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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与知识产权保护研究——以黑龙江省街津口赫哲族乡为例

2024-06-03 来源:年旅网
Jour《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nal of Qiqihar University(Phi&Soc Sci ) 201May 2013 3年5月 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与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以黑龙江省街津口赫哲族乡为例 李岳 ,刁志波2 (1.哈尔滨德强商务学院人文科学系,黑龙江哈尔滨150025; 2.哈尔滨商业大学旅游烹饪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76)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乡村旅游;知识产权;传承保护 摘要:作为我国人口最少民族之一,赫哲族有着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蕴藏着巨大的经济价值和文化 价值。开发非物质文化旅游产品是目前非遗保护行之有效的途径,街津口赫哲族乡在这方面有着较成熟的开 发实践。在开发过程中,需要以知识产权为支撑,否则会导致其文化遗产被自由获取,进而产生原住民社群与 第三人利益分配失衡问题。将乡村旅游、知识产权与非遗保护三者有机结合,为民族地区经济增长以及非遗传 承保护寻求一条新型发展道路。 中图分类号:D91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638(2013)03—0067—04 The Study on Development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s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By the case of Jiejinkou Hezhe Minority Town LI Yue .DIA0 Zhi—bo (1.Harbin Deqiang College of Commerce,Harbin Heilongjiang 150025,China; 2.Harbin University of Commerce,Harbin Heilongjiang 150076,China) Key words: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s;rural tourism;intellectual property;protection and inheritance Abstract:As a minority with one of the smallest population,Hezhe Minority is rich in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s.These herita— ges can be protected by means of tourism activities such as tourism development in Jinjiekou Hezhe Minority Town.To avoid free use of cultural heritages and the uneven interest allocation,tourism development should be based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The combination of rural tourism,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cultural heritages protection is a good way to promote economic growth and cultural heritages protection. 2011年3月,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 厚的现代消费者有着强烈的吸引力。但同时,非物质文化遗 遗产法》(以下简称《非遗法》),从该法的主旨与原则来看, 产是特定族群(社群)经过千百年传承演变至今的知识遗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蕴含了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方面是 产,对其进行开发利用,应尊重原住民的文化荣誉和文化尊 “保存”与“抢救”;另一方面是“利用”与“开发”。这两个层 严,维护其利益分享权。因此,将旅游开发与知识产权保护 面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非遗保护的完整内涵。从世界非遗 相结合,可以探索一种非遗保护的新型模式。