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名词定义—住宅、公寓等
2、与 “强制性条文”及《住宅建造规范》的关系
3、小套型与低限面积
4、住宅设置凸窗的有关问题
5、窗台与阳台的防护高度
6、从“可踏面”的规定看与《民用建造设计通则》的关系
7、关于高层住宅配置可容纳担架电梯
8、日照计算与住宅套型设计
1、底层公建(商住楼)合用标准?
2、净尺寸及窗地比指标的计算方法?
3、住宅的无障碍设计与无障碍住宅的设计?
4、电线回路截面与负荷匹配?(相关标准改版)
5、开敞式厨房与燃气安装技术条件?
6、本规范的“实施时间”问题?
1、名词定义—住宅、公寓等
住宅: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造。
住宅的两个关键概念“房子”和“家庭”。 《住宅设计规范》的定义说明:规范 主要是按照家庭的居住使用要求来规定的。未成家前或者离散后的单身男女以及孤寡 老人作为家庭的特殊形式,居住在普通住宅中时,其居住使用要求与普通家庭一致 的。作为特殊人群,居住在单身公寓或者老年公寓时,应另行考虑其特殊居住使用要 求,在《住宅设计规范》中不特殊考虑。
公寓:为特定人群提供独立或者半独立居住使用的建造。普通以栋为单位配套相应公 共服务设施。
公寓时常以其居住者的性质冠名。学生公寓;运动员公寓;专家公寓;外交人 员公寓;青年公寓;老年公寓。公寓中的居住者的人员结构相对住宅中的家庭结构 简单,而且在使用周期中较少发生变化。住宅的设施配套标准是以家庭为单位配套 的,而公寓普通以栋为单位甚至可以以楼群为单位配套。例如,不必每套公寓设厨 房、洗手间、客厅等空间,而且可以采用共用空调、热水供应等计量系统。
不同公寓之间的某些标准比公寓与住宅之间的差别还大。如老年公寓在电梯配 置、无障碍设计、医疗和看护系统等方面的要求,比运动员公寓要高的多。因此, 不应编制通用的公寓设计标准,必要时可分别制定相应的专用公寓设计标准。
事实上没有所谓的公寓标准,某些设计项目如果准备不执行《住宅设计规范》 的规定,则应执行相关公建设计标准的规定。如:酒店公寓应执行《旅馆建造设计 规范》。
关于名词定义的论证结论:
在执行《住宅设计规范》中,关于明确“公寓”、“廉租房”的呼声很高,但 是按照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办法规定, 条文中没有的词不必然义。 因此本次特殊给“住 宅”的定义写了“条文说明”并在专题论证报告中详细论证。
实际是明确提出《住宅设计规范》中有许多条款不适合各种“公寓”、“廉租 房”“公租房” 。
2、与 “强制性条文”及《住宅建造规范》的关系
《住宅设计规范》 1999 年颁布实施时,明确“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但这是 针对整本规范的属性的, 所谓“强制性标准”的概念是相对于“推荐性标准”而言, 这就是编号“GB 50096”而不是“GB/T 50096”的原因。如果问《住宅设计规范》 是不是“强制性标准”,答案是肯定的。
2000 年 4 月建设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中收 录了《住宅设计规范》中1/3 的条文,作为强制性条文,但还有 2/3 的条文没被列入 其中。如果问《住宅设计规范》的某条规定是不是“强制性条文”,需要针对具体 条文。 (是否黑体字)
2005 年《住宅建造规范》改写了《住宅设计规范》的 50 多条条文。 2022 年
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没将《住宅建造规范》列入其中。 但继续收录了《住宅设计规范》的条文 ,作为强制性条文 。本次修编后本规范的强 制性条文今后还收录到《强条》中。
简要介绍《住宅建造规范》的特点:“全文强制”。分别介绍其三大编制背景:
1)性能化指标标准的推出对工程建设标准的挑战;
2)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向技术法规过渡的尝试;
3)住宅商品化后对住宅质量控制的法律依据需要。
目前明确的结论是:两本规范有必要同时存在,在工程建设标准化体系中各有 地位和执行侧重点。 《住宅建造规范》全文强制。 《住宅设计规范》非强制性的条文 比例较大。
