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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期待权的法律规定

2023-06-08 来源:年旅网
物权期待权的法律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四⼗⼀条的规定,当事⼈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未履⾏⽀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在采⽤所有权保留作为担保⽅式的分期付款买卖中,当事⼈经常约定尽管出卖⼈先将标的物交付于买受⼈,但在买受⼈尚未⽀付完毕全部价款以前,出卖⼈仍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此时买受⼈仅取得所有权的期待权。对于期待权这个名词有法律知识,下⾯由店铺⼩编为您解答。

⼀、物权期待权的法律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四⼗⼀条的规定,

1、当事⼈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未履⾏⽀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2、在采⽤所有权保留作为担保⽅式的分期付款买卖中,当事⼈经常约定尽管出卖⼈先将标的物交付于买受⼈,但在买受⼈尚未⽀付完毕全部价款以前,出卖⼈仍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此时买受⼈仅取得所有权的期待权。

⼆、物权取得的分类有哪些1、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的含义是取得权利时不根据原所有权⼈的意思或原来客体物上根本就不存在所有权,在特定法律事实发⽣时只依法律规定即可取得所有权。原始取得的前提是客体物之上不存在所有权;这也就意眯着所有权的取得不需要与任何⼈相关,⽽仅依取得⼈满⾜法律规定的条件的⾏为即可。所以⼀般⽽⾔,基于事实⾏为⽽取得的物权,即属于物权的原始取得。在原始取得的物权上不存在他⼈的意志关系,或者说是该物权不因他⼈的意志关系⽽受影响。

原始取得⽅式包括:劳动和⽣产、先占、发现、拾得、时效取得、善意取得、添附、加⼯、孳息等。2、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也称派⽣取得或传来取得,它指基于他⼈既存的权利⽽取得物权。从取得⼈⾓度是取得权利,从相对⼈⾓度则是权利的丧失,故对照原始的绝对取得继受取得⼜称相对取得。在继受取得中,物权权利是从他⼈那⾥移转⽽来,主要是原所有权⼈对其所有物处分⾏为的结果。⼀般⽽⾔,基于法律⾏为的取得⼤都属于继受取得。依继受的⽅法不同,继受取得⼜分为移转取得和设定取得。

三、物权有哪些特征

1、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2、物权的内容是直接⽀配⼀定的物,并排斥他⼈⼲涉;3、物权的客体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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