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动火作业管理,确保现场动火作业安全,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公司禁火区动火作业管理,不适用于公司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管理。
第三条 术语解释和定义
1、动火作业是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2、易燃易爆场所是指生产和储存物品场所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第四条 动火作业分级管理
动火作业分为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
1、特殊动火作业是指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2、二级动火作业是指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安全环保部审核,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后,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第五条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1、动火作业须办理《动火安全工作票》(以下简称《工作票》),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须同时执行《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和《公司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2、动火作业须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3、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规定执行。
4、处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 15 米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空间隔离措施。
5、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6、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 21%。
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8、在铁路沿线(25 米以内)进行动火作业时,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9、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10、动火期间距动火点 30 米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米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米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11、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12、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米,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13、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第六条 特殊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的同时,还须符合以下规定。
1、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2、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3、动火作业前,生产单位须通知运行经理及有关单位,确保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泄漏气体能顺畅排走。 第七条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要求
1、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2、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米。
3、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4、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须用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5、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 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 0.2%(体积百分数)。
第八条 动火点所在单位安全员职责
1、负责办理《工作票》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2、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3、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第九条 动火人职责
1、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制定。 2、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3、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4、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5、须随身携带《工作票》。 第十条 监火单位职责
1、安全环保部为公司动火监火单位。
2、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3、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4、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5、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第十一条 动火部位所在单位负责人职责
1、对所属生产系统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2、检查、确认《工作票》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工作票》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3、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第十二条 动火分析单位职责
1、动火分析单位为公司分析检测室。
2、动火分析单位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工序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工作票》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第十三条 动火作业审批单位职责
1、动火作业审批单位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单位,对自己的审批签字负责。
2、审查《工作票》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3、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四条 动火安全工作票管理
1、办理人须按《工作票》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根据动火等级,按工作票审批程序进行办理。
2、办理好《工作票》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单位和监火单位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开始作业。
3、《工作票》实行一个动火点,办理一张动火作业证。 4、《工作票》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5、《工作票》实行一式三联,二级动火由审批单位、动火人和动火点所在部门各持一份存查;一级动火《工作票》由动火点所在部门、动火人和安全环保部各持一份存查;《工作票》至动火完毕须保存1年以上期限。
第十五条 《工作票》审批管理
1、一级动动火作业《工作票》由分管理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审批。
2、二级动火作业《工作票》由安全环保部和动火点所在部门主管负责人审批。
第十六条 《工作票》有效期限要求
1、一级动火作业《工作票》有效期不超过8小时。
2、二级动火作业《工作票》有效期不超过 72小时,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
3、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须重新办理《工作票》。否则,属于违规动火,将追究动火人责任。
第十七条 违规动火作业处罚管理
凡违规动火作业,一经发现,安全主管部门须视情节轻重情况给予责任单位2000~10000元处罚。
第十八条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安全环保部。
动火作业安全工作票申请流程
申请单位安全员填写工作票、进行危险性分析、确认安全措施并签字 质管部进动分并字 量理门行火析签作班确动安措后字 业长认火全施签动火执行人确认安全措施并签字 各关责确安措并字 相负人认全施签 注:1、各相关人员必须亲自签字,不许代签字;2、作业票证必须保证清洁;3、《动火证》一式三联,一级和特殊动火《动火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动火人和安全环保部各持一份存查; 4、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不超过8小时,如需延长时间需提前补办票证; 5、动火安全措施一栏符合的打“√”,不涉及内容打“╱”,不允许有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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