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障碳排放权交易安全的法律意义与制度选择
2021-08-27
来源:年旅网
2014年4月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Apr.2014 第4期总第151期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Police No.4 Ser.No.151 中国保障碳排放权交易安全的法律意义与制度选择 王国飞 (I.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2.碳排放权交易湖北省协同创新中心,湖北武汉430205) 【摘要】保障碳排放权交易安全不仅是一个经济和技术问题,更是一个法律制度问题。从法律行为控制的角度 来看,要正确认识保障碳排放权交易安全的环境保护功能、经济转型促进功能和社会发展推动功能,并基于这种认识 发挥法律制度的重要作用,以规范碳排放权交易过程中的各种横向法律行为、纵向法律行为,进而实现经济发展、社 会进步、环境保护互促共赢的目标。但是,中国保障碳排放权交易安全的法律制度设计要根据试点市场阶段、全国市 场阶段、全球市场阶段三个不同阶段的交易条件和法律需求,进行法律制度上的创新与完善,逐渐形成一套内容完 备、协调性好、适应性强的法律制度体系。 【关键词】碳排放权;交易安全;法律意义;法律制度选择 【中图分类号]D9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391(2014)04一o065一O6 碳排放权是一种特殊的排污权形式,①其具有准 审查、申报登记、排放监测等程序中不履行法定职权 物权和发展权两重属性②。碳排放权主体可以依法 或者滥用法定职权的行为,第三方核查机构及其工 行使对大气环境容量资源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等权 作人员违法行使核查职权的行为等。这些行为已经 利。碳排放权交易则是权利主体获取或者行使这些 或者将要对试点省市的碳排放权交易安全构成威胁, 权利的最重要途径。但是,实践中国家相关立法的 并将随着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培育而波及更多 缺失、试点省市立法的瑕疵等问题已经或者将要影 的领域、更广的范围。中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安全问 响到碳排放权交易的正常运转,权利主体的权利或 题不仅仅是因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还处于培育、试 将无法正常行使。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碳排放 点阶段,而是由于“交易主体一交易主体”、“交易主 权交易尚处于试点阶段,交易安全的威胁还只是局 体一中介机构”问的横向法律关系,“交易主管部门 部现象。但是,2015年试点期过后,省际、全国性乃 交易主体”、“第三方核查机构一交易主体”间的纵 至全球性的碳排放权交易必将是未来发展的趋势, 向监管法律关系等关系的紧张而形成的社会问题④。 碳排放权交易安全的威胁也将呈蔓延之势。③譬如, 破解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安全难题不应限于交易安全 现货交易中双方缔结合同、履行合同、申请审核过程 平台系统等方面的技术研发,还必须通过规制相关 中的违法行为,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格 主体的行为,建立健全碳排放权交易的安全保障机 ①排污权是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对基于环境自净能力而产生的环境容量进行使用、收益的权利。参见邓海峰:《排污权——一种基于 私法语境下的解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81页。在此基础上,有学者分析认为“碳排放权其实是排污权的一种。”参见朱伯玉、 张福德等:《低碳经济的政策法律规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57页。 ②学界对于碳排放权的权属性质存在资源论、许可证论、产权论、准物权论、用益物权论、发展权论等六种典型观点。参见朱伯玉、张 福德等:《低碳经济的政策法律规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55—157页。笔者赞同准物权和发展权的观点。详见王明远: 《论碳排放权的准物权和发展权属性》,载《中国法学92010年第6期,第97页。 ③《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112601号)把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 湖北省、广东省及深圳市纳入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截至2014年2月27日,除湖北省、重庆市外的5省市均已启动交易,预计2015年后 全国性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将形成,跨省、跨国的碳排放权交易也将成为可能。 ④有学者将碳排放权交易过程中的行为分为四类:(1)交易主体的买卖行为;(2)中介机构的中介行为;(3)核证机构的核证行为:(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参见韩良:《国际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前言第4页。笔者认 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2012)第29条关于核证机构责任承担的规定,把碳排放权交易的核证 机构向国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性质解释为行政授权较为妥当,故核证机构与交易主体间的法律关系也属于纵向法律关系。 ・65・ 王国飞:中国保障碳排放权交易安全的法律意义与制度选择 制。换言之,只有科学确立或者细化相关主体的行 议定书》规定的温室气体强制减排的义务。国家“十 为准则,规范相关主体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各种经 二五”发展规划有关“大幅度降低能源消耗强度和二 济社会活动,形成交易习惯与秩序,才能从根本上解 氧化碳排放强度”、“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碳排 决在气候变暖背景下的碳排放权交易安全保障问题, 放交易市场”、“推进低碳试点示范”等要求,仅是基 实现碳排放权的正确行使。因此,应对气候变化,发 于展示负责任大国形象的考虑和重视碳排放权交易 展低碳经济,保障碳排放权交易安全是一个经济和 安全的环保工具性价值的考量。其次,国家或者地 技术问题,更是一个法律问题。 方对碳排放权交易安全的关注源白市场交易存在的 一保障碳排放权交易安全的法律意义 失灵风险与对碳排放权交易的经济发展促进功能的 、认识。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高效益”为特征 碳排放权交易安全是排污权交易安全的一项重 的低碳经济发展已成为世界共识,碳排放权交易成 要内容。排污权交易安全是一种这样的状态:经许 为引领低碳经济发展的重要市场机制。但是,市场 可的权利主体可以通过市场的手段安全地进行排污 中存在“市场失灵”、“政府失灵”的问题,这不利于碳 权买卖,且这种以市场为基础的保护环境的手段,相 排放权交易的高效性、可交易性、可持续性。只有把 对于传统的行政控制手段,既不制约或妨碍经济社 市场自行调节和政府宏观调节结合起来才能更好地 会发展,又能实现环境和资源保护之目的。①相应地, 维护、确保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低碳经济发展 我们可以认为:碳排放权交易安全是经许可的权利 目标的实现。最后,国家或者地方对碳排放权交易 主体可以依法自由地、环保地、经济地获得满足自身 安全的关注还基于环境污染损害纠纷解决的复杂性 发展要求的碳排放权的一种社会状态。 与对碳排放权交易的社会调节功能的认识。环境污 因此,碳排放权交易安全至少具有以下三个方 染损害,尤其是温室气体违法排放造成的损害责任 面的功能:一是环境资源保护功能,即碳排放权交易 的认定、救济是一个涉及技术、法律、政策的复杂问 安全关乎减缓、适应气候变化目标的实现;二是经济 题。但是,若适格的市场交易主体能在规定的区域 转型促进功能,即碳排放权交易安全与发展低碳经 内并在不违背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通过市场机 济密切相关;三是社会发展推动功能,即碳排放权交 制来满足其生活、生产发展的需求,反倒能避免一些 易安全构成了影响社会进步和稳定的一个重要因 环境污染现象的出现和环境污染损害事件的发生。 子@。详言之,其关乎国家和地方碳排放政策措施的 不仅如此,碳排放权交易的管理与监督需要有管理、 执行与效应、立法目标的推进与实现;关乎未来的排 法律、技术等方面的专门人才,安全、持续的碳排放 放空间是否充足,进而影响到能否实现低碳发展转 权交易可以创造就业岗位,促进社会的就业与再就 型的目标;@关乎交易秩序的形成与稳定、交易纠纷 业,提升人们的生活水平,化解社会矛盾。 的防范与解决、相关就业岗位的供需与稳定,进而影 碳排放权交易安全的三方面功能表明:保障碳 响到能否有力地推动社会发展。申言之,碳排放权 排放权交易安全要妥善协调和解决好基于碳排放权 交易安全还是个关涉环境资源保护、经济发展、社会 交易的各种横向法律关系和纵向法律关系。在处理 进步三者之间关系的统筹与协调的复杂问题。 这几对关系的过程中,要正确认识和区别不同关系 国家或者地方对碳排放权交易安全的关注,首 中影响碳排放权交易安全的具体因素,可以以因素 先源于全球温室气体减排面临的严峻形势与对碳排 是否确定与必然为标准,将其细分为确定性因素和 放权交易的环境改良功能的认识。世界范围内的气 不确定性因素、必然性因素和偶发性因素。然后,综 候变暖上升趋势对全球环境构成了重大威胁,对世 合采用技:术的、社会的、文化的手段和措施,建立符 界各国的环境保护工作也提出了挑战。中国作为世 合碳排放权交易安全的保障机制,实现碳排放权交 界温室气体第一排放大国,正承受着来自美国、欧盟 易安全的全过程、全方位保障。