管理部门。 第三条 计算期间
各部门考核计算期间乃依照会计年度1月1日起至12月31日为止,并于每年年初计算前年度各部门考绩,成绩并依其考绩分数支付奖金。 第四条 奖金支付方式
各部门奖金支付,按每年分两次发放;原则上于每年2月及8月支付;其计算期间如下:
1. 上期(8月)奖金:从1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并于8月份与薪金合并发放;
2. 下期(2月)奖金:从7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并于2月份与农历春节奖金合并发放。 第五条 计算单位
奖金计算时以元为单位;若计算时有元以下尾数产生时,一律以四舍五入计算至元为计算单位。 第六条 离职或遭解雇时处理
员工基于私人理由而向公司申请离职时或受惩戒解雇时奖金,一律拒绝支付。 (二)考绩评定方式 第七条 考绩评定表
各部门考绩评核项目及评分比率。 第八条 基准率
各部门考绩分数如享有30分基准率,其主要目在于保障员工不论身置任何职务或任何部门,皆可享有全体同仁共同努力成果,并能为公司发展,作出共同努力。 第九条 销售目标达成率
1. 营业部门:依据各营业部门销售净所得与预定销售目标相除后所得成绩,再与对各生产单位预定生产销售目标所达成比率,按下列方式进行评核: (1)销售目标达成率×80%=A;
(2)对生产部门所承诺生产销售目标达成率×20%=B; (3)A+B=营业部门销售目标达成率分数;
2. 生产部门:除考虑营业部门所允诺生产销售目标外,各生产部门间附加价值亦须一并考虑,其评核规定如下: (1)有附加价值评核规定包括下列两项
①当期附加价值净值外购附加价成本附加价值利益 ②附加价值利益附加价值预定目标加权平均数附加价值达成率
(2)无附加价值者依照各营业部门预定销售比例计算 其他各部门考绩计算则依照营业部门评核考绩计算 第十条 销售增长率
1. 营业部门:各部门销售增长比例,则应就当期实际销售额与目标销售额相比较后所得即为销售增长率,其评核规定如下:
(1)销售增长率考核分数分考核基准达成率 (2)达成率
①A=1+(实际值-目标值);
②B=该部门占公司实际销售比例×部门实际增长率÷全公司实际增长率;
③公司实际增长率若低于10%时,则最低评核标准仍以105计算。
(3)当该期预定目标值呈负增长时,不论该项评核分数如何皆不予以计算;
2. 生产部门:依照与营业部门预定销售目标评核,但生产部门若有附加价值产生时,则加算附加价值评核。
3. 其他各部门考绩计算,依照营业部门评核标准计算。 第十一条 投资报酬率
公司视前年度营业成长比例由董事会议通过后,所制定各部门年度损益目标及投资报酬率;其标准如下: 1. 评分基准
投资报酬率考核分数标准投资报酬率评定分数 2. 营业部门投资报酬率
税前纯利 ÷ 使用资产 = 营业部门投资报酬率 3. 管理部门
全公司年度税前纯益÷总资产 = 管理部门投资报酬率 4. 其他各部门投资报酬率则由经营企划部门评核后,设定各部门目标达成标准后,呈报总经理评定后实施。 第十二条 附加价值提取率
本公司所支付奖金乃由附加价值利益中,提出40%~50%净所得(须扣除该项管销费用及销货成本)作为奖金分配额;其评定方式如下:
1. 当期附加价值实际产生及销售额 > 预定目标时,则依照原订考核10分数分计算;
2. 当期附加价值实际产生及销售额 < 预定目标时,则依照原订基准分数×达成率;
3. 经营企划部门在计算出各部门目标值后,呈报总经理评定后实施。 第十三条 业绩率
各部门经营可由经营企划部门视各部门所负责职务分别设定目,标及评核项目以作为该项达成率考绩分数;各部门对公司贡献程度(业绩率)评核标准。 1. 营业部门业绩率 2. 生产部门业绩率 3. 开发部门业绩率
(1)开发目标达成率:包括新产品研究、开发、质量、规格、性能及成本等开发项目目标达成率,在经由商品科评核后,以业绩率百分比计算; (2)开发计划达成率
①开发计划应于每半年检视一次,计划进度经核定通过后,应作定期性业务分析及评核;
②计算期间遭命令终止研究时,仍应视开发前实际达成率评核;
③原计划案外企划若因执行上较他案达成困难者,可视其达成难易度评核后,乘以1.2为实际评估分数; ④开发计划达成率占业绩率 (3)经费控制
开发部门所需经费预算可按年度编列预算进行经费控制并对该
期间经费控制比率予以评核经费控制占业绩率 表
评核项目人事部总务科质量管理科商品科稽核室幕僚室 专案进度 费用控制 专案提议 资金控制 目标达成 合计
4. 管理部门业绩率 第十四条 预留调整
该项评估系保留给最高主管针对市场变动及社会经济结构变化时,对各部门职务责任度及管理控制等因素,予以裁定评核;其评核标准则视其需要程度给予0~20分考绩评比。 (三)附则 第十五条 修订
各部门对于本规则有任何疑义产生时,由各部门主管汇整后,呈报人事科代为解释疑义;尚若有修订必要时,应由人事科提列改善建议方案后,呈报总经理评核。 第十六条 施行
本规则自××年×月×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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