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业务案例分析
一、案情背景
业务类型:信用证结算
开证行: I银行
开证申请人: A公司
受益人: B公司
寄单行: N银行
信用证类型: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
案情经过
2008年6月10日, N银行收到I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并将此信用证通知给受益人B公司。信用证显示出口商品为“NYLON COAT\"。
11月24日,B公司来N银行交单,单据包含全套海运提单,经N银行审核发现单据存在不符点,当日N银行获得B公司书面不符点确认授权后单寄I银行索汇。
12月5日, N银行在收到I银行的拒付电文及时通知了B公司。而12月10日,B公
司却告知N银行此套单据项下货物已被A公司凭开证行I银行出具的提货担保书提走,此时B公司仍未收到货款,当天N银行向I银行发出查询。
12月11日,I银行回复不符点未被接受.当日,受益人B公司立即指示N银行发报要求I银行退单。
其后经N银行多次发报催促的情况下,于1月4日N银行最终才收到退回的全套单据,并在核对无误后交还给B公司。
案情分析:
二、案情背景
业务类型:信用证结算
开证行:I银行
开证申请人:A公司
通知行:A银行
议付行:N银行
受益人:B公司
信用证类型:不可撤销即期议付信用证
案情经过
国内B公司与日本A公司成交一笔香菇出口贸易,A公司于2008年2月份委托日本I银行开出一份不可撤销即期议付信用证,通过A银行通知B公司。由于B公司大部分业务在N银行办理,因此2008年3月14日持信用证及相关单据到N银行交单议付。信用证部分条款规定如下:1300公斤香菇,从上海装运至日本大阪,最迟装运期2008年3月10日.不许分批装运和转运等。N银行审核单据无误后,按信用证要求邮寄单据索汇.
2008年3月21日,N银行收到日本I银行拒付通知,提出以下不符点:1、信用证规定总数量1500公斤不许分批装运,但所提交提单只装1300公斤,不符合信用证规定。2.信用证规定不许转运,但你方所提交的提单上记载有将转运的字样,故不符合信用证要求。
N银行了解得知,B公司于3月10日接到A银行通知收到该信用证修改书,内容为货物数量增加200公斤,装运期延展至4月10日,其他条款未修改。B公司当时已安排好1300公斤货物出运事宜,认为200公斤货物可以另行装运,所以仍照原计划安排装运,同时通知A银行接受该修改。而在提交单据时,B公司认为该修改对于本次交单无实际影响,未及时到A银行提取信用证修改书在第一次交单时一并提交给N银行。通过对留底档案的再次审查发现,虽然提单有将转运的字样,但提单上明确显示为集装箱运输。
根据以上情况,N银行向I银行提出反驳:1.原信用证数量规定1300公斤货物不许分批装运,我方已经按照信用证规定,将1300公斤货物不分批原数装出.至于你行3月10日又修改信用证增加数量200公斤,仍然要按照该修改的要求于4月10日前将200公斤原数亦不分批装出.2.根据UCP600第二十条c款规定:“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注明将要或可能发生转运的提单仍可以接受,只要其表明货物由集装箱、拖车或子船运输.”本货物在实际运输中由同一运输工具从发货港运至目的港,无转运发生。我行认为以上不符点不成立。
以后多次交涉,开证行虽然对于转运问题再未提出异议,但对于分批装运问题仍然坚持自己的立场。B公司又几经与A公司交涉,最终作出降价让步,A公司接受不符点付款赎单。
三、案情背景
业务类型:信用证结算 开证行:I银行 开证申请人:A公司 议付行/通知行:N银行 受益人:B公司
保兑行/转通知行:C银行
信用证类型:不可撤销远期议付信用证
案情经过
2007年10月19日,开证行I银行开立一份不可撤销远期议付信用证,金额为USD850,850.00, 付款期限90 DAYS AFTER B/L DATE,要求由C银行加具保兑。C银行收到信用证后于当天以MT710的格式将信用证发给通知行N银行,并加具保兑。11月26日,I银行收到议付行N银行直接寄来该信用证项下的全套单据,金额USD850,850.00。12月3日,I银行对此套单据做出承兑,发送MT799承兑报文给议付行N银行,到期日为2008年2月19日。
12月27日,I银行收到议付行的报文,称其多次致电保兑行C银行要求其做出承兑,发送承兑报文,但未得到回复。08年1月4日,I银行与保兑行C银行联系协商后,保兑行
致电议付行确认到期日,并声明到期时由开证行直接付款。1月7日I银行从申请人A公司处得知因议付行未收到保兑行的承兑电而使受益人无法正常融资,I银行立即致电议付行,指出由于其未将单据寄往保兑行,保兑行无需承兑,并建议如果议付行坚持要保兑行承兑,开证行可协助退回单据由议付行重新寄往保兑行,同时建议如果受益人在议付行得不到融资,开证行可向受益人提供融资,进行即期付款,并在付汇头寸中扣除相关利息。1月9日,开证行收到议付行回电,称接受开证行12月3日的承兑通知,不必退单,也无需开证行提供融资.2月19日,开证行到期付汇.
案情分析:保兑行付款责任可以解除吗?
四、案情背景
业务类型:信用证结算
开证行: I银行
申请人: A公司
议付行: N银行
受益人: B公司
信用证类型:不可撤销即期议付信用证
案情经过
2007年7月9日, N银行将受益人B公司提交的一套出口信用证项下单据通过DHL邮寄给开证行I银行索汇,其中包含全套海运提单。
7月13日,DHL通知N银行,称其系统中无I银行的签收记录,可能单据已遗失或对方已收到但未签收。N银行接到通知后,立即去电要求开证行I确认单据是否收到,同时通知受益人联系申请人确认单据去向.