街津口赫哲族 保护、传承的实践来看,主要有政府供养模式、教育传承模 乡是赫哲族人口规模最大的聚居区,赫哲风情最为浓郁,同 式、原生态模式和旅游模式,这四种模式都与旅游有关…。 时也是特色旅游业开展的最有声有色的地方。2011年7月 因此,旅游开发可以说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现代生活中的一 该乡被住建部和国家旅游局确定为第二批全国特色景观旅 种生存模式。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可以使旅游者体验异族 游名镇。本文以其作为研究案例,颇具典型性。 (地)文化情调,品味原汁原味的民俗文化,对于文化兴趣浓 一、街津口乡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概况 收稿日期:2013—02—25 作者简介:李岳(1978一),女,哈尔滨德强商务学院人文科学系讲师,法学硕士。主要从事民商法和知识产权法研究。 基金项目:2012年黑龙江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2522065) 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一)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 赫哲族是生活在我国东北三江流域的古老民族,是黑龙 江的原住民,以“夏捕鱼作粮,冬捕貂易货”为生计。人们吃 生鱼肉、穿鱼皮衣、盖鱼皮被、点鱼油灯,形成了赫哲族独特 而悠久的渔猎文化,在历史上以“鱼皮部落”闻名于世。赫 哲族的先民们在长期的历史演进中创造了丰富且特色鲜明 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 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 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目前,赫 哲族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共有两项:伊玛堪和鱼皮制 作技艺,其中伊玛堪还被列入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鱼骨工艺”、“鱼皮镂刻粘贴画”、“桦树皮画”、“赫哲族嫁 令阔”、“赫哲族萨满舞”、“赫哲族乌日贡大会”、“赫哲族叉 草球”、“赫哲族特仑固”、“赫哲族说胡力”、“赫哲族天鹅 舞”、“赫哲族剪纸”、“赫哲族传统婚俗”、“赫哲族食鱼习 俗”、“赫哲族传统服饰”等54项被列入省级保护项目 ]。 从开发的角度而言,并非所有文化遗产均可作为旅游资源进 行开发。赫哲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涉及民俗旅游中的 民俗服饰、民俗饮食、传统交通工具、民间礼仪、信仰祭祀、口 承语言、民间艺术等多个方面。从内容来看,涵盖了赫哲族 渔猎文化旅游、饮食文化旅游、工艺美术文化旅游、民间歌舞 文化旅游等。丰富的资源为当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 发奠定了基础。 (二)街津口乡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现状 “街津口,街津山,峰环三面水一湾,应是地灵人杰处,不 亚塞JL,'b江南。”街津口赫哲族乡位于黑龙江中游南岸的街 津山脚下,与俄罗斯隔江相望。该乡成立于1963年,有赫哲 族人口516人。1985年被黑龙江省确定为省级旅游区,1992 年被林业部批准为国家级森林公园。在这块人杰地灵的土 地上,勤劳的赫哲人民创造了内涵丰富的口承文学、优美多 姿的音乐舞蹈、巧夺天工的传统手工技艺以及丰富多彩的民 俗活动。 近年来,在国家“兴边富民行动”的带动下,街津口乡大 力发展特色旅游业。丰富的赫哲族民俗文化项目吸引着国 内外的游客。特别是随着连续四届赫哲族旅游节的成功举 办,提高了旅游区的知名度。每年接待游客数量已超过三十 多万人次,旅游综合收入达到八千多万元。目前在全乡有各 类餐饮住宿场所百余家,充分保证了旅游高峰期间的游客餐 饮住宿需要,形成了“食、住、行、游、购、娱”的一站式旅游服 务体系。街津口乡政府所在地——赫哲族渔业村是国家级 文明村,该村144户人口,有六十多户农民从事旅游业开发, 涉及餐饮娱乐业、加工销售旅游工艺品等各领域,促进了鱼 皮制品、桦树皮制品、剪纸艺术等相关产业的快速发展。这 不仅发展了地方旅游经济,而且对于赫哲族的非物质文化遗 产也起到了保护和传承的作用。 少数民族地区非遗旅游开发模式主要有实地民俗村模 式、博物馆模式、主题公园模式、节事庆典模式等。街津口乡 综合采取了上述多种模式。从1999年起,同江市政府投资 1500万元,在街津口乡建设了具有浓郁民族特色的“赫哲民 族文化村”,这是迄今为止黑龙江省唯一一处全方位再现赫 哲族历史原貌的旅游景区。景区内有小型的赫哲展览馆,陈 列着赫哲族的鱼皮服装、传统手工艺品。文化村还通过民族 歌舞、宗教仪式、食鱼文化、传统说唱艺术等赫哲族文化精 粹,全面地展示赫哲族的民俗文化。赫哲人在每四年的农历 五月十五都会举办一次“乌日贡”大会,其中第一、二、五届 在街津口(或同江市)召开。这是集赫哲民间文化、体育项 目为一体的综合节日与节庆活动,吸引了众多游客前来体验 赫哲风情。