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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犯罪后的人身管理及处置问题研究

2022-08-21 来源:年旅网


精神病人犯罪后的人身管理及处置问题研究

XXXX学校XX学院XXX

摘 要

精神病人犯罪行为威胁群众安全感和平安建设,是当前社会管理面临的一个难题。尤其是近年来,我国精神病人实施的刑事犯罪案件也呈上升趋势且性质越来越恶劣,对社会的安定和谐造成了极其不利的影响。精神病人犯罪后如何进行处置是一项亟需探讨的课题,因为一旦处置不当将会很容易造成精神病人的反复作案,导致社会其他成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严重问题。现实中存在的处置不当很大部分源于法律上的“空白”、强制医疗措施未能得到落实和政府的重视程度不够等等原因。我们应当重视完善相关法律,继续强化政府职能,坚持落实强制医疗制度,以更好地维护社会的稳定发展。笔者通过本文的介绍,其目的是为精神病人犯罪后的人身管理及处置问题进行一个深度研究,并提出笔者关于预防精神病人犯罪的意见建议。

关键词:精神病人;犯罪;鉴定;处置;预防

Abstract

Mental patient crime threatens the public security and peace building, is a difficult problem faced by the current social management. Especially in recent years,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riminal cases of mental patients in our country also showed an upward trend and the nature of the more and more severe, the stability and harmony of society has caused a very negative impact. Mental

patients after committing the crime, how to dispose of is an urgent need to explore the topic, because once improper disposal will is likely to cause mental patients repeated crime, cause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other members of the society against the serious problem. The reality of the existence of improper disposal is mostly due to the law on the \"blankreatment has not been implemented and the government don't pay enough attention and so on. We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improve the relevant laws, to strengthen government functions, adhere to the implementation of compulsory medical treatment system, to better safeguard social stability and development. According to this article, the purpose is for psychiatric patients after the crime of personal management and disposal problems of a deep research, the author gives some suggestions on the prevention of crime and the spirit of the opinion of the patient.

Key words: mental patients; crime; identification; disposal; prevention

前言

目前,我国目前有各类精神疾病患者超过1亿,重症精神病患者超过1600万。这意味着我国每13个人中就有1个是精神障碍患者;不到100人中,就有1个是重症精神障碍患者。而令人担心的是,我国仅有不足20%的重症精神病患者能够接受系统、有效治疗。有些精神病患者平常看起来和常人毫无二致,但当其中一些人面临就业、婚姻、子女、养老等生存压力时,其无助和挫折都可能成为一触即发的“引信”,瞬间点燃“炸药包”。现在的精神病人并不像人们所想象蓬头垢面,衣衫褴褛,他们看起来和正常人没有区别,甚至有的还受过良好的教育有体面的工作,混杂在我们正常人中,如果不出现比较明显的侵害行为,

人们是很难分辨出来的。往往等到结果出现时悲剧已经发生。

统计显示,精神病患者的肇事率为10%,其社会危害行为不容忽视。央视新闻调查显示:精神病人暴力事件每年造成的严重肇事案件超过万起。有关法律人士曾对精神病人的刑事犯罪进行过统计,发现杀人的占91%,平均每名被监管的精神病患者杀1.85人,最多的杀死7人。在失控状态下行凶杀人,这样的事件近日呈不断加剧态势,已超过刑事犯罪导致的行凶杀人数量,成为无辜不确定人群致死致伤致残的“第一杀手”。

2010年,广西一名精神病男子用柴刀砍伤小学生,致3死13伤,在社会上引起反响。有的患者乱砍无辜、寻衅挑事,有人自杀自残,更让人痛心是杀害亲人;2011年5月,湖北省黄石一名母亲将4岁女儿活活掐死,杀女只因不忍爱女受烫伤困扰,母亲经鉴定为边缘型人格障碍等等案例数不胜数。

一、精神病人犯罪的现状及社会危害性

(一)数据反映的现状

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残疾人占人口的6.34%,其中精神残疾614万人占7.40%;我国精神病发生率上世纪70年代为5.4‰,90年代上升到15.56‰,各类精神疾病超过1亿,重症精神病超过1600万。意味着每13个人中有1个是精神障碍;不到100人有1个是重性精神病患者。令人担忧的是不足20%的重症精神病患者能够接受系统有效治疗。统计显示精神病患者的肇事率为10%,央视新闻调查精神病人暴力事件每年造成的严重肇事案件超过万起。

