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恶臭污染物对大气的污染,保 护和改善环境,制订本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主题内容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八种恶臭污染物的一次最大排放限值、复合恶臭物质的臭气 浓度限值及无组织排放源的厂界浓度限值。 1.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所有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单位及垃圾堆放场的排放管理以及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2引用标准
GB 3095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T 14675 GB/T 14676 GB/T 14677 GB/T 14678 相色谱法 GB/T 14679 GB/T 14680 3名词术语
3.1 恶臭污染物 odor pollutants
指一切刺激嗅觉器官引起人们不愉快及损害生活环境的气体物质。 3.2 臭气浓度 odor concentration
指恶臭气体(包括异味)用无臭空气进行稀释,稀释到刚好无臭时,所需的稀释 倍数。
空气质量氨的测定次氯酸钠一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空气质量二硫化碳的测定二乙胺分光光度法 空气质量恶臭的测定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空气质量三甲胺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空气质量甲苯、二甲苯、苯乙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空气质量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二甲二硫的测定气
3.3无组织排放源
指没有排气筒或排气筒高度低于15m的排放源。 4技术内容
4.1标准分级
本标准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分三级。
4.1.1排入GB3095中一类区的执行一级标准,一类区中不得建新的排污单位。 4.1.2排入GB3095中二类区的执行二级标准。 4.1.3排入GB3095中三类区的执行三级标准。 4.2标准值
4.2.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是对无组织排放源的限值,见表
1
1994年6月1日起立项的新、扩、改建设项目及其建成后投产的企业执行二、三 级标准中相应的标准值。
序 控制 单位 号 项目 级 新扩 现 新扩 改建 有 改建 1.5 4.0 mg/ 氨 1 1.0 2.0 m3 三甲 mg/ 0.0 0.1 0.45 2 0.08 m3 5 胺 5 3 硫化 mg/ 0.0 0.1 0.32 0.06 m3 3 氢 0 4 甲硫 mg/ 0.0 0.00 0.0 0.02 m3 04 7 醇 10 0 5 甲硫 mg/ 0.0 0.07 0.1 0.55 m3 3 醚 5 二甲 mg/ 0.0 0.1 0.42 6 0.06 二硫 m3 3 3 7 二硫 mg/ 3.0 5.0 2.0 8.0 化碳 m3 苯乙 mg/ 8 3.0 5.0 7.0 14 m3 烯 9 臭气 无量 10 20 浓度 纲 30 60 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
二级 三级 现有 5.0 0.80 0.60 0.035 1.10 0.71 10 19 70 4.2.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见表2
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序 控制项 排气筒高 排放量,kg/h 度,m 号 目 1 硫化氢 15 20 0.33 0.58 25 30 35 0.90 1.3 1.8 2.3 5.2 9.3 14 21 0.04 0.08 0.12 0.17 0.24 0.31 0.69 0.33 0.58 0.90 1.3 1.8 2.3 5.2 0.43 0.77 1.2 1.7 2.4 3.1 7.0 1.5 2.7 4.2 6.1 8.3 11 24 43 68 97 4.9 8.7 14 20 27 40 60 80 100 120 2 甲硫醇 15 20 25 30 35 40 60 3 甲硫醚 15 20 25 30 35 40 60 4 二甲二 15 硫醚 20 25 30 35 40 60 5 二硫化 15 碳 20 25 30 35 40 60 80 100 120 15 20 25 30 35 6 氨 40 60 20 25 30 35 75 0.54 0.97 1.5 2.2 3.0 3.9 8.7 15 24 35 6.5 12 18 26 35 46 104 标准值(无量纲) 7 三甲胺 15 35 40 60 80 100 120 8 苯乙烯 15 20 25 30 35 40 60 9 臭气浓 排气筒高 度 度,m 15 25 35 40 50 为0 2000 6000 15000 20000 40000 60000 5标准的实施
5.1排污单位排放(包括泄漏和无组织排放)的恶臭污染物,在排污单位边界 上规定监测点(无其他干扰因素)的一次最大监测值(包括臭气浓度)都必须低 于或等于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
5.2排污单位经烟、气排气筒(高度在15m以上)排放的恶臭污染物的排放量 和臭气浓度都必须低于或等于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5.3排污单位经排水排出并散发的恶臭污染物和臭气浓度必要低于或等于恶臭 污染物厂界标准值。 6监测
6.1有组织排放源监测
6.1.1排气筒的最低高度不得低于15m
6.1.2凡在表2所列两种高度之间的排气筒,采用四舍五入方法计算其排气筒的 高度。表2中所列的排气筒高度系指从地面(零地面)起至排气口的垂直高度。 6.1.3采样点:有组织排放源的监测采样点应为臭气进入大气的排气口,也可以 在水平排气道和排气筒下部采样监测,测得臭气浓度或进行换算求得实际排放 量。经过治理的污染源监测点设在治理装置的排气口,并应设置永久性标志。 6.1.4有组织排放源采样频率应按生产周期确定监测频率,生产周期在
8h以内
的,每2h采集一次,生产周期大于8h的,每4h采集一次,取其最大测定值。 6.2无组织排放源监测 6.2.1采样点
厂界的监测采样点,设置在工厂厂界的下风向侧,或有臭气方位的边界线上。 6.2.2采样频率
连续排放源相隔2h采一次,共采集4次,取其最大测定值。间歇排放源选择在 气味最大时间内采样,样品采集次数不少于 3次,取其最大测定值。 6.3水域监测
水域(包括海洋、河流、湖泊、排水沟、渠)的监测,应以岸边为厂界边界线, 其采样点设置、采样频率与无组织排放源监测相同。 6.4测定
标准中各单项恶臭污染物与臭气浓度的测定方法,见表
表3恶臭污染物与臭气浓度测定方法
序号 控制项目 测定方法 氨 1 三甲胺 2 硫化氢 3 甲硫醇 4 甲硫醚 5 6 二甲二硫醚 7 二硫化碳 苯乙烯 8 9 臭气浓度
3。
GB/T 14679 GB/T14676 GB/T14678 GB/T14678 GB/T14678 GB/T14678 GB/T14680 GB/T14677 GB/T14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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