“乌Et贡”大会一般都进行鱼神舞、温尼吉、赫哲 族酒歌、伊玛堪、嫁令阔、萨满舞等一个个富有浓郁民族特色 的节目表演。在赫哲族渔猎文化濒危之际,“乌日贡”同样 成为传承赫哲族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 对于街津口乡而言,一方面蕴含着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 产需要保护和传承;另一方面,赫哲渔民有发展本地旅游业 的迫切愿望。通过乡村旅游的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 开发,既可以为非遗的保护获取更多经济收益,也可使其他 公众更多的了解本族群的文化,增加族群的文化自尊和文化 自信。然而,在开发利用过程中,如果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 采取私权保护措施,会导致其文化遗产被自由获取和无偿使 用。进而在精神层面上被歪曲、滥用,直至异化消亡,在物质 层面上导致无偿使用者与传统社群之间的利益失衡。知识 产权保护机制便是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当利用及各方主 体利益分配不均的问题。 (一)街津口乡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产品 从街津口乡的旅游项目来看,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 开发的主要有三种形式: 1.组织各种表演 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可供表演的类型主要有:传统口头文 学、传统音乐、舞蹈等表演艺术。在赫哲民族文化村内,伊玛 堪艺术团每天表演着这种赫哲族特有的说唱形式,另外还有 传统民族歌舞表演。嫁令阔(民歌)、天鹅舞、萨满舞、鱼鹰 舞等优美动听的民族歌舞展现着赫哲族浓郁的渔猎文化特 色,使游客大饱耳福,流连忘返。 2.举办各种民俗礼仪活动和体验活动 在赫哲民族文化村的神偶广场上,萨满巫师每天都跳萨 满舞表示为游客消灾降福。每年的三月三和九月九,赫哲人 会在萨满的带领下举行盛大的祭祀活动。在“乌日贡”大会 上,不仅有“叉草球”等赫哲族体育项目和传统游艺表演,同 时还有特仑固(历史传说,神话)、说胡力(故事)等民间文学 的精彩表演。在同江市每年举办的赫哲族旅游文化节上,举 行赫哲族传统的温吉尼欢迎仪式,同时还有赫哲族传统婚俗 礼仪表演、放河灯等民俗活动,供游客参与互动。 3.规模加工旅游纪念品,现场演示传统手工技艺制作 过程 赫哲族的传统手工艺主要有鱼皮、鱼骨、桦皮制作技艺、 赫哲族剪纸等。街津口赫哲族渔业村组织成立了赫哲族鱼 皮服饰及手工艺品加工基地,规模加工民族工艺品和旅游纪 念品。鱼皮衣、鱼皮画、挂件等各种工艺品深受游客喜爱。 在民族文化村内建设了一处赫哲族传统手工艺品示范基地, 游客可以亲身参与、现场参观、现场制作,亲身感受传统的赫 第3期 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与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69 哲文化。 (二)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1.著作权保护 在街津口乡的众多旅游项目中,多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 利用涉及著作权保护问题,特别是对民间文学、民间歌舞等 艺术形式进行表演、录制、复制以及通过信息网络传播。通 过对民间文学的收集整理,并将其纳入著作权保护范畴,是 防止其被不当利用的有利措施。据调查,赫哲族民间保存的 “伊玛堪”作品有四十余部,已记录的有《希尔达鲁莫日根》、 《满斗莫日根》、《亚热勾》等十余部。收集整理的嫁令阔、阿 康布勒(舞蹈)更是丰富多彩。张志权的《赫哲族民族歌曲 集》以及同江市印制的《赫哲心声》两部书,记录了多年来创 作的赫哲族代表性歌曲和民歌。《赫哲族民间故事专集》收 集了25万字的民间故事,这些成果对赫哲族民间文艺的传 承做出了突出贡献。由于民间文学的著作权保护面临着超 出保护期限制的困境,因此可以采取禁止不当利用等特别保 护形式,关于这一问题将在下文中详述。 2.专利权保护 专利权保护的客体主要是传统手工技艺。如果某项工 艺的制作流程尚未公开,具有新颖性,获得专利保护并无障 碍。但在街津口旅游开发中,许多传统工艺通过现场演示、 制作的方式已向公众公开(当然,这种公开应是全面、充分 的),会导致其丧失新颖性而落入“现有技术”范畴,不再受 专利权保护。但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活态流变性”,一直 处于演化进程中。如果在现有工艺基础上进行创新,使其具 有可专利性,同样可以获得保护。赫哲族在历史上以“鱼 皮”部落闻名于世,是我国唯一一个传承鱼皮文化的民族。 传统的鱼皮技艺包含一整套复杂的加工过程,鱼皮制品具有 独特的观赏、研究和收藏价值。不仅如此,由于鱼皮革的环 保性,近年来受到许多世界顶极品牌的重视。迪奥、纪梵希 相继使用鱼皮材质,耐克、天马等运动品牌也走上了海洋鱼 类皮革的环保路线。 这更增强了鱼皮制作工艺专利权保护 的必要性。目前,也不乏一些与赫哲族传统鱼皮技艺类似的 发明获得国家专利,例如肖体平的“高原裂腹鱼、草鱼鱼皮的 鞣制方法”(专利号:00123406),该制作方法已经突破了手 工制作,但与赫哲族传统服装革加工过程十分相似。 