法律人士对精神病人的刑事犯罪进行统计发现杀人的占91%,平均每名被监管的精神

病患者杀1.85人,最多的杀死7人。已超过刑事犯罪导致的行凶杀人数量,成为无辜不确定人群致死致伤致残的“第一杀手”。对接受刑事被告精神鉴定案1515例中,患有重性精神病占82%。而这些人所实施的社会危害行为,以侵犯人身、侵犯财产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为主占94.1%。而如果精神分裂症发生人身伤害事件的可能性在50%以上,这一数字实在令人不寒而栗。作案以蓄谋、冲动为主占81.9%,其余依次为随机作案和无目的作案。

经法定程序鉴定属于完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的,刑法规定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治疗。这一规定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对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精神病人,不能因不承担刑事责任而放任不管,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有责任加以看管或进行治疗,防止其再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在有的情况下,如有的精神病人有严重的暴力倾向,即通常所说的“武疯子”,其家属或监护人确实难以管束,进行治疗也缺乏经济条件,为防止发生伤害事件,可以由政府进行强制性的治疗。

(二)精神病人犯罪处置的“两难”

在现实中,还有一些精神病人犯案,手段残忍,后果极严重,社会影响很大,“一不偿命,二不赔钱”。为了社会交待、给家属一个慰藉,即使不杀也得重判,监狱因此出现了许多精神病人。压力被转嫁到监狱方面,然而被送进监狱的精神病犯人往往具有攻击性,此外由于生活条件差,缺乏基本药物,病情往往会加重,管理人员又无经验,经常出现精神病犯人“大闹”监狱的事情,有时甚至会酿成惨祸。有专家透露,我国某监狱就曾发生过精神病犯人袭击狱警致死事件。

精神病人肇祸不应处以刑罚,但应在精神病院接受治疗。这才有利于保障精神病人权利。但目前我国专门的精神病医疗机构的不完善。在一些县城,能够收治精神病患的医院

床位十分稀缺,申请后需层层审批通过,这是一段较长的等待时间,除非病患确诊有较大社会危害性。一旦收容到收容所对其治疗又非常不利,甚至会使其病情恶化。

那么,精神病人犯罪既不能像正常人那样被定罪判刑,也没有完备的医疗机构治疗收容,难道就只能一放了之了吗?90年代末,云南省澄江县农村的一名精神病人杀死了一名儿童,经过司法鉴定为精神病后,由于无法定罪,而其家属又因为经济困难无法对其治疗和监护,只能任其继续在外面自由活动。一年后,该精神病人先后又杀死6名儿童,因为其认为后者是“外星人”。“因为缺乏强制性的法律法规,相关部门可做可不做,一旦此类人回家,基本就失控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犯罪心理学专家李玫瑾说。

虽然我国刑法第18条规定,对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家人更多的是有心无力,很多年迈的夫妇根本无法照顾一个成年的精神病患者,精神和经济的负担难以承受。警方没有做到定期回访、民政部门救助缺位,一件件精神病犯罪事件的背后,是社会对精神病人监管举措和制度的缺失。关押审判无法可依,免责放掉又无法对社会交待,处置精神病犯罪陷入“两难”境地。

(三)社会危害性

精神病犯罪的主要特点为行为突发冲动性、危害后果严重性、侵害目标随意性、危害行为重复性、受害者权益无保障。许多已经具有暴力行为的精神病患者,因家境贫寒或无力监护处于“自由状态”。结果出现患者家庭不堪重负、部分流落街头、居民人身安全受到威胁 、扰乱社会治安的事件频现、其四处流浪给城市形象造成不良影响。他们对社会有严重的危害性且难以预见。如果精神健康问题未能引起政府重视,不仅给家庭带来痛苦,给治安带来隐患,给社会带来不和谐。因此,我们应当加强对于这个特殊人群的管理。