本次修编重点是避免矛盾,但不必彻底一致。有的地方甚至故意区别。
3、小套型与低限面积
关于住宅套型的低限面积指标,从相关条文的说明中看,似乎只是做了简单的 “减法运算”, 其实过程颇为周折。 (简要介绍与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交叉论证的过 程)
住宅设计规范综合反映一个国家一定时期的住宅建设水平。特殊是规范中的最 小套型使用面积指标,在过去的两版《规范》中都是反复论证的结果。 (回顾前两版 《规范》论证结论)
本次通过论证,编制组取得以下共识:
1)、最低套型面积标准存在量变到质变的关系,没有一定的面积规模,将难以 保证其“成套”而变成非住宅。
2)、住宅的 4 个必备“空间”不是 4 个必备“房间”。从理论上允许卧室和起 居厅,厨房和餐厅等为“共享空间”。规定了“兼起居的卧室”最小为 12m2;使 最小套型标准压缩到 22m2 。
3)、坚持用“使用面积”确定标准,明确 22m2 的最小套型面积不是为了作为 保障性住房的设计标准。公租房的设计应该按照其特点,突破《住宅设计规范》才 有出路。
再次强调《住宅设计规范》 50096-1999 是在我国提前实现人均 8m2小康居住目 标,全面实行住宅商品化的背景下,对《住宅建造设计规范》 GBJ96-86 全面修订改 版而成的。
本次专门针对套型低限面积标准对其他技术指标的影响进行分析论证时,清晰 认识到:保障性住房中的廉租房和公共租赁房在许多方面与普通商品房存在明显区 别。
因此,在完成《住宅设计规范》 50096-2022 的修编后,明确提出了《住宅设计 规范》在 8 方面(举例说明)不适合规范公租房的设计。
4、住宅设置凸窗的有关问题
凸窗在近十年中大量应用,最初是从扩大景观视野范围作为主要出发点,随着
房地产项目以其作为卖点,逐渐形成一种“潮流”。征求意见时收到了大量审图机 构的意见。有必要对凸窗做全面深入的分析论证。
存在问题主要表现在安全隐患和不利于节能两个方面,通过论证分析,本次规 范修编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凸窗安全防护应包括两个方面,即:①、当凸窗台低于0.45m 时,安全防护措 施。②、当凸窗台高于 0.45m 时,对可开启窗扇窗洞口的安全防护措施。
根据实态调查、论证分析,结合有关节能规范、标准的规定,考虑到建造设计 是多种因素的综合体,本规范规定“寒冷和寒冷地区不宜设置凸窗”。
本次修编的规范中 5.8.2 条新增了凸窗的设置要求。同时在术语中对其门窗的 性质赋予了明确的定义, 并增加了术语的条文说明, 对凸窗的设置方法也做了限制。
凸窗:凸出建造外墙面的窗户。
说明:凸窗既作为窗,在设计和使用时就应有别于地板(楼板)的延伸,也就 是说不能把地板延伸出去而仍称之为凸窗。凸窗的窗台应只是墙面的一部份且距地 面应有一定高度。凸窗的窗台防护高度要求与普通窗台一样,应按本规范的相关规 定进行设计。
5、窗台与阳台的防护高度
1) . 为什么阳台的防护栏杆要比窗台的高一些。
《住宅设计规范》要求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 1.05m (1.10m”),比窗台要求高
些,而且,阳台栏杆高度应随着建造高度的增加而增加,窗台高度却可以是固定的。 首先,阳台的使用性质和窗台不同,人体工程学研究结果表明,人们在阳台上活动 时,人体外倾、攀爬的几率比从窗户探出头去更多。此外,阳台(包括封闭阳台) 栏杆或者栏板的构造普通与窗台不同,且人站在阳台前比站在窗前有更加挨近陡崖的 眩晕感。
2) . 防护栏杆的高度需从“可踏部位表面”起算才起防护作用。
虽然从来没有人对《住宅设计规范》规定的防护栏杆高度尺寸提出质疑,但对于 防护栏杆的高度从哪里起算的争议却不少。 《住宅设计规范》 2003 版 3.9.1 条特意 增加了“窗台的净高或者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 0.90 m”。规 定是针对国内多起相关案例处理结果提出的。由于栏杆的作法不少,规范不可能对 每种情况做出具体规定,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产品的设计者和创造者 应为其使用者的使用安全负责, 所以要特殊谨慎设计。 提出“可踏面”的依据是《剧 场建造设计规范》 4.3.7 条的规定。