值得注意的是,这种 等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施加的要求控制减排和承担 机制的建立离不开法律制度的作用。这是因为,保 减排义务的国际压力。但是,中国并没有承担《京都 ①参见蔡守秋、张建伟:《论排污权交易的法律问题》,载《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5期,第98页 ②有学者认为,法具有维护社会秩序与和平、推进社会变迁、保障社会整合、控制和解决社会纠纷和争端,以及促进社会价值目标的 实现等社会功能。参见舒国滢:《法理学导论》(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4O一42页。笔者认为,碳排放权交易安全是社会 秩序良好、社会和谐的心理感受,通过法律制度保障碳排放权交易安全是法的社会作用的重要体现。 ③参见齐晔:《中国低碳发展报告(2013):政策执行与制度创新》,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1—2页。 ・66・ 王国飞:中国保障碳排放权交易安全的法律意义与制度选择 障碳排放权交易安全关系到国家和地方温室气体减 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要求,各试点 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 “测算并确定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制定温 室气体排放指标分配方案”、“建立碳排放权交易监 排政策目标的实现,关系到环境保护、经济发展、社 会进步的互促与共赢,关系到中国负责任大国的形 象和子孙后代发展对环境资源的需求。只有通过国 家和地方立法的形式将人民的意志进行宣示、合法 化,才能充分发挥法律的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 制作用,以规范碳排放权交易过程中各方的行为。法 管体系和登记注册系统”、“培育和建设交易平台”。 显然,这一时期是国家碳排放权交易的试点时期,即 试点省市保障碳排放权交易安全制度的探索、形成 阶段,也是为国家碳排放权交易安全制度的确立积 律制度是市场交易秩序的守护者和国家安全的保卫 者, 其具有以法律规范的形式固定不同群体利益诉 累经验、发现规律的阶段。所以,国家在不违背宪法 求的功能,可以为保障碳排放权交易安全提供合法 法律精神及其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给予了7个试点 性和合理性依据。 省市较为充分的立法空间,鼓励其行使地方立法权, 二、保障碳排放权交易安全的法律制度选择 制定保障碳排放权交易安全的制度。从7个试点省 市的立法进展来看,天津市和广东省分别正式出台 基于对碳排放权交易安全的三重功能分析,不 了《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12 难发现:威胁交易安全既有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平 月20日施行)、《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2014 衡、行业众多等客观因素,也有不履约、不完全履约、 年3月1日施行);上海市、深圳市、北京市、重庆市、 不履职、违法履职等主观因素。前者多是一些不确 湖北省也均拟定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草案或意 定性、不可控的非人为因素,而后者则多是一些确定 见稿,个别省市正在履行报批程序。从这些已经出 性的、可控的人为因素。本文的研究仅限于后者。对 台和拟出台的管理办法规定来看,其具体制度主要 此,可以通过行为控制的方式,引导相关主体尊重和 涉及碳排放权交易主体、客体、监管、法律责任制度 利用市场经济发展规律,遵守交易规则,正确依法履 和碳排放权的总量控制、初始分配、移转制度。这些 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权利),稳定碳排放权交易秩序; 制度均是试点阶段碳排放权交易运行的基本制度, 可以限制企业、组织和个人等交易主体对排放权的 也是确保碳排放权交易安全的保障性制度。然而, 无限需求,进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对环境、资源、生 个别制度设计存在着立法论证不够深入、立法内容 态造成潜在的、可能的损害。技术革新和制度创新 简单粗糙、权利义务配置不够合理、缺乏理论强有力 是实现行为控制的两个必不可少的手段。单就当前 支撑、可操作性差等问题,进而可能影响交易的可启 和今后的制度创新而言,以保障中国及地方的碳排 动性、可交易性、可持续性。因此,为确保交易安全, 放权交易安全为目的的国家、地方法律制度的确立 就必须对这些法律制度加以系统化改良。改良后的 与完善必须结合相关的国际公约、国家政策以及市 法律制度要初步形成体系,各项制度均有坚实的理 场运行中涉及的一些法律问题作出阶段性的选择。@ 论基础作支撑,且能平衡、协调碳排放权交易中的利 (一)国家“十二五”规划时期:试点市场阶段碳 益冲突与矛盾。 