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操作规程》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4-19 生效日期: 2006-05-01
发布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发布文号: 汇综发[2006]3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5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完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规范操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操作规程》(见附件,以下简称《操作规程》),细化了相关政策要求,明确了外汇局和银行在办理业务中的各项规定,便利境内机构和个人办理相关业务。
现将《操作规程》下发给你们。本《操作规程》自2006年5月1日施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2006年4月19日
附件一:《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操作规程》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操作规程
一、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项 目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境内机构的基本信息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3.《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 '外汇局审核材料:
1.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等有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境内机构提交材料如实的,外汇局予以登记。
境内机构的基本信息变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3.《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 '外汇局应审核以下材料:
1.变更申请书;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等有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或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
3.有权管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变更通知书。' 境内机构提交材料如实的,外汇局予以变更。 境内机构的机构名称、机构性质、组织机构代码等基本情况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到外汇局办理境内机构基本信息变更手续。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开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3.《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 '金融机构审核材料:
1.开户申请书;2.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等有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1.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收入范围为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支出范围为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及经外汇局核准的资本项目外汇支出。
2.捐赠、援助、国际邮政汇兑及国际承包工程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其账户收支范围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确定。
3.经外汇局核准后,开户金融机构方可为境内机构办理外币现钞账户的开户手续。' '1. 开户金融机构为境内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时,应通过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查询境内机构是否已在开户地外汇局进行基本信息登记。
境内机构的基本信息已登记,且与实际情况一致的,开户金融机构可为境内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户金融机构应打印查询结果,与境内机构的开户资料一并留存。境内机构的基本信息未登记,或登记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开户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办理开户手续,同时应通知境内机构到开户地外汇局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或变更手续。
2.开户金融机构为境内机构开户后,须于次日按照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报送数据的要求将相关数据及时报送外汇局。开户金融机构在报送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基本信息(o表)时,一般情况下,核准件编号统一填写为“N”;对于特殊情况须使用“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开立账户的以及在政策调整之前已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的,核准件编号仍填写实际的开户核准件编号。'
4.境内机构办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与境外法人和自然人在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离岸账户间外汇资金划转,应当按照向境外付汇或从境外收汇,凭《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外汇管理规定中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办理,开户金融机构应当按照《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审核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 '3.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包括:(1)国际海运及船务运输代理、货物运输代理项下暂收代付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2)国际承包工程、国际劳务合作、国际招标项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3)国际邮政汇兑项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4)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具有经常项目单方面转移性质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如捐赠、援助外汇账户;(5)临时开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如大型国际会议、运动会、博览会、展览会等需开立外汇账户的;(6)外汇局规定的其他特殊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4.境内机构申请开立国际海运及船务运输代理、货物运输代理项下暂收代付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国际承包工程、国际劳务合作、国际招标项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国际邮政汇兑项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时,开户金融机构应确认境内机构的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上具有相应的营业范围。'
