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就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作出一系列部署,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社会治理体制占有重要位置,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已成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2015年,广东省在依法对社会事务、社会组织和社会生活进行规范和管理方面做出了突出的成绩,努力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
一、概况
2015年广东省在社会治理方面完成了多个“首创”。治理机制创新方面试行了以网络听证方式改进立法参与、建立第三方社会评议机制、立法促进救灾工作的社会参与;立法创新方面出台了中国第一部保护华侨权益的综合性地方法规、全国首部商事登记地方性法规、全国首部电梯安全使用条例等;在政府服务创新方面减少政府定价、“一门式”和基层积分制度获得社会好评。
2015年广东省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改革方向,不断推陈出新,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总的来看,广东已经搭建起较为完整的社会治理改革制度环境与机制运行框架,建立了不同制度之间的衔接机制,形成综合治理保障体系。尤其是在部分领域先试先行,实现重要性突破,形成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宝贵改革经验。
二、主要成绩
(一)推进公众参与激发社会活力
1.以网络听证方式改进立法参与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于2015年7月31日审议通过。条例与国家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同步实施,使之前游离于法律法规监管盲区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有了具体的法律依据,填补了广东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在食品安全方面的立法和监管措施空白,明确监管责任和监管职责,同时实行了“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此项立法最大的意义在于立法参与环节,是广东省首个开展网络听证的地方性法规。除了一些规范性、原则性的条文外,此次听证内容主要聚焦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的管理方式和销售范围,并开展线上网络投票,充分考虑了消费者的现实生活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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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吸收采纳了各方面的意见,凝聚了社会共识。广东省人大首先选择了与公众生活密切的领域进行网络听证,此举在推进公众立法参与进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2.建立第三方社会评议机制
2015年3月31日,在珠海市社会工作委员会的支持下,珠海市成立了“珠海市社会评议委员会”,并制定了《珠海市社会评议委员会章程》和《珠海市社会评议规则》,成为全国首家进行社会评议的第三方组织。珠海市社会评议委员会是珠海市实施社会评议工作的独立第三方组织,评议员由“两代表一委员”,以及德行好、威望高、讲法律的社会各界人士组成,如:律师界代表、社会组织及城乡社区代表、媒体人员代表、各界模范代表、专业技术类代表等。着重对全市重信重访典型案件和重大社会公共事务进行公开评议,从法、理、情等角度释疑解惑,明辨是非,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促进社会矛盾化解,完善社会治理体系。
3.立法促进救灾工作的社会参与
2015年3月26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广东省社会力量参与救灾促进条例》,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是全国首部强调“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的地方性法规。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全面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社会力量在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在参与救灾工作方面也不例外。关于社会参与救灾的条例的出台,标志着广东社会力量参与救灾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道路。该条例主要围绕“为何参与、谁来参与、参与什么、参与保障和参与责任”这一立法主线,对社会力量参与救灾进行规定,全面而不失重点。主要内容包括:明确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鼓励、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救灾工作中的职责,以及社会力量在参与救灾中的定义、分类、法律地位;规范各类社会力量在灾前、灾中和灾后各环节救灾中的活动,明确了各类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的权利和义务;建立政府与社会力量共同救灾的协调机制,包括应急救援动员机制、信息共享和发布机制、社会力量参与渠道与对接机制,进一步整合社会力量及时、有序参与救灾;建立保障和监督制度,对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提供支持和保障,并进行监督;完善了自然灾害保险制度及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机制;建立法律责任制度,明确了单位及个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该条例的出台,将对促进社会力量科学、有序、规范参与救灾活动,与政府救灾管理形成强大合力具有重大的意义。