排放权交易安全的法律制度选择 在碳排放权交易实践中,主要存在“交易主体一 国家“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提出“建立完善温 交易主体”、“交易主管部门一交易主体”、“第三方核 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制度,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 查机构一交易主体”、“中介机构一交易双方”、“社会 场。”接着,国务院制定的《“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 公众一交易主管部门”、“社会公众一第三方核查机 放工作方案》要求“建立碳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提 构”、“交易主管部门一第三方核查机构”几对具体的 出温室气体排放权分配方案”、“逐步形成区域碳排 利益冲突与矛盾。若这些利益冲突与矛盾不能达到 放权交易体系”。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 及时、公正的解决,便会引发更多的利益冲突与矛盾, ①参见高飞:《论中国社会秩序重构中法律制度的作用》,载《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1期,第14页。 ②根据国家“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推进低碳试点示范”的精神,国务院《“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 工作方案》“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部署,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推动运用市场机制 以较低成本实现2020年我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目标”的要求,保障我国和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安全的法律制度选择大致可以划分为 三个阶段:“十二五”时期(2011—2Ol5)、“十三五”时期(2016-2020)、“十四五”时期后(202l一)。所以,接下来的法律制度设计是基于对 国家碳排放权交易政策、碳排放权交易发展趋势分析的一种制度走向判断与预测。它因不同阶段所涉及的交易主体、交易客体、交易内 容等不同而呈现出制度设计上的差异,这无疑可以为国家和地方的相关立法提供指向性参考。 ・67・ 王国飞:中国保障碳排放权交易安全的法律意义与制度选择 进而会扰乱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甚至会威胁社会 安定。就试点阶段而言,笔者建议应做好两个方面 的工作:首先,要加强保障碳排放权交易安全理论研 究。这是因为我国尚无国家层面的立法,只有理论 先行才能为保障碳排放权交易安全制度的提出提供 正当性依据。因此,可以研究借鉴公共产品理论、外 部性理论、国家干预理论、调整论理论等 。这些理 的企业、新投资清洁项目而产生的核证减排量的企 业、自愿碳交易的企业、其他合规的机构投资者以及 符合开户条件的个人均可成为试点阶段的交易主体。 2.在碳排放权交易的客体制度方面,可以借鉴欧盟的 经验,只将二氧化碳纳入客体范围,等各项交易条件 完善时再逐渐将其他温室气体纳入进来 。3.在碳排 放权总量控制制度方面,应根据试点省市的经济增 长水平和低碳情景,预测其“十二五”时期内的二氧 论研究可能会对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碳排放权交 易的主体资格、客体范围、配额分配的正当性、强制 化碳排放总量。4.在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方面,政府 纳入交易和自愿交易的合理性、交易合同的特殊性、 主管部门要综合考虑行业差异、地区经济发展水平、 核查资格的合法性、配额注销和责任承担的合法性、 培育市场等因素,进行分行业、有差异且方式多样化 救济的法律衔接性等问题的解决提供多重理论支撑。 的分配方式。可以考虑以免费分配为主、固定价格 其次,在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试点省市经济 出售和拍卖为补充的分配方式,至于三者的分配比 发展水平的差异、国家的立法精神和相关政策的阶 例可以结合各试点的具体情况。5.在碳排放权的移 段性导向等实际情况,吸取欧盟、美国等发达国家和 转制度方面,各试点要通过立法明确交易方式、交易 区域的经验教训,通过系统的法律制度设计来承认、 程序、交易时间和交易机构等内容。6.在碳排放权交 确定、实现和保护不同的利益,以协调、平衡交易过 易的监管制度方面,要明确资格审查、申报登记、排 程中的利益冲突。 放监测的权利义务主体及其具体程序。7.在碳排放 表1试点市场阶段保障碳排放权交易安全的制度及其内容 权交易的法律责任方面,一级市场主要是基于配额 制度种类 制度内容 分配行为而产生的行政法律关系,二级市场主要是 碳排放权交易的主体制度 企业、个人、金融机构、投资者 基于平等主体的交易行为而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碳排放权交易的客体制度 二氧化碳 相应的责任分别是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但是,不 碳排放权总量控制制度 试点省市碳排放权总量的分 论是一级市场还是二级市场的相关主体都有可能触 别设定 犯刑法,均可能产生相应的刑事责任。 