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海危防〔2009〕58号
转发关于实施《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公约》的通知
各分支海事局、各船舶单位:
现将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实施《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公约》的通知(海船舶2008[623]号)转发给你们,请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为更好地执行《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公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1000 总吨以上的中国籍国际航行和沿海运输船舶必须进行保险或取得其他财务保证。沿海运输船舶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海商法》规定的有关船舶民事责任限额,国际航行船舶的保险金额根据所经营的航线和所到达缔约国的法律规定投保相应的保险,以保障不会因违反缔约国的法律规定而被拒绝进港或滞留,但最低不得低于《海商法》规定的有关船舶民事责任限额。 二、责任范围
1000 总吨以上的外国籍船舶,自2009年3月9日起必须持有缔约国主管机关或其授权机构签发的《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后,才准进出中国港口。1000总吨以上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
舶可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前往长江海事局申请办理《证书》,并须在2009年3月9 日之前持有长江海事局签发的《证书》。1000总吨以上的沿海运输船舶必须在2009年7月1日之前持有长江海事局签发的《证书》。
适用于《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船舶(即载运持久性油类的船舶)不需要持有上述《证书》。 三、申请证书
有关船舶及船公司应在取得部局公布的中国籍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人出具的船舶燃油污染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后,持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有效单据、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办理时),到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证书》。 四、签发证书
各分支海事局在接到办理申请后,将申报材料及时上报长江海事局,长江海事局参照部局《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签发程序签发证书,并给所发证书编号并存档,每年12月25日前应将所发证书的详情(包括编号、船名、船籍港、保险人名称)通过基层上报部局备案。《证书》的有效期不得超过船舶燃油污染保险合同或其他财务保证证明的有效期。《证书》一式两份,正本应当随船携带备查,副本应留存发证机关。 五、证书的格式
《证书》(格式见附件)由部局统一监制。 六、检查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在办理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审批行政许可事项或沿海运输船舶进出港签证时,应要求船舶或者其代理提交缔约国主管机关签发的《证书》复印件。未按规
定持有《证书》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应禁止其进出港或者过境停留。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在船舶现场检查中,有重点地检查船舶持有《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发现假证或中国籍船舶所持《证书》为未经我局公布的中国籍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人承保的,一律收缴有关证书,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特此通知
二○○九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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