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信息披露办法
一.总则
1. 为规范统一对外信息传播活动,减少信息混乱和泄密,特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范围
1. 凡经公司领导、部门认定的可供对外传播的信息,均可披露。公司责成公关部和信息部建立信息披露范围清单。
2. 供披露的信息须经各级领导初审、终审后才可按确定口径、传播媒介、发布方式传播。
3. 公司各级密级的信息,未经特许和专门程序,不得对外发布。
三.披露管理管理程序
1. 对外信息发布由公关部拟订计划内或申请报告。
2. 报经总经理审核批准。
3. 通过一定渠道向外发布。
4. 各部门向上级主管上报公司材料,按各部门管理程序办理。
四.来访接待
1. 凡外面来访均由公关部接待和安排。
2. 重大采访活动,公关部应自始至终陪同,详作记录或摄影、录像。
3. 如有稿件发表,须在发表关由公关部工总经理阅稿,经同意才可播发。
五.信息披露的其他情况
1. 凡因公共传媒中有误导本公司的信息,均应立即发布正确信息予以澄清。
2. 建立稳定、可靠、可控的信息披露渠道。
3. 对非公开或有密级的信息,需要向外披露或者失密,应采取对策,控制信息传播范围,减少损失。
4. 信息披露要适时、适度、规范、有效、有分寸和恰到好处,不能过早、过晚、过度、过分。
六.本办法由公关部解释、补充,经总经理批准颁行。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