3) .以固定窗的横框架作为防护栏杆,不能保证满足规范要求
不少设计单位认为在距地 0.90m 的位置设固定窗就达到规范要求的防护措施。但 实践证明普通固定窗框强度不够,轻趴在窗框上会导致玻璃破裂;落地窗仅用固定 玻璃,儿童顽耍、椅子翻倒等正常活动会碰破玻璃,造成险情;在高层住宅的高层 套型中,采用落地窗时,如果没有必要的防护设施,老年人普遍反映外眺时眩晕, 类似情况只要引起投诉,设计人员总要承担一定责任。
安全玻璃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要根据使用目的选用,为防止玻璃破碎伤人与起
栏板防护作用的安全玻璃的功能不同。 行业标准《建造玻璃应用技术规程》 2022 对室内栏板用玻璃有明确规定,而且要求室外栏板玻璃除应符合本规程第 7.2.5 条 规定外,尚应进行玻璃抗风压设计。对有抗震设计要求的地区,尚应考虑地震作用 的组合效应。
4) . 阳台的栏杆杆件分格应特殊谨慎
住宅中 45cm 以下横栏杆就是“可踏面”。
11cm 的垂直杆件间距需要考虑 45cm 以上部份。
各种栏杆花腔分格要注意保护儿童安全。儿童脑袋从杆件间距钻出案例不少。
5) .封闭阳台的栏杆不可采用窗台的高度
向来到规范的送审阶段, 仍然有不少关于封闭阳台的栏杆为什么不可采用窗台的 高度的质疑。其实编制组在 2003 版时就认真论证了这一问题。当时主要发现,不少 设计单位按照窗台高度设计阳台栏板,认为住户会自行封闭阳台,但是后期施工没 有落实,住户在自行装修期间就已发生坠落事故,这种情况设计单位和审查机构都 难逃其责。
此外,经论证证明,如果把封闭阳台当窗台,相关规范不能自圆其说。比如面 积计算时封闭阳台仍然按阳台计算面积;日照间距计算时,阳台不用与窗台一样计 算间距;窗地比指标计算时阳台与窗台彻底不同;阳台栏板也不用与窗台一样采用 外墙节能构造等。因此,从规范本身一致性要求出发,坚持“阳台栏板高度不能采 用窗台标准”。
6、从“可踏面”的规定看与《民用建造设计通则》的关系
《民用建造设计通则》与《住宅设计规范》有若干不一致的规定,需要明确两本规 范的关系才干避免设计错误。
1)、《住宅设计规范》从来就比《民用建造设计通则》严格。
《民用建造设计通则》 6.10.3 条: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4 临空的窗台低于 0.80m 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由楼地面起计算不应低于0.80m;比《住宅设 计规范》要求低,虽然做了注释,执行强度比较宽松。
2)、住宅中有关安全防护措施的规定《民用建造设计通则》需要随《住宅设计规 范》修改。
《民用建造设计通则》中关于凸窗的规定:“低窗台、凸窗等下部有能上人站立 的宽窗台面时,贴窗护栏或者固定窗的防护高度应从窗台面起计算”。是随《住宅设 计规范》 2003 版修改的。
3)、本次《住宅设计规范》修编,特殊强调,住宅的公共部位有关安全防护措 施的规定不能执行《民用建造设计通则》 中的有关规定。 《住宅设计规范》特殊在“公 共部份”重复强调。大量案例判决结果都是以《住宅设计规范》为依据。
4)、《住宅设计规范》有关安全防护措施的规定再次成为最新版本。
《民用建造设计通则》中有关规定还得随《住宅设计规范》 2022 版修改。 《民用 建造设计通则》在可踏面和阳台栏杆高度用图示和技术措施的“准标准”效率等级 比《住宅设计规范》低。
7、关于高层住宅配置可容纳担架电梯
2022 年 8 月, 2022 版《住宅设计规范》刚颁布时,中国建造设计研究院向住房 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提出申请,要求立项研究“ 2022 年 1 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标[2022]5 号函批准列入《2022 年工程建设 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该课题成果将作为《住宅设计规范》和《老年 人居住建造设计规范》相关条文的指标参数。