二、精神病人犯罪的原因分析

(一)一般原因

1社会环境的原因

社会环境包括宏观的社会环境和微观的社会环境中的各种消极因素,如剥削阶级的腐朽思想、传统的和外来的低级文化、不良的社会风气、传媒的误导、他人的落后言行,都可与精神病人的犯罪发生密切的联系。首先,这些消极因素可以对精神病人造成潜移默化的影响,使他们形成易于犯罪的素质。其次,这些消极因素可以培养、早就精神病人的犯罪意识,成为精神病人犯罪的直接原因。

2经济条件的原因

有的精神病人工作能力差,不容易找到职业,没有固定的经济收入或者经济收入微薄,也有些本身有工作的精神病人因精神疾病而失去工作。其中有些人为生活所迫,可能会发生盗窃、抢劫。经济地位的低下还可能使一些精神病人产生不满情绪和反社会意识。有些人形成较强的逆反心理,蔑视社会秩序,常常寻衅滋事。还有些人为人冷酷,情感淡漠,遇到激惹易怒,经常使用暴力且手段凶狠。

3文化程度的原因

一些研究报告发现,精神病犯罪者中有相当多的人文化程度比较低。精神病人由于学习机会少,或者天生智力低下,没有文化或者文化程度低的情况比常人多见。而文化程度低必然使精神病人的辨别是非、利弊的能力不能得到正常的发展,容易在社会上不良因素的熏染下

失足堕落。文化程度低也使精神病人难以形成较高层次的趣味,偏好感官刺激和物质利益,而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他们往往采取非法的、不道德的方法实现自己的欲望。

(二)我国精神病人犯罪的深层原因

1监护人的监护不到位

从笔者了解的情况:一个家庭中出现精神病人,这个家庭的所有成员都将背负沉重的包袱象掉进深渊一样,生活质量和心理的痛苦不必说了,经济和人身的安全都难以得到保障。精神病治疗费用的庞大也不是一般家庭能承受的。

2政府的责任不到位

没有充分认识到精神病人暴力犯罪的危害性和严重性,没有对精神病人这一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给予足够的重视;财力不足也使许多地方政府心有余而力不足,无法给精神病人提供足够的治疗费用。

3相关法律不完善,缺少实施细则

因为对精神病人采取强制治疗措施涉及对公民人身自由的剥夺问题,还有采取强制治疗措施的条件、程序的启动、案件的审理机关等等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因此,各级政府及司法机关在处理精神病人违法犯罪问题时往往面临着制度性的困境。

三、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研究

在精神病人犯罪的情况下,需要根据该精神病人的实际情况来看其是否需要负刑事责

任。其实,这也就是对精神病人犯罪的处理方法。区分不同的情况进行处理,是司法工作人员在定罪处罚时所要遵循的原则。刑法对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除年龄上的限制外,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如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有关精神病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如何承担刑事责任的几种情况。刑法第十八条将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区分为三种情况,即完全的精神病人、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一)理论界观点

涉及刑事责任能力的性质,理论界主要有两种观点。旧的观点认为,刑事责任能力是意思能力或犯罪能力,其本质是意志自由的问题。人在面对善恶选择时,依自由意志选择从恶,做出实施犯罪行为的决定并付诸实际,才应当对此作出的行为负责。即刑事责任能力是辨别善恶是非的能力,有这种能力,才能实施犯罪。新派观点认为,责任能力是刑罚适应能力。刑法的刑罚是针对犯人将来再犯罪的可能性,或者说性格的危险性,为社会进行防卫。对于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而言,科处刑罚即足以实现社会防卫,达到刑罚的目的。而对于精神异常的人或者未成年人,因其不能适应刑罚(或者说刑罚的社会防卫效果低)而采取其他方法。即他们不是不应该负责任,而仅仅是不应该负以刑罚为表现形式的刑事责任。

当然,目前我们实践中使用的观点是这两种观点的综合,认为刑事责任能力是犯罪能力和刑罚适应能力的统一。 从人道主义来说,对精神病人处以刑罚时,也要关注其人权。从刑罚的目的来说,对精神病人的“社会治愈”,消除其危险性,应采取特殊方式,而不仅限于刑罚。

(二)我国刑事责任减免的相关规定

我国由于各种原因(没做好普法、法制进程慢、社会责任方面的制度构建不完善和执行力弱),使社会公众普遍形成“社会责任=刑事责任”的印象,于是在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被减免时,公众就认为这个精神病人逃脱了责任。

