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车间: 编号:动火人:动火地点动火方式动火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始至 年 月 日 时 分止动火作业负责人动火分析时间采样地点分析数据分析人危害识别 年 月 日 时年 月 日 时年 月 日 时安全措施动火安全措施编制人监火人动火初审人特殊动火会签:动火部位负责人动火审批人动火前岗位当班班长验票签字: 年 月 日 时动火作业证防范措施
1.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2. 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GB50016 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特殊动火作业安全的规定执行。
3. 凡处于 GB 50016 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 15 m 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4.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5.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 21%。
6.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2. 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GB50016 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特殊动火作业安全的规定执行。
3. 凡处于 GB 50016 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 15 m 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4.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5.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 21%。
6.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7. 在铁路沿线(25 m 以内)进行动火作业时,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8. 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9.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 30 m 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 15 m 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 10 m 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10.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11.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 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 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12. 动火作业完毕, 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 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13. 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动火作业证的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b. 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c. 动火作业前,生产车间(分厂)应通知工厂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d.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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