(二)推进社会组织管理规范化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相关要求,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广东省2015年4月出台了《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的指导意见》以及《广东省社会团体法人治理结构与治理规则》《广东省基金会法人治理结构与治理规则》《广东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与治理规则》等相关配套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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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规则。完善《社会组织监督举报投诉受理制度》,加大执法查处监察力度,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案件592宗。
(三)社会生活保障服务成效突出
政府用制度保障居民的最低生活标准,维护居民权利,为居民提供了有效的维权武器,对维持社会稳定、提高居民幸福指数起到关键作用。
1.用制度手段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权利
2015年广东省政府发出《关于调整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决定从2015年5月1日起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本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直接受益人群主要是见习期、实习期等各类新入职人员,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以及部分从事灵活就业人员和小时工、钟点工等低收入人群。同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也会形成连锁效应,带动不同层面的群体相应增加收入,对拉动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2.推出公益免费服务项目
2015年全省全面实施城乡居民7项殡葬基本服务由政府免费提供的政策,实现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政策覆盖面、免费项目、免费数量和资金投入总量均居全国前列。
广东省联合中国银联广东分公司以及16家银行签订协议,从2015年10月1日起,每月免收本行发放的社会保障卡持有人不少于3笔广东省省内跨行取款交易手续费,开全国之先河。
2015年广东省民政厅制定《关于自然灾害应急生活救助物资发放工作的规定》,投入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4560万元,支持多灾易灾地区建设应急庇护场所,创建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109个,组织防灾减灾日活动,编印《广东省防灾减灾知识手册》,开展减灾救灾业务专项督查和培训。
3.为大学生创业就业护航
2015年9月1日广东省人社厅等9部门联合出台《广东省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2014-2017)实施方案》,通过落实扶持大学生创业政策举措,完善服务大学生创业的基础体系,力争实现2014-2017年引领5万名大学生创业的目标。
广东省配合国家落实“双创”政策出台了两大政策配套文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4.创新交通运输服务方式
2015年7月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印发《广东省“互联网﹢”运输服务行动》,提出到2020年,全省基本实现综合运输海量数据融合开放及交互交易,构建旅客运输一票到家、货物运输一单到底、公共信息一站解决、服务监督一号畅通、监测应急一体联动的“互联网﹢综合运输服务”一张网的“六个一”发展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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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联网售票”微信
社会治理
公众号和手机APP为旅客提供服务,计划实现300家客运站联网售票;2016年将实现全省所有等级客运站联网售票,并完成与交通运输部全国联网售票系统的对接。
5.推进警务便民服务
2015年10月31日,广东省公安厅正式发布“粤·警民通”智能手机APP应用,广东省居民不需到公安窗口排队等候,只需通过手机下载应用“粤·警民通”APP,就可以随时随地办理交警、出入境、户政、消防等25项省级公安业务和2项跨市公安业务。此外,“粤·警民通”还覆盖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江门、梅州、顺德
8地市(区)51项地市应用,以上地市居民使用本地“警民通”的,不需重新注册就可以直接下载,并办理全省业务。
6.完善公共卫生服务制度
2015年广东省制定了《广东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中山、东莞和所有试点地区已建立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救助封顶线均在3万元以上,最高达10万元,救助比例达70%以上。下一步,广东省将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将出台《广东省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全面建立多层次、全覆盖,与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以及慈善事业有效衔接的医疗救助制度。
7.加强保护华侨权益
《广东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于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是我国第一部保护华侨权益的综合性地方法规,是广东省侨务法治建设的新突破,在广东省侨务工作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是至今为止包含内容最多、最全面的保护华侨权益的法规。目前国家层面还没有保护华侨权益的专门立法。条例重点围绕侨胞最切身、最关心、最迫切的权益问题,如华侨房屋、华侨投资、华侨捐赠、华侨社保、华侨教育等方面的权益进行立法,为解决现实突出问题提供法律保障。同时还提出了更具创新性的制度,如华侨成立社会团体、华侨知识产权保护、华侨在农村宅基地权益保护、华侨出国定居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华侨投资企业参加政府采购等,较好地回应了海外侨胞的新关切和新诉求。
(四)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取得进展