例如,我国在对精神病人非刑罚方式的社会责任承担方面制度规定很不完善:1979年-1997年9月30日,对于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唯一的处置方式就是“责令他的家属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1997年10月1日,新刑法实施后,在处理方式上允许公权力介入:“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但可惜的是,1997年10月1日-2012年12月31日,都没有明确的文件提出对于这种精神病人,政府要怎么个强制医疗法。实践中通常就放在精神病医院里。但精神病医院不是权力机关,无权限制人身自由,所以精神病人实际上是很容易就能逃出去的。

2013年1月1日实施的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强制医疗程序”的内容,明确规定对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犯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在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也可以强制医疗,由法院审理。决定强制医疗后,理论上就是终身都要被限制在公安机关专门为此建立的医疗机构中(各地安康医院),如果要解除,要先诊断评估,确定此人不再有人身危险性,然后才能报请原来决定强制医疗的法院批准解除。

(三)刑事责任的社会意义

已经成年的精神病人,且其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及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这类精神病人,《民法通则》规定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以及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等。没有以上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

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如果精神病人杀了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以向上述具有监护义务的个人或单位提出民事赔偿要求或追加他们为民事被告。

精神病人有社会危害性,于是引发其对社会被危害而应承担的社会责任。而刑事责任仅仅是用于消除其社会危害性的手段之一,刑事责任的减免,并不代表其上述对社会的责任也应减免,而只是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再是刑罚。在法治进程发达的一些国家,有学者认为精神病院、儿童收容机构、社区矫正和监狱等等都属于“社会控制机制”,这些机构的运作组成了一个系统、全面的社会责任承担体系。如对无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就是让精神病人承担其社会责任的一种方式。

四、国外对于精神病人犯罪后的人身管理及处置的规定

通常情况来说,对于精神病人犯罪后的人身管理及处置或采取强制医疗的措施,但是在世界各国家刑事制度中的对于强制医疗的称谓各不相同。但是基本内涵是一致的,这就是将虽然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但因为精神病而不负刑事责任的人通过强制手段加以治疗和约束,以减少其社会危害性。

(一)德国

德国刑事诉讼法第413条规定:“因行为人无责任能力或者无审理能力,检察院不进行刑事诉讼程序的时候,可以申请自主科处矫正及保安处分。”这种保安处分制度,实际上也是一种强制收容。德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启动包括强制医疗在内的保安处分程序有两个条件;其中之一就是“因行为人患精神障碍而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或执行能力阻碍了刑事诉讼程序的推进”。

(二)英国

英国 《1983 年精神健康法》对于强制医疗的适用对象,概括地规定为“只要是实施了犯罪行为而又被认定为精神失常的人”。换言之,英国强制医疗的适用对象包括: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的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但因患有精神疾病而缺乏受审能力的人以及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但因患有精神疾病而缺乏刑事执行可能的人。

(三)俄罗斯

俄罗斯《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章第 433 条第 1 款规定:“医疗性强制措施,适用于在无刑事责任能力状态下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以及在实施犯罪后发生精神病,因为不能对其判处刑罚或执行刑罚的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有责任能力尔后因患精神障碍,失去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以及已经做出刑事判决后患精神疾病而无法执行的人采用医疗性强制方法,在其精神障碍问题被治愈后应该恢复对其所犯罪行的审判或者执行。

五、我国精神病人犯罪的预防和对策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这一法律条款明确了政府对精神病人在危害社会时可以采取的措施,但在实践中,可操作性并不强。因为在政府性质的卫生防治机制中,并不包含对精神病人的调查统计,实质上政府本身也没有具体职能部门管理精神病人,更说不上治疗了。所以,法律的这一规定只是流于形式,实际上意义并不大。对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精神病人,不能因不承担刑事责任而放任不管,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有责任加以看管或进行治疗,防止其再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在有的情况下,如有的精神病人 有严重的暴力倾向,即通常所说的“武疯子”,其家属或监护人确实难以管束,进行治疗也缺乏经济条件,为防止发生伤害事件,可以由政府进行强制性的治疗。要从根本上

