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商银行在承兑汇票业务中的操作,保护银行和客户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农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第二章:承兑汇票的申请与审核
第四条:农商银行应对客户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客户的信用等级和交易记录决定是否承兑汇票。
第五条:农商银行应在承兑汇票业务审批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客户发放承兑证明,并受理汇票出票申请。
第三章:承兑汇票的出票与背书
第六条:客户在出票时应按照农商银行的要求填写出票人、收款人、金额等信息,并在汇票上签字盖章。
第七条:农商银行应在收到客户出票申请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客户提供背书服务,并在汇票上注明背书记录。
第八条:农商银行应在收到背书汇票后的1个工作日内办理汇票的背书手续,并向客户提供背书确认函。
第四章:承兑汇票的支付与兑付
第九条:承兑汇票到期前3个工作日,客户应向农商银行提前办理支付手续,并缴纳相应的手续费。
第十条:农商银行收到客户支付申请后的2个工作日内,应将支付金额划入收款人账户,并向客户提供支付凭证。
第十二条:农商银行应在收到兑付申请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收款人支付兑付金额,并注销该汇票的支付权。
第五章:承兑汇票的贴现与转让
第十三条:客户可将承兑汇票转让给他人,但需获得农商银行的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农商银行应在收到客户转让申请后的2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向客户提供转让凭证。
第十五条:客户可将承兑汇票贴现,但需按照农商银行的要求提供相关的担保材料。
第十六条:农商银行应在收到客户贴现申请后对其资信状况进行评估,并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贴现决定。
第六章:承兑汇票的管理与归档
第十七条:农商银行应建立完整的承兑汇票档案,并对相关文件进行妥善保管。
第十八条:农商银行应定期对承兑汇票进行检查和清理,及时处理过期和疑似伪造的汇票。
第十九条:农商银行应在每年年底对承兑汇票业务进行审计,并及时上报情况。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操作规程的解释权归农商银行所有。
第二十一条:对于违反本操作规程的行为,农商银行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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