《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由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于2015年5月28日通过,自
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是全国首部电梯安全使用条例。
电梯使用管理人首负责任制、电梯安全评估制度、应急救援制度等为此条例的亮点所在。电梯使用管理人为首负责任人,明确了电梯的所有权、使用权、物业管理权所涉及的责任主体。安全评估制度明确故障电梯启用前要进行客观评估,并对电梯进行更新、改造和修理。该新条例将为广东电梯安全再加一重保障,同时为全国电梯安全树立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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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改进社会治理方式
1.减少政府定价管理
2015年7月27日,《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公布。该目录有四个突出亮点:一是放开价格力度大。政府定价范围只保留12种65个定价项目,不再保留重要储备物资、农产品、国家专营部分商品及特殊商品、部分化肥、军品、邮政电信基本业务、保证金等7大类定价项目,并在去年以来已放开取消下放75项价格的基础上,结合新版定价目录的实施,再稳步放开取消下放62项具体价格,较现行定价目录减少
66%。二是下放事项数量多。对直接面向基层授权地方管理的定价事项达30项,包括公办幼儿园收费、道路客运旅客票价、景区门票、城市交通价格等等,数量将近全部定价项目的一半。三是列管价格要求严。作为政府价格管理工作的权力清单,新版定价目录明确规定了只有列入中央和省定价目录的定价事项,政府才可以实行价格管制。四是定价权力更规范。针对过去政府定价界限模糊,特别是个别定价项目包含的细项多,底数不清、范围宽泛的情况,新版定价目录改变了过去主要通过定价内容、备注、表注等方式予以说明的办法,使定价权力更加规范透明。
2.树立服务标杆
佛山市禅城区“一门式”改革入选2015全国创新社会治理典型案例。实现了多部门间业务协同办理和信息互联共享,打破了长期以来政府部门之间业务不协同、系统不关联、信息不共享,甚至一个部门之间信息都无法共享的突出问题,办事平均时间大大缩短。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社会反响大、群众意见集中的问题推进改革,为社会提供“一门式”与“一网式”相结合的办事服务。
东莞市《创新推广积分制管理不断完善基层治理体系》以综合得分第一名获得全国社会治理创新十大最佳案例,《小区“微治理”基层新变化》获得了优秀案例。东莞市是全国唯一同获最佳案例和优秀案例奖的地区。东莞市积分制管理体系涵盖了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居民自治、社会信用、志愿服务等领域。
三、总体评价与展望
总的来看,广东已经搭建起较为完整的社会治理改革制度环境与机制运行框架,社会治理法治化进程在部分领域实现重要性突破,形成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宝贵改革经验。但同时也存在一些共性问题需要继续攻克。
(一)加大政策制度执行力度
2015年,很多领域都开创了“国内首创”或者“填补空白”的制度和政策,不可否认,一个好的政策诞生不易。广东省社会治理工作确实下了真功夫,出了大力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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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
出台了很多实用政策制度,各方面均已走在全国前列。政策制度的建设对特定领域来说具有全局性的影响,它既是一种约束规范,更是一种引导。一分部署,九分落实。再好的社会制度,如果不去执行,则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变成一纸空文,面子工程,政府公信力随之下降。现有的这些政策都涵盖了各个行业、各个方面、各个领域。而所有这些,都要落地了才是真,落实了才是生产力。所以,好的政策出台后,接下来最关键的问题在于抓好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政策落地的“最后一公里”是最为关键的。
(二)推进政策法制化建设
逐步推进成熟政策的法制化,将那些较为依赖权威性、强制性实施的公益性政策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尤其是国家尚未出台专门立法的领域,广东省应该积极推动法制化建设,以解决执行难问题。例如《广东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的出台即是先于国家立法的一个重大突破。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在立法中要改变那些政策法规里常见的空泛用语、原则性表述问题,如“应当”“应该”“可以”“提倡”等倡导性、模糊性语言,将更有利于公益性政策的实施。依法进行社会治理要善于使用法律手段解决发展中出现的问题。
(三)充实社会治理专业型人才队伍
社会治理专业型人才是解决社会问题、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被称为“社会工程师”。社会治理人才分布在社区服务、社会组织的第一线,对社会心态和社会矛盾有直观的感受和体验,在城乡社会治安建设、犯罪预防、矫治帮教、应急处置等领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广东省社会组织建设不论从规模还是数量上来看都领先全国,已经具备一定动员、调动社会力量支持和参与社会治理活动的能力,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距离。其中较大的原因是社会治理人才专业化程度不高,人数多质量低是接下来需要着重处理的问题。因此,建立完善社会治理法治专业型人才培养机制,不断充实壮大社会治理专业型人才队伍,才是逐步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的重要前提。
(四)改进社会治理方式
社会治理方式应当更加多元化,建立多层次、多角度、全方位的社会治理体系。一方面,社会治理要注重推进社会自治,充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通过制度建设将社会自治规范与国家正式法律法规相衔接,提高社会自治规范的效力、更好发挥其作用。
另一方面,社会治理要关注新的社会领域,特别是作为现实社会投射和发展的网络社会。通过规范网络管理制度,规范和引导网络社团社群健康发展,加强监督管理的同时发挥网络信息的优势,将网络社会的治理纳入社会治理过程,形成全方位的社会治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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