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制度 免费分配为主,固定价格出售 (二)国家“十三五”规划时期:全国市场阶段碳 和拍卖为补充 排放权交易安全的法律制度选择 碳排放权的移转制度 交易方式、交易程序、交易时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全球经济一体 间、交易机构 碳排放权交易的监管制度 资格审查、申报登记、排放监 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交易主体面临的市场竞争愈发 测 激烈,激烈的市场竞争为交易双方带来发展机遇的 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 同时,也带来了日益增多的各种类型的风险⑨。制度 制度 任 建设是应对风险的重要手段。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 了“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要求,但是其建设是 笔者认为,试点市场阶段保障碳排放权安全的 一项长期的、艰巨的、复杂的工程 。要推动具体制 法律制度体系至少应涵盖以下方面(见表1):1.在碳 ’度的建设就必须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对人们目前能 排放权交易的主体制度方面,强制纳入碳交易体系 加以控制的内在的或其本性进行最大限度的控制。。 ①根据公共产品理论,全球气候变暖是人们滥用大气环境容量资源这种公共产品所致;根据外部性理论,全球气候变暖是人类活动 对大气环境容量资源施加的负外部性影响;根据国家干预理论,碳排放权交易是国家干预经济的产物,是国家矫正全球气候变暖这一市 场失灵的手段。参见张剑波:《低碳经济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49—68页。调整论主张,环境法既调整人与 自然之间的关系,又调整和环境资源有关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参见蔡守秋:《环境资源法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62页。 根据调整论,全球气候变暖是人与大气环境容量资源的关系,以及基于大气环境容量资源的人与人的关系的不和谐。 ②欧盟在试验阶段的客体仅限二氧化碳,且针对高能源消耗产业。参见何晶晶:《构建中国碳排放权交易法初探》,载《中国软科学》 2013年第9期,第14页。 ③参见周亚成、周旋:《碳减排交易法律问题和风险防范》,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12页。 ④参见王毅:《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顶层设计》,载《中国科学院院 ̄iJ))2Ol3年第2期,第150页。 ⑤参见[美】罗斯科・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沈宗灵译,商务出版社1984:丰版,第9页。 ・68・ 王国飞:中国保障碳排放权交易安全的法律意义与制度选择 经过试点阶段的发展,保障碳排放权交易安全的理 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六氟化硫5 论将得到丰富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效果在实践中 种温室气体也应逐步被纳入交易客体范围。3.碳排 将得到检验,区域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不断拓展,全国 放权总量控制体现了集权管理与分权管理的统一,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开始形成并逐渐发展①。与此同 即全国各省市根据国际社会通用的、国家认可的标 时,碳排放权交易发展中也会出现一些制度危机,例 准和技术来计算、申报本行政区内的碳排放权总量, 如,因法律依据不足、管理体制不明晰、规则体系不 然后报国家主管部门审核,在此基础上再确定或者 健全、交易区域拓展障碍等问题而分别产生的碳排 预测一定时期内的国家的碳排放权总量。4.随着碳 放权交易的合法性、有效性、安全性、结构性等危机 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繁荣发展,免费分配的方式将只 将越来越明显。②因此,这一阶段的一个重要任务就 在一些经济发展水平落后的省市进行,固定价格出 是要根据这些可能存在的制度危机,对试点阶段的 售、拍卖将代替免费分配方式成为一些经济发达地 制度内容进行完善与整合。 区最重要的碳排放权分配方式。5.碳排放权移转的 表2全国市场阶段保障碳排放权交易安全的制度及其内容 交易方式呈现多元化,交易程序逐渐具体化,交易时 制度种类 制度内容 间愈加严格化,交易机构管理更加科学化,这将是一 碳排放权交易的主体制度 企业、个人、金融机构、投资 种趋势。