'5.境内机构申请开立具有经常项目单方面转移性质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时,开户金融机构应确认境内机构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6.境内机构申请开立临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如大型国际会议、运动会、博览会、展览会等需开立外汇账户的,开户金融机构应确认境内机构的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上具有相应的营业范围,或境内机构能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对有关项目的批准文件。'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的核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3.《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 '1.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限额,按照其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80%和经常项目外汇支出的50%之和核定;
2.上年度无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的境内机构开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外汇局可以为其核定初始限额,原则上不超过等值50万美元;
3. 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其限额按照实际外汇收入的100%核定。' '1.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每年由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根据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外汇收支数据自动核定。
2.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统一采用美元核定。
3. 对于因实际经营需要而确需全额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进出口及生产型企业,外汇局根据其实际需要,按其实际外汇收入的100%核定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
境内机构查询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 '1.境内机构可直接到其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
2.开户金融机构可根据境内机构的申请,通过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查询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
对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超限额情况的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3.《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 '1.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余额之和连续超过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达到90日的,境内机构应按规定对超限额部分办理结汇手续。
2.对于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余额超过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的,主要由其注册地外汇局应负责通知开户金融机构按规定办理结汇,对于有异地开户的境内机构,其开户地外汇局应协助注册地外汇局督办。
3.开户金融机构须在90日期满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该境内机构并为境内机构办理超限额部分外汇资金结汇手续。'
境内机构开立外币现钞账户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3.《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 '外汇局审核材料:
1.境内机构正式公函形式的开户申请书;
2. 境内机构设立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3. 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开户金融机构审核材料:
外汇局核发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 经开户地外汇局严格审核批准后,司法和行政执法机关等可以开立外币现钞账户。 '1.境内机构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开立外币现钞账户。
2.司法和行政执法机构等因特殊业务需求,需要开立外币现钞账户的,须经外汇局核准后,开户金融机构方
可为其办理外币现钞账户的开户手续。'
境内机构提前购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3.《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 '开户金融机构审核材料:
按照《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及其它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审核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 境内机构提前购汇需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1.有真实贸易背景且有对外支付需求的境内机构可提前购汇,将外汇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2.境内机构办理贸易项下提前购汇手续,应当凭《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及其它有关外汇管理规定中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办理,并存入其在购汇金融机构网点开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金融机构在为境内机构办理提前购汇时应审核相关单据并做详细记录。
3.境内机构在对外付汇时应按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和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4.境内机构提前购汇入账的外汇资金,应统一纳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管理。'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关闭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3.《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 开户金融机构按照商业惯例为境内机构办理关户手续。 '1. 境内机构可直接到开户金融机构办理关闭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手续。
2.境内机构关闭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后,如还开有其它相同性质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账户内资金可以转入其它相同性质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3.开户金融机构为境内机构关闭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后,须通过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做关户报告。'
金融机构对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上错误信息的反馈 '1. 开户金融机构应当每日登录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查询已报送外汇账户信息的数据质量情况。
2.对于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提示的需纠正的错误信息,开户金融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信息反馈并纠正错误。'