解决精神病人问题,就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

在我国已经全面步入小康社会的新时期,国家应当投入较大的财力和人力,建设一批具有较好软件和硬件设施的精神医疗场所,凡收进此类场所的精神病人,一律实行国家免费治疗,并要在专门的心理、生理医生专家小组给出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评估结果后方可准许其出院。这种投入时完全值得的,是收益大于支出的。 虽然此类医疗场所是高度人道化的,但毕竟由于涉及限制人身自由,因此原则上应以精神病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的。对于那些有严重肇事倾向和苗头的,应责令其家人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如其家人或监护人做不到这一点,或者此类精神病人没有家人或适当的监护人,流落街头,则应考虑将其收进此类场所加以治疗。

(二)加快立法进程,保障病人合法权益

精神病人由于意识及意志方面的缺陷,法律对其进行保护,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也符合刑法罪责相适应的原则。但是,一概将行为人放回社会,不仅被害人的心理得不到慰藉,更重要的是将极大地威胁到社会其他成员的利益,这种作法的缺陷可见一斑。首先,精神病人犯罪多为凶杀等暴力性的犯罪,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都很大,法律采取一味的\"放任\"态度将不利于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其次,法律对精神病人的保护仅仅停留在事后不承担责任的程度,是无法根本保护精神病人合法权益的,使得精神病人犯罪的严峻性问题的解决失去了有力的保障机制;最后,法律的规定过于抽象,实践中很难把握,缺乏操作性。要解决以上问题,就要把对精神病的立法提上议事日程,加快精神卫生立法进程,以法律的形式对精神病人的政治权利、劳动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等方面加以保护,同时,对政府医疗措施、费用等相关方面,以及法律责任加以规定,切实保障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

(三)健全保障体系,提供良好治疗条件

精神病人病情的性质决定了患者必须坚持长期治疗,在一些经济不发达地区,患者家属根本无能力给病人治疗,而且法律规定的政府\"强制\"医疗,由谁出钱?到哪里治?这些问题不解决,精神病人得不到彻底治疗,就很难防止伤人事件再次发生,悲剧再次重演。因此,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从保障机制上为病人提供良好的治疗条件和治疗环境,保证患者能够及时和长期治疗,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精神病患者治疗费用很大,有相当一部分患者家庭无法承担,而医院也不可能全部支付,这就需要政府部门加大经费投入,或者设立专门的精神病患者救助基金,解决治疗的经费。

(四)以社区为单位,设立精神病康复机构

建立如工疗站、日托康复站等,为精神病人提供康复、培训和就业机会,助其重返社会。建议扩建市福利院,以解决精神病入住难的问题,同时也解决寄养问题。鼓励民间资本投入,开设精神卫生工疗站、托养院,可适当招募一些有爱心、能体贴、爱护、理解病人的退休人士与社会志愿者,每月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加强护理力量。

(五)加大精神病卫生知识宣传

组织专业人员应经常下社区讲课,普及精神病防治知识。通过大众化信息手段,开展多种形式的公益性、群众性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精神卫生知识的知晓率,倡导心理健康生活方式,消除偏见和歧视,引导全社会共同关注精神卫生事业发展,营造有利于精神疾病防控的良好氛围。

六、结语

精神病是一种严重的精神障碍,精神病患者的认知、情感、意志、行为等心理活动明显异常,尤其是自知力和判断力严重缺陷,而且常伴有精神恍惚、狂躁、抑郁、妄想、恐惧、疑虑、冲动、幻视、幻听等症状,甚至打人毁物。我国刑法规定了精神病人犯案可以免责,成了一些死刑犯的“救命稻草”。但并非如人们通常理解的“精神病人犯法不追究”,而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设置了一定门槛。事实上,精神病人作案之后,经过鉴定被认定为完全责任能力和无责任能力的都是少数。相比之下,负部分责任的则大量存在。我们需要进一步对精神病人犯罪后的人身管理及处置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探索预防精神病人犯罪的更多合理方案,保障社会的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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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修改的整个过程中,花费了XX老师很多的宝贵时间和精力,在此向导师表示衷心地感谢!导师严谨的治学态度,开拓进取的精神和高度的责任心都将使学生受益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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