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4.1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m)
乙类厂房(仓库〕丙、丁、戊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甲类厂房
单、多层单、多层裙房,单、多层单、多层高层高层
―、二级一、二级三级―、二级―、二级三级四级一、二级―、二级三级四级
1212
14131214161312141613
121012131012141310121413
141214151214161512141615
131315131315171313151713
12
14
16
13
25
高层一类二类
50
甲类厂房
单、多层―、二级单、多层
1012141312141615131517131012141310121420151214161512141625201416181714161813151713131517201510121413101214151312141615121416181514161817141618131517131315171513
2012152012152025
252525252515202515202530
3020253020253035
注:1.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宜小于30m。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将戊类厂房等同民用建筑按本规范第5.2.2条的规定执行。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确需相邻布置时,应符合本表注2、3的规定。
2.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燃性墙体,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甲、乙类厂房(仓库)不应与本规范第3.3.5条规定外的其他建筑贴邻。
3.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4.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5.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6.当丙、丁、戊类厂房与丙、丁、戊类仓库相邻时,应符合本表注2、3的规定。
―、二级三级乙类厂房
高层―、二级
―、二级
单、多层三级
丙类厂房
四级
高层―、二级
―、二级三級丁、戊类单、多层
厂房四级
高层―、二级变压器总≥5,≤
室外变配10>10,≤油量电站
50(t)>50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