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
项 目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年度总额内购汇 自费出境学习学费、生活费、出境旅游、商务考察、探亲会亲、境外就医、朝觐、境外培训、被聘工作、国际交流、出境定居、外派劳务、境外邮购费用、缴纳国际组织会费、境外直系亲属救助、境外咨询、其他服务贸易费用、货物贸易及相关费用等经常项目购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3.《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实施细则》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 '1.本人真实身份证明;
2.由直系亲属代为办理的,还须提供委托人的授权书、代办人的真实身份证明和亲属关系证明。' '1.审核居民个人身份证明的真实性;
2.居民个人年度总额为每人每年等值2万美元。' '1.居民个人凭真实身份证明购汇,不得超过年度总额,年度总额内外汇可以分次购买。
2.居民个人购汇应先在年度总额内进行。
3.年度总额不得跨公历年度使用,对于上一年度未使用或未用完的额度不得转入下一年度使用。
4.居民个人所购外汇可以存入本人境内外汇账户、可以汇出境外,可以持汇票、旅行支票、信用卡等携出境外;每人每次可以提取不超过等值2000美元(含2000美元)的外币现钞。
5.居民个人所购外汇存入本人外汇账户后,按照境内个人外汇账户管理规定执行。居民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并携带出境按照现行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规定执行。
*6.居民个人购汇不受其户籍所在地地域的限制。
*7. 真实身份证明是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在其使用有效期内、能表明居民个人真实身份的证明性文件,包括身份证、户口簿、军官证、护照以及永久居留证等。'
年度总额内购汇 '*8.银行应在个人购汇系统上真实、准确地录入个人购汇用途等有关信息,应打印购汇通知单,作为业务凭证留存。
*9.居民个人身份证号码如出现重复,应提供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确认证明,银行方能为其办理购汇手续。
*10.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永久居留权的外国公民、港澳台同胞办理购汇时,银行在系统的身份证号码一栏内录入其永久居留证上的编码。
注:本项目中打*的为各项目中均应注意的事项。'
超过年度总额购汇 自费出境学习学费或生活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3.《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实施细则》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因私购汇限额及简化相关手续的通知》(汇发[2005]60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 '1.本人因私护照及有效签证(或签注);
2.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购买第二学年或学期以后的学费或生活费无需提供);
3.境外学校相应年度或学期学费证明或生活费用证明。' '1.审核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2.境内居民个人无法提供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学费证明原件的,可提供传真件或网上下载件办理。' '1.居民个人购汇应先在年度总额内购汇,对于超过年度总额的部分,需审核经常项目跨境交易真实性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2.居民个人必须提供标有交易价格的经常项目跨境交易真实性证明材料办理购汇,按照证明上所列明金额进行供汇,不得超过证明材料上标注的金额。
3.居民个人所购外汇不得存入个人外汇账户,但可以直接汇出境外,可以持汇票、旅行支票、信用卡等携出境外,每人每次最高可以提取等值2000美元(含2000美元)的外币现钞。
4.居民个人购汇,由他人代为办理的,还须提供委托人的授权书、代办人的真实身份证明。
5.前往对我国实行落地签证、免签证的国家或地区而无法在出境前提供签证的,银行审核其它证明材料后直接办理。'
超过年度总额购汇 自费出境学习保证金购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3.《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实施细则》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因私购汇限额及简化相关手续的通知》(汇发[2005]60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 '1. 因私护照;
2.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购买第二学年或学期以后的学费或生活费无需提供);
3.境外学校学费证明或(和)生活费用证明。' '1.自费出境学习人员只有在汇出或在境内银行预交签证保证金后才能取得真实入境签证的情况,可通过缴纳购汇保证金方式办理自费出境学习学费、生活费购汇手续;
2.境内居民个人向银行缴纳的购汇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2000元。
3.境内居民个人无法提供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学费证明原件的,可提供传真件或网上下载件办理。' '1.居民个人购汇应先在年度总额内购汇,对于超过年度总额的部分,需审核经常项目跨境交易真实性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2.居民个人必须提供标有交易价格的经常项目跨境交易真实性证明材料办理购汇,银行按照证明上所列明金额进行供汇,不得超过证明材料上标注的金额。
3.对于自费出境学习人员先缴纳购汇保证金后取得真实入境签证的情况,银行在查验已办妥前往国家或地区真实入境签证的护照后退还所缴纳的购汇保证金。
4.自费出境学习人员缴纳购汇保证金后,无法取得真实签证的,应将所购外汇从境外汇回并结汇,银行在查验相应结汇水单后退还所缴纳的购汇保证金。
5.居民个人所购外汇不得存入个人外汇账户,但可以直接汇出境外,可以持汇票、旅行支票、信用卡等携出境外,每人每次最高可以提取等值2000美元(含2000美元)的外币现钞。
6.居民个人购汇,由他人代为办理的,还须提供委托人的授权书、代办人的真实身份证明。'
超过年度总额购汇 境外就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3.《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实施细则》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 '1.本人因私护照及有效签证(或签注);
2.境内医院出具的证明附医生意见以及境外医院出具的费用证明。' '1.审核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2.境外医院出具的费用证明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传真件办理。' '1.居民个人购汇应先在年度总额内购汇,对于超过年度总额的部分,需审核经常项目跨境交易真实性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2.居民个人必须提供标有交易价格的经常项目跨境交易真实性证明材料办理购汇,银行按照证明上所列明金额进行供汇,不得超过证明材料上标注的金额。
3.前往对我国实行落地签证、免签证的国家或地区而无法在出境前提供签证的,银行审核其它证明材料后直接办理。
4.居民个人所购外汇不得存入个人外汇账户,但可以直接汇出境外,可以持汇票、旅行支票、信用卡等携出境外,每人每次最高可以提取等值2000美元(含2000美元)的外币现钞。
5.居民个人购汇,由他人代为办理的,还须提供委托人的授权书、代办人的真实身份证明。'
超过年度总额购汇 境外培训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3.《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实施细则》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 '1.本人因私护照及有效
签证(或签注);
2.境外培训费用证明。' '1.审核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2.境外培训费用证明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传真件办理。' '1.居民个人购汇应先在年度总额内购汇,对于超过年度总额的部分,需审核经常项目跨境交易真实性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2.居民个人必须提供标有交易价格的经常项目跨境交易真实性证明材料办理购汇,银行按照证明上所列明金额进行供汇,不得超过证明材料上标注的金额。