6.政府监管与社会监管相结合将成为碳排 者、环保组织、政府 放权交易监管制度的未来发展趋势,政府监管更加 碳排放权交易的客体制度 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氢 科学化、严格化,公众监管的碳排放权交易知情权、 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六氟化 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以及参与程序、效力将得到 硫 切实保障。7.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责任制度将随着 碳排放权总量控制制度 根据全国各省市碳排放权数 民事、行政、刑事政策和立法的变化而作出修改,以 量,确定全国碳排放权总量 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制度 固定价格出售、拍卖成为主要 实现与相关责任制度的对接。基于试点阶段积累的 方式,免费分配变得少见 立法经验、奠定的理论基础,以及实践中存在的法律 碳排放权的移转制度 交易方式、交易程序、交易时 制度危机和全国市场阶段对保障碳排放权交易安全 间、交易机构 法律制度的需求,笔者建议以一般法律的形式制定 碳排放权交易的监管制度 资格审查、申报登记、排放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候变化法》,并将上述法律制度 测、公众参与 纳入进去,明确管理体制、规则内容,确保区域、全国 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 碳排放权交易的合法性、有效性、安全性、结构性。 制度 任 (三)国家“十四五”规划时期及以后:世界市场 阶段碳排放权交易安全的法律制度选择 详言之,在国家进行专门立法或者相关法律的 生态环境保护事关当代人和后代人的利益,涉 修改时,应将保障碳排放权交易安全的法律制度纳 及生产和生活的各个环节。④全球气候变暖达到一定 入进来,并把以下具体制度在内容上发生的一些变 限度,全球将面临农作物减产、水资源短缺、海平面 化或者调整(见表2)考虑进去:1.碳排放权交易的主 上升、物种灭绝、疾病增多等诸多灾难。⑤解决气候变 体不再限于试点阶段的企业、个人、金融机构和投资 暖问题在政治、科学和经济上的复杂性,给国际社会 者,一些基于环境公益目的的环保组织、政府和出于 提出了相当大的挑战。@但这绝不是出台一部综合性 环境公益目的、企业形象提升、品牌效应目的的试点 的法律就能解决的问题,而是需要国际社会能在《全 阶段外以的企业也可以成为交易主体,可以按照规 球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确立的基本原则和《京都议定 定购买一定的碳排放权@。2.碳排放权交易的客体范 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基础上就此达成新的共识。这 围得到拓宽,随着市场条件、技术条件等因素的完备, 一新的共识应基于这样一种认识:人类活动导致全 ①2010年《坎昆协议》就发达国家转让新技术、保障发达国家资金援助到位等问题取得了一些重要进展,这些进展将促进发展中国 家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就未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来看,中国作为世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将从《坎昆协议》中获益。 ②参见王树义、皮里阳:《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制度危机及应对》,载《环境保护))2013年第2O期,第53—55页。 ③参见朱伯玉、张福德等:《低碳经济的政策法律规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96页。 ④吕忠梅:《中国生态法治建设的路线图》,载《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5期,第22页。 ⑤参见佚名:《全球变暖即将达2℃l临界点灾难性气候为时不远》,载《新闻晨报))2007年l0月10日第4版。 ⑥[英]帕特莎・波尼、埃伦・波义尔:《国际法与环境》(第二版),那力、王彦志、王小钢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502页。 ・69・ 王国飞:中国保障碳排放权交易安全的法律意叉与制度选择 球气候变暖,全球气候变暖催生相关国际公约,国际 公约推进“低碳经济”诞生,低碳经济形成新的合作。① 实际上,低碳经济理念一经提出,便迅速成为当今国 际社会的共识,相信这种共识会进一步深化。也就 这一阶段是国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走向成熟繁 荣的阶段,也是世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逐渐形成发 展的阶段。@保障碳排放权交易安全的法律制度应顺 应这一趋势并进行完善和调整(见表3):1.