除传统手工艺的制作工艺可以申请专利,具有首创性的 手工艺制品亦可获得保护。特别是随着旅游业的逐步发展, 民族传统工艺开发中简单模仿、侵权问题会日益突出。每独 创出一件艺术作品后,马上就会有人私自模仿并共享,成为 困扰许多民间艺人的难题。对于这种情形,可以通过申请 “外观设计”专利加以保护。但遗憾的是,目前赫哲族尚无 一位民间手工艺人对其制作的手工制品申请专利保护。 3.商标权保护 商标制度虽然不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达形式被 复制和滥用,但至少可以防止他人利用文化遗产的精神价值 与文化特色进行不正当竞争。为培育和建设旅游纪念品的 产业体系,同江市扶持企业注册了“莫日根”、“哈鱼岛”等旅 游纪念品商标。同时,已注册的与民族文字有关的商标还有 “街津口”、“街津泉”、“街津山”、“赫哲乡”等,产生了积极 效果。除此以外,还可以设计出更多的赫哲族特色商标进行 注册,例如:在酒类产品上注册“温吉尼”商标,旅游纪念品 上注册“乌日贡”商标,在音像制品上使用“依玛堪”商标等。 一方面可以防止特色商标被抢注,同时也可以通过商品的销 售,使具有民族特色的名称词语得到推广和传播。 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权利主体的群体性和无限期 性的特征,因此,通过地理标志加以保护是民族地区人民获 取文化资源商业利益的理想手段。地理标志并非保护特定 的技术、知识和民间文艺表达形式本身,而仅仅是防止商品 来源的虚假。在多元文化的充斥下,消费者更倾向于追求 “原生态”的今天,地理标志所起到的保证来源正宗的作用 已是对文化遗产做出的最大贡献。近年来佳木斯市工商局 正积极引导街津口申请地理标志商标,充分利用地理标志资 源促进本乡的旅游竞争力。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当利用行为类型 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固然可以充分调动民间力量, 但同时也会造成割裂式保护,难以实现深层保护目标。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不 仅要保护表现形式更要保护它的生命之源。因此,在传统知 识产权制度框架基础上,围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不当利用行 为,还应增加一系列禁止权的内容。具体而言有以下几类: 1.非物质文化遗产剽窃 非物质文化遗产剽窃是指第三人故意或非故意利用其 他国家或社群的居民长久以来所流传的知识或技术,进而占 为已有,并申请专利、商标等属于个人的知识产权的行为 ]。 许多发展中国家都规定了事先告知同意及利益分享制度来 规制文化遗产的剽窃行为。例如:《突尼斯文学与艺术财产 保护法》第7条规定:“对民间文艺为了营利性利用而进行 的任何复制都应取得文化部的许可。”《喀麦隆版权与邻接 权法》中也有类似规定。在乡村旅游中,经常会有一些营利 性组织将少数民族地区的民歌、传说、民俗表演、传统手工艺 制作过程等录制下来,并以观光资料的名义带走,经过加工 整理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出版或申请专利,却未给该族群任 何补偿。就街津口而言,因为赫哲族毕竟是小民族,街津口 只是其聚居地之一,该地域载体本身的传承能力十分有限, 如果严格采取这种“知情同意+利益分享”制度,将不利于 民间文艺的保护和传承。因此,笔者认为,如果是以营利为 目的,利用“伊玛堪”等资源拍摄电影、电视的,应当征得所 有者同意,并向文化行政部门支付适当使用费;如果不以营 利为目的,可视为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2.侮辱性、减损性和精神上的冒犯性使用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文化识别性,与特定的传统社群密 切相关。如果对于某项遗产进行歪曲、丑化,使文化遗产失 去了本真性,将严重侵犯社群民众的文化尊严。赫哲族拥有 历史悠久的萨满文化,萨满舞、温吉尼(即跳鹿神)都是萨满 文化的重要表现形式,被评为黑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但 长久以来,由于对萨满文化缺乏保护和不当利用,一些人利 用“跳大神”治病来骗财骗物,导致许多人认为萨满就是装 神弄鬼,封建迷信。这种对于民俗文化的不当宣传和利用, 带给了赫哲族人很大的精神伤害。令人欣慰的是,随着赫哲 70 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措施的加强,更多人对于这种民间艺 术形式有了正确的认识,并在很多重要的国内国际展览会上 将赫哲族优秀的民族文化资源借助实景舞台这一载体真实 地再现。演出内容可以囊括伊玛堪、特仑固、说胡力等民间 向世人展示了这一神秘的信仰文化。 3.来源声明虚假或隐瞒来源 来源声明虚假、误导性声明和隐瞒来源是目前侵犯传统 社群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的主要表现形式。例如:在《乌苏 文学以及萨满舞、嫁令阔等民间歌舞,还可以再现赫哲族婚 俗、温吉尼等民俗仪式。游客身临其境,可以真实的感受赫 哲族神秘、久远、迷人的古老文化。