3.前往对我国实行落地签证、免签证的国家或地区而无法在出境前提供签证的,银行审核其它证明材料后直接办理。
4.居民个人所购外汇不得存入个人外汇账户,但可以直接汇出境外,可以持汇票、旅行支票、信用卡等携出境外,每人每次最高可以提取等值2000美元(含2000美元)的外币现钞。
5.居民个人购汇,由他人代为办理的,还须提供委托人的授权书、代办人的真实身份证明。'
超过年度总额购汇 缴纳境外国际组织会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3.《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实施细则》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 '1.本人真实身份证明;
2.境外国际组织缴费通知。' '1.审核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2.境外国际组织缴费通知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传真件办理。' '1.居民个人购汇应先在年度总额内购汇,对于超过年度总额的部分,需审核经常项目跨境交易真实性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2.居民个人必须提供标有交易价格的经常项目跨境交易真实性证明材料办理购汇,银行按照证明上所列明金额进行供汇,不得超过证明材料上标注的金额。
3.居民个人所购外汇不得存入个人外汇账户,但可以直接汇出境外,可以持汇票、旅行支票、信用卡等携出境外,每人每次最高可以提取等值2000美元(含2000美元)的外币现钞。
4.居民个人购汇,由他人代为办理的,还须提供委托人的授权书、代办人的真实身份证明。'
超过年度总额购汇 境外直系亲属救助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3.《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实施细则》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 '1.本人真实身份证明;
2.有权部门或公证机构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有关救助的相关证明材料。' '1.审核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2.有关救助的相关证明材料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传真件办理。
3.居民个人境外直系亲属救助购汇,只能因直系亲属在境外发生疾病、死亡和意外灾难等情况时办理。
4.直系亲属是指居民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1.居民个人购汇应先在年度总额内购汇,对于超过年度
总额的部分,需审核经常项目跨境交易真实性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2.居民个人必须提供标有交易价格的经常项目跨境交易真实性证明材料办理购汇,银行按照证明上所列明金额进行供汇,不得超过证明材料上标注的金额。
3.居民个人所购外汇不得存入个人外汇账户,但可以直接汇出境外,可以持汇票、旅行支票、信用卡等携出境外,每人每次最高可以提取等值2000美元(含2000美元)的外币现钞。
4.居民个人购汇,由他人代为办理的,还须提供委托人的授权书、代办人的真实身份证明。'
超过年度总额购汇 境外邮购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3.《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实施细则》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 '1.本人真实身份证明;
2.广告或定单等收费凭证。' '1.审核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2.广告或定单等收费凭证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传真件或网上下载件办理。' '1.居民个人购汇应先在年度总额内购汇,对于超过年度总额的部分,需审核经常项目跨境交易真实性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2.居民个人必须提供标有交易价格的经常项目跨境交易真实性证明材料办理购汇,银行按照证明上所列明金额进行供汇,不得超过证明材料上标注的金额。
3.居民个人所购外汇不得存入个人外汇账户,但可以直接汇出境外,可以持汇票、旅行支票、信用卡等携
出境外,每人每次最高可以提取等值2000美元(含2000美元)的外币现钞。
4.居民个人购汇,由他人代为办理的,还须提供委托人的授权书、代办人的真实身份证明。'
超过年度总额购汇 境外咨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3.《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实施细则》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 '1.书面申请;
2.本人真实身份证明;
3.合同(协议)、发票(支付通知)、税务凭证。' '1.审核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2.按照个人办理服务贸易售付汇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核。' '1.居民个人购汇应先在年度总额内购汇,对于超过年度总额的部分,需审核经常项目跨境交易真实性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2.居民个人必须提供标有交易价格的经常项目跨境交易真实性证明材料办理购汇,银行按照证明上所列明金额进行供汇,不得超过证明材料上标注的金额。
3.居民个人所购外汇不得存入个人外汇账户,但可以直接汇出境外,可以持汇票、旅行支票、信用卡等携出境外,每人每次最高可以提取等值2000美元(含2000美元)的外币现钞。
4.居民个人购汇,由他人代为办理的,还须提供委托人的授权书、代办人的真实身份证明。'
超过年度总额购汇 其他服务贸易费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3.《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实施细则》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 '1.书面申请;
2.本人真实身份证明;
3.合同(协议)、发票(支付通知)、税务凭证。' '1.审核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2、按照个人办理服务贸易售付汇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核。' '1.居民个人购汇应先在年度总额内购汇,对于超过年度总额的部分,需审核经常项目跨境交易真实性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2.居民个人必须提供标有交易价格的经常项目跨境交易真实性证明材料办理购汇,银行按照证明上所列明金额进行供汇,不得超过证明材料上标注的金额。
3.居民个人所购外汇不得存入个人外汇账户,但可以直接汇出境外,可以持汇票、旅行支票、信用卡等携出境外,每人每次最高可以提取等值2000美元(含2000美元)的外币现钞。
4.居民个人购汇,由他人代为办理的,还须提供委托人的授权书、代办人的真实身份证明。'
超过年度总额购汇 货物贸易及相关费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3.《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实施细则》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 '1.书面申请;
2.本人真实身份证明;
3. 进口货物报关单、合同(协议)、发票(支付通知)。' '1.审核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2.合同(协议)、发票(支付通知)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传真件或网上下载件办理。' '1.居民个人购汇应先在年度总额内购汇,对于超过年度总额的部分,需审核经常项目跨境交易真实性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2.居民个人必须提供标有交易价格的经常项目跨境交易真实性证明材料办理购汇,按照证明上所列明金额进行供汇,不得超过证明材料上标注的金额。
3.居民个人所购外汇不得存入个人外汇账户,但可以直接汇出境外,可以持汇票、旅行支票、信用卡等携出境外,每人每次最高可以提取等值2000美元(含2000美元)的外币现钞。
