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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苏州高新区投融资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

2020-07-12 来源:年旅网
关于加快苏州高新区投融资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

前言:目的和依据

为促进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下称“苏州高新区”或“本区”)自主创新战略实施,加快本区科技投融资平台建设,完善创业风险投资机制,推动创业风险投资发展,营造更好的创新创业环境,根据国务院《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以及国家十部委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建设科技投融资平台

本意见所称的科技投融资平台是指根据本意见以及本区其他相关政策和规定,加大政府性引导资金投入、设立“苏州高新区风险投资基金”(下称“风险投资基金”)以及建设“投融资资源数据库”(下称“资源库”)等,吸引海内外风险资本在本区的聚集,引导和促进风险机构(风险投资机构及风险投资管理机构)与担保机构(融资担保机构)为本意见第四条规定的科技项目在其投融资和发展中发挥作用,并享受本意见规定的各项扶持和优惠政策。

第二条:管理机构和基本职责

苏州高新区科技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组织本意见的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意见实施过程中的各项具体工作,并对辖区内风险机构及担保机构适用本意见规定的优惠政策进行引导和管理,协调与风险投资基金有关的职能部门、管理机构和其他单位与个人的相关工作和关系。 第三条:风险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

风险投资基金的资金可以来源于本区财政(含科技发展资金)出资、上级有关部门的支持性出资、其他发起人的出资、基金本身经运作所取得的增值以及其他合法的资金。 第四条:科技项目的范围

本意见所述的科技项目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下述企业:

(一)在本区内设立的、符合辖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各类科技创新创业企业;

(二)在本区内各类创新基地、产业化基地中设立的高成长型企业及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三)其他经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必要程序认可的企业。 第五条:风险机构的条件

本意见所述的风险投资机构和融资担保应当分别符合以下条件:

(一)愿意积极参与和支持本区科技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具备与促进本区科技产业发展以及满足科技项目融资需求相适应的资本(含其所管理的资本),自有资本或管理的资金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具有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没有受过所在国和中国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重大处罚;

(二)运行机制科学完善,拥有经验丰富、专业管理水平较高、资源整合能力较强、勤勉敬业、诚信良好的管理团队,管理团队至少拥有三名从事科技企业投资或相关业务三年以上的专业人员和核心业务人员;团队主要成员无犯罪记录、无金融违规操作记录,其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没有受到限制;

(三)除非本意见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应当在本区辖区内依法完成注册、备案等相关手续,经营期限不少于七年,并正常运行;

(四)其他领导小组办公室据需明确的条件。

第二章 苏州高新区风险投资基金的设立和运作 第六条 风险投资基金的主要功能和运作原则 (一)风险投资基金主要发挥以下功能:

1.种子基金功能。风险投资基金的部分资金将专门作为种子基金,主要用于对符合条件的初创型科技项目进行前期的引导性投资。根据需要,可以从每年的科技发展资金中安排一定额度的资金对种子基金进行补充。

2.引导基金功能。一方面,通过风险投资基金以适当的比例参与等方式吸引海内外优质的创业投资资本落户本区,具体合作模式可以是非法人制(如投资联盟)、有限合伙、法人制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另一方面主要通过与其他风险投资机构的合作,对符合条件的科技项目进行组合或者跟进式投入,以促进科技项目的规模化和产业化发展。

3.融贷配套功能。主要为本区科技项目的融资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二)风险投资基金的运作原则

1、种子基金的非盈利性原则。风险投资基金中种子基金的设立和运作不以盈利为目的,而以促进科技项目的引进、孵化、培育和早期发展为主,有利于本区自主创新战略的实施,但种子基金的运作应当尽可能通过建立自我科学和良性的循环运作机制等,力争保本运作,以实现可持续发展。

2、引导基金的市场化运作原则。引导基金以市场化运作为原则,其盈利部分将主要作为基金资本的来源之一。

3、专业化管理和科学化决策原则。风险投资基金为实现其功能的各项运作时可以与专业的具有相应能力的风险投资机构合作,委托其按照市场化运作机制进行符合国内或者国际惯例的专业化管理,并向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奖励。

4、规范日常监督和管理原则。建立健全投资决策、投资资金的拨付、财务管理、投资权益转让与退出、与其他各类资本和基金合作关系的建立等相关的规章制度并有效执行;强化风险识别和防范机制以及科技项目的诚信和合规性等考核机制的建设;严格投资亏损或者损失的核销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 种子基金投资