舞台剧的创作可以由同 江市文化行政部门委托专人完成。剧本的内容虽然依托的 里船歌》案中,这首歌的首部、尾部使用了赫哲族调式“伊玛 堪”,主部基本沿用了赫哲族民歌“嫁令阔”调《想情郎》和 是民间传说,但整部剧的编排、设计能体现出创作者的独创 性和智力成果,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演出时应 注意知识产权的保护,防止他人的不当利用。时机成熟时, 文化部门还可以通过制作发行舞台剧光盘等形式获取经济 利益,并用于非遗的维护。 (二)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虚拟旅游 《狩猎的哥哥回来了》的旋律。本应属于赫哲族民间曲调, 郭颂等人却在使用中隐瞒了这一来源,从而引发了这一著名 判例。此外,被称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第一案”的 贵州安顺市文化局诉电影《千里走单骑》的发行方、导演张 艺谋、制片人张伟平一案,源起于电影中将作为非物质文化 遗产的“安顺地戏”说成是“云南面具戏”,即是非物质文化 非物质文化遗产虚拟旅游是lT技术与文化遗产旅游相 结合,在现实景观基础上,利用数字化技术构建一个虚拟的 旅游环境,使游客足不出户就能游览旅游地的一种旅游产 品。这种开发模式通常适用于已被破坏或消失的遗产,例如 “虚拟紫禁城”、“圆明园虚拟旅游”等。民族地区开发虚拟 旅游可以减少游客的进入量,从而避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 遗产使用中的来源承认问题。虚假或隐瞒来源人为的割裂 了民间文艺表达形式与其来源的关系,是对传统社群在世代 传袭、发展文化遗产中所做贡献的无视与亵渎,更是否认了 传统社群的文化荣誉,造成了精神损害。因此,在开发旅游 产品、拍摄影视剧作品时务必准确标明来源。 三、展望:以知识产权为导向开发旅游新产品 形损耗。开发街津口虚拟旅游的直接目的并不在于对非遗 的保存和抢救,而是起到预先宣传、扩大影响力和吸引游客 的作用,不失为一种有效的营销手段。街津口是地处黑龙江 目前,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采取的形式主要 有博物馆、民俗文化村、手工艺旅游纪念品等,这些形式在街 津口已经有了较成熟的开发实践。如果将旅游资源向纵深 的边陲小镇,在国内国际的知名度并不大,通过常规的宣传 手段很难吸引潜在的旅游者。虚拟旅游可以使游客通过远 程的方式对赫哲文化零距离接触,形成更深入、全面的认识。 开发,仅依据常规途径远远不够,还需要以知识产权为导向, 借助现代科技、信息、网络技术开发新产品。 (一)景区实景舞台剧模式 虚拟旅游需要以数字技术为依托,开发虚拟旅游系统,这是 一种软件类产品,属于著作权的保护对象。同时,其中涉及 实景舞台剧是以景区真实景观为背景或舞台,以民俗历 到的一些虚拟现实技术,还可能落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因 此,开发虚拟旅游产品,同样要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框架下,防 止智力成果被他人窃取。 适度的开发民族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可以推动 史、文化、传说故事为主题,结合音乐、舞蹈、服装,借助现代 化的灯光音响,将演出与景观融为一体的文艺演出剧目。_5 演出的内容都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畴。我国对于实景 舞台剧的探索开始于1998年兰州歌舞剧院的《大梦敦煌》。 至今在全国各地,特别是非遗资源丰富的旅游地已经成为十 分成熟的旅游产品开发模式,而且出现了许多成功范例。如 “山水印象系列”、“夷水丽川”、“禅宗少林”等,迅速提升了 当地旅游景区的品位、知名度和竞争力。在街津口旅游开发 中完全可以借鉴这一模式,选址“赫哲族文化村”作为舞台, 黑龙江省特色旅游业的发展,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 同时也有利于民俗文化的保护和传承,满足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的需求。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法律武器,为非物质文化遗 产的保护提供了制度上和法律上的支撑。将旅游开发、知识 产权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三者有机结合,可以为民族地区经济 增长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寻求一条新型发展道路。 参考文献: [1]王德刚,田芸.旅游化生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代生存模式[J].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学报,2010,(1):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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