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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2020-10-25 来源:年旅网
关于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

结算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黑人保发〔2010〕117号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09〕190号)精神,切实加强和改进我省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以下简称异地就医)结算服务,现就异地就医结算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一、加强和改进省内异地就医结算服务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是,以人为本、突出重点、循序渐进、多措并举,以省内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提高参保地的异地就医结算服务水平和效率,加强就医地的医疗服务监控,大力推进区域统筹和建立异地协作机制,方便必需异地就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结算,减少个人垫付医疗费,并逐步实现参保人员就地就医、持卡结算。

二、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及医保经办机构,要规范异地就医结算流程、基金划转规程及相应的基础管理服务规则。市、地要逐步统一所辖区域内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政策,实现所辖域内医疗费统一结算,减少异地就医结算,为实现市、地级统筹直至实现省级统筹奠定基础。

三、参保人员短期出差、学习培训或度假等期间,在异地发生疾病并就地紧急诊治发生的医疗费用,一般由参保地按规定报销。

四、参保人员因当地医疗条件所限需异地转诊的,医疗费用结算按照参保地有关规定执行。参保地负责审核、报销医疗费用。有条件的地区可经地区间协商,订立协议,委托就医地审核。

五、省内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在居住地住院就医、常驻异地工作的人员在工作地住院就医,原则上执行参保地政策。参保地经办机构可采用邮寄报销、参保人员较为集中的地区设立代办点、委托就医地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代管报销等方式,改进服务,方便参保人员。

六、市、地要在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中增加改进异地就医结算服务的相应功能,有条件的市地要逐步实行市地与市地区域间的信息、资源共享和联网结算,并积极探索利用各种社会服务资源参与异地就医结算服务。

七、对经国家组织动员支援边疆等地建设,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已按户籍管理规定异地安置的参保退休人员,市(地)级要探索与当地医疗保障体系相衔接的办法。具体办法由参保地与安置地协商确定、稳妥实施。

八、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及医保经办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为在本地就医的异地参保人员和其参保地经办机构提供相应服务,对医疗服务进行监控。市(地)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对所辖县(区)的指导,做好医疗保险政策、信息系统建设、经办管理、医疗服务管理和技术标准等方面的衔接,保证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顺利开展。

九、市(地)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及医保经办机构在国家和省政策指导下,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并实施区域内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规范异地就医结算的业务流程、基金划转及基础管理等工作。要加强信息系统建设,逐步扩大联网范围,实现持卡结算。市(地)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的要求,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实施办法,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十、省内建立异地就医协作机制的地区,相关协作服务零标准由协作双方协商确定,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O一O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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