国家成为 新的交易主体,并作为碳排放权交易的主要主体开 始活跃在世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上,上个阶段的主 体能得到国家的鼓励依法参与到这一市场中来。2. 将来的温室气体会把一氧化二氮、臭氧等气体作为 是说,随着全球气候变暖的加剧、低碳经济理念的提 出、世界环保意识的形成,作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 发展低碳经济、保护生态环境重要举措的碳排放权 交易,必将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认可与推行,必将渗 透到世界范围内的各个行业、各个领域,必将成为区 碳排放权的客体进行交易,而不再限于上个阶段的6 域合作、国际合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但是,中国作为 种。3.世界碳排放权总量控制制度将成为可能,各个 一个发展中大国,面临着人口增长、经济发展、环境 国家计算、确定本国的碳排放权总量后报联合国相 保护、资源短缺等巨大压力,且存在着技术落后、产 关机构审核,相关机构再确定世界碳排放权总量,申 业结构不合理等劣势,实行碳排放权交易,发展低碳 报、审核的条件、程序等事项将会更加明确化、科学 经济势必会限制国家经济快速发展对资源环境的需 化。4.在世界碳排放权总量的基础上,综合发达国家 求,损害国家的经济利益。比较乐观的是,中国没有 与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立法水平、科学技术、 公约规定的强制减排义务,可以充分利用国际公约 生态环境状况等条件差异后,主要通过固定价格出 中对发展中国家的扶持规则来维护本国利益。从保 售、拍卖等方式进行世界碳排放权交易一级市场的 障碳排放权交易安全的法律制度角度来看,中国要 碳排放权分配,各国获得排放权后可以选择在国家 内化国际规则,完善既有制度,从而形成一套内容完 或者国际二:级市场进行交易。5.期货制度将成为碳 备、协调性好、适应性强的法律制度体系。 排放权交易的新制度,开户、下单、竞价、成交回报和 表3全球市场阶段保障碳排放权交易安全的制度及其内容 确认、结算、交割等子制度的规则内容将更加健全。 制度种类 制度内容 6.意思自治自由将得到更大限度、更广范围的尊重, 碳排放权交易的 企业、个人、金融机构、投资者、环保组 交易主体之间可以选择适用某一国家的法律或者选 主体制度 织、政府、国家 择某一国际规则,从而就合同的成立、撤销、无效、交 碳排放权交易的 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 易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救济方式、交易的风险转移 客体制度 物、全氟化碳、六氟化硫、一氧化二氮、 等问题达成合意。7.世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主管 臭氧等 机构将负责监管但不限于对交易主体的资格审查、 碳排放权总量控 各国碳排放权总量的设定 制制度 申报国的碳排放权总量审核、交易信息的定期发布 碳排放权的初始 固定价格分配、拍卖 等事项。8.对于碳排放权交易中产生的争议、纠纷问 分配制度 题,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合意或者有关国际公约的 碳排放权交易的 开户、下单、竞价、成交回报和确认、结 精神选择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进行和平解 期货制度 算、交割 决,解决不成或者不履行达成的承诺,则可以对等的 碳排放权的移转 遵守或选择相关的国际公约,且不违反 原则采取报复和反报等相应的制裁措施。但是,若 制度 国内法律强制性规定、法律基本原则、 根据行为地和受害方国家法律均构成犯罪的,可以 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依法请求追究行为者的刑事责任,根据刑罚的执行 碳排放权交易的 资格审查、申报登记、交易信息定期发 情况,罪犯所属国可以作出刑罚折免。 国际监管制度 布 碳排放权交易的 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要求 收稿日期:2014—03—24 责任编校:江流 法律责任制度 责任方承担责任,并可根据处理结果进 行报复、反报等 ①参见张剑波:《低碳经济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一7页。 ②2011年“德班会议”一项实质性成果是“绿色气候基金”的启动。“绿色气候基:金”规定,在2013--2020年期间,发达国家每年向发 展中国家提供1000亿美元,帮助其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 这~成果不仅有利于国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繁荣发展,也将使2020年以后 的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更加活跃 ・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