4.居民个人购汇,由他人代为办理的,还须提供委托人的授权书、代办人的真实身份证明。'
补购外汇 持信用卡在境外消费或支出的补购外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3.《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实施细则》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因私购汇限额及简化相关手续的通知》(汇发[2005]60号)' '1.按照银行外币卡的有关规定办理。
2.暂不纳入个人购汇系统。'
补购外汇 其它非持信用卡在境外消费或支出的补购外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3.《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实施细则》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因私购汇限额及简化相关手续的通知》(汇发[2005]60号)' '1.书面申请;
2.本人身份证明;
3.境外消费或支出的有关证明材料。' 审核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1.境外消费或支出应为经常项目外汇支出;
2.居民个人应在返回境内后2个月内在银行直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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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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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种类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分为单位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与个人外汇结算账户等。
[编辑]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业务特点
办理经常项目下的结算和经批准的资本项目的支出。
[编辑]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办理流程
满足开立经常项目账户条件的中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持经批准的持外管局核发的开立相关外汇账户的批准证明,填写开户申请书,到本行办理开户手续。
[编辑]经常项目外汇帐户的使用
1、开户单位办理帐户收付时,必须向银行出具《外汇帐户使用证》。开户银行凭《外汇帐户使用证》规定的帐户收支范围为开户单位办理帐户的收付业务。任何开户单位及开户银行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超范围使用帐户。
2、开户单位须按《开立外汇帐户批准书》及《外汇帐户使用证》中有关帐户最高限额、使用期限、结汇方式等规定使用帐户,不得超范围、超期限使用帐户。对于净收入需结汇的帐户,开户单位应及时办理结汇。因项目进展问题需延期使用的帐户,应提前向外汇局申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延期。
[编辑]经常项目外汇帐户的监管
1、经批准开立的外汇帐户每年必须参加年检。开户单位须遵照《境内机构中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年检规定》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年检时间为每年的1-4月份。帐户的具体检查工作由开户单位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汇局每年核定一次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并向开户单位公布。开户单位自行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帐户进行年检。
2、对年检中及日常监管中发现的下列违规使用帐户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及《境外外汇帐户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可移交国家外汇管理局检查部门予以查处:
(1)未经批准开立外汇帐户;(2)出租、出借、转让外汇帐户;
(3)擅自改变帐户使用范围;(4)擅自超出外汇局核定的帐户最高金额、使用期限使用帐户;(5)违反其它有关外汇管理规定。
[编辑]经常项目外汇帐户的转户及闭户
1、转户:(1)开户单位经批准开户后,半年内不允许转户。开户半年后,如因单位迁址,或原开户银行服务不规范,给帐户使用造成不便,可申请转户。但如果单纯因为银行强拉存款等商业竞争原因,外汇局不予办理转户手续。(2)开户单位办理转户手续时,须持单位转户申请和原《开立外汇帐户批准书》及《外汇帐户使用证》到外汇局申请转户。外汇局经审核同意后,向其颁发《外汇帐户转户批准书》。开户单位持此批准书到银行办理转户手续。
2、闭户:(1)因正常业务终止需要关闭帐户。开户单位如无进一步使用外汇帐户的需要,应持闭户情况说明、《开立外汇帐户批准书》及《外汇帐户使用证》先到外汇局办理备案,外汇局收回《外汇帐户使用证》后,核发《撤销外汇帐户通知书》,开户单位凭此到银行办理闭户手续。开户单位应于闭户后十个工作日内将银行清户材料送外汇局。(2)因违规使用帐户被外汇局勒令撤销帐户。外汇局在年检或现场检查中发现开户单位有情节较重的违规使用帐户的行为时,可勒令开户银行撤销违规帐户。银行凭外汇局出具的《撤销外汇帐户通知书》或相关文件办理销户手续。开户单位应在接到银行闭户证明十天内持银行闭户材料、《开立外汇帐户批准书》及《外汇帐户使用证》到外汇局注销帐户。
除上述要求外,开户单位还应认真学习《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及《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年检暂行规定》等外汇管理法规,严格按规定开立、使用外汇帐户。
[编辑]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变更手续
境内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后,如因经营需要调整账户限额和客户名称时,应当持账户变更申请书、原“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核准件要项为“账户开立”)、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等材料向开户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并持开户所在地外汇局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核准件要项为“账户变更”)到开户金融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境内机构变更客户代码时,应关闭其原有外汇账户,并需持相关文件,到外汇局办理重新开立外汇账户手续。
[编辑]境内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业务流程
第一步:符合条件的境内机构向外汇局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第二步:外汇局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境内机构核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
第三步:境内机构凭“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到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
理开户手续;
第四步:开户金融机构为境内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后,于次日将开户信息传送外汇局。
[编辑]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收支范围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收入范围为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支出范围为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及经外汇局核准的资本项目外汇支出。
捐赠、援助、国际邮政汇兑等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其账户收支范围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进行核定。
