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协议人:
绿春县大黑山乡搬布村委会沙的村民小组李保华(以下简称甲方)。
绿春县大黑山乡搬布村委会沙的道班格作刘冬生(以下简称乙方)
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于2012年3月26日,经双方商定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愿意将位于沙的哈河箐沟瀑布上去90米处的一股 水源以3000元的价格永久转让给乙方使用。
二、付款:于2012年4月30日前乙方将3000元(叁仟元整)水源转让费一次性付给甲方。 三、本协议自2012年3月25日起生效。
四、本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必须认真执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若有一方违约,处以壹拾万元的罚金。 五、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协议人:甲方:
乙方:
2012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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