《住宅可容纳担架电梯配置标准研究》 课题是《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2022 的后续任务,也是修编《老年人居住建造设计规范》必须论证的关键专题。目前已 经取得的发展:
1)明确“容纳急救担架电梯”的定义。 (不等于“医用电梯”)
医用电梯的尺寸主要针对医院中使用的“推床”,不仅是轿厢尺度大,对运行 速度、候梯厅、走廊转角、出入口等都有不同要求,而且对运行人员的培训要求都 不同。因此,不能简单地对住宅提出采用医用电梯的要求。
2)与相关产品标准进行协调。
目前我国有关电梯的标准, (包括《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基本上是立 足于电梯生产厂家自行设计、生产、安装、验收的产品标准。
本课题根据建造工程产品标准的特点, 进行系统研究, 涉及多项研究内容: (担 架与电梯)人体工程学、建造模数、井道、轿厢、候梯厅、走廊等建造空间尺度的 参数标准研究。并对其进行协调、整合,在此基础上已经初步提炼出相应的设计参
数。
3)从建造部品标准化的角度,提出容纳担架电梯的研发技术路线。
如果在两本《设计规范》中将“设置可容纳担架的电梯”的规定作为强制性条 文,就必须明确什么样的电梯是“可容纳担架的电梯”,并对如何设置给出具体要 求。应该先有新型的产品标准,再将设计规范与之协调。因此建立担架生产厂家、 电梯生产厂家及设计单位的三方共同研发机制,从担架及电梯的改良入手,解决电 梯容纳担架的问题,在此基础上促进住宅改造,将更有可操作性且更有效率。
4)修编《住宅设计规范》和《老年人居住建造设计规范》的设计参数的同时, 急救担架、容纳担架电梯等试制品开始用于部份示范工程,同时反映到相关的国家 标准图集中。
目前,编制组在上海、广东、湖北、北京等地已经通过专题论证会的形式,已 经形成本地区的相关操作细则,建议各地通过论证会议达成共识,在设计与审图中 目前暂可按照 1500*1600 轿厢净尺寸考虑电梯设置。
8、日照计算与住宅套型设计
1) .三本规范之间对日照标准是有不同要求的,在日常解释中,我们称为不同的 执行侧重点: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落实到“住宅间距”,在规划设计阶段要求控制 楼栋之间的距离; 《住宅设计规范》要求落实到“每套住宅的日照时数”,在建造设 计阶段控制居住空间的日照质量。但是《住宅设计规范》的两条相关条文没有列入
强制性条文; 《住宅建造规范》是全文强制的,对属于室外环境的“住宅间距”和对 属于室内环境的“日照”分别提出规定。考虑到全国的情况不同, 《住宅建造规范》 7.2.1 条没有明确提出“日照时数”的有求。
2)、将 “住宅间距”转换为“日照时数”没有依据。
在住宅建设的不同阶段各有不同的指标要求。在规划阶段体现为“住宅间距”的 计量单位应该是“米”;在建造设计阶段体现为“日照时数”的计量单位应该是 “分钟”。普通情况下,间距越大时数越长。但在深凹口,细条窗的时候,由于建 筑自身遮挡等原因,间距越大日照时数却越短的情况也很常见。
3)、反馈意见中有较多质疑。
《住宅设计规范》管理组在日常解释中还时常收到关于对“保证日照标准的目的和 根据是什么?”的质疑。 由于条文说明中提到“是保障人体健康的基本要素之一”, 大量的质疑指向这种“卫生要求”的实际效果。 (简单介绍从反馈意见中整理归纳出 的质疑)
4)、本规范只提“冬季日照”,不提“有效日照”。
本规范关于日照的要求,只保留了“一个居住空间获得冬季日照”的要求,不 要求具体时数。明确了“日照间距”属于规划内容,由《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管理。
本规范有许多类似要求,如:“天然采光”,“自然通风”等方面条文。这种 条文对住宅建造单体设计,目前提出具体量化指标的条件还不成熟。
1、底层公建(商住楼)合用标准?
住宅设计的基本原则是:“以人为本”,“满足居住者基本使用要求”。在安 全、防火、疏散、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底部公建对上部住户的伤害是可以预知 的,应该采用更加严格保护措施,合用更加严格的标准。
因此, 在面积计算、 管理运营等方面, 设计人员有义务保护居住者的切身利益。
2、净尺寸及窗地比指标的计算方法?