[编辑]境内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应提交的材料
境内机构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1、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等有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3、有权管理部门颁发的涉外业务经营许可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或者有关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证明材料(如结汇水单等);
4、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5、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编辑]境内机构可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数量
符合开户条件的境内机构可根据其实际经营需要,向外汇局申请开立多个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在开户个数、开户金融机构方面不受限制。
[编辑]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限额的核定
根据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的实际情况,分档次核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
1、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占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比例为80%以下的境内机构,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按其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50%核定;
2、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占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比例为80%以上(含80%)的境内机构,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按其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80%核定;
3、新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境内机构,如上年度没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其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初始限额为不超过等值20万美元。
境内机构开立的捐赠、援助、国际邮政汇兑等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国际承包工程、国际劳务项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国际海运及船务运输代理、货物运输代理项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国际招标项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以及从境外收入外汇后需向其他境内机构或个人划转等暂收待付项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其限额按照上述特殊来源外汇收入的100%核定。
对于有实际经营需要的进出口及生产型企业,经各分局核准,可按其外汇收入的100%核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
异地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限额,由开户所在地外汇局根据该境内机构在当地上年度国际收支申报中统计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核定。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统一采用美元核定,境内机构开立其他币种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其限额由外汇局按开户当期适用的内部统一折算率折算。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对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限额核定标准进行调整。
法规依据: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汇发[2002]8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国际承包工程等项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90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核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2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放宽境内机构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放宽境内机构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58号)。
[编辑]境内机构对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帐户使用管理
1、境内机构是否可以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中的外汇资金转作定期存款?
境内机构持申请书、原“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核准件要项为“账户开立”)可以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中的外汇资金在开户金融机构同一营业网点转作定期存款,无需经外汇局审核,开户金融机构应
当按原转出户的账户开立核准件编号,填写定期存款账户开户信息后,报送所在地外汇局。但应当纳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的管理。已使用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地区,如确因经营需要,经外汇局核准后,境内机构可以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中外汇资金在同一开户金融机构不同营业网点或不同开户金融机构间转作定期存款。但应当纳入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的管理。
2、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之间是否可以相互划转外汇资金?
同一境内机构在不同开户金融机构开立的相同性质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之间可以相互划转外汇资金。
3、境内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后,一年内没有任何外汇收支的外汇账户应如何处理?
境内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后,该账户一年内没有任何外汇收支的,开户金融机构应当在每年的1月份将有关情况报所在地外汇局,由外汇局下达“撤户通知书”,通知境内机构关闭该账户,同时通知开户金融机构。
境内机构应当在接到“撤户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到开户金融机构办理关闭账户手续。如境内机构逾期不办理,开户金融机构可以在接到“撤户通知书”5个工作日后强行关闭该账户,账户内资金结汇,人民币资金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处理。开户金融机构办理完毕业务后,应当在“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上进行确认。
4、经国务院批准由海关实行封闭管理的特殊经济区域的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如何管理?
应当将有关上述境内机构外汇账户纳入账户系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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