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违纪、作弊行为的认定
(院教字[2005]73号文件第三十五条摘录)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秩序,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将装订在一起的试卷拆开的;
4、将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走动或离开考场的;
7、不听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冲撞老师、出言不逊的;
8、其他应认定的违纪行为。
(二)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考试违纪,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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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2、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3、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带出考场的;
4、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5、故意扰乱考点、考场、阅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干扰老师阅卷或找老师说情的;
6、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7、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8、同场次考试中两次以上的违纪行为或屡教不改者;
9、在考试作弊事件调查过程中,知情不报、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干扰调查的;
10、其他应认定的严重违纪行为。
(三)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记过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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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4、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5、传、接物品或者草稿纸的;
6、阅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答卷答案雷同的;
7、其他应认定的考试作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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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情节恶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2、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3、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4、传、接或者交换试卷、答卷的;
5、向阅卷教师行贿、或威胁阅卷教师改变考核成绩的;
6、被考试工作人员认定“考试违纪”后的同场次“考试作弊”;
7、其他应认定的严重考试作弊行为。
(五)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屡教不改,或在学院造成恶劣影响的考试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的;
2、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3、考前窃取试卷或答案并传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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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造成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5、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6、在场外组织答卷、为其他考生提供答案的;
7、在校期间第二次考试作弊的;
8、其他认定的应给予开除学籍的考试作弊行为。
(六)考生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学生违纪、作弊处理认定程序和办法
1、监考教师对考试期间学生出现的“院教字[2005]73号”文件第三十五条中第一款考试违纪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出现本条第二、三、四、五款违纪、作弊现象,应立即中止学生考试,没收其试卷及作弊证据,当场宣布该学生违纪或作弊,并在卷面上签写“严重违纪”、或“作弊”等字样。
2、对于违规学生,应当场收缴学生违纪、作弊相关的资料和工具,说明违规的具体条款,在《学生考场情况纪录单》上纪录违规形式和内容,并让违规学生当场签字(不签字者交考务办公室处理),告知其回去后要认真反省(写检讨书),听候处理。
3、考试结束,巡视员在听取监考教师违规学生的情况汇报后,确认违规事实并签字,监考教师将《学生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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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情况纪录单》随同学生违纪、作弊相关的资料和工具一并上报主考单位考务办公室。
4、主考单位将《学生考场情况纪录单》复印后,原件留存备案,复印件(每人一份)随同学生违纪、作弊相关的资料和工具一起及时转交给学生归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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