建造设计标准长期使用的是“洞口尺寸”和“结构尺寸”,本次修编进行执行 情况调查没有发现任何问题。但是,由于其他相关标准“抢跑”, (引用本规范的指 标但解释为净尺寸)如采光标准的“窗地比”,无障碍标准的“净宽”等计算方法 在引用中无形提高标准。这是我国工程建设标准体系中,时常浮现的问题,短期内 难以协调。 (此类问题解释权不在本规范组)建议: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主动远 离“雷区”,尊重地方操作细则。
3、住宅的无障碍设计与无障碍住宅的设计?
1)住宅的无障碍设计不等于无障碍住宅(住房)的设计。相关标准规定的无障 碍设计的部位还包括无障碍住房,由于本规范仅针对住宅单体建造设计,故不要求 对每栋住宅都做无障碍住房设计。 (每 100 套不少于 2 套无障碍住房的规定不属于单 体建造设计要求)
2) “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 应对下列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 1 建造入口; 2 入
口平台; 3 候梯厅; 4 公共走道。”的规定不能解释为 “只要设电梯,就应无障碍 设计”。编制组认为,确实存在七层以下住宅设电梯的情况,但主要是为了提高舒 适度,不是为了无障碍通行,如果强制要求全都进行无障碍设计不妥。
3) 《住宅设计规范》 的 4 条无障碍设计要求, 全部从 《住宅建造规范》 引来的, 均为强制性条文。 《无障碍设计规范》中对“居住建造”的条文没有强制性条文。这 是通用规范与专用规范侧重点不同的正常现象。
4、电线回路截面与负荷匹配?(相关标准改版)
《住宅设计规范》 8.7.1 每套住宅的用电负荷应根据住宅的套内建造面积和用 电负荷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 2.5kW。故意见认为:电线回路截面与用电负荷不匹 配,与《住宅电气设计规范》的规定存在矛盾。这是两个编制组征求各地反馈意见 时做出了不同的判断。 (当时留给本规范编制组的是一个两难选择。
由于两本规范的批准颁布时间搭接不顺畅,成为遗留问题。国家标准与行业
标准的一致性问题是《住宅设计规范》执行中的老大难问题。
5、开敞式厨房与燃气安装技术条件?
1)开敞式厨房中的餐式厨房( DK)应认定为厨房, 《住宅设计规范》坚持要求其 直接采光通风,但在计算其窗地比指标时可适当划分成两个空间计算。开敞式厨房 中的厅式厨房(LDK)应认定为厨房与起居厅的共享空间, 《住宅设计规范》坚持要 求其直接采光通风,但在计算其窗地比指标时,根据厨房、与起居厅的不同窗地比 规定分别计算。
2)上述两种开敞式厨房,是否可以安装燃具?事实上本次修编,特殊分析引用了 《住宅建造规范》 GB50368 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 的有关规定。 《住宅建
筑规范》要求“应设置在厨房或者与厨房相连的阳台内”;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要求 “严禁设置在卧室内”,都没有明确规定不能设置在开敞式厨房中。
3)根据对《城镇燃气技术规范》 GB50494 的有关条文的文字分析,开敞式厨房 既不属于严禁设置的地方,也不属于惟一能设置的地方。最近各地已发生多起燃气 公司不予通气遭到起诉的案例。我们的意见是:燃气公司可以对开敞式厨房提出较 高的安装条件, (如漏气报警、保护;强制排气热水器;自动排气装置等)不宜以此 为由不给供气。
4)由于目前住宅中燃气系统设计及其器具安装,尚不能与住宅建造同步设计, 同步施工验收。 今后该矛盾还将存在。 建议设计阶段提前与当地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6、本规范的“实施时间”问题?
《住宅设计规范》实施时间为: 2022 年 8 月 1 日。 2022 年 8 月 1 日没有完成施工 图审批的,需按新规范执行。完成施工图审批的日期与规范的实施日期,在今后很 长期有法律作用。
这次要特殊注意新增的“强制性条文”,如“安全疏散”、“信报箱”等。应 特殊注意“强制性条文”的责任追溯制度。
2022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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