7月17日,N银行得到开证行和受益人回复,确认开证行与申请人均未收到此单据,随后N银行立即通知DHL要求出具单据遗失证明.
7月18日,DHL向N银行出具遗失证明,N银行马上与受益人联系,建议其尽快提供副本单据给N银行以便重新寄单开证行,同时提醒受益人与船公司联系,以此来确保受益人在取得货款的前提下才能通知船公司以电放提单方式放货给申请人。同时N银行去电I银行声明受益人所递交的单证相符单据已遗失。
7月19日, 受益人通知N银行,船公司须在其办理登报声明提单已遗失的情况下才能办理电放提单事宜。议付行与B公司及DHL协商后,由B公司去办理遗失声明事宜,DHL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7月23日,N银行收到B公司提交的副本单据后寄单开证行.
8月3日,N银行收到开证行全额付汇款项。
案情分析:
引用UCP600的相关条款评述出口信用证单据遗失后续的处理方法。
五、案情背景
业务类型:信用证结算
开证行:I银行
开证申请人:A公司
议付行:N银行
受益人:B公司
信用证类型:不可撤销远期议付信用证
案情经过
N银行于2007年8月8日收到B公司交来的金额为USD33,700。00的出口交单。经审核后,认为单证相符,遂于当日将全套单据寄往I银行。8月20日,N银行收到I银行发来的拒付报文,称保单投保险别为INSTITUTE CARGO CLAUSE(ALL RISK)而非信用证所要求的INSTITUTE CARGO CLAUSE(A),已构成不符交单,并提出拒付。N银行立即就此情况通知企业,并催促其抓紧时间与其客户联系,以便尽早弄清拒付的真实原因.同时N银行通过咨询多家保险公司专业人士获悉:两种保险陈述方式完全相同,不应有歧义。因为英国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下设A、B、C 三条款,A 款即ALL RISK(一切险).同时经查询货运公司获悉,A公司已经提货。N银行遂于当日反驳了I银行提出的不符点,阐明了保险公司的观点,并强调因不符点不成立,不应有任何不符点扣费,并保留迟付利
息的追索权,希望开证行以处理单据为依据,更好的维护其国际形象,并敦促其尽快付款。但此后,I银行一直保持沉默。B公司方面也一直未给予任何解释,虽经N银行多次提醒,B公司却坚信对方客户随即会付款,要求N银行不要再三催促开证行了,以免给客户不必要的压力,从而影响了以后的合作.但直到8月30日仍未收到I银行方面的任何信息。N银行敏锐地意识到此笔业务极有可能造成B公司货款两空的危险。故N银行不再单方面顾及B公司的观点,果断地多次致电I银行声明N银行观点,并告知必要时N银行将寻求法律庇护.9月3日,I银行来电坚持单据存在不符点,并于10月8号退回包括全套提单在内的相关单据。经N银行多次与B企业沟通获悉,A公司目前因资金周转等问题造成资金紧张,并称等其变卖上海资产后再付货款.直到此时,B公司由于涉外经验不足,急于促成后续业务,仍单方面坚持其客户会付款。N银行再次善意提醒B公司:A公司资金问题与信用证项下付汇问题不存在必然的关系。只要提交的全套单据符合国际惯例,符合其信用证要求,并且单证相符,单单相符,开证行就负有第一性付款责任,.并且其付款责任不因客户资金不足而改变。并劝告B公司,不要因过于考虑维系双方关系而造成被动,并于当日将全套单据复印留档后,再次寄往I银行,同时去电详细阐明保险公司对此条款的解释及根据ISBP 第173条(AN INSURANCE DOCUMENT INDICATING THAT IT COVERS INSTITUTE CARGO CLAUSES(A) SATISFIES A CONDITION IN A CREDIT CALLING FOR AN “ALL RISKS” CLAUSE OR NOTATION。如果保险单据标明投保(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A),也符合信用证关于“一切险“条款或批注的要求),再次反驳并催促其按相符单据偿付。10月15号,B公司告知N银行:A公司是凭I银行保函提货,且I银行随后给船公司提供了客户正本提单丢失的证明。B公司在N银行的建议下就此问题在信用证之外向船公司提出诉讼,以此逼迫船公司将I 银行的提货担保函及证明正本提单丢失的证明文件传真给了N银行。B公司紧急催促N银行加大与I银行的联系力度,因此时A公司已不再与其联系.至此,B公司才明白:A公司一直在欺骗他们,且货款的收回也不会有多大希望.对于I银行这一违背国际惯例的操作方法:一方面将单据退回交单行,一方面却给其客户提供伪证,证明正本单据已丢失的欺骗行为,且鉴于I银行对N银行的所有电文保持沉默,N银行直
接去电联系该行国际业务部负责人,指出其作为开证行的不当行为,并传真I银行为A客户出具的提货单保及证明全套海运提单已丢失的证明,再次善意提醒其注意维护国际形象,并重视两行之间的良好合作关系,并催促其尽快付款。该负责人声称不清楚此事,等查清后,将给予回复。但随后仍旧保持沉默。至此,事实真相已经非常清楚,I银行作为开证行不付款的真实原因并非单据不符,而因其申请人出现了资金问题,而I银行作为开证行为规避其第一性付款责任,逃避垫款事实所采取的策略。在I银行沉默的第三天,N银行联系到该行行长,表明其违背国际惯,无理退单,并给A公司提供伪证,有损其国际形象等等。I银行行长表示决不会有此类事情发生,并答复将责令相关人员尽快答复.两小时后,N银行收到I银行国际部负责人的致歉电话。同日,N银行收到I银行的全额付款(无任何不符点扣费)。
案例评述:
单据遭无理拒付后议付行催收纠纷的成功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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