符合条件的科技项目可以申请种子基金的投资。对符合本区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条件的企业、大院大所成立的高科技企业,在予以种子基金投资时,可以给予一定的倾斜。种子基金的投资额度一般不超过该科技项目注册资本的30%且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原则上不派员参与企业日常经营管理。 鼓励海内外各类资本、基金等风险投资资本或者机构在本区与风险投资基金合作参与设立种子基金。对海内外各类资本、基金参与设立的种子基金,投资项目后,如项目公司依法清算,清算所得财产在依法清偿债务后的分配顺序依次为:风险投资机构,种子基金,项目创业或者管理团队。 第八条 组合(跟进)投资

风险投资机构或风险投资管理机构管理的资金,投资于本区内科技项目的,可申请风险投资基金的跟进投资。原则上,风险投资基金对一个科技项目的跟进投资,其额度一般不超过风险机构投资额的50%且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联合组建共同基金

风险投资基金可与海内外各类基金和资本等在本区共同出资联合设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共

同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共同基金总规模的30%且单次投入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特别情况下,单次投入最高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共同基金应按市场化运作,并委托专业管理机构或者团队管理,且其在设立后投资的项目可以不局限于本区辖区内的科技项目。

第三章 加速风险投资产业发展 第十条 风险补助

区内外风险投资机构投资区内科技项目的,经审核,按其投资或者新增投资部分到位数额的5%给予风险补助,但同一风险机构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收购种子基金投资

鼓励科技项目的股东(或者创业团队)、项目公司和其他风险投资机构回购或者收购种子基金在该科技项目中的引导性投资的出资或者所占的股权。 第十二条 鼓励收购其他风险投资权益

鼓励风险投资机构收购其它风险投资机构对区内科技项目已经投资所形成的股权权益,收购价的溢价部分视为收购方的投资额比照本意见第十条的规定享受风险补助。

第四章 支持风险担保机构为科技企业提供融资担保 第十三条 担保补贴

在区内注册、以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担保机构,按其为区内科技项目提供融资担保总额的1-2%,给予担保补贴;为区内软件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服务外包企业等提供融资担保的,将给予最高上限的补贴支持。每家担保机构每年度补贴上限不超过150万元。 第十四条 贷款贴息

科技项目通过区内担保机构或者通过保险经纪机构以科技保险方式从银行获得贷款的,可给予30-50%的贷款贴息;软件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服务外包企业将获得最高限额的贷款贴息。同一企业每年度获得的该种补贴上限为50万元人民币,最多可享受三年。 第十五条 上市等融资支持

鼓励企业通过多层次的证券市场开展融资。符合要求的,将可享受《苏州高新区关于鼓励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中的各种支持。

第五章 鼓励风险投资机构、融资担保机构和相关中介机构 参与本区融资平台的建设 第十六条 运行补贴

在本区新设立独立的风险机构、担保机构,在其首次向科技项目投资或者为科技项目提供融资担保等服务时,可以给予50万元人民币为限的补贴;国内、国际有重大影响、实力或者信誉的风险资本在区内设立独立风险投资机构的,在其首次向科技项目投资后可以给予100万元人民币为限的补贴。

外地风险机构、担保机构到高新区设立分支机构,确有常驻相应专业人员运作管理的,在其首次向科技项目投资或者为科技项目提供融资担保等服务时,可以比照前款规定减半给予补贴。

本意见试行前已经在本区设立的风险投资管理机构,每引进一家新的风险投资机构并对其资本进行管理的,可以给予50万元为限的奖励。 第十七条 财政奖励

到2015年止,区内注册的风险机构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的50%将用作对风险机构的奖励,最长可实施三年。

第十八条 租金补贴

在本区设立的独立风险机构、担保机构,租用办公用房用作其相应经营活动的,在200平方米内的部分可以给予50%的租金补贴;设立分支机构、确有常驻人员的,补贴减半。租金补贴最多可享受三年。本条规定的租金补贴在风险机构首次向区内科技项目投资或者首次为其提供服务后有权享受。 第十九条 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奖励和高级人才扶持待遇

风险机构、担保机构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享受国家、地方人才引进的扶持政策。

对风险机构、担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如董事长、总经理、基金管理人、有限合伙人等),实际负责该机构的日常运作的,按其当年纳税额中地方留成部分的50%,可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鼓励参与资源库建设

鼓励有条件的社会机构和人士参与建立和完善苏州高新区投融资资源数据库,本区将从科技发展资金中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并视同风险机构享受本意见中的有关待遇。

第六章 附

第二十一条 列支渠道

本意见中涉及的补助、补贴、奖励、贴息等资金,原则上均从高新区科技发展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 施行与解释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本意见实施后,区内原有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领导小组可以